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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欧三边关系的成形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95—2000年,中美欧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三边关系逐渐成形。以欧盟国家为代表的一部分工业化国家在自己的文件草案中基本同意这一立场,但美国、加拿大等国未表态赞成。其主要原因在于美国气候变化政策出现了积极变化。这也促使美国官员接受了制定新的具有约束力的减排承诺,以减少全球气候变化威胁的观点。

二、中美欧三边关系的成形

1995—2000年,中美欧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三边关系逐渐成形。三方在气候变化问题的互动中更加直接和具有针对性;从性质上看虽然存在着明显而深刻的分歧,但总体上实现了合作;从形态上则呈现出了阶段性。总体上看,三方呈现共处型的“稳定婚姻”关系形态。

京都会议前的中美欧三边关系

从1995年到1997年是国际社会就《京都议定书》进行谈判,并进一步对全球气候变化机制进行建设的时期。在这个阶段的初期,中美欧之间的三边关系呈现出以下的特点:

第一,中美欧之间的“三方共处”。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发达国家承诺在2000年之前将温室气体的排放量降低到1990年的水平。但在该公约达成后不久,国际社会很快普遍认为,发达国家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的承诺不足以防止气候变化。不少发达国家,尤其是欧盟认为应进一步增加控制温室气体的措施。1994年2月,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上,德国就强调,发达国家关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应得到加强。代表欧盟发言的希腊也建议进一步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英国和加拿大向本届会议递交了各自的温室气体控制计划。因此,这一阶段的初期,欧盟作为重要的推动者,推动了达成一项具有约束力的议定书的进程。

但是这遭到了美国最初强烈的反对。这主要是基于美国国内不利的政治背景。克林顿政府执政伊始,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就采取了比里根政府和老布什政府更为积极的态度。例如,克林顿总统在就任后一个月,提出征收英国热量单位税(British Thermal Unit tax)的方案,旨在对燃料的能含量(energy content)进行征税,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但是由于国内煤炭行业、石油行业和汽车行业代表的反对和游说,该提案在国会未获通过。国会只是象征性地通过了每加仑汽油征收4.3美分的决定。97国会对能源政策的保守态度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克林顿政府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双手”。1993年4月,克林顿总统宣布了美国气候行动方案(U.S.Climate Action Plan),旨在推动本国工业和政府提高能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使用可更新能源。尽管这些自愿性的措施能够些许放缓美国温室气体的排放,但是它们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美国温室气体排放的上涨势头。这是因为自愿性减排措施的效力是难以保证的,并且美国对能源尤其是电力的需求也在增长。在这个阶段,美国的汽车工业强烈地反对任何对石油消耗标准进行立法的提案,因为当时耗油量大的运动型多用途运载车很受消费者的欢迎。98在化石燃料行业的游说下,国会明确表示不会支持削减美国温室气体排放的方案。1994年11月,共和党在中期选举中取得胜利,这使得克林顿政府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处境更加困难。由于受到国会的反对,并且不能够得到公众有力的支持,克林顿政府执政初期未能推行积极的气候变化政策。

在1995年的公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上,“77国集团加中国”在高官会议期间提出一项文件草案,要求工业化国家在2000年后继续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以欧盟国家为代表的一部分工业化国家在自己的文件草案中基本同意这一立场,但美国、加拿大等国未表态赞成。99与此同时,欧盟开始谋求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德国与其他欧盟成员承诺,它们将不要求把发展中国家的承诺列入议定书谈判的议程,从而赢取了后者的支持,并为会议的进程扫清了道路。在这个基础上,欧盟通过运用政治影响力和与发展中国家的外交联系,与发展中国家成功地结成了“绿色联盟”,而后者的数量远远超过了反对启动该进程的以美国为首的伞形集团和经合组织国家的数量。100美国代表团在日益增加的压力下,最终同意做出妥协。而一旦失去了最强大的盟友,加拿大、澳大利亚和石油输出国组织就不敢承担破坏共识的责任101最终,“柏林授权”得以通过,从而成为“京都进程”的开端。102可以看出,欧盟与发展中国家开始在美国反对的问题上实现有效的合作。

会议最终通过的“柏林授权”认为,现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是不充分的,同意立即开始谈判,就2000年后应该采取何种适当的行动来保护气候进行磋商,以期最迟于1997年签订一项议定书;议定书应明确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发达国家所应限制和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为了确保发展中国家的支持,“柏林授权”声明在下一轮谈判中将不对发展中国家增加新的义务。会议决定成立“柏林授权特别小组”进行公约的后续法律文件谈判,为1997年底在日本举行的第三次缔约方会议起草一项议定书或某种法律文件,使其包括工业化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目标和时间表,以强化发达国家应承担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并同时促进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各缔约方履行公约有关条款中规定的承诺。尽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内部和发展中国家内部都存在着分歧,但是“柏林授权”的最终通过还是为加强发达国家承担减排温室气体的义务提供了谈判平台。

1996年,中美欧在《日内瓦部长宣言》的通过并使其包含减排目标方面再次实现了三方合作共处。其主要原因在于美国气候变化政策出现了积极变化。在柏林授权特设工作组刚刚运作之初,美国并不主张设立一个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和时间表。但是,1995—1996年,克林顿政府开始改变其全球气候变化政策无力的状态。这受到国际层次和国内层次上相关事件的推动。在国际层次上,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二次评估报告于1995年12月公布。克林顿政府公开和积极地承认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这份科学报告,而这是美国承担解决气候变化问题责任的前提。这也促使美国官员接受了制定新的具有约束力的减排承诺,以减少全球气候变化威胁的观点。103在国内层次上,美国公众强烈地认为共和党控制的国会使国内众多的环境规约元气大伤,从而转向支持加强环境规约。克林顿政府通过在国内政策和对外政策中提出环境问题,赢得了公众实质性的支持。104

克林顿政府新气候外交政策的影响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次缔约方会议上显露出来。1996年7月,美国国务院负责全球事务的副国务卿蒂姆·沃斯在第二次缔约方会议上发表了具有转折意义的讲话。他首先指出:“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努力……成为国际关切的基础,并且它的关于目前(气候变化)趋势的警告成为本届政府的紧迫意识的基础。……让我们明确美国的观点:科学要求我们采取紧急的行动。”他还指出:“我们目前对于这个问题的分析和考虑使我们得出确定的结论……在近期内推行的良好政策将使我们在将来避免真正残酷的和经济上具有破坏性的经济政策的前景。……否认和拖延只会使我们的经济在将来更加脆弱。美国将采取灵活的和成本有效的并且以市场为基础的解决方案。……美国建议,将来的谈判应该集中在达成一项现实的、可核查的和具有约束力的中期排放目标的协议上……通过选择履行政策方面最大的灵活性来实现目标,包括在世界范围内使用可靠的联合履约活动和贸易机制来实现。”105尽管美国的提议没有包括减排目标和时间表的具体内容,但是沃斯的讲话标志着美国开始同意制定具有约束力的减排目标。这相对于美国在气候变化谈判中一贯的立场而言,是一个幅度不小的变化。结果,第二次缔约方会议最后致力于“在具体的时间框架内,如2005年、2010年和2020年,从法律上量化具有约束力的减排目标和大幅度的总体减排”。这次缔约方会议也同意“确认和赞同IPCC第二次评估报告”,并且确定“公约下现存的说明,包括那些试图表明附件Ⅰ所列国家应该在改变长期的排放趋势方面起带头作用的说明”106。克林顿政府在排放目标问题上立场的变化,也改变了国际气候谈判进程中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的对比。

与此同时,欧盟在这次缔约方会议上,并没有发挥重要的作用来向前推动谈判进程,因为它正专注于自身内部立场的协调。尽管欧盟不断要求确立具有约束力的减排目标,欧盟内部并没有正式形成一个共同的立场来推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此外,欧盟内部仍然没有在减排政策和措施问题上形成一致以支持其在国际上提出的任何关于减排目标的立场。107因此,在第二次缔约方会议上达成的《日内瓦部长宣言》之所以能够包含量化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目标和具体的时间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美国出人意料地改变了立场,108而不是欧盟发挥领导作用的结果。

第二,美国与欧盟和中国的分歧。

在随后的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中美欧围绕着可能达成的议定书及其应包含的因素,表明了自身的立场,但存在明显的分歧。相比较而言,美国与欧盟以及美国与中国在具体的问题上都存在着深刻的分歧,而中欧的立场更为接近。

(一)美国的主要谈判立场

1996年12月,克林顿政府详述了制定用以指导减排行动的国际议定书应该包括的因素:第一,应该规定具有约束力的减排目标,但是这个目标是中期目标,是可以核查的、能够实现的。第二,这些目标的实现应该带有最大的灵活性,是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实现较大效益(cost-effective)的,并且应该通过国家项目来实施。第三,美国的立场也强调了所有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采取行动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必要性。最后,美国号召继续就降低长期的全球温室气体浓度的目标进行工作。此外,美国还极力主张制定多年的平均目标时,应考虑“存贮和借贷温室气体问题”;认为减排的温室气体应该包括六种,即采用一种综合性的方法;主张将来制定的议定书应该包括排放贸易和联合履约机制等。109

