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承包商和业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合同

承包商和业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合同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为了保证项目组织结构和运作规则的稳定性,现代工程施工合同还规定保证业主和承包商代表人,以及业主对工程师的授权的稳定性。在工程实施中,业主通过工程师管理工程,下达指令,行使权力。在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工程师”的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他代表承包商,执行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计划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虽然工程师不是施工合同的签约方,但施工合同明确规定工程师管理工程的权力。

第二节 工程施工合同

一、概述

(一)施工合同的应用

通常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于如下情况:

1.业主[1]负责设计,提供规范、图纸和工程量表,并承担设计带来的风险。在有些情况下也可由承包商承担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

2.通常施工合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承包商按照规范、图纸、工程量表报价。如果要适用于总价合同,则需在合同中增加“工程款支付表”。

3.承包商严格按照规范、图纸和合同要求完成工程的施工和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款的支付通常以承包商完成的工作量和报价为依据。

(二)施工合同的主要合同关系

通常施工合同(如FIDIC施工合同和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所定义的合同关系如图3-1所示。

img18

图3-1 FIDIC施工合同定义的关系

工程施工合同一经签订,则形成一个比较稳定的合同关系。未经对方的事先同意,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将整个合同或部分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出去,以防止单方面转让而导致合作者风险。同时,为了保证项目组织结构和运作规则的稳定性,现代工程施工合同还规定保证业主和承包商代表人,以及业主对工程师的授权的稳定性。

1.业主

业主是指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施工发包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业主选择承包商,向承包商颁发中标函。业主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协调承包商与设计、与业主的其他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关系。相对于承包商而言,工程师、工程师助手、业主的其他承包商、供应商、咨询单位人员都作为业主人员。

业主的工程项目管理通常采用如下模式:

1)业主直接委派自己的人员作为履行合同的代表(通常被称为业主代表)管理工程。

2)业主不直接管理工程,而聘请并全权委托工程师进行工程管理,实行以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在工程实施中,业主通过工程师管理工程,下达指令,行使权力。

3)业主代表和工程师共同管理。

在FIDIC合同中,当业主限制工程师的权力时,自然行使这些权力的相关工作必须由相应的业主代表完成。

在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工程师”的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业主可以分别委派业主驻工地的代表和工程师在现场共同工作,他们的职责不得相互交叉。

2.承包商

承包商指在业主收到的投标函中指明为承包商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承包商提出投标文件,并为业主接受,负责工程的施工,是工程施工任务的承担者。未经业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合同或部分合同转让出去,或者抵押转让出去。

1)当承包商是由两个及以上的企业组成的联营体时,他们就合同履行向业主承担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连带责任)。未经业主事先同意,他们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

2)承包商代表(施工项目经理)。

(1)承包商任命承包商代表具体负责工程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并授予他代表承包商工作的一切权力。他代表承包商,执行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计划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

(2)在我国一般被称为“施工项目经理”,在专用条款中指明,或在开工日期前,承包商将拟任命为承包商代表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业主和工程师,以取得同意。

(3)承包商要更换承包商代表,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和工程师,征得他们的同意。未经工程师同意,承包商不得更换承包商代表。

(4)在施工期间,如果承包商代表要暂时离开现场,需要事先征得工程师同意,并任命合适的替代人员。

3)承包商人员,指承包商现场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承包商代表和各分包商的雇员,以及所有其他帮助承包商实施工程的人员。承包商人员都应是在他们各自的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质、技能和经验的人员。

4)分包商,指由承包商委托的为完成部分工程施工的分包商,或材料供应商,或劳务的分包,或在工程实施中被任命为分包商的任何人员。承包商对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违约、疏忽等如同承包商自己的行为一样,负全部责任。

施工合同对工程分包也有严格的限制:

(1)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2)除合同中已指明为分包商的人员以外,承包商任命工程分包商均需征得工程师的事先同意。

3.工程师

工程师指由业主任命并在投标书附录中指明的代表业主进行工程管理的人员,在我国也就是工程师。业主和工程师之间还另有咨询(项目管理、监理)合同。虽然工程师不是施工合同的签约方,但施工合同明确规定工程师管理工程的权力。

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工程师是个特殊的角色,具有很大的权力和重要的作用。

1)工程师受业主委托管理工程,是业主的代理人,具有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者由该合同必然隐含的权力。业主应保证工程师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如果工程师在工程管理中失误,例如未及时履行职责,发出错误指令、决定、处理意见等,造成承包商工期拖延和费用损失,业主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2)工程师对工程的实施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工程师的信誉、工作能力、公正性等,也是承包商投标报价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在FIDIC施工合同中,要求工程师角色和授权有稳定性。业主有权选择工程师,并限定他的权力,或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权力之前,需得到业主的批准。但这些应在专用条款中(即在投标人投标前)明确规定。在工程实施中,未经承包商同意,业主不得撤换或改变工程师的人选,也不得改变工程师的权力范围。如果承包商有充足理由反对业主更换工程师,则业主不得更换工程师。

3)工程师可以书面任命助理,将他的一部分职责和权力委托给助理,但不得将他对任何事项的决定权委托给助理。

4)工程师是一个特殊的岗位,必须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人担任。工程师和其助手应该是合格的,即符合工程所在国执业资格管理的规定,能流利地使用合同规定的交流语言。

二、施工合同文件和工程文件

(一)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

1.合同协议书。即经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后的规定时间内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如果承包商没有正当的理由不签约,或不履行合同责任(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开工),业主有权没收承包商的投标保证金。

2.中标通知书。在业主确定承包商中标后,由业主(或授权代理人)致承包商(或授权代理人)中标通知,表示业主愿意,并以在本中标通知书中注明的合同价格向承包商委托工程。它作为业主的承诺,表明施工合同正式成立,承包商正式承担工程责任。

3.投标书。投标书是由承包商或他充分授权的代表所签署的要约文件。通常,招标文件中已附有投标书文本。投标书的签署表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所确定的招标投标条件和要求的认可,表明投标人愿意以自己的投标报价承接招标文件所描述的工程施工任务并修补其任何缺陷。投标书一经签字和提交,在投标截止期后就有法律约束力。

4.合同条件。通常它包括两部分:

(1)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结合具体工程实际,对通用条件相关内容的具体化、补充、修改,或按照通用条件要求提出的限制条款,通常其条款号与通用条款相同。

(2)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最主要的内容,它代表着工程惯例,是标准化的通用的合同条件。

上述合同条件文本由业主在招标书中提供,承包商在投标书中予以确认。

5.合同的技术文件和其他附件。通常这些技术文件的优先次序为:

(1)规范。它是对承包商的工程、工作范围、质量和工艺(工作方法)要求的说明文件。

(2)图纸。指由业主提供或承包商提供经工程师批准,满足承包商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样、操作手册以及其他配套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

