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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与承包合同价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人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人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它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一样是一种双务合同,在订立时也应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立的,因此,在建设领域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立法机关、国务院、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都十分重视施工合同的规范工作,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也有许多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建设部1993年1月29日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我国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管理的依据。

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人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人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发包人既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是取得建设项目总承包资格的项目总承包单位。

在施工合同中,由工程师对工程施工进行管理。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师是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其具体身份和职责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工程合同价的确定

建设单位在招标之前,应根据招标项目准备工作的实际情况,主要是设计工作的深度,来考虑合同的形式。工程合同价的确定,有如下3种:

(一)固定合同价

固定合同价可分为固定合同总价和固定合同单价两种。即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一般适用于工程规模小且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其工程风险全部由承包商承担。

1.固定合同总价

固定合同总价是指承包整个工程的合同价款总额已经确定,在工程实施中不再因物价上涨而变化,所以,固定合同总价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也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总价包括的范围。这类合同价可以使建设单位对工程总开支做到大体心中有数,在施工过程中可以更有效地控制资金的使用。但对承包商来说,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如物价波动、气候条件恶劣、地质地基条件及其他意外困难等,因此合同价款一般会高些。这种形式适用于工期较短且对工程项目要求十分明确的项目。投标人的报价是以准确的设计图纸及计算为基础的。

2.固定合同单价

固定合同单价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单价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而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这种形式对承包商来说,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如物价波动、气候条件恶劣、地质地基条件及其他意外困难等,因此合同价款一般会高些。适用于工程项目内容较明确,工程量可能出入较大的项目。

(二)可调合同价

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建设单位(业主)和承包商在商订合同时,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当时的物价计算出合同总价。如果在执行合同期间,由于通货膨胀引起成本增加达到某一限度时,合同总价则做相应调整。可调合同价使建设单位(业主)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承包商则承担其他风险。一般适合于工期较长(如一年以上)的项目。

(三)成本加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其工程成本部分按现行计价依据计算,酬金部分则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将两者相加,确定出合同价。这种合同价一般适用于承发包方高度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特长和经验;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尚不明确;发包方工期要求紧,必须进行工期发包的工程。成本加酬金合同价一般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这种合同价是发包方对承包方支付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施工管理费等按实际直接成本全部据实补偿,同时按照实际直接成本的固定百分比付给承包方一笔酬金,作为承包方的利润。这种合同价使得建安工程总造价及付给承包方的酬金随工程成本而水涨船高,不利于鼓励承包方降低成本,因而很少被采用。

2.成本加固定金额确定的合同价

这种合同价与上述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价相似。其不同之处仅在于发包方付给承包方的酬金是一笔固定金额的酬金。采用上述两种合同价方式时,为了避免承包方企图获得更多的酬金面对工程成本不加控制,往往在承包合同中规定一些“补充条款”,以鼓励承包方节约资金,降低成本。

3.成本加奖罚确定的合同价

采用这种合同价,首先要确定一个目标成本,这个目标成本是根据粗略估算的工程量和单价表编制出来的。在此基础上,根据目标成本来确定酬金的数额,可以是百分数的形式,也可以是一笔固定酬金。然后,根据工程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另外确定一笔奖金,当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时,承包方除从发包方获得实际成本、酬金补偿外,还可根据成本降低额得到一笔奖金。当实际成本高于目标成本时,承包方仅能从发包方得到成本和酬金的补偿。此外,视实际成本高出目标成本情况,若超过合同价的限额,还要处以一笔罚金。除此之外,还可设工期奖罚。这种合同价形式可以促使承包商降低成本,缩短工期,而且目标成本随着设计的进展而加以调整,承发包双方都不会承担太大风险,故应用较多。

4.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在这种合同价中,首先要确定限额成本价、报价成本价和最低成本价,当实际成本低于最低成本价时,承包方花费的成本费用及应得酬金等都可得到发包方的支付,并与发包方分享节约额。如果实际工程成本在最低成本和报价成本之间,承包方只能得到成本和酬金。如果实际工程成本在报价成本与最高限额成本之间,则只能得到全部成本。如果实际工程成本超过最高限额成本时,则超过部分发包方不予支付。这种合同价形式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并能鼓励承包方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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