1997年1月,美国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递交的草案文本进一步详细阐述了对即将进行的国际气候谈判的考虑。美国此次提交的文本要点包括:在减排目标方面,美国提议在给定的时间段内,每个发达的缔约国可以得到“排放预算”,可以向以后的承诺期存贮或借贷温室气体的排放;在报告和遵守方面,美国提议建立相应的程序以确保足够的报告、测量、核查和遵守;美国还提议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框架下推动实施发展中国家的承诺,例如发展中国家采纳“无悔原则”来缓解温室气体的排放;美国还提议在具有排放预算的国家之间展开充分的排放贸易,而在没有排放预算的国家之间通过各种项目建立和转让减排信贷。该提议还号召随着科学知识和信息的增加,应该定期地审查议定书,并且要求缔约国确定长期的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的目标。110

1997年10月22日,随着京都会议的临近,克林顿总统又宣布,美国谈判立场的关键因素包括:第一,应该制定现实的、可以实现的和具有约束力的减排目标,即在2008年到2012年的承诺期内将温室气体(六种)的排放水平恢复到1990年的排放水平,并且在此后的5年中,使排放水平降低到1990年的排放水平以下。第二,为了提高能源效率和促进新技术的发展,克林顿提议在五年多的时间内投入50亿元用于减税和研究与开发一揽子项目。第三,克林顿政府要求各行业制定以后九个月内如何实现减排的计划,并且对尽早采取行动的企业进行适当奖励。第四,发展中国家必须参与。克林顿提出,除非发展中国家也参与进来,否则美国不会接受具有约束力的减排义务;第五,克林顿政府致力于在国内和国际上都采用以市场为基础的排放贸易体系,主张运用灵活机制实现减排目标。111克林顿进一步表明,国内实施相关计划可以通过税收、贸易等措施进行,试图使国会相信美国减排温室气体将不会对经济造成损害。

克林顿政府宣布的谈判立场表明,美国一方面力图回应国际社会对其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发挥实质性作用的要求,并且能够在议定书的谈判中有所作为,另一方面力图在国内的巨大关切和压力下,使可能达成的国际协议能够得到国内的批准。在1997年6月举行的联合国大会地球峰会+5”特别会议上,克林顿总统在发言中承认美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具有特殊的责任,然而同时承认在该问题上,他得不到美国国内有力的政治支持。克林顿总统同时宣布,为了克服美国国内对该问题的政治冷漠和获得国内对政府立场的支持,他将于1997年10月6日在白宫举行气候变化会议,并且邀请观点不同的利益团体、科学家、经济学家和环境团体入会。112

事实上,随着京都会议的临近,美国国内的行为体不断向政府施加压力,试图影响克林顿政府的谈判立场。依赖化石燃料的工商业团体极力游说国会议员,并通过所谓的科学报告和广告等形式,力图使公众相信即将达成的气候议定书将损害美国的经济,而无助于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国会则警告克林顿政府的谈判者,如果即将达成的气候议定书不对发展中国家规定减排义务或者损害了美国的经济,国会将予以反对。1997年6月,参议员罗伯特·伯德(Robert C.Byrd)和参议员查克·哈格尔(Chuck Hagel)提出伯德—哈格尔决议案。这项决议案指出:美国不应该在1997年12月的京都会议或此后的谈判中签署任何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的议定书或其他协议,如果该议定书或协议:(A)规定新的承诺以限制或者减少附件Ⅰ所列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除非议定书或者其他的协议也对缔约的发展中国家规定了在相同阶段内新的、具体的和有时间表的限制或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或者(B)将对美国经济产生严重的影响。113

可以看出,这项议案把发展中国家“有意义的参与”和不损害美国的经济作为美国签署和批准可能达成的国际协议的前提条件。尽管该决议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它反映了国会对克林顿政府即将采取的谈判立场的担心。提出这个决议案的参议员认为,它应该被当作参议院在议定书形式问题上对政府提出的一项建议,该建议应该与参议院是否批准议定书密切相关。114尽管这个决议案与1995年通过的“柏林授权”精神并不一致,但它最后还是以95票比0票的结果得以通过。在讨论这项决议案的时候,国会内部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担心美国的竞争力(尤其是经济和贸易方面的)受到影响,而不是从应对环境问题的角度出发。1996年的夏天,来自出产煤炭和石油各州的6位民主党参议员警告克林顿:若事先未向公众解释减排承诺可能带来的经济后果,美国不得承认任何明确的削减目标。115参议员查尔斯·哈格尔则表达了对美国在国际气候变化政策上失去主权的担心:“最尖锐的问题和担心是关于国家主权的……我确实想知道,美国是否想把它的工业和对于生产的责任交给多边的国际组织,而后者具有关闭我们的工业的权力。”116

(二)美国与欧中的分歧

美欧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如何确定具体的减排目标和如何实现与履行具有约束力的减排目标方面。

首先,欧盟主张的减排目标力度要大于美国。欧盟内部最初并没有关于加强减排目标的清楚的共同立场。德国在公约第二次缔约方会议上曾提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Ⅰ国家应该到2005年的时候,削减10%的二氧化碳排放,到2010年,削减15%—20%的二氧化碳。117其他国家,如瑞士、英国、丹麦、卢森堡和荷兰等则计划到2000年把二氧化碳排放量控制在或低于1990年的水平。瑞士还希望尽快通过一项气候变化公约附加议定书,确定到2010年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到10%。德国的提议以及美国在第二次缔约方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减排目标的积极立场,使得欧盟加快了内部就减排目标及其负担分摊达成协议的步伐。1997年3月,在经过内部的协调之后,欧盟环境理事会(EU Environment Council)提出一种减排方案,即欧盟国家集体支持所有的工业化国家在201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应当低于1990年排放水平的15%。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欧盟成员国都将削减15%的温室气体。相反,欧盟提出了“欧盟计划(EU bubble)”,也就是欧盟内部的“负担分摊”协议。“欧盟计划”考虑到其成员国的不同情况,在削减15%的总目标下,又为每个成员国分配了不同的减排目标。例如,德国、奥地利和丹麦将削减25%的温室气体,英国和荷兰分别削减15%和10%的温室气体,但葡萄牙可以增加40%的温室气体排放,希腊增加30%,西班牙增加17%。尽管欧盟谈判代表强调欧盟的目标分摊协议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它标志着欧盟支持为每个成员国分摊减排责任,从而使每个国家的减排承诺更加容易实施,使得欧盟成为国际上首次提出减排15%的缔约方。1997年6月,欧盟环境理事会补充了其立场,并提出:作为中期目标,工业化国家到2005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应该比1990年的水平低7.5%。这个提议于1997年8月递交给“柏林授权特别小组”118。1997年欧洲理事会的结论清楚表明,欧盟试图在京都会议上推动达成一个雄心勃勃和强大的结果,使达成的议定书包含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目标,并希望通过在欧盟层面上确立减少15%的排放目标,发挥模范作用。119可以看出,欧盟提出的减排目标要比美国提出的目标雄心勃勃得多,时间表也更为靠前。这实际上提供了一种明显的方向性领导,使得其他缔约方能够追随。120

欧盟与美国存在分歧的第二个问题是如何实现具有约束力的减排目标。美国强调通过运用市场机制来灵活实现排放目标的削减,避免付出巨大的经济成本;而欧盟主张应该首先通过国内行动实现减排目标,具体地说通过制定“共同和相互协调的政策与措施”,比如在可能达成的议定书中包括某种形式的碳税/能源税或者能效标准。实际上,在柏林授权特设工作组刚刚运作之初,由于美国并不主张设立一个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和时间表,欧盟内部把这种具有约束力的政策和措施看作是对伞形国家整体、尤其是针对美国施加压力的方式。121此外,欧盟也把这个目标看作是自身展现领导作用的一个方面。1996年,欧盟委员会环境专员毕耶瑞伽德(R.Bjerregaard)指出,在京都会议之前,欧盟内部应该通过就雄心勃勃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和实现这些承诺的足够的政策与措施达成一致,来重新展现欧盟(在气候变化治理中)的领导作用。122然而,从实际的效果来看,欧盟坚持制定具有约束力的政策和措施的策略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只是激怒了其他的谈判对手。

美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和实现途径;二是发展中国家的参与问题。在这些问题上,中国有着与美国完全不同的观点。

对于第一个问题,中国一方面进一步强调发达国家应该对气候变化负有主要和首要的责任。1995年2月8日,中国代表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委员会第11次会议的发言中提出,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应负主要责任,在切实履行气候变化公约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中国提出,自工业革命以来200多年间,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增加主要来源于发达国家,占世界人口75%的发展中国家,其能源消费仅占全球的25%,发达国家的人均能源消费高出发展中国家7到10倍。因此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应负主要责任。1231996年7月17日,中国代表团团长、外交部副部长李肇星在公约第二次缔约方会议部长级会议上发言强调,发达国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他指出,自工业革命以来,由于人类对环境与发展问题处理不当,特别是发达国家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及其对自然资源的过度甚至破坏性使用,导致了全球环境的严重污染与不断恶化。现有全球大气温室气体浓度的70%以上源于发达国家的排放,其所造成的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产生了多方面的严重影响。124另一方面,“77国集团加中国”的提议号召工业化国家对二氧化碳、甲烷和氧化亚氮分别确定削减目标,到2005年比1990年的排放水平减少7.5%,到2010年减少15%,到2020年减少35%。125其次,“77国集团加中国”表明,不同意在可能达成的国际气候议定书内设立以市场为基础的灵活机制,因为它们认为发达国家试图通过灵活机制来利用发展中国家,从而更容易地实现其减排目标。在“联合履约”问题126上,中国认为:这是一个新问题,也是一个复杂问题,它涉及政治、道义、经济、法律方面的一系列问题,应持慎重态度。对此问题,中国认为:发达国家不能通过联合履约将限控义务转嫁给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只能将联合履约作为其履约的一种辅助手段;发达国家不能因联合履约而减少和改变为履行公约所承担的提供基金和技术转让的义务;联合履约应在各方自愿与平等的基础上,在充分尊重发展中国家主权的前提下进行。127

