首页 百科知识 实施人道主义讯问

实施人道主义讯问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立法、司法的各个过程中体现“人道主义”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总之,在讯问中,侦查人员要认真贯彻人道主义精神,对被讯问的邪教犯罪嫌疑人一视同仁,不能戴有色眼镜。把嫌疑人看成普通公民,给予其应有的法定权利,让其充分感受到政府和人民对他们的人道主义关怀,让其对自己的罪行有深刻的反省,鼓励其早日与邪教组织划清界限,主动交代其犯罪行为。

三、实施人道主义讯问

“‘人道主义’在文艺复兴时被提出,它有两层意思:一是把人当人看,二是使人成为人。这是人之为人的两个基本要素,也是人道主义应有的价值追求。所谓把人当人看,是指人的基本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得到尊重,犯罪人也不例外;所谓使人成为人,是指尊重人的自我发展和完善的权利,即便是死刑犯也应当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1]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道主义”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在立法、司法的各个过程中体现“人道主义”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犯罪嫌疑人只是涉嫌犯罪的人,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之前还不能称其为罪犯,只能作一般公民对待,因此,他们享有与普通公民一样的权利。他们的人格应该被尊重,他们的权利应该有所保障。

讯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一种侦查措施,讯问的实施必须依法进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权利。首先讯问只能由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进行且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次,讯问时首先应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和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这是确保无罪的人免受错误追究,防止错拘错捕,同时又让犯罪嫌疑人有机会坦白认罪或做无罪的辩解的法定程序、发问流程。因此,讯问时切忌不按上述规定,使用诸如“你知道我们为什么事要拘留你?”等首先发问用语,使有罪的人不先供述,无罪的人不在第一时间辩解。讯问人切忌不认真听取供述和辩解、听后对其供述中的矛盾不及时提出问题、对其辩解中的狡辩不予以驳斥。对犯罪嫌疑人的狡辩该驳不驳的,即意味着对其虚假供述的默认。对无罪的人辩解,如证明确属指控失实的,不立即予以纠正,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则是对其人权的侵犯。[2]再次,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告知其享有的权利。目前,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基本上都能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并告知犯罪嫌疑人。但在下列情形中,也应严格依法履行告知程序:1.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向其法定代理人送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2.对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允许。3.在宣布拘留或者逮捕决定时,将拘留或者逮捕的决定机关、法定羁押起止时间以及羁押处所告知犯罪嫌疑人。4.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做出决定后的二日以内将延长侦查的羁押期限告知犯罪嫌疑人。5.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将重新计算的侦查羁押期限告知犯罪嫌疑人。[3]

“人道主义”是国际司法改革的大潮流,是刑罚理性化的表现,“人道主义”应当体现在立法、司法的各个过程中,作为司法过程之一的讯问也不能例外,尤其是对邪教组织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更要给予人道主义关怀。“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成员由于受李洪志歪理邪说影响,中毒较深,对抗情绪强,有些人甚至将同侦查人员的对抗看成是对教主忠心的体现,拒不配合、交代,常常使讯问工作无法进行。在对这些人进行讯问时要熟悉案情,了解其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侦查讯问是侦查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一场斗争激烈的心理战。“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侦查讯问人员在讯问开始前,要站在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思考,了解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具体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犯罪行为实施中、犯罪后的思想动态。在讯问中,侦查讯问人员要善于观察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从犯罪嫌疑人的面部表情、声音动作等的变化发现其心理变化,分析该变化的原因,采取相应对策。[4]“法轮功”邪教犯罪分子,由于长期受李洪志精神控制,中毒深重,在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时往往不予配合,甚至公然对抗,以体现其对教主的忠诚。但是,他们也有软弱的一面,他们也是活生生的自然人和社会人,他们有家庭,有父母,有妻儿,很多“法轮功”邪教犯罪分子为了所谓的“教义”、教主旨意而对他人对社会实施残忍的犯罪行为,但对自己的妻儿老小还是很关心的,所以,在讯问中要注意方式方法、说话语气,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其充分认识到其行为对社会对国家对他人对其家人造成的危害,揭穿“法轮功”邪教组织的阴谋。让他们感受到政府对他们的宽容,避免有些人因怕受到严惩而破罐子破摔,对讯问持抵触敌视态度,认为交代不交代一个样,还不如不说。总之,在讯问中,侦查人员要认真贯彻人道主义精神,对被讯问的邪教犯罪嫌疑人一视同仁,不能戴有色眼镜。把嫌疑人看成普通公民,给予其应有的法定权利,让其充分感受到政府和人民对他们的人道主义关怀,让其对自己的罪行有深刻的反省,鼓励其早日与邪教组织划清界限,主动交代其犯罪行为。

打击邪教犯罪,必须注意工作方法,重视人权保障。当前打击邪教犯罪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为了尽快取缔邪教组织,减少其危害,消除其社会影响,采取了各种形式的反邪教斗争,包括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宣传教育手段等。在全国范围内,反邪教斗争正大张旗鼓地进行着,但也出现了许多不足,特别是工作方法上,对待邪教犯罪的处理存在一些误区。这种工作方法上的失误,有时会被敌对势力看作是对人权的侵犯,从而使打击邪教犯罪陷入了被动的境地。因此,在打击邪教犯罪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看到邪教犯罪危害社会、破坏人权,应予以依法打击,而且也要全面地保障人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