(3)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4)资料表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作为合同一部分的其他文件。

(1)承包合同签订后双方达成一致的补充协议,备忘录,修正案和其他协议文件。它们作为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在合同实施中,具有法律优先地位。

例如某工程,合同签订后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实施,拖延了3年。3年后,双方协商继续履行合同,签署了修正案,对原合同中的工程范围、工期和价格作相应的调整,而其他不变。则该修正案优先于原合同协议书,原合同协议书中相关的内容被修改。

(2)在合同签订前会有许多磋商、澄清、合同外承诺,形成双方一致的会谈纪要、备忘录、附加协议和其他文件。例如在合同谈判中,承包商为了争取中标,提出一些合同外承诺,如赠予设备、帮助业主培训技术人员、扩大服务范围等,在合同签订前以备忘录或附加协议的形式确定下来。如果合同成立,这些文件也是合同的一部分,但它们的优先地位较低。

以上几个方面构成承包合同的总体。它们之间应该有一致性,应能互相说明,即不能出现解释上的矛盾。如果出现含糊或不一致,则应由工程师对此作出解释或校正。

(二)工程文件

1.业主负责保护、保管规范和图纸,并免费向承包商提供约定份数合同及后续图纸的复印件。承包商如需要更多份数,则由承包商支付费用复印。承包商在现场保存一份合同、规范、图纸、变更及其他往来文件,以备业主、工程师、承包商查阅。

业主对由业主编制的规范、图纸和设计文件保留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承包商有权因合同的目的自费复印、使用、传输规范、图纸及业主编制的设计文件。但未经过业主同意,承包商不得因非本合同目的为第三方复印、使用、传输上述文件。

2.在业主接收工程前,承包商负责保存和管理承包商文件,并向工程师提供约定份数的承包商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并在现场保留一份复印件以供业主的人员使用。业主有权为合同的目的免费复印、使用、传输、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承包商文件。

承包商对承包商的文件和其他由承包商编制的设计文件保留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未经承包商同意,业主不得因非本合同的目的为第三方复印、使用、传输承包商的文件。

三、施工合同相关方责权利关系

(一)承包商

1.承包商的基本责任。

1)承包商必须按合同规定和工程师及其助手的指示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并完成保修(缺陷)责任。承包商的工程范围通常由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所定义。

2)承包商应为完成上述工程责任提供所需要的工程(包括永久性的和临时性的)的监督、劳务、材料、承包商设备、生产设备、承包商文件及其他物品和相应服务,按工程师的要求向施工现场派遣授权的代表,提供完成其合同责任所必需的监督人员和各种人员。

3)承包商对不由他负责的永久性工程或临时性工程的设计不承担责任。但对合同明文规定由承包商设计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应承担如下责任:

(1)在其设计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设计文件要符合规范和图纸及工程师的要求。

(2)应按合同规定向工程师提交设计文件,工程师负责审批承包商的文件。

(3)承包商保证该部分工程达到合同目的,并对该部分永久性工程承担全部责任。竣工试验前,承包商向工程师提交足够详细的竣工文件以及操作和维修手册,使业主能操作、维护、拆卸、再组装、调整和修复工程。

4)除法律上不允许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以外,承包商应严格按合同实施工程。

2.承包商对报价以及实施方案的责任。

1)承包商对业主提供的水文和地表以下情况的资料的解释负责。

2)承包商对环境调查负责。在投标前,承包商被认为对现场和周围环境及有关资料进行了调查,已掌握了现场的状况和性质(包括地下条件)、水文和气候条件、与工程有关的风险、意外事故及其他情况的全部资料,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等所有相关事宜感到满意,并在此基础上做投标书。

承包商已经了解为工程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物品的范围和性质;了解工程所在国的法律、程序和劳务惯例;了解现场电力、运输、给排水条件,以及有关人员宿食、设施方面的情况等。

3)承包商决定施工方法,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稳定和安全负全部责任,并提供因工程实施而必需的临时工程(道路、人行道、防护及围栏)。

4)在上述基础上,承包商应对投标书以及工程量表中所作出的各项费用和报价的正确性和完备性负责。

3.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或工程师通知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放线,并对工程所有部分的放线、定位、标高、尺寸的正确性负责,应按工程师的要求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位中的任何错误。

虽然承包商不对参照项目的正确性负责,但他应努力对业主提供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的准确性进行验证。如果由于工程师提供的基准放样文件错误,导致承包商遭受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而这些错误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和避免的,承包商可以进行工期和费用的索赔。

4.遵守法律。

1)承包商及其人员的一切工程活动和行为都应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各种规章制度,保证业主免于承担这方面的罚款和责任。

2)对于完成工程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工作中涉及的法律事项,承包商应负责发出通知、支付税款和费用,并获得所需要的许可。

3)承包商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承包商人员的劳动法。承包商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承包商人员或其内部发生任何非法的、动乱的、或无序的行为,以保持安定,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和财产安全。

4)承包商负责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任何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因侵犯专利和其他方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

5.承包商应按合同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并交业主批准。在承包商完成合同规定的施工、竣工和缺陷(保修)责任前,履约担保应一直有效。

6.承包商应按合同规定,或按双方在中标函颁发前商讨的结果购买保险。

7.承包商负责他自己的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的有关海关结关、进出口许可、港口储存等方面的手续和费用,业主应尽最大努力提供帮助。

8.承包商对他选用的进场路线的适宜性和可用性负责;为使用这些路线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负担取得进出现场所需专用或临时道路通行权的一切费用和开支;自费提供他所需要的供施工使用的位于现场以外的附加设施;维护通往现场的道路和位于通往现场道路上的桥梁免受损坏,并负责它们的加固或改建。

9.承包商对工程有保密的义务。没有业主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在任何商业或技术论文或其他场合发表或透露工程的任何细节。

10.承包商对其员工的管理。

1)除规范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对其所有员工的报酬、住房、膳食和交通负责。

2)承包商采用的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应符合当地劳动法规的规定。

3)承包商应为其员工提供和保持一切必要的食宿和福利设施,不得允许承包商人员居住在永久工程内,并按规范的规定为业主人员提供设施。

11.承担工程用的各种材料的一切吨位费、矿区使用费、租金以及其他费用。

12.承包商对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责任。

1)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应保证他所产生的散发物、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超过规范和法律规定的较小值。

2)承包商应保证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符合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保证施工人员、现场其他人员的安全、健康、现场秩序,应与当地的卫生部门合作,为在现场的承包商和业主人员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病房及救护车服务,并根据卫生要求,预防传染病。

3)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商应按照约定立即从现场清理运走所有承包商的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仅可以在现场保留为履行缺陷通知期义务所需的物品。