对于第二个问题,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国谈判立场的关键因素之一是,发展中国家必须参与,并且把这作为美国接受具有约束力的减排义务的前提条件。但是,中国反对为发展中国家规定新的减排义务。中国一方面强调中国的发展需求。中国代表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委员会第11次会议上强调,贫困是造成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的根源,而环境恶化又加剧了贫困。只有可持续的发展和稳定增长才能打破这种恶性循环。中国作为一个拥有12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人均能源消耗远远低于发达国家。128另一方面,中国反对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提议。1995年3月至4月,在德国柏林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上,代表们在讨论有关联合履约和技术转让等问题时,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提出,发展中国家也要承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遭到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

综上所述,从京都会议前的中美欧三边关系来看,其基本关系模式从“三方共处型”转向“稳定婚姻型”。《日内瓦部长宣言》的通过标志着中美欧实现了“三方共处”;随着会议的临近,美国与中欧在一些关键问题上都存在重要的分歧,而中欧在一些问题上的立场更为接近。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各方表现出的基本姿态来看,欧盟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比美国持有更为同情和理解的态度。从这一点上看,中美欧的三边关系呈现“稳定婚姻”的模式特征。值得指出的是,虽然中国参与谈判继续采取了“77国集团加中国”的模式,并寻求同77国集团巩固和发展关系,保持“77国集团加中国”的协议合作方式,但是中国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开始更多地发出自己的声音、表达自己的关切和主张。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此阶段中国认为“全球气候变化领域内的斗争日趋激烈,其实质是各主要国家和利益集团争夺下一世纪能源和经济发展战略优势的较量,中国在这一领域的应对政策直接关系到今后处理中美双边关系和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的关系。与此同时,气候变化问题开始成为中国与大国双边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129。这些都意味着,中国已经把气候变化作为与欧美关系的重要议题领域,开始更直接地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与欧美发生多层次的互动,从而使得中美欧三边关系更加凸显。

京都会议上的中美欧三边关系

在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即京都会议召开之前,谈判各方在大部分的实质性问题上仍然存在着争议。这些问题包括:对工业化国家的排放限制和削减目标如何量化,减排的时间表,政策和措施在最后的协议中的作用,碳沉降是否和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用来抵消减排义务,如何使发展中国家参与进来,包括承担自愿的减排义务以及工业化国家采取有关措施以补偿它们的经济遭受的不利影响,联合履约、排放贸易以及欧洲确立的责任分摊计划是否和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用于实现减排义务等。130

从中美欧的具体立场来看,虽然欧美存在分歧,但它们的立场趋同。从分歧的方面看,第一,在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范围、目标和时间表问题上,欧盟主张到2010年的时候,把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这三种温室气体的排放水平削减到比1990年的排放水平低15%。美国则主张从2008年到2012年,削减六种温室气体,并降低减排指标。第二,美国强烈要求最终协议应该包括不受限制的、以市场为基础的灵活机制,以更有效地实现减排目标。欧盟则反对主要依赖灵活机制来实现减排目标,因为它担心这会削弱工业化国家采取国内措施减排温室气体的责任。第三,美国对欧盟提出的内部责任分摊协议持批评态度。然而,美国和欧盟在以下两个问题的立场在京都会议上趋同:首先,为了实现成本有效的减排,要运用“排放贸易”、“联合履约”等灵活机制;其次,主张“主要的”发展中国家自愿承诺减排温室气体,并要启动新一轮谈判进程,以规定发展中国家参与“限制排放”。但在这个问题上,美国要更加“咄咄逼人”。美国极力要求关键的发展中国家进行实质性的参与,并且把此作为它向参议院递交该议定书以获得批准的前提条件,而欧盟主张要考虑在将来为发展中国家规定新的减排义务。

中国考虑到该谈判涉及中国能源和经济发展的根本利益,因此立场和态度更加明确:首先,中国反对美欧等发达国家力图为发展中国家强加新义务的主张。美国在京都会议上提出应为发展中国家规定不同的限制排放目标,如排放增长目标,而那些做出自愿减排承诺的国家可以通过排放贸易获得新的资源和技术。对此,中国表示反对。131“77国集团加中国”也反对美国提出的为发展中国家规定“自愿但具有约束力的义务”的提议,认为这违背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132在京都会议的筹备阶段,欧盟曾经提出“毕业”(graduation)和“发展”(evolu-tion)的提议,前者要求发展中国家加入经合组织承担减排义务,后者指从长期来看,规制发展中国家的排放对全球环境治理非常必要。133中国在京都会议上明确反对欧盟的这些提议,认为这超出了“柏林授权”的进程,是一些国家逃避自身责任的政治举动,旨在破坏公约所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旨在使第三次缔约方会议无果而终。134总之,中国主张严格按照“柏林授权”,支持通过一项符合公约和“柏林授权”的议定书或另一种法律文件,同时反对给发展中国家增加任何新的义务,并反对启动任何企图为发展中国家规定新义务的谈判。

其次,中国也反对在议定书中确立“排放贸易”或“联合履约”制度。中国代表团团长、林业部长兼国家计委副主任陈耀邦在高级别会议上指出:一些发达国家力图通过所谓“排放贸易”或“联合履约”来实现其减排指标,这种不顾他国人民的生存环境并转嫁责任的做法是难以接受的。135

最后,中国进一步明确了自身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态度、困难和目标。中国代表团团长陈耀邦在发言中指出,作为一个拥有12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愿为对付气候变化作出更大的贡献,但面临巨大的实际困难。中国的人均年拥有电只有700度;中国的人均温室气体排放只占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1/7;中国还有近6 000万人尚未解决温饱问题,一些农村和边远地区的人民还处于无电或缺电状态。因此,消除贫困和发展经济仍是中国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136在谈到中国承担减排温室气体的时间表问题时,他指出:中国在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之前,不可能承担减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中国在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之后,将仔细研究承担减排义务。在此之前,中国政府将根据自己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减缓温室气体的排放增长率。137

由于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综合国力的提升以及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增加,在1997年的京都会议上受到美欧更多的关注。因此,在京都会议上,美国等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施压的时候,重点目标是中国和印度。美国政府、参众两院代表团和大会主席多次分别约见中国代表团正、副团长,要求中国和印度接受相关条款。欧盟虽未挑头,但也低调配合美国的行动。138这些事实意味着美欧开始把中国作为重要的谈判对手,中美欧三边关系呈现了欧美合作对中国施加压力的特征。

在京都会议第一个星期的谈判中,具体的谈判没有什么进展。不少人认为,这场谈判即将失败,而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美国一意孤行,不同意大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支持的减排目标和时间表造成的。美国副总统戈尔12月8日到达京都出席部长级会议。戈尔的讲话推动美国代表团在谈判中表现出了更多的灵活性和建设性。此后,美国的谈判代表提出了新的建议,包括在2008年到2012年间把温室气体减排到1990年的水平以下。这使美国在原先的立场上前进了一大步。当然,美国在这个问题上立场的改变是以与其他问题相联系来实现的。这些问题包括:对六种温室气体规定减排目标,适当地处理碳沉降,建立灵活的市场机制和规定关键的发展中国家必须参与。美国参加京都会议的代表团团长斯图尔特·艾增斯塔特(Stuart Eizen-stat)认为,真正使美国立场发生改变的因素是克林顿和戈尔所发挥的领导作用。他指出:“克林顿总统和戈尔副总统给谈判注入了动力,并且赋予美国代表团更多的灵活性;而戈尔的到场和讲话改变了整个的气氛,并且指导了谈判。”139

在谈判的重要问题上,各国领导人同他们各自的代表团以及其他领导人之间保持着紧密的联系。140最终,欧盟、日本和美国三方之间的谈判立场趋近,在减排目标问题上缩小了选择方案的范围,并且逐渐接近于达成协议。对其他的相关问题,如排放贸易、与发展中国家联合履约、发展中国家的参与问题等,仍然分歧颇深。后来京都会议主席起草了一个新的文本供最后谈判,该文本反映了各国政府在一些问题上达成了更多的共识。141此后在讨论关于排放贸易的条款时,77国集团与一些拉美国家、韩国、菲律宾和小岛国家提倡或者至少是接受了排放贸易条款,印度、中国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则表示了强烈的反对。这使会议面临崩溃的危险。经过会议主席的协调,稍作修改后的排放贸易条款被作为单独的一条列入议定书,从而使谈判跨过了最大的障碍。在讨论议定书草稿上关于发展中国家自愿承诺的条款时,巴西、中国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表示了最根本的反对,而工业化国也只得接受。会议主席最后删除了议定书草稿中的这一条款。142中国还与印度进行密切磋商,促使印度与中国合作,并共同决定在“自愿承诺”、“排放贸易”及“后京都进程”三个问题上不让步,而在“联合履约”和“清洁发展机制”上照顾发达国家的要求,从而避免了美、日等国转嫁责任的企图。143

