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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订立包含要约和承诺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一)一般成立要件保险合同为合同的一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由于保险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一方为要约,他方予以承诺,保险合同在实质上即告成立。因为保险人改变要约的内容,说明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尚未完全达成协议,此时合同尚未成立。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一)一般成立要件

保险合同为合同的一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由于保险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一方为要约,他方予以承诺,保险合同在实质上即告成立。保险合同又是非要式合同,无论要约或承诺,无须以特定方式作出,任何言词或行为足以显示双方当事人愿受特定条件的约束时,保险合同即成立。因此,《合同法》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规定,当然适用于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保险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可见,保险合同成立经过了投保人申请(要约)与保险人承保(承诺)两个阶段。但在法律观念上,究竟哪一方为要约,哪一方为承诺,仍应以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实质内容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保险人将要约的内容扩张、限制或变更而作出承诺,或者无合理理由,超过期限承诺,应视为拒绝原要约而发出的新要约。因为保险人改变要约的内容,说明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尚未完全达成协议,此时合同尚未成立。可见,不能一概地认为投保人就是要约人,保险人就是承诺人,双方的角色会因承诺的内容和时间的变化而发生转换。

在保险实务上,就保险合同的签订已发展成一定的手续和方式以供遵守执行,此种方式和手续因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而不同。在财产保险中,尤其是责任保险、海上保险,因情势紧迫,要约和承诺多以口头方式表示。代理人无论为全权代理人或营业代理人,因为其有代表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权限,在收到投保申请后,无须转递保险人,投保人的要约一经代理人的承诺即发生效力。人身保险的缔约手续则远比财产保险复杂,在惯例上,投保人须先填写投保申请书,签章后交付于保险人的营业代理人,由营业代理人转递于保险人,保险人经审核投保申请书及体检报告后决定是否承保,因此人身保险的要约与承诺均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以保单的签发表示承诺。

(二)特别成立要件

保险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涉及保险合同是否为要式合同的问题。如果合同特别约定,将保险合同认定为要式合同,则保险合同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才能成立:(1)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2)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或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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