4)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商按工程师或有关当局要求,自费提供并保持现场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警卫人员;负责现场保安,阻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5)承包商应对工程施工操作所引起的对公共便利的干扰,对公用和私人道路等的占用负责,对自己在工程所需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和桥梁的破坏或损伤负责。

6)在现场安排一名安全管理员,负责现场的人身安全和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事故发生后,承包商应立即将事故详情通报工程师,并按工程师的要求,保持纪录,撰写有关人员健康、安全和福利以及财产损害情况的报告。

13.从开工到颁发工程移交证书为止,承包商对工程、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如果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除属于业主风险情况外,应由承包商承担责任。

(二)业主

1.负责编制合同协议书,并承担拟定和签订费用,如交纳印花税和类似费用。

2.业主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或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各种条件,包括:

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占用现场的权利,应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如果合同有规定,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由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的需要,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按照专用条款的要求从施工场地外部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至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有权使用现场供应的电、水、气及其他设施,但应向业主支付费用,并自费提供测量水、电、气用量的仪器。

3.应及时向承包商提供工程勘察所取得的现场地质、水文资料,以及环境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对资料的正确性负责。

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提供工程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交验。业主应对其提供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的任何错误负责。

4.业主负责获得永久工程的规划以及在规范中说明应由业主取得的其他许可。

按照专用条款的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爆破作业等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商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5.在国际工程中,业主要根据承包商的请求,协助承包商取得与合同有关的所在国的法律文件,以及工程所在国法律要求的许可、执照或批准,包括货物运送、进口清关,承包商设备运离工程所在国等。

6.业主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质量和数量要求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并对它们承担相应的责任。

业主提供的材料,在FIDIC合同中被称为免费提供的材料,在我国被称为甲供材。如果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业主提供的材料短少、缺陷或缺失,业主应立即调换、补全或重新订货。承包商不对业主免费提供的材料的短缺、缺陷或损坏负责。

根据合同要求,业主可以提供设备给承包商使用。当承包商使用业主的设备时,承包商应对业主的设备负责,并支付使用费用。

7.承担业主风险责任。业主风险通常包括:

1)政治社会问题,如工程所在国发生战争、敌对行为、入侵、叛乱、暴动、政变、内战、暴乱、骚乱、混乱等。但仅限于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的人员中间且由于从事本工程工作而引起的除外。

2)工程所在国的军火、爆炸性物质、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由于承包商使用此类军火、爆炸性物质、辐射或放射性活动的情况除外。

3)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4)业主使用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5)非承包商负责的工程设计错误。

6)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也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等。

在竣工交付前,如果发生业主风险事件造成工程、材料、待安装的设备损坏或损失,承包商有责任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此类损害,但由业主承担费用。

8.在工程师按合同颁发付款证书后,业主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9.业主应按照承包商提出的要求提供为本工程所作的资金安排的证明。

10.在工程现场挖掘出来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意义的结构物和其他遗迹,都属于业主的绝对财产,应处于业主的照管和权利之下。一旦发现此类物品,承包商应负责保护,采取措施防止承包商的人员和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这些发现物,立即通知工程师,并执行工程师的处理指令。由此造成承包商费用的增加和工期的拖延,业主应该给予补偿。

11.业主有权要求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商索赔费用和(或)要求延长缺陷通知期。业主可在给承包商的到期或将到期的任何应付账单中扣款实现对承包商的索赔。

12.指定分包商。业主有权对在暂定金额中列出的任何分项(如工程的施工,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指定分包商。该分包商仍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承包商负责管理和协调,指定分包商向承包商负责。

如果承包商未按合同规定向指定分包商付款,则业主有权直接向指定分包商付款,然后从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

13.生产设备和材料,从以下二者较早的时间起,即成为业主的财产,业主拥有所有权。

1)生产设备和材料到达现场;

2)生产设备和材料尚未运到现场,但出现生产设备的生产或生产设备和材料的交付被工程师指令暂停达规定时间以上,或者承包商按照工程师指示,表明生产设备和材料为业主的财产。业主在其运至现场或已向承包商付款时(取两者中较早者)有拥有权。

14.业主根据工程师颁发的工程移交证书接收按合同规定已基本竣工的任何部分工程或全部工程,并承担这些工程的照管责任。

15.如果业主在收到履约证书副本规定期限后,承包商仍未运走现场剩余的承包商的设备、多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及临时工程等,业主可以出售或另行处理,相关费用由承包商承担。业主出售或另行处理的收入归承包商所有。

(三)工程师

1.工程师代表业主管理工程,行使施工合同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工程师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履行施工合同规定的职责,公正地行事,以没有偏见的方式行使合同权力。工程师的一般合同权力包括:

1)工程师有权对构成合同的文件之间出现的含糊、矛盾和不一致性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应就此向承包商发出指令。

2)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明文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包括作出决定,表示意见或认可,表示满意,作出批准,决定价格,调解争执等。工程师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签发图纸、指令、批准、各种付款证书,例如预付款支付证书、期中支付证书、保留金支付证书、最终支付证书等。

工程师应在一合理的时间内向承包商发出图纸或指示,如果由于非承包商的责任,工程师未能及时发出,使承包商遭受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应给予承包商工期和费用补偿。

3)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无权解除任何一方的根据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例如工程师不能超越合同权力范围给承包商免责。

4)如果业主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权力之前,需得到业主的批准,则可在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写明。

5)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等行动,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职责。例如,工程师行使他的权力,批准实施方案、检查放线、验收材料和隐蔽工程,并签字确认,如果再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等仍属于承包商的责任,承包商不能以已经过工程师的检查、认可、同意或批准为借口推卸自己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责任。

6)如果承包商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工程师可要求承包商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7)工程师可以在任何时候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商发出指示。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工程师发出的是口头指示,则承包商应在指示发出的2天内向工程师要求书面确认,而工程师在2天内未以书面形式否认,则此项指示成为工程师的书面指示。

2.工程师可根据现场工程管理需要书面任命工程师代表,并可将属于自己的部分职责和权力授予工程师代表,还可以任命任意数量的助理协助工作。工程师助手包括驻工地的各类专业工程师、负责设备和材料检验和试验的检查人员。

1)工程师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格,具有履行权力的能力,如具备一定的职称和工作经验,并且能流利使用合同规定的交流语言。

2)工程师可以向助手指派任何任务和托付任何权力,也可以撤销这种指派和托付。这种指派和撤销均应以书面形式,并应及时送达业主和承包商,在双方收到抄件后生效。

3)工程师助手只能在指派和托付的权限内向承包商发出指示,其发出的任何指示应具有与工程师发出的同样的效力。如果承包商对工程师助手的决定或指示提出质疑,工程师应及时对该决定或指示进行确认、取消或改变。

3.批准承包商的分包商。如果无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但劳务分包、采购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和合同中已指定的工程分包商除外。