经过激烈的讨价还价,《京都议定书》最终于1997年12月达成。中美欧的立场在这个议定书中得到了体现。美国在减排指标、时间表、减排的温室气体种类和灵活机制等问题上实现了既定目标。《京都议定书》的主要特征是为发达国家规定了具有约束力的减排目标。美国认为,这些减排目标的框架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美国提议的基础之上:1.减排目标将在超过五年的预算期内得以实现,而不是对每年规定减排目标。这正是美国的提议。2.议定书规定的第一个承诺期是美国提出的2008年到2012年。把10年之后作为具有约束力的承诺期的开始,能够使美国公司有更多的时间向更高的能源效率或者低碳技术转型。3.减排目标包括了美国主张的六种主要的温室气体。欧盟和日本最初支持只把三种温室气体计算在内,而美国主张这六种温室气体都应该计算在内。《京都议定书》的最后文本接受了美国的提议。4.议定书规定能够吸收碳的活动和措施(如植树),可以抵消部分的减排目标,这也是美国的立场,而许多国家主张将碳沉降排除在外。144此外,非常重要的一点是,《京都议定书》包括了一系列符合美国立场的“灵活机制”,即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约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这一方面实际上并不是其他国家优先考虑的问题。145但是,美国在京都会议上没有实现以下的目标,即要求发展中国家自愿承诺减排或限排的“自愿承诺”条款未列入议定书。参加京都会议的美国代表团团长艾增斯塔特指出:“美国唯一的遗憾是,议定书没有在确保发展中国家进行有意义参与的问题上取得实质性进展。”146

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欧盟在1995年到1997年的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主要追求两个目标:一个是确保达成包含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目标的协议,另一个目标是使协议包括共同的和经过协调的政策与措施。147从京都会议及达成的议定书来看,欧盟通过坚持设立数字目标为《京都议定书》的通过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欧盟在京都会议后于1998年3月23—24日举行的环境部长理事会会议上,发表了《欧盟关于气候变化的战略——结论》的文件,提出了对《京都议定书》的基本立场、态度和意见。欧盟部长理事会充分肯定了《京都议定书》,认为,该议定书是向气候变化作斗争迈出的重要一步,欧盟在其达成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48尽管议定书与欧盟及其成员国期望的总体目标尚有差距,但仍给发达国家确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目标,并为美国、加拿大和日本所接受。相比之下,欧盟对议定书有关政策和措施以及灵活机制问题施加的影响并不是那么成功。从《京都议定书》的实际内容来看,并没有包含欧盟所推动的任何具有约束力的政策和措施。第2条仅规定附件Ⅰ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3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定政策和措施,诸如: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第2条第4款则指出: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如断定就上述第1款(a)项中所指任何政策和措施进行协调是有益的,同时考虑到不同的国情和潜在影响,应就阐明协调这些政策和措施的方式和方法进行审议。149欧盟在整个谈判中虽然强调议定书包含的共同政策和措施应该首先包括国内的行动,但是它并没有令人信服地向其他谈判对手解释为什么,而且内部也没有就共同的政策和措施问题达成一致,从而使其国际立场缺乏可信性150,最后不得不在灵活机制问题上,尤其是排放贸易和碳沉降标准问题上向美国和伞形集团国家作出让步。此外,从1995年到1997年间,虽然欧盟委员会已经明确认为欧盟应该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发挥领导作用。但是欧盟成员国内部存在张力,并且缺乏政治意愿来作出必要的牺牲,使欧盟展现可信的领导作用。在京都会议上,德国反对给予欧盟首要的谈判者——英国、荷兰和卢森堡以必要的灵活性,使其能够迅速地对其他国家新的立场尤其是美国的立场作出回应。在其他问题上欧盟成员国也存在分歧,如在排放贸易问题上,英国更倾向于接受市场为导向的机制而不是其他。151此外,欧盟理事会对于议定书未能规定非附件Ⅰ国家在其自愿基础上的定量减排承诺表示遗憾,还要求在第四次缔约方会议上开始研究制定相关无法律约束性义务的程序和机制。152

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实现了它们的双重目标,既加强了发达国家对减排温室气体的承诺,同时避免了自身承担新的义务,而后者则被美国和欧盟视为一种遗憾。中国对京都会议总的看法是:会议通过的《京都议定书》基本符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柏林授权”的原则和规定。该议定书所规定的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推迟至2008—2012年完成,客观上给发达国家要求中国承担“限排”义务的时间比原来规定的时间向后推迟,这将为中国经济发展赢得宝贵的不受外来干扰的十多年时间和空间。153同时中国认识到,京都会议表面上和形式上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关于保护大气层和全球环境的斗争,但实质上是各主要国家和利益集团关于21世纪能源和经济发展战略的较量。中国认为京都会议对中国的不利影响包括两个方面。从近期看,美国等发达国家在京都会议后,将以《京都议定书》已规定发达国家的减排指标为由,竭力拉拢广大中小发展中国家,而集中全力向中国和印度等“主要的”发展中国家施压。从长远看,中国到21世纪初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的形象将更加突出,而发达国家根据《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期为2008—2012年,已要求发展中国家在2014年开始“限排”。因此,中国在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上面临的压力将会增加,不仅面临政治和外交方面的压力,而且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也会面临重大压力。154总之,中国认为发达国家借气候变化问题向中国的施压将会严重影响中国21世纪前50年的经济和能源发展。155

从京都会议的过程来看,欧美之间虽然存在分歧,但欧美之间的关系要比中美、中欧的关系都更加紧密,并且更加重视中国的角色,开始联合向中国施加压力。但与此同时,欧美对中国的态度也存在着差异。对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气候变化机制的问题,欧盟通常采取同情和“抚慰”的方式。例如欧盟虽然也强调应当扩大全球参与,使发展中国家承担义务,但强调应该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自身的优先需求,即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156这与美国向中国直接施加压力的方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正是基于这种差异,中国把美国作为当时主要的压力施加者,而不是欧盟。《京都议定书》的达成意味着中美欧之间在大多边层次上最终实现了总体的合作关系。中美欧在京都会议上又呈现共处型的美欧“稳定婚姻关系”。

京都会议后的中美欧三边关系

京都会议之后至2000年,国际社会又举行了两次缔约方会议。此间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的参与以及《京都议定书》所确立的各项机制的具体实施细则上。中美欧之间初现的三边关系也主要围绕这两个问题。

首先,在发展中国家的参与问题上,美国继续向中国施加压力,欧盟继续低调配合。在《京都议定书》通过之后,欧美等发达国家更加紧向发展中国家施压。美国不但将关键的发展中国家(指中国、印度等)承担减排或限排义务作为其批准议定书的前提条件,还在日本和加拿大的支持下多次试图把发展中国家自愿承诺问题提上于1998年11月召开的第四次缔约方会议的议程。157事实上,在该次会议的第一天,缔约方大会就按照议程讨论非附件Ⅰ国家的“自愿承诺”问题。这遭到了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在印度尼西亚代表“77国集团加中国”表示了对“自愿承诺”的反对后,中国代表明确指出:据估计,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在2000年将比1990年增加5%,到2010年则增加13%。因此,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排放”与发达国家的“奢侈排放”是不同的,同时发展中国家在公约下冒着失去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自愿承诺”可能在公约下造成一种新类型的缔约方,并且破坏“77国集团加中国”的团结。158欧盟的态度虽然不同于美国,但其代表在发言中指出,扩大承诺的范围(即发展中国家作出承诺)从长期来看是必须的和不可避免的。欧盟代表还提出,这个问题可能不会在缔约方大会上得到解决,而应由大会主席决定如何讨论这个问题。159担任大会主席的阿根廷人表示,由于一些缔约方对继续讨论这个问题感兴趣,因此她将进行非正式的磋商。中国随即进行了反对,认为这将破坏大会主席的中立性。其他发展中国家如印度等也表示反对。160该次会议最终未能就此议题形成结论。

美国等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或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除了在议程草案中提出发展中国家“自愿承诺”这一议题,还利用对发达国家义务进行第二次评审的机会,启动对发展中国家义务进行审评的程序,诱使发展中国家承担义务。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第2款(d)项的规定,缔约方会议应在1998年12月31日前,对公约第4条第2款(a)、(b)项下的义务是否充分进行第二次审评。结果在第四次缔约方会议上,美国等发达国家要求将该议题修改为审议所有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承担公约义务是否充分的问题。这遭到了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的一致反对,导致会议未能就此议题达成结论。

在1999年召开的公约第五次缔约方会议上,该议题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支持又被列入大会临时议程。会议刚开始,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以“77国集团加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就针对该议题是否应列入大会议程展开了激烈辩论。发达国家意在通过对这一议题的审议,向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试图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大国规定某种程度的温室气体限排或减排义务。欧盟等发达国家还希望在《京都议定书》的灵活机制上取得对自己有利的突破。中国、印度、沙特阿拉伯等国强烈要求删除该议题。中国代表团团长刘江在发言中还指出“有些发达国家力图混淆责任,力压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和限排义务”161。直到会议快结束时,各方才达成妥协,最终大会决定将修正的全文作为第六次缔约方会议临时议程的脚注写明。162

其次,中国与美欧在资金和技术转让问题上也存在分歧。

在第四次缔约方会议上,“77国集团加中国”提出,应该建立一个技术转让机制,以非商业的和优惠的方式来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获得必要的环境友好技术和专业知识,以应对气候变化,从而有助于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163中国代表团团长刘江还指出,发达国家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的工作毫无进展,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援助遇到很大困难。缔约方会议应敦促发达国家履行其承担的减排和限排义务、技术转让和提供资金援助的义务。中国政府将继续努力减缓温室气体的排放增长率,希望发达国家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提供技术转让和资金援助,以增强中国对付气候变化的能力。164美国则反对“77国集团加中国”的关于建立技术转让机制的提议,也反对“非商业性和优惠”的提法。165