4.有权批准,或否决,或要求承包商撤回、更换承包商授权的代表;可要求承包商撤换现场存在下述行为的承包商人员或承包商代表,承包商应重新指派合适的替代人员:

1)经常行为不轨或不认真;

2)履行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

3)不遵守合同的规定;

4)经常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5.行使工程进度控制的权力,包括下达开工令、审查承包商提交的详细的进度计划、指令停工或加速施工等。

6.行使工程质量控制权力,对材料、设备、工艺和工程的检查权、认可权,以及在不符合合同规定情况下的处置权。

7.具有变更工程的权力。对各类工程变更,由工程师下达变更指令,并确定变更所涉及的合同价格的调整和工期的顺延。

8.没有工程师的同意,承包商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所有设备、材料和临时工程不得移出现场。

9.工程师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签发各种付款证书,例如进度付款、竣工支付和最终支付等。

10.工程师负责验收已基本竣工的部分工程或全部工程,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在承包商的缺陷通知期结束后向承包商签发缺陷责任证书;并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最终证书。

11.负责处理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索赔和反索赔事务。当按合同规定应给承包商以工期的延长和费用补偿(增加合同价格)时,或承包商应给予业主以费用赔偿或延长保修期时,由工程师决定其工期(包括保修期)的延长量和费用的补偿额。

(四)施工合同相关方的沟通和合作责任

1.合同实施中的往来信函应使用投标书附录规定的“通信联络语言”。FIDIC合同规定,工程师助理、承包商的代表及其委托人必须能够流利地使用合同规定的语言进行日常交流。

2.工程师有权了解承包商为实施工程所采用的方法及安排,当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商应提交其准备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法的细节,并按照其实施,在未通知工程师前,不得对施工方法作出重大改变。

3.承包商为证实自己遵守合同,应按工程师的要求透露其保密事项。

4.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在规范、图纸及后续用于施工的文件中发现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通知对方。

5.合同双方应互相提供合作。承包商应根据合同和工程师指示,为现场的业主人员、业主的其他承包商、公共当局人员提供合理的工作机会和工作条件,包括使用承包商维修保养的道路或通道,临时工程或承包商设备,或提供其他性质的服务。对此,承包商有权收取费用。

6.工程师应及时发布图纸和指示,如果由于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并在承包商附有细节的通知中要求的时间内发出图纸或指示,使承包商遭受工期延误和(或)增加费用,承包商有工期、费用和利润的索赔权。

如果任何必需的图纸或指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至承包商,可能导致工程拖延或中断时,承包商应事先通知工程师,说明必需的图纸或指示的细节,必须及时发出的详细理由,以及如果延迟发出可能遭受的延误或中断的详细情况。

7.业主应保证现场的业主人员(包括业主职员、工程师、工程师代表等)与承包商之间及各承包商之间相互合作,并对他们的现场安全、环境保护承担责任。

8.承包商及时将未来可能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增加合同价格、或延误工期的事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工程师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交此类事件的估计并提出建议。

9.工程师在按合同规定作出给予承包商工期延长和费用补偿,或给予业主缺陷通知期延长和费用赔偿的决定前,应与各方协商,并于决定做出后及时通知业主和承包商。

四、工程的进度、质量和价格管理

(一)工程进度管理

1.关于工期的基本概念。

1)合同中的“日”指一个公历日,并非是一个工作日;“年”指365天。

2)开工日期,指在承包商接到中标函后规定时间之内,工程师向承包商发出的通知中注明的日期。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开工,随后应迅速、毫不拖延地进行施工。

3)合同规定的竣工时间,是指在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从开工日算起,到全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区段施工结束,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这个时间由工程师按合同规定的移交程序,在签发的移交证书上确认。

2.工程师有权批准承包商的进度计划,或要求承包商修改进度计划。

在合同签订或中标函发出后,或接到开工通知后,承包商应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将详细的工程实施计划提交工程师审查。进度计划的内容和详细程度应符合合同规定。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的一定时间内,如果认为承包商的进度计划存在与合同不符或不可行的地方,发出通知要求承包商修改,再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工程师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发出通知,则认为批准该进度计划。

3.承包商必须按工程师认可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承包商的工作时间应符合合同的规定或取得工程师的同意。

4.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每日精确报表,报表包括前一工作日中使用的各种资源的详细资料。

承包商应每月向工程师提交月进度报告,直到工程竣工为止。报告主要描述本月的工程进展状况和现场各种状况,其内容和详细程度必须符合合同规定或工程师的要求。

5.如果由于承包商的责任导致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或无法按期竣工,工程师可以要求承包商修改进度计划,则承包商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采取赶工,并保证按时竣工的措施,因赶工增加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6.工程的暂停和复工。

1)工程师指令暂时停工。

(1)工程师可以随时指示承包商暂停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期间,承包商应保护、保管、并保证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不产生任何变质、损失和损害。如果承包商未能按规定对暂停的工程加以保护、保管或保证安全而造成损失,应承担责任,并负责修复工作。

(2)如果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工程暂停,如由承包商完成的设计的缺陷、承包商施工工艺问题、施工质量问题、承包商供应的材料问题等,工程师向承包商告知工程暂停的原因,承包商无权得到工期和费用的补偿。

(3)如果非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工程暂停,承包商因为执行工程师的暂停和复工的指示而导致工期的延误或费用的增加,承包商有权要求索赔。

(4)暂停期间,如果有关永久设备、材料的工作暂停已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并且承包商已根据工程师的指示将其标记为业主的财产,则承包商有权获得此类永久设备、材料的支付。

2)承包商暂停工程的权利。

如果工程师未按照合同规定颁发期中付款证书,或在承包商提出要求后业主未能按照规定出示业主的资金安排,或业主不及时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可以按照合同规定通知业主,暂停施工或放慢工作速度,直到收到付款证书、证明或付款为止。

承包商在收到付款证书、证明或付款后,应在可能的合理情况下,尽快恢复施工。

3)如果工程暂停持续84天以上,承包商可以要求工程师允许其恢复施工,如果在这一要求后28天内工程师未给出许可,承包商可以通知工程师,将工程受暂停影响的部分视为根据工程变更的规定删减项目。如果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承包商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4)工程的复工。工程师发出继续施工的许可或指示,承包商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无任何损失后,承包商继续施工。

7.承包商的合理竣工时间应包括合同规定的竣工时间和承包商有权延长的工期。对如下情况,承包商有权延长竣工期限:

1)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实质性变化,额外或附加工作(工程)。

2)不可抗力因素的作用和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影响。

3)由于传染病或其他政府行为导致人员、货物的短缺。

4)由于业主人员的责任造成的延误、干扰或阻碍,如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等。

5)由于非承包商责任,工程所在国公共当局延误或干扰了承包商的工作,如非承包商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工程停工。

6)根据合同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工期延长的其他情况,

8.实际工程竣工时间与承包商合理竣工时间之差就是承包商责任的拖延。

(二)工程质量管理

1.承包商应按合同要求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并且遵守该体系。工程师有权对承包商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2.承包商的一切生产设备制造、材料的生产加工、工程的实施方法应符合合同的规定,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对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公认的良好的惯例,应是恰当的和精细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的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

3.工程质量的检查和监督,以及对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处置。

1)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提交拟用于工程的材料样品和有关资料。

2)工程师有权指令在一切合理时间对承包商的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制造、加工、装配地点、施工现场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地点进行检查、检验、测量和试验。承包商应为工程师的这些检查和试验等工作提供一切机会,包括通道、设施、许可及安全装备等。

每当任何工程已经做好,在覆盖、掩蔽、包装以便储存和运输前,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进行检验,工程师应及时进行检查、检验、测量和试验,不得无故拖延,或者立即通知承包商无需进行这些工作。没有工程师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不得隐蔽。工程师可随时指令承包商对已覆盖的工程剥露,开孔检查,并将该部分恢复原状,使之完好。

3)工程师有权进行合同规定以外的,如合同中未指明,未作专门说明,或在现场以外,或在制造、装配地点以外的检查;也可以变更合同规定的检验的位置或细节或指示承包商进行附加试验,如果经过这些改变或附加的试验结果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商应承担相应检查和试验的费用。

4)对永久设备、材料、工程的试验,工程师应至少提前24小时将参加试验的意图通知承包商,或与承包商商定时间和地点。如果工程师未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试验,承包商可以自行进行试验,其试验结果应被视为工程师在场情况下进行的。

5)当规定的试验通过后,工程师应签署承包商的试验证书,认可试验数据。

6)如果经过检查、检验、测量或试验,发现任何生产设备、材料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师可以通知承包商,说明理由,拒收上述设备、材料或工程;承包商应立即进行缺陷修复,保证其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师可以要求对上述设备、材料或工程进行重新试验,工程师的拒收和重新试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如果承包商未执行工程师的上述指令,或发生工程事故、故障或其他事件,而承包商没有(无能力或不愿意)执行工程师指令立即执行修补工作,则业主有权雇用其他人完成该项工作并支付费用。如果上述问题由承包商责任引起,则应由承包商负担费用。

4.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的接收。

FIDIC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如下:

1)承包商应提前21天通知工程师,说明在一确定日期后他将准备好进行竣工检验。该检验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进行。

2)承包商在工程或区段已通过竣工检验,并且已完成合同规定的所有工作后,提前14天向工程师发出申请,要求工程师颁发移交证书。工程师在接到此通知后28天内,应采取下述措施:

(1)工程师认为按合同要求工程已基本竣工,给承包商颁发移交证书,确认竣工日期;

(2)如果工程中尚有影响基本竣工的任何缺陷,则工程师应指令承包商完成全部工作,修补这些缺陷。只有在承包商执行工程师上述指令,并使工程师满意后才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移交证书。

(3)如果工程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存在缺陷,而这个缺陷不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业主可以接受有缺陷的工程,但承包商应赔偿业主的损失。

3)如果工程已竣工,且工程师满意,且已被业主占用,或在竣工前已由业主占有或使用,承包商可要求工程师签发移交证书。

4)如果工程已符合规定的竣工要求,但由于业主、工程师,或业主的其他承包商负责的原因,使承包商不能进行竣工检验,则认为业主已在本应该进行,但未进行的检验日期接收了工程。而检验工作可以放在缺陷通知期内进行。如果这种检验使承包商增加了费用,业主应予以补偿。

5.缺陷通知(保修)期责任。

1)工程缺陷通知期(在我国又叫保修期),通常在投标书附件中明确规定。它从工程移交证书上工程师指定的竣工日期算起。

2)承包商的保修责任。

(1)在缺陷责任证书颁发前,如果工程师在进行检查后,通知承包商修补、重建或补救工程缺陷和其他问题,承包商应在缺陷通知期内,或期满后一定时间内执行工程师的指令,完成接收证书中注明的竣工时间为止尚未完成的所有扫尾工作,并补救工程的缺陷或损害。

(2)补救缺陷的费用。如果上述缺陷是由于承包商责任造成的,例如所用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负责设计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出现错误,或未履行其他合同义务等,则承包商承担维修费用,否则由业主承担费用。

(3)如果承包商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工程师的指令修补任何缺陷或损害,业主可以确定一个日期,通知承包商,要求承包商在此日期前修补好。如果承包商仍然未能修补缺陷,业主有权自行或雇用他人完成上述修补工作。如果缺陷的原因由承包商责任引起,则由承包商负担费用。

(4)FIDIC合同规定,因为某项缺陷或损害达到使工程、分项工程或某项主要生产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业主有权根据合同规定延长该工程或分项工程的缺陷通知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2年。

(5)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一合理时间内修补缺陷、损害,而此类修补费用又应由其承担,且上述缺陷或损害实质上使业主丧失了工程整体利益,或不能按照原意图使用该工程,业主有权收回工程和该部分工程的全部费用支出,加上融资、拆除工程、清理现场等费用。

3)颁发工程缺陷责任证书。在工程的缺陷通知期终止之后规定时间内,工程师颁发工程的缺陷责任证书,送交业主和承包商。

6.签发履约证书。

工程师应在最后一个缺陷通知期期满之后规定时间内向承包商颁发履约证书。由于工程可能按区段(或分部)接收,所以工程的接收证书可以有多个,但只有一份履约证书。

履约证书的颁发,标志着业主对工程的接收,承包商全部合同责任的完成。在此之后,业主才能退还剩余的保留金、履约保函,承包商才能提交最终报表、结清单,进行最终结算。

(三)合同价格及支付

1.合同价格方面的基本规定。

1)“中标合同价”是指在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按照合同规定承包商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并完成保修责任应付给他的金额。

2)合同价格是指承包商最终获得的合同价格,它包括按合同规定承包商索赔的追加费用和业主索赔的扣减费用。

3)工程施工合同的计价方式通常有:

(1)单价合同。施工合同通常采用单价合同形式。业主按照标准的工程类别划分(如我国的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提供工程量表,由承包商按照工程量表报出单价,再计算合价。承包商对单价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价格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相应价格或价格费率为基础,同时考虑变更、索赔、法规变化,费用变化等的影响,直至合同终止,才能真正得出合同价格的最终值。

(2)总价合同。合同双方以一个总价格签订合同,并按照总价进行工程结算。

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增加“支付表”,同样适用于总价合同。

4)在合同价款的确定性方面又分为:

(1)固定价格形式。合同价格是固定的,不以物价、人工工资,甚至法律的变化而调整,承包商承担物价上涨的风险。

(2)可调价格形式。合同价款可根据专用条款规定,按照劳动力价格、材料价格和影响施工费用的其他因素的变化而调整。通常合同必须明确规定调整方法和调整计算公式。

5)施工合同的付款方式。施工合同的付款方式可能有:

(1)按照承包商实际月工程量进度付款。这是最常见的付款方式。

(2)按照施工过程的形象进度付款。如业主分别在开工、基础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工程竣工、保修期结束等各支付一定比例的合同价款。这在总价合同中用得较多。

(3)工程竣工一次性付款。对此承包商需要一定量的垫资,承担相应的财务风险和成本。

6)对工程付款有影响的其他问题。

(1)预付款。如果合同规定业主应为承包商的工程准备支付预付款,则合同应规定预付款的支付方式(次数、时间、货币、比例)、支付条件、预付款保函、预付款扣还方式等。

通常,在中标函颁发后一定时间,且在收到承包商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担保后,业主开始支付预付款。

(2)保留金。施工合同要明确规定保留金的比例、退还方式。保留金通常按照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和保留金比例计算,并在承包商的期中付款中扣留。

在竣工验收后,业主将保留金退还一半;在缺陷通知期结束后退还另一半。

(3)如果规定合同价格以一种以上货币支付,投标书附录中应注明当地货币和外币的比例或款额,以及付款所采用的固定汇率。一般中标合同金额用当地货币表示,而工程的期中支付的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应该按照上述货币比例和固定汇率支付。

如果投标书附录中未规定汇率,应采用基准日期当天工程所在国中央银行的汇率。

(4)暂定金额。它是工程量清单中一个特殊处理的分项,有备用的性质。它的使用范围通常包括:招标时对工程范围和技术要求不能详细说明的分项,承包商无法准确报价;支付承包商实施的工程变更;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支付的费用;一些意外事件的备用金等。

它的数额一般由业主或工程师统一填写,它的使用由工程师批准,可以全部或部分地使用,也可以不用。支付时,当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商应出示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收据等证明。

2.工程计量。对单价合同,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数量是估算工程量,不作为实际计价的工程量。向承包商支付的工程款按合同单价和实际工程量计算。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实际工程量按照已完成的该部分永久工程净尺寸计算。

在承包商完成相应的工程分项后必须经过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才能进入测量程序。工程量的测量由工程师负责,承包商派人协助,并确认测量结果。通常计量过程为:

1)工程师在测量前通知承包商。

2)承包商按照约定的时间参加或派代表协助工程师测量,并提供工程师要求的详细资料。如果承包商未参加或未派代表,则工程师的测量结果为准确值。

3)对于需按照记录进行测量的永久工程,工程师应做好准备,并通知承包商参加记录审查。如果承包商未参加审查,则认为工程师提供的记录是准确的。如果承包商参加审查,则承包商如果同意就签字,如果不同意,需在审查通知发出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异议,工程师或确认或修改。如果承包商未在14天内提出异议,则该记录被认为是准确的。

3.期中付款。

1)在每月末或合同规定期中付款期末,承包商向工程师提交工程款结算报表,列出承包商认为到该期末按合同规定自己有权获得的各个款项,包括已完成的工程或工作的合同价格,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价格调整,承包商有理由索赔,或业主有理由扣除的款额,合同规定应扣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保留金等。

2)工程师在接到上述报表后在规定时间(一般为28天)内作出审核,并向业主出具付款证书,确认他认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

3)在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报表起56天之内,业主向承包商支付期中支付证书中开具的款额。

如果雇用了指定分包商,则承包商应按合同规定向指定分包商支付工程款,并且在工程师颁发支付证书前,出示已向指定分包商付款的证明或拒绝付款、扣留付款的证据。

4.竣工结算。当全部工程基本完工并圆满通过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并在工程师签发整个工程移交证书后规定的时间内,承包商向工程师提交竣工报表,说明到工程接收证书中注明的日期为止,根据合同已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和他认为应进一步支付给他的款项等内容。

在国际工程中,竣工结算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师的审查程序与业主的支付程序与期中付款相似。

在签发工程移交证书时,工程师应签发付款证书,将保留金的一半退还给承包商。

5.最终结算。在国际工程中,最终结算在缺陷通知期(保修期)结束后进行,是工程有约束力的和结论性的结算。

1)在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后56天内,承包商向工程师提交一式六份最终报表草案,详细说明按合同已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和他认为应进一步支付给他的款项。

经与工程师商讨,核实后,如果工程师和承包商经过商讨就草案达成一致,则承包商向工程师提交最终报表和结算清单,并向业主提交一份书面结算清单,作为最终结算。

如果工程师和承包商经过讨论,但就草案仍有明显争议,则工程师应先就双方协商一致部分向业主颁发期中支付证书,将不一致部分作为争议解决。

2)在工程师收到最终报表和结清单后28天内,工程师向业主颁发最终支付证书,说明最终应支付的总额和还应支付给承包商的余额,以及合同双方最终的债权、债务。工程师签发工程的最终支付证书,表示承包商的全部合同义务完成,工程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师满意。

3)业主在接到最终证书后规定时间内向承包商支付最终证书上确认的款项。

4)整个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完,工程师应向承包商出具剩余的保留金的付款证书。

5)只有最终证书所确认的款项得到支付,同时业主退还承包商的履约保证,本工程的最终结算清单才生效,合同结束。

6.合同价格的调整。在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除正常的验工计价外,影响合同价格的因素有:

1)当发生合同规定应给予承包商调整合同价格(即承包商有费用和利润索赔权)的情况时。例如业主不能按投标书附录规定的时间提供现场、道路、图纸和应由业主供应的材料和设备;承包商遇到了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地表以下的条件等。

2)合同规定承包商应向业主支付费用的情况。如承包商使用业主在现场提供的水、电、气及其他设施;使用由业主提供的机械和设备等,由工程师决定其消耗的或使用数量及应付的款额。

3)当发生合同规定业主有权向承包商索赔的情况。例如由于承包商的工程设备、材料、设计和工艺经检验不合格,工程师指令拒收、或作再度检验,进而导致业主费用的增加;由于承包商的违法行为导致业主、工程师、业主的其他承包商等遭到其他方面的索赔、损害、损失和费用;工程没有通过竣工检验,而业主同意接收有缺陷的工程。

4)物价涨落。对可调价格合同,工程所用的劳动力、货物(包括承包商设备、材料、生产设备、临时工程)和其他投入的价格发生变化,合同应规定调整范围、依据(基本价格、时间、现价)、调整公式、物价的采集方式等。

5)法规变化。如果在基准日期(投标截止日之前28天)之后,与承包商所签订的合同有关的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发生变更(包括对法律解释的变更)则合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并且承包商有权根据变更情况获得费用补偿和工期延长。

6)工程变更和调整。

(1)变更是指经工程师指示和批准对工程所作的任何修改,导致承包商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该指示构成一项变更。在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前,工程师有权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未经工程师同意或发出指示,承包商不得变更工程。