第三,在《京都议定书》确定的灵活机制的工作方案和时间表问题上,美欧中之间的分歧很明显。

在第四次缔约方会上,欧盟与美国为首的伞形集团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灵活机制的限制问题上存在明显分歧。欧盟要求对灵活机制设定上限,以确保首先通过国内行动来实现减排,保证议定书所设定的减排目标的效果。但是,欧盟并没有在会议上就灵活机制提出一个一致的提议。166美国则反对这样的限制。欧美之间的这种分歧在第四次缔约方会议上成为主导性的矛盾。中国则提出:应严格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拟订关于议定书“三机制”的具体运行规则。167

美欧之间的分歧在第五次缔约方会议上主要体现在LULUCF168问题上。该议题的谈判焦点有两个:一是何时应就此问题作出决定,即“决策框架”问题;二是在作出决定前应提交何种资料。169对此,欧盟主张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关于LULUCF的特别报告和详细的国别资料作为缔约方会议决策的基础,在附属科技咨询机构第12次会议上开始考虑,并在第六次缔约方会议上作出决定。同时要求各国先提供详细的国别资料,并提出规定格式的建议。美国等发达国家同意在第六次缔约方会议上作出决定,但不同意欧盟提出的资料清单格式,主张先制定提供资料的标准,强调应同等对待《京都议定书》第3条第3款和第3条第4款。170“77国集团加中国”则认为,在作出政治决定之前必须增加科学认识,鉴于目前对LULUCF科学了解甚少,所以应首先全面审议IPCC关于LULUCF的特别报告。171

第五次缔约方大会最终通过了商定《京都议定书》有关细节的时间表,即于2000年11月13日至24日在荷兰海牙举行的第六次缔约方大会上完成对《京都议定书》细节的磋商,从而为各国尽早通过《京都议定书》创造条件。大会还就提高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准确性以及准确测量温室气体排放量这两个技术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并为2000年的继续磋商确定了有关机制。但是大会在《京都议定书》的灵活机制问题上没有取得重大进展。

可以看出,《京都议定书》达成之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陷入了停滞并且各方对第三次缔约方会议作出的承诺有所后退。在这个大背景下,欧美之间虽然在灵活机制及LULUCF问题上存在分歧,但是它们在要求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参与问题上存在共同立场。因此,中美欧之间的三边关系形态表现出与前期类似的特点。但从总体上看,三方之间的合作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竞争性在增强。其主要原因是:

首先,欧盟没有展现出很好的领导能力。

从1998年到2000年,气候变化成为欧盟理事会议程上越来越重要的问题。与前两个阶段相比,欧盟成员国领导人日益认同欧盟应该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发挥重要的作用。成员国领导人强调需要在欧盟内部发展共同和协调的政策,来实现在国际上的承诺,强化领导权力的方向性因素。172与此同时,欧盟在此期的国际谈判过程中通过号召议定书于2002年生效,对灵活机制设定上限,以确保首先通过国内行动来实现削减,并且在最后的关头没有向美国的要求屈服,确实体现了一定的领导力。173但是,欧盟内部成员国在灵活机制问题上分歧较大。一些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开始意识到运用排放贸易等工具对于实现《京都议定书》的目标来说将是有效和必需的,而另一些成员国则持反对态度。同时,欧盟内部对于采取怎样的措施来实现《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排目标也存在巨大的分歧。174事实上,直到1999年底,欧盟对于如何通过采取政策和措施来加速内部批准《京都议定书》的进程仍然没有什么作为。175这就使得欧盟缺乏作为领导者的可信度。

其次,美国的立场继续受到国会的限制。

《京都议定书》通过后,美国国会对之采取了几乎一边倒的反对态度。国会首先指出,该议定书给美国的经济造成巨大的负担。参议员查克·哈格尔抱怨说,《京都议定书》“对美国来说是不公平的”。众议员乔·科伦伯格(Joe Kollenberg)则指责说,这个条约建立在“不成熟的科学基础之上,并且它会对美国经济产生不利的影响”176。在1998年和1999年举行的一系列听证会上,众议院政府改革和监督委员会主席指责说:“在推动这个协议(《京都议定书》)的时候,克林顿总统和戈尔副总统把他们自己的政治议程置于美国人民、我们的儿童和未来几代人的福祉和利益之前。我们不能忍受和允许这件事情发生。我们也不能允许经济学家变成政治的工具。国会必须弄清楚《京都议定书》的真正成本。”177其次,国会认为如果《京都议定书》没有为发展中国家规定减排承诺,则该议定书是没有意义的。众议院国际关系委员会联合主席之一本杰明·吉尔曼(Benjamin Gilman)强调说:“由于有‘一国家一票’的条款,当《京都议定书》生效后需要修改时,瑙鲁和美国具有同等的资格,这实际上使得美国的工业和劳工成为世界上130个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的人质。”178由此可见,国会对《京都议定书》没有规定发展中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目标和时间表非常不满,而发展中国家“有意义的参与”是国会所要求的美国签署和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前提条件。

鉴于上述两个理由,参议院表示将不会批准《京都议定书》。克林顿总统在某种程度上受制于这种压力,并解释说不会按照《京都议定书》原来的面貌接受它,“我们仍然不得不就发展中国家有意义的参与施加压力……并且让我们清楚地说明,正如我们从一开始就表明的,除非发展中国家参与到这种努力中,否则我们不会把这项协议交与(参议院)批准”179。可以说,国会的反对态度对克林顿政府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

国会议员在1998年晚期以及整个1999年继续他们对《京都议定书》的攻击。当克林顿政府准备签署这份协议的时候,众多的国会议员迅速地表明了其反对态度。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主席杰西·赫尔姆斯(Jesse Helms)给国务卿写信说,这个议定书不应当被批准,但是如果政府想使这个议定书获得批准,它应当“立刻把这项条约交由参议院以获得建议和同意,从而使参议院能够反对或者摧毁《京都议定书》的进程”。众议员朗·林克(Ron Klink)警告说,这项条约“将是使这个国家迈向非工业化的重大一步”。当克林顿政府宣布它确实需要签署这项议定书的时候,批评者立即回应道:“政府选择忽视经济事实并且追求这种误导的政治议程。”180可以说,美国国会对《京都议定书》的反对是广泛而深刻的。这大大限制了美国的谈判代表在国际谈判中的空间。

第三,中国的首要任务和基本关切没有改变。

从国际背景看,中国认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南北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面临更大困难”181。从中国自身来说,中国在该阶段的国际谈判中仍然强调自身是一个“人口众多、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当前,消除贫困、发展经济、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是中国政府的首要任务”。因此,中国重申了“它在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之前,不可能承担减排温室气体的义务”182。因此,对于发达国家提出来的“发展中国家的参与”问题,中国认为,不能借“全球问题需全球解决”之名,企图混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区别的责任,因此反对任何违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力压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或限排温室气体义务的企图,并强调事实上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以自己的方式一直在为对付气候变化作着贡献”。此外,中国强调自身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有限,希望发达国家能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提供技术转让和资金援助,以增强中国对付气候变化的能力。因此,中国代表团团长刘江提出:“希望发达国家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提供技术转让和资金援助,以增强我国对付气候变化的能力。技术转让和资金援助问题若不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加以解决,将严重影响我国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义务的程度。”183而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于中国的这个关切没有给予积极的回应和重视。由此可见,在涉及核心国家利益和关切的问题上,中国不可能接受发达国家的严苛要求。

但从另一方面,中国虽然强调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并且采取了措施包括颁布可持续发展战略,控制人口增长率、节约能源及大规模植树造林等,并表示“中国将继续积极推动和参加国际合作”,包括参与“共同执行活动”与“清洁发展机制”的项目活动,184但是中国的减排战略和承诺在发达国家看来始终过于笼统,原则性表态居多,可信度不高,这反过来使得美欧等发达国家对中国参与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意愿持怀疑态度。

注 释

1.早在1957年,美国大学和政府实验室的科学家就开始研究地球气候系统的组成以及二氧化碳和其他的温室气体对全球环境的影响。参见Karen Fisher-Vanden,“In-ternational Policy Instrument Prominence in the Climate Change Debate,”in Paul G.Harris ed.,Climate Change and American Foreign Policy,New York:St.Martin’s Press,2000,p.152。

2.Wayne Morrisey,“Global Climate Change:A Concise History of Negotiations and Chronology of Major Activities Preceding the 1992 U.N.Framework Convention,”Washington,D.C.: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1999,http://www.cnie.org/nle/clim-2.htm.

3.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Climate Research Board,Assembly of Mathemati-cal and Physical Sciences,Toward a U.S.ClimateProgram Plan:Reportof theWork-shop to Review the U.S.ClimateProgram Plans,Washington,D.C.:National Acade-my Press,1979,Vii;The 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Global Energy Futures and the Carbon Dioxide Problem,”Washington,D.C.: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January 1981.

4.“U.S.Seeks International Responses to Global 2000 Report to President,”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Reporter,10 September 1980,p.419.

5.Neil E.Harrison,“From the Inside Out:Domestic Influence on 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cy,”in Paul G.Harris ed.,ClimateChange and American Foreign Policy,New York:St.Martin’s Press,2000,p.98.

6.Ibid,p.99.

7.Rochelle Stanfield,“Greenhouse Diplomacy,”The National Journal,vol.21,no.9,1989,p.510.