(2)变更的内容包括:

①对合同中任何工作的工程量的改变;

②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上的改变;

③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上的改变;

④省略(删除)任何工作,但业主不得自己或另外委托他人完成这些工作;

⑤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其他检验以及勘查工作;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在其指导下调查产生缺陷的原因;

⑥工程的实施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3)变更的估价。FIDIC合同规定,工程师有权确定每项工作的费率或价格。

合同中有同类工作,则采用同类工作已确定的费率或价格。对于以下情况,需要采用新的单价。新单价是对合同中相关单价加以合理调整得出,或者根据实施该工作的合理成本和利润,并考虑其他相关费用后确定。

①该工程量变化超过工程量表所列的数量的10%以上;

②该工程量变化与工程量表中该工作的费率的乘积,超过中标合同价金额的0.01%;

③该工程量变化直接改变该项工作的单位成本超过1%;

④合同中没有规定该工作为“固定费率项目”

⑤根据合同工程师指示的属于变更范围的工作;

⑥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工作的费率或价格;

⑦工作性质或工作条件发生改变,合同中没有适宜的费率或价格。

(4)对于数量少或偶然进行的零散工作,工程师可以指定在计日工的基础上实施变更。

五、保证措施、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

1.担保。为了保证双方圆满的履行合同责任,施工合同设置了一些保证措施。

1)履约担保。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或发出中标函之后一定时间,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要求的金额和币种提供由业主批准的国家或地区的银行或担保机构提供的履约担保,其格式应采用专用条款所附格式,或业主批准的其他格式。

履约保函是履约担保的一种形式,其作用是确保承包商按照合同完成工程,在承包商完成工程和竣工并修补缺陷前,履约保函应持续有效。业主在收到履约证书的副本后21天内,退还承包商。

仅发生如下情况,业主有权按照履约保证提出索赔:

(1)承包商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保持履约保证有效;

(2)按合同规定承包商未向业主及时付款;

(3)承包商未能及时修补缺陷;

(4)业主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提出终止的情况。

2)业主的支付保证。

我国施工合同规定,业主可以向承包商提供支付担保,保证按合同支付工程价款。

FIDIC施工合同规定,如果承包商提出,业主应在收到承包商的任何要求28天内,提出自己为本工程的付款所作出的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明。如果业主拟对其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其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商。

3)预付款担保。如果合同规定业主向承包商提供预付款,则在业主支付预付款前承包商必须提供等额的预付款担保。

4)可能有的其他保证措施:

(1)承包商的母公司担保;

(2)承包商的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就作为业主财产,没有工程师同意不能移出现场。如果承包商由于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将设备暂时运出现场,则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3)保留金。保留金也有担保的性质。

2.合同双方互相保障责任。

1)业主应保障和保护承包商免遭由于不应由承包商负责的情况引起的对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侵权的索赔。同样,承包商应保障和保护业主免遭由于不应由业主负责的情况引起的对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侵权的索赔。

2)业主不向承包商赔偿承包商可能遭受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工程的使用损失、利润损失、任何其他合同损失,但由于业主的欺诈行为、故意违约或管理不善导致的责任除外。

同样,承包商不向业主赔偿业主可能遭受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工程的使用损失、利润损失、任何其他合同损失,但由于承包商的欺诈行为、故意违约或管理不善导致的责任除外。

3.保险。现代工程趋向采用灵活的保险策略,具体投保种类、内容、保险责任人、相关责任等,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对工程现场内业主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通常由业主负责购买。业主也可以将该保险事项委托承包商办理,费用计入承包商报价中。

2)承包商必须为施工场地内所属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3)工程一切险。

(1)工程永久设备、材料及承包商的文件保险,可以由承包商或业主作为保险责任人,负责购买。该项保险责任人应在现场开工前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对方提供已生效的保险证明,并在支付每笔保险费后,将支付证明提交给对方,同时通知工程师。他应保证在整个工程期间内有完备的保险。

(2)如果该保险责任人未按合同要求投保并保持有效,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对方提供各项保险单,则对方有权购买该保险,并由该责任人支付保险费。

(3)对风险造成的损失,如果未保险,或未遵守合同规定的保险条件或未能从承保人处获得全部赔偿,则应由按合同规定的风险责任人负责不足部分的赔偿或承担相应责任。

4.承包商违约。

1)误期损失费。如果承包商未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则承包商应向业主支付误期失费。

(1)误期损失费的每天赔偿额和最高限额均在投标函附录中规定。赔偿天数按照工程接收证书中注明的日期超过合同竣工日期的天数计算。

(2)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解除承包商完成工程的义务。

(3)如果在整个工程的竣工之前,已有部分工程按期签发了接收证书,则剩余工程的误期损失费应按比例折减,但误期损失费的最高限额不受影响。

2)如果承包商发生下述严重的违约行为,则业主有权终止合同:

(1)承包商未能在收到中标函后规定期限内向业主提交一份履约保证或未能使履约保证持续有效。

(2)承包商未能根据合同履行义务,并且在工程师发出改正通知后,仍不履行合同。

(3)承包商放弃工程,已否认合同有效,无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固执地、公然地忽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4)承包商证明自己不愿继续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5)承包商无正当理由而未能遵守合同中有关工程开工、延误、暂停方面的规定;由于承包商责任造成工期拖延,工程师认为施工进度不符合竣工期限要求,指令承包商采取加速措施,而承包商在接到工程师的指令后一定时间内,未采取相应的措施。

(6)承包商的材料、设备和工程经工程师检验确认不符合合同规定,工程师向承包商发出拒收通知,承包商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规定期限内执行如下工作:

①对工程师拒收的永久设备、材料或工程,实施修复工作;

②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永久设备或材料从现场移走并替换;

③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工程移走并重建;

④实施保护工程安全急需的工作。

(7)承包商未能经业主同意就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或转让合同。

(8)承包商不能偿付他到期的债务,已失去偿付能力,处于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停业清理等类似的境地。

(9)承包商或者承包商的人员、代理商、分包商给予或提出给予任何人以贿赂、回扣等类似物品,以使他们做出与合同有关的行动。

(10)承包商未能履行工程师根据索赔、争端和仲裁条款规定作出的决定。

(11)承包商存在违约行为,在收到业主要求纠正违约的通知后42天内承包商未进行纠正等。

当上述情况发生后,业主、工程师、承包商的进一步行动如下:

①终止合同。业主在向承包商发出通知14天后,可以终止合同,将承包商逐出现场。业主选择终止合同,不影响他根据合同应享有的权利。

②承包商的义务。承包商在合同终止后,应立即撤离现场,自费运走他的设备和临时工程,并留下业主要求的货物、承包商的文件等,此外,承包商还应遵守工程师为分包合同的转让和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而发出的指示。