8.Donald A.Brown,AmericanHeat:EthicalProblemswiththeUnited States’ResponsetoGlobal Warming,Maryland:Rowrnan and Littleld Publishers,lnc.,2002,p.122.

9.Nazli Choucri,Global Accord:Environmental Challenges and International Responses,MIT Press,1993,p.210.转引自徐再荣:《全球环境问题与国际回应》,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8页。

10.Paul G.Harris,ClimateChangeand American Foreign Policy,New York:St.Martin’s Press,2000,p.65.

11.Ian H.Rowlands,The Politics of Global Atmospheric Change,Manchester: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95,p.137.

12.Paul G.Harris,The Environment,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U.S.Foreign Policies,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2001,p.158.

13.U.S.EPA,Inventory of U.S.GreenhouseGas Emissions and Sinks:1990—2004,April 15,2006.

14.张莉:《从美国气候变化政策的既往特征预判其未来走向》,载《和平与发展》,2011年第1期。

15.U.S.EPA,Inventory of U.S.GreenhouseGas Emissions and Sinks:1990—2004,April 15,2006.

16.Jacob Park,“Governing Climate Change Policy:From Scientific Obscurity to Foreign Policy Prominence,”in Paul G.Harris ed.,ClimateChangeand American For-eign Policy,New York:St.Martin’s Press,2000,pp.81—82.

17.李景光:《全球气候变化与英国的对策》,载《全球科技经济瞭望》,1991年第2期,第31—34页。

18.同上。

19.同上。

20.戴履斌:《世界“气候和发展”会议开幕 将讨论气候变化及其对环境等影响》,《人民日报》1988年11月10日第7版。

21.徐再荣:《全球环境问题与国际回应》,第214—215页。

22.《出席第二次世界气候大会的报告》,载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秘书处编:《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文件汇编》(二),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54页。

23.S.Andresen&S.Agrawala,“Leaders,Pushers and Laggards in the Making of the Climate Regime”in GlobalEnvironmentalChange 12,Elsevier Science Ltd.,2002,p.45.

24.L.Ringius,“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Climate Protection.What’s Behind the‘empty rhetoric’?”CICERO Report 1999:8,University of Oslo,1999,p.8.

25.F.Yamin,“The Role of the EU in Climate Negotiations”in Gupta&Grubb(eds)Climate Change and European Leadership.A Sustainable Role for Europe?,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2000,p.49.

26.这两项规划分别是《关于积极的能源效率的特别行动规划》(SAVE)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ALTENER)。

27.转引自杨兴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研究:国际法与比较法的视角》,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57页。

28.Sebastian Oberthür;Claire Roche Kelly,“EU Leadership in International Cli-mate Policy:Achievements and Challenges,”http://www.informaworld.com/smpp/section~db=all~fulltext=713240928~dontcount=true~content=a901757139,ac-cessed on June 8,2011.

29.J.Hovi,T.Skodvin,and S.Andresen,“The Persistence of the Kyoto Protocol:Why Other Annex I Countries Move on Without the United States”in 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tics 2(4),November,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2003,p.17.

30.Lene Brommann,Master Thesis,The European Union’s Quest for International Climate Change Leadership:A Chronological Analysis of the Role of the EU in Interna-tional Climate Change Politics Master Thesis in European Studies,http://projekter.aau.dk/projekter/files/18560723/Master_thesis_The_European_Union_s_Quest_for_Inter-national_Climate_Change_Leadership.pdf,accesed on May 8,2011.

31.S.Andresen&S.Agrawala,“Leaders,Pushers and Laggards in the Making of the Climate Regime”in 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 12,Elsevier Science Ltd.,2002,p.46.

32.L.Ringius,“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Climate Protection.What’s Behind the‘Empty Rhetoric’?”CICERO Report 1999:8,University of Oslo,p.11,1999.

33.J.Gupta&Ringius,“The EU’s Climate Leadership:Reconciling Ambition and Reality”i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Politics,Law and Economics 1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2001,p.40.

34.Lene Brommann,Master Thesis,The European Union’s Quest for International Climate Change Leadership:A Chronological Analysis of the Role of the EU in Interna-tional Climate Change Politics Master Thesis in European Studies,http://projekter.aau.dk/projekter/files/18560723/Master_thesis_The_European_Union_s_Quest_for_Inter-national_Climate_Change_Leadership.pdf,accesed on May 8,2011.

35.郑斯中:《世界气候变化浅谈》,载《人民日报》,1979年8月21日第6版。

36.同上。

37.南达(Ved P.Nanda):《全球气候变化和国际法》,高欣译,载《科学对社会的影响》,1982年第3期,第126—134页。

38.骆继宾:《关于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汇报》,载《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文件汇编》(二),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2页。

39.洪允息:《气候变化影响人类生存 各国代表呼吁联合国紧急行动保护气候》,载《人民日报》1988年11月7日第7版。

40.谢联辉:《揭示我国气候变化规律 气候蓝皮书将出版 宋健提醒人们尊重大自然规律》,载《人民日报》1989年4月26日第2版。

41.杨时光、谢联辉:《宋健在气候变化与环境问题讨论会上说 要十分珍惜地球这个“生命摇篮》,载《人民日报》1991年1月20日第4版。

42.该项目从“温室气体浓度和排放通量监测及有关过程的研究”、“气候变化规律及其数值模拟的研究”、“气候变化对社会经济与自然环境的影响和适应对策研究”、“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对策研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技术研究”等五个方面展开。参见杨时光、谢联辉:《预测气候变化纳入国家攻关计划 近二十个部门、五百多位专家将参与此项研究》,载《人民日报》1992年1月11日第4版。

43.同上。

44.谢联辉:《全球气候变化中国国家对策》,载《人民日报》1993年12月11日第3版。

45.卓培荣:《国务院决定建立气候变化协调小组》,载《人民日报》1990年3月1日第2版。

46.这个工作组由外交部条约法律司牵头,参加的单位包括外交部、国家科委、能源部、交通部、农业部、林业部、国家气象局、国家环保局和国家海洋局等。

47.参见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第四工作组:《关于气候变化公约谈判准备情况的汇报》,载《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文件汇编》(二),第259页。

48.中国国务院环委会:《中国关于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则立场》,1990年7月6日国务院环委会通过,http://jy.nanning.gov.cn/3069/2005_4_12/3069_55540_1113272026161.html,2010年6月3日登录。

49.同上。

50.同上。

51.同上。

52.“Global Warming Conference Falters”,The 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ne,7 November 1989,p.2.

53.Jacob Park,“Governing Climate Change Policy:From Scientific Obscurity to Foreign Policy Prominence,”in Paul G.Harris ed.,ClimateChangeand American For-eign Policy,New York:St.Martin’s Press,2000,pp.81—82.

54.Utility Commission of Ohio,Chronology of Climate Change,at http://www.puc.state.oh.us/comsumer/gcc/chron.html,accessed on May 3,2009.

55.Michael Weisskopf,“Bush Says More Data on Warming Needed”,TheWash-ington Post,18 April 1990,A23.

56.宋春霖译:《美国的行动导致一项关于气候变化的决议打了折扣》。转引自《环境科学》,1991年第5期,第31页。

57.美国的态度之所以消极是因为美国当时能耗最高,占世界首位。而其能源结构中核能的比例相对小得多,不到20%,而其耗煤量很大。因此,要稳定和削减排放量,必须对其能源结构做大的调整,为此付出的经济损失将达上亿美元。参见《出席第二次世界气候大会的报告》,载《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文件汇编》(二),第253页。

58.李锐锋:《第二届世界气候大会开幕 我代表强调各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采取行动》,载《人民日报》1990年10月31日第7版。

59.《出席第二次世界气候大会的报告》,载《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文件汇编》(二),第254页。

60.Chandrashekhar Dasgupta,“The Climate Change Negotiations”,in Irving M.Mintzer and J.A.Leonard ed.,Negotiating Climate Change:The Inside Story of the RioConven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p.139.

61.A/AC.237/Misc.1/Add.1 Paper No.11.

62.Daniel Bodansky,“Prologue to the Climate Change Convention”,in Irving M.Mintzer and J.A.Leonard ed.,Negotiating Climate Change:The Inside Story of the RioConvention,p.73.

63.欧共体后来同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崭新和额外的资金”,但美国继续反对。Chandrashekhar Dasgupta,“The Climate Change Negotiations”,in Irving M.Mintzer and J.A.Leonard ed.,NegotiatingClimateChange:The InsideStory of the Rio Con-vention,1994,p.134.

64.Chandrashekhar Dasgupta,“The Climate Change Negotiations”,in Irving M.Mintzer and J.A.Leonard ed.,Negotiating Climate Change:The Inside Story of the RioConvention,1994,p.141.

65.Ibid.,p.142.

66.Ibid.,pp.68—69.

67.Sebastian Oberthür and Hermann E.Ott,The Kyoto Protocol:International Climate Policy for the21stCentury,Berlin:Springer,1999,p.30.

68.William A.Nitze,“A Failure of United States Leadership”,in I.M.Mitzner and J.A.Leonard,eds.,NegotiatingClimateChange:TheInsideStory of theRioConven-tion,1994,pp.187—200.

69.Donald A.Brown,American Heat:Ethical Problems with the United States’Response toGlobal Warming,Maryland:Rowman&Littlefield Publishers,Inc.,2002,p.23.

70.Neil E.Harrison,“From the Inside Out:Domestic Influence on 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cy,”in Paul G.Harris ed.,ClimateChange and American Foreign Policy,New York:St.Martin’s Press,2000,p.100.