③工程的继续进行。业主可以自己继续实施工程,也可以安排其他单位完成工程,并且业主和这些单位有权使用任何货物、承包商的文件等。

④终止时的估价及支付。合同终止后,工程师应尽快确定工程、货物和承包商文件的价值以及根据合同承包商应得到的所有款项;业主应扣留向承包商支付的进一步款项直至他确定了工程施工、竣工、修补缺陷的费用、误期损害补偿费和所有其他费用;在业主从承包商处收回终止合同的损失和超支费用后,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结存金额。但如果承包商还有应付给业主的款额而未付,则业主有权出售承包商的设备和临时工程,余额归还承包商。

此外,在缺陷通知期内,承包商未能在一合理时间内修补缺陷或损害,而这些修补工作应由承包商自费进行并且由于这些缺陷或损害业主无法享用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利益,则业主可就此部分工程终止合同。

5.业主违约。

1)如果业主发生下述违约行为,承包商可以暂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

(1)承包商要求业主提供资金安排的证明,业主在接到承包商的请求28天之内未能提供合理的证据,或在业主的资金安排发生实质变更时未能向承包商发出通知提供详细资料。

(2)业主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向承包商支付工程价款。

对于业主的延误支付,承包商有权根据合同的规定获得延误期的利息支付,利率采用支付货币所在国中央银行的贴现率加上三个百分点进行计算。

对于因业主的上述违约造成的承包商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承包商有权根据合同获得工期和费用的补偿。

2)如果发生下述业主违约行为,则承包商可以终止合同:

(1)针对业主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商证明其资金安排这一情况,承包商已向业主发出通知暂停工作,但在通知发出后42天之内,承包商仍未收到合理证明;

(2)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支付报表和证明文件后56天之内未能颁发相应的支付证书;

(3)在合同规定的支付期限到期后42天之内,承包商仍未收到支付证书中开具的款额;

(4)业主基本上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5)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与其签订合同协议书;

(6)业主没有征得承包商的事先同意,就将整个合同或部分合同或根据合同的应得利益转让出去;

(7)对于非承包商责任引起的工程暂停已持续84天以上,并且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复工请求28天之内没有给予许可,而这部分工程又影响到整个工程;

(8)业主已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停业清理。

当上述情况发生后,承包商可向业主发出通知终止本合同。

在合同终止后,承包商应尽快停止一切进一步的工作,并移交已获付款的文件、永久设备及材料,撤离现场上所有其他货物,随后离开现场。承包商选择终止合同不影响根据合同他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合同终止后,应将履约保证退还承包商,支付已完工程的应付款额、已订购的永久设备和材料的相应款额,承包商的其他合理支出,并承担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人员遣返的费用,此外还应向承包商赔偿因合同终止而产生的利润损失。

6.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指“任何一方无法控制的、在签订合同前各方无法合理防范的、情况发生时各方无法合理回避或克服的、且不是主要由于某一方原因造成的”异常事件或情况。

在有些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的范围、认定标准有专门的规定。

2)当不可抗力发生时,不能履行义务一方应通知另一方,此通知应在该方觉察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天内发出。

3)各方尽量使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降到最小,当一方不再受不可抗力影响时,需向另一方发出通知。

4)不可抗力事件使承包商遭受损失,承包商可以进行索赔。

5)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整个工程暂停已持续84天或已累计超过140天,则合同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合同在通知发出7天后终止。

7.解除合同关系。

除上述合同一方严重违约,合同另一方可终止合同外,在下述情况发生时,合同关系也可被解除:

1)如果在颁发中标函后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使双方中任何一方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已变为不可能或非法,或根据合同法双方均被解除继续履约。

2)在合同执行中,如果发生战争(不论宣战与否),业主有权通知承包商终止合同。

3)在业主认为适宜的任何时候,业主有权向承包商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但业主不得为了自己实施工程或为了安排其他承包商实施工程,终止合同。

依据上述原因终止合同后,承包商的扫尾工作及可获得的支付与上述因业主违约中止合同的处理相同。

六、索赔和争执的解决

(一)索赔程序

现在国内外的施工合同文本所规定的索赔程序基本相同。

1.承包商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之后的28天内将自己的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承包商还应提交一切与此类事件或情况有关的任何其他通知,以及索赔的详细证明报告。

承包商应做好用以证明索赔的同期纪录。工程师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在不必事先承认业主责任的情况下,监督此类记录的进行,并可以指示承包商保持进一步的同期纪录。承包商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此类记录的复印件,并允许工程师审查所有此类纪录。

2.提交索赔报告。在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发生42天之内,或在工程师批准的其他合理时间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索赔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的依据以及索赔的工期和索赔的金额。

如果引起索赔的干扰事件持续时间长,具有连续性,则承包商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间隔持续提出阶段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工期和索赔款额;并在干扰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再提出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索赔报告和任何进一步的有关详细证明资料后,于规定时间内(42天内)或在承包商批准的其他合理时间内给予答复,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就索赔的原则作出反应。如果工程师在此时间内未予答复,即被视为已认可该项索赔。

4.在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后,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确定承包商可获得的工期延长和费用补偿。如果承包商提供的详细报告不足以证明全部的索赔,则他仅有权得到已被证实的那部分索赔。

承包商有权要求将对已被确认(或部分确认)的承包商索赔要求,纳入按合同规定的按期应支付的款额支付证明(如工程进度款)中支付。

5.索赔权的丧失和被削弱。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发生后28天向工程师提交索赔通知,则承包商的索赔权丧失。

6.如果在整个工程全部竣工时,承包商仍有尚未提出的或尚未付款的索赔,则应在竣工报表中列出;在缺陷通知责任结束时尚有未提出的或未付款的索赔,则应在最终报表中列出,否则业主不再负有赔偿责任,承包商根据合同进行索赔的权利即告终止。

(二)争执的解决

对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合同争执,通常施工合同明确规定的解决程序为:

1.由工程师提出解决决定。合同任何一方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将争执提交工程师,并将副本送交对方。工程师在收到争执文本后规定期限内作出解决决定,并通知双方。

工程师不仅拥有处理索赔的权力,而且对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争端也具有解决权,这种作法一方面能使国际工程最大限度地高效率、低成本、以最快速度解决工程纠纷,能以最低管理成本完成施工索赔,从而使业主和承包商之间保持良好关系。

2.在国际工程中可以采用争议裁决委员会(Dispute Adjustment Board,DAB)方法解决争执。FIDIC施工合同条件在争端的解决问题上引入了DAB机制。

3.仲裁。在工程合同中一般有专门的仲裁条款,包括:

1)仲裁方式和程序。合同应明确规定,申请仲裁的程序,仲裁组织方式等。

2)仲裁所依据的法律。

3)仲裁地点。

4)仲裁结果的约束力,即仲裁决定是否是终局性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