71.Chandrashekhar Dasgupta,“The Climate Change Negotiations”,in Irving M.Mintzer and J.A.Leonard ed.,Negotiating Climate Change:The Inside Story of the RioConvention,p.136.

72.Ibid.,p.137.

73.Ibid.

74.这41个发展中国家包括:阿尔及利亚、阿根廷、孟加拉国、巴西、喀麦隆、智利、哥伦比亚、科特迪瓦、古巴、埃及、埃塞俄比亚、斐济、加纳、圭亚那、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约旦、肯尼亚、马来西亚、马里、墨西哥、摩洛哥、尼泊尔、尼日尔、尼日利亚、巴基斯坦、秘鲁、菲律宾、沙特阿拉伯、塞内加尔、新加坡、苏丹、坦桑尼亚、泰国、乌干达、委内瑞拉、南斯拉夫、扎伊尔、津巴布韦。

75.《北京宣言》,1991年6月19日,http://www.china.com.cn/chinese/huanjing/317720.htm,2010年12月12日登录。

76.同上。

77.《出席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情况暨有关对策的报告》,载《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文件汇编》(二),第538页。

78.Joint Statement of the Group of 77 and China,February 28,1992.Chan-drashekhar Dasgupta,“The Climate Change Negotiations”,in Irving M.Mintzer and J.A.Leonard ed.,NegotiatingClimateChange:TheInsideStory of theRioConvention,p.138.

79.中国当时提出,具体到各国温室气体净排放量的计算问题上,则应基于人均排放的计算方法。参见宣增培:《加强国际合作 控制气候变化》,载《人民日报》1991年3月20日第7版。

80.赵仁方:《我代表在气候变化纲要公约谈判会议上发言 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主要责任》,载《人民日报》1992年5月11日第7版。

81.参见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第四工作组:《关于气候变化公约谈判准备情况的汇报》,载《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文件汇编》(二),第259页。

82.赵仁方:《我代表在气候变化纲要公约谈判会议上发言 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主要责任》,载《人民日报》1992年5月11日第7版。

83.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第四工作组:《关于气候变化公约谈判准备情况的汇报》,载《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文件汇编》(二),第266—268页。

84.赵仁方:《我代表在气候变化纲要公约谈判会议上发言 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主要责任》,载《人民日报》1992年5月11日第7版。

85.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第四工作组:《关于气候变化公约谈判准备情况的汇报》,载《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文件汇编》(二),第260页。

86.同上。

87.Chandrashekhar Dasgupta,“The Climate Change Negotiations”,in Irving M.Mintzer and J.A.Leonard ed.,Negotiating Climate Change:The Inside Story of the RioConvention,p.137.

88.Ibid.,p.143.

89.Ibid.

90.《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FCCC/INFORM AL/84,http://unfccc.int/re-source/docs/convkp/convchin.pdf,2009年3月3日登录。

91.William A.Nitze,“A Failure of Presidential Leadership”,in Irving M.Mintzer et al ed.,NegotiatingClimateChange:TheInsideStory of theRioConvention,p.188.

92.Ibid.,p.197.

93.赵仁方:《我代表在气候变化纲要公约谈判会议上发言 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主要责任》,载《人民日报》1992年5月11日第7版。

9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FCCC/INFORM AL/84,http://unfccc.int/re-source/docs/convkp/convchin.pdf,2009年3月3日登录。

95.同上。

96.《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气候专题会议纪要》,载《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文件汇编》(二),第247页。

97.Shardula Agrarwala and Stiener Anderson,“Indispensability and Indefensibility?The United States in Climate Treaty Negotiations,”Global Governance,vol.5,no.4,1999,p.462.

98.Donald A.Brown,American Heat:Ethical Problems with the United States’Response toGlobal Warming,Maryland:Rowman&Littlefield Publishers,Inc.,2002,p.28.

99.刘华新:《柏林气候会议开始部长级磋商 第一阶段讨论〈框架公约〉分歧尖锐》,载《人民日报》1995年4月6日第7版。

100.F.Yamin,“The Role of the EU in Climate Negotiations”in Gupta&Grubb(eds)Climate Change and European Leadership.A Sustainable Role for Europe?,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2000,p.50.

101.Sebastian Oberthür and Hermann E.Ott,The Kyoto Protocol:International Climate Policy for the21stCentury,p.46.

102.Ibid.,pp.49—50.

103.美国反对小岛国家提出的到2005年削减20%的温室气体的目标,但是它承认自愿减排的措施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 Second Assessment:Climate Change 1995,”A Report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p.5;Associated Press,“National Urged to Pass Laws on Emissions,”NewYork Times,19 July 1996:A5.

104.“Democrats Attack Republicans on Environmental Policy,”ABCWorld News Tonight,26 February 1996.

105.Michael Grubb et al.,TheKyoto Protocol-A Guideand Assessment,London:Royal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1999,p.54.

106.Neil E.Harrison,“From the Inside Out:Domestic Influence on 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cy,”in Paul G.Harris ed.,ClimateChangeand American Foreign Poli-cy,New York:St.Martin’s Press,2000,p.104.

107.F.Yamin,“The Role of the EU in Climate Negotiations”in Gupta&Grubb(eds)Climate Change and European Leadership.A Sustainable Role for Europe?,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2000,p.54.

108.S.Andresen,&S.Agrawala,“Leaders,Pushers and Laggards in the Making of the Climate Regime”in 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 12,2002,p.47.

109.U.S.Government Position on Climate Change Policy and International Negotia-tions,December 1996,http://www.epa.gov/globalwarming/publications/actions/us_position/index.html,accessed on June 2,2003.

110.U.S.Climate Change Proposal Fact Sheet,January 1997,http://www.epa.gov/globalwarming/publications/actions/us_position/97_factsheet.html,accessed on July 12,2003.

111.President Clinton’s Climate Change Proposal,October 22,1997,http://www.epa.gov/globalwarming/publications/actions/clinton/proposal.html,accessed on July 22,2004.

112.The President’s Three-stage Plan on Climate Change,October 22,1997,http://www.epa.gov/globalwarming/publications/actions/clinton/3stage.html,accessed on October 2,2003.

113.105thCongress,1stSession,Senate Resolution 98 of 12 June 1997.

114.Ibid.

115.罗斯·格尔布斯潘:《炎热的地球:气候危机,掩盖真相还是寻求对策》,戴星翼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页。

116.Michael Toman et al.,ASummaryof U.S.PositionsonClimateChangePoli-cy,Washington,D.C.:Resources for the Future,November 1997,p.15.

117.Peter Newell and Matthew Paterson,“From Geneva to Kyoto:The Second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to the UN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Envi-ronmental Politics,vol.5,no.4,1997,pp.729—735.

118.FCCC/AGBM/MISC.1/Add.6,8,10.

119.European Council,“Amsterdam European Council,16 and 17 June 1997.Pres-idency Conclusions”,Reference DOC/97/2.

120.F.Yamin,“The Role of the EU in Climate Negotiations”in Gupta&Grubb eds.,Climate Change and European Leadership.A Sustainable Role for Europe?,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2000,p.55.

121.Lene Brommann,Master Thesis,The European Union’s Quest for Internation-al Climate Change Leadership:A Chronological Analysis of the Role of the EU in Inter-national Climate Change Politics Master Thesis in European Studies,http://projekter.aau.dk/projekter/files/18560723/Master_thesis_The_European_Union_s_Quest_for_In-ternational_Climate_Change_Leadership.pdf,accessed on May 3,2011.

122.R.Bjerregaard,1996,“The EU’s Plans in Responding to Climate Change”at The Globe Europe Network Conference,Brussels,(05/12/1996),Reference:SPEECH/96/320.

123.明大军:《我代表就履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指出 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多义务》,载《人民日报》1995年2月10日第7版。

124.陈维斌:《我代表团团长李肇星强调 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负责》,载《人民日报》1996年7月18日第7版。

125.Sebastian Oberthür and Hermann E.Ott,The Kyoto Protocol:International Climate Policy for the21stCentury,Berlin:Springer,1999,p.72.

126.所谓“联合履约”,即现在确定的“共同执行的活动”,是执行公约过程中出现的一个复杂问题。一些发达国家主张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在发展中国家用较小的投资改造工厂、电站,然后把这种合作取得的减少排放温室气体成果计入发达国家的指标。许多发展中国家认为,这一做法的实际后果是,发达国家在本国的限排义务将大幅减少甚至“赦免”。

127.熊昌义:《中国在亚太气候会议上提出四点主张 呼吁发达国家履行气候公约》,载《人民日报》1995年2月20日第7版。

128.明大军:《我代表就履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指出 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多义务》,载《人民日报》1995年2月10日第7版。

129.1997年10月,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对美国进行国事访问期间,两国发表的联合声明就指出:“双方认为,开发并有效利用能源、保护全球环境、促进有益于环境的增长和发展是一个重大的挑战。鉴此,双方同意通过一项加快清洁能源项目建设及适当转让相关技术的倡议,来加强在能源和环境领域的合作。该项合作的主要领域将是清洁能源、城市空气污染的防治和农村电气化。这一倡议也将促进在诸如气候变化、沙漠化和生物多样化等全球环境问题上进行更广泛的合作。中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和美国能源部已签署了《中美能源和环境合作倡议书》,以促进在上述领域的有效合作,包括使用清洁能源。”参见《中美发表联合声明》,《人民日报》1997年10月31日第1版。

130.Sebastian Oberthür and Hermann E.Ott,The Kyoto Protocol:International Climate Policy for the21stCentury,Berlin:Springer,1999,p.79.

131.The Third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to the UN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in Earth Negotiations Bulletin,vol.12 No.68,Tuesday,2 December 1997,http://www.iisd.ca/download/pdf/enb1268e.pdf,accessed on May 16,2011.

132.Highlights From the Third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to 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in Earth Negotiations Bulletin,vol.12 No.68,Wednesday,3 December 1997.http://www.iisd.ca/download/pdf/enb1269e.pdf,accessed May 23,2011.

133.Grubb,Michael,Christiaan Vrolijk,and Brack Duncan,TheKyoto Protocol:AGuideand Assessment,London:Earthscan,1999.

134.The Third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to the UN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in Earth Negotiations Bulletin vol.12 No.68,Tuesday,2 December 1997,http://www.iisd.ca/download/pdf/enb1268e.pdf,assessed on May 16,2011.

135.曲国斌:《中国代表在京都会议上发言 阐述我对全球气候变化立场》,载《人民日报》1997年12月10日第7版。

136.同上。

137.中国代表团团长、林业部部长兼国家计委副主任陈耀邦在京都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高级别会议上发言,1997年12月8日。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2-08/20/content_531424.htm,2009年8月3日登录。

138.中国外交部条法司刘振民:《京都会议及其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1998年第二次战略研讨会,1998年2月10日。http://cssd.acca21.org.cn/clireporta.html,2009年8月3日登录。

139.美国参加京都会议的代表团团长、负责经济、商业和农业事务的副国务卿艾增斯塔特在接受采访时的讲话。Stuart Eizenstat,Under Secretary of State for Economic,Business and Agricultural Affairs,Press Conference,Kyoto,Japan,December 11,1997,As released by the U.S.Delegation at the Climate Change Conference,http://www.state.gov/www/global/oes/971211_eizen_cop.html,accessed on July 22,2003.

140.Sebastian Oberthür and Hermann E.Ott,The Kyoto Protocol:International Climate Policy for the21stCentury,Berlin:Springer,1999,p.87.

141.具体共识包括:在2006年到2010年间实行有差别的减排目标,不设立补偿基金,工业化国家之间实行联合履约和“共同实现承诺”,审查减排义务,规定不遵守条款以及一些碳沉降的种类。

142.Sebastian Oberthür and Hermann E.Ott,The Kyoto Protocol:International Climate Policy for the21stCentury,Berlin:Springer,1999,pp.89—90.

143.中国外交部条法司刘振民:《京都会议及其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1998年第二次战略研讨会,1998年2月10日,http://cssd.acca21.ore.cn/clireporta.html,2009年8月3日登录。

144.The Kyoto Protocol on Climate Change,Fact Sheet Released by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Bureau of Oceans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nd Scientific Affairs,January15,1998,http://www.epa.gov/globalwarming/publications/actions/us_posi-tion/98_kyotofact.html,accessed on May 22,2003.

145.Ibid.

146.Stuart Eizenstat,Under Secretary of State for Economic,Business and Agri-cultural Affairs,Press Conference,Kyoto,Japan,December 11,1997,As released by the U.S.Delegation at the Climate Change Conference,http://www.state.gov/www/global/oes/971211_eizen_cop.html,accessed on July 22,2003.

147.European Council,“Amsterdam European Council,16 and 17 June 1997.Pres-idency Conclusions”,Reference DOC/97/2;R.Bjerregaard,“Statement by Mrs.Ritt Bjerregaard at the Second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of The UN-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Geneva(18/07/1996),Reference:SPEECH/96/195,1996.

148.Kyoto Protocol on Climate Change,2010,14 June,http://europa.eu/legisla-tion_summaries/environment/tackling_climate_change/l28060_en.htm,accessed on May 3,2011.

149.《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http://unfccc.int/files/essential_background/convention/background/application/pdf/unfccc_chinese.pdf,2011年3月2日登录。

150.S.Andresen,&S.Agrawala,“Leaders,Pushers and Laggards in the Making of the Climate Regime”in 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 12,Elsevier Science Ltd 2002,p.47;J.Hovi,T.Skodvin,and S.Andresen,The Persistence of the Kyoto Protocol:“Why Other Annex I Countries Move on Without the United States”in 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tics 2(4),November,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2003.

151.Lene Brommann,Master Thesis,The European Union’s Quest for Internation-al Climate Change Leadership:A Chronological Analysis of the Role of the EU in Inter-national Climate Change Politics Master Thesis in European Studies,http://projekter.aau.dk/projekter/files/18560723/Master_thesis_The_European_Union_s_Quest_for_In-ternational_Climate_Change_Leadership.pdf,accessed on May 2,2011.

152.金川相、古征元:《欧盟的气候变化战略》,载《全球科技经济瞭望》,1998年第9期,第23页。

153.中国外交部条法司刘振民:《京都会议及其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1998年第二次战略研讨会,1998年2月10日,http://cssd.acca21.ore.cn/clireporta.html,2009年6月12日登录。

154.同上。

155.同上。

156.金川相、古征元:《欧盟的气候变化战略》,载《全球科技经济瞭望》,1998年第9期,第23页。

157.Sebastian Oberthür and Hermann E.Ott,The Kyoto Protocol:International Climate Policy for the21stCentury,Berlin:Springer,1999,p.234.

158.Report of the Fourth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to the UN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in Earth Negotiations Bulletin,Monday,16 November 1998,Vol.12,No.97,http://www.iisd.ca/download/pdf/enb1297e.pdf,accessed on May 8,2011.

159.Ibid.

160.Ibid.

161.江建国:《我代表在气候变化公约会议上表示 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负主要责任 中国目前不承担减排温室气体义务》,载《人民日报》1999年11月3日第7版。

162.吕学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五次缔约方会议进展及展望》,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5期。

163.Report of the Fourth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to the UN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in Earth Negotiations Bulletin,Monday,16 November 1998,Vol.12,No.97,http://www.iisd.ca/download/pdf/enb1297e.pdf,accessed on June 3,2011.

164.江建国:《我代表在气候变化公约会议上表示 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负主要责任 中国目前不承担减排温室气体义务》,载《人民日报》1999年11月3日第7版。

165.Report of the Fourth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to the UN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in Earth Negotiations Bulletin,Monday,16 November 1998,Vol.12,No.97,http://www.iisd.ca/download/pdf/enb1297e.pdf,accessed on June 3,2011.

166.K.Tangen,“Viewpoint:The Climate Change Negotiations:Buenos Aires and Beyond”in 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9,1999,pp.176—178.

167.中国代表团团长刘江部长于1999年在气候变化公约第五届缔约方会议上的发言,http://www.ccchina.gov.cn/cn/NewsInfo.asp?NewsId=3876,2011年2月3日登录。

168.LULUCF是指由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产生的生态系统的固碳作用。

169.吕学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五次缔约方会议进展及展望》,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5期,第70—74页。

170.同上。

171.同上。

172.European Council(1998b),“Vienna European Council.11 and 12 December 1998.Presidency Conclusions”,Reference:DOC/98/12;European Council(1999b),Presidency Conclusions.Helsinki European Council.10 and 11 December 1999,Refer-ence:DOC/99/16;European Council(2000c)“Presidency Conclusions.Nice European Council meeting.7,8 and 9 December 2000”,Reference:DOC/00/30.

173.Lene Brommann,Master Thesis,The European Union’s Quest for Internation-al Climate Change Leadership:A Chronological Analysis of the Role of the EU in Inter-national Climate Change Politics Master Thesis in European Studies,http://projekter.aau.dk/projekter/files/18560723/Master_thesis_The_European_Union_s_Quest_for_In-ternational_Climate_Change_Leadership.pdf,accessed on May 3,2011.

174.L.Cass,“Norm Entrapment and Preference Change:The Evolution of the European Union Position on 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in 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tics(5)2,May,Massachusetts Institute for Technology,2005,p.39.

175.H.Ott,&S.Oberthür,“Breaking the Impasse.Forging an EU Initiative on Climate Change.A Policy Paper”,World Summit Papersof the Heinrich B9ll Founda-tion,No.3,Heinrich B9ll Foundation,2001,p.21.

176.Charles Pope,“Opposition to Global Warming Treaty Is Cropping Up in Spending Bills,”CongressionalQuarterly Weekly Report,1 August 1998,p.2108;Ka-ren Fisher-Vanden,“International Policy Instrument Prominence in the Climate Change Debate,”in Paul G.Harris ed.,ClimateChange and American Foreign Policy,New York:St.Martin’s Press,2000,p.163.

177.Kyoto Protocol:Is the Clinton-Gore Administration Selling Out Americans?-Part 11,19 May 1998,http://www.house.gov/reform/neg/hearings/index.htm,accessed on July 2,2003.

178.Washington Post,9 January 1998.

179.Andreas Missbach,“Regulation Theory and Climate Change Policy,”in Paul G.Harris eds.,The Environment,International Relations,and U.S.Foreign Policy,Washington,D.C.: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2001,p.145.

180.Gary Bryner,“Congress and the Politics of Climate Change,”in Paul G.Harris ed.,ClimateChangeand American Foreign Policy,New York:St.Martin’s Press,2000,p.119.

181.中国代表团团长刘江部长于1999年在气候变化公约第五届缔约方会议上的发言,http://www.ccchina.gov.cn/cn/NewsInfo.asp?NewsId=3876,2009年12月19日登录。

182.同上。

183.同上。

18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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