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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推动型的法律促进机制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当下的中国实践中,政府将法律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推进器,通过主动推进立法来实现市场培育和秩序构建,这种法律模式也被称之为“变革性立法”。显然,政府推动型的法律促进机制与当前中国正在进行的政府驱动型法治模式在逻辑基础上是一致的。在中国当前的语境中,以政府为推动力量的法律促进机制可会导致“异化”。

(一)政府推动型的法律促进机制

这种模式的基本特点在于政府是促进型法律体系运行的基本推动力量,或者说法律确认了政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作为组织者与领导者的地位。在当下的中国实践中,政府将法律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推进器,通过主动推进立法来实现市场培育和秩序构建,这种法律模式也被称之为“变革性立法”。秦前红教授认为,这种模式呈现出四种特征,即“自上而下的立法”“前瞻性立法”“实验性立法”和“法律的政策化倾向”。(14)一般针对某一社会领域、特殊行业或欠发达地区而言,法律促进发展的目标、思路和具体促进措施由政府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宏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资源结构和欲促进领域的特殊性等时代和阶段性发展目标等因素来确定。相关领域的资金支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推广和应用、研发和机构等激励手段以及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配套性设施由政府投入物力和人力组织开展。政府在促进型法律中的主导地位可以从促进型法律的立法目的、扶持手段和政府在法律实施中的作用和功能中看出。(15)显然,政府推动型的法律促进机制与当前中国正在进行的政府驱动型法治模式在逻辑基础上是一致的。汪太贤教授指出,由于中国社会面临的外部压力与内部危机,促进政府决心推行现代化运动,“走上一条以经济赶超为核心的国家现代化道路,同时也走上了一条以政府为主要推动力量的法律变革道路。”(16)

这种自上而下的促进模式的最大优势在于政府的推动和扶持可以保证基础薄弱领域各种建设力量的充分投入和有效供给,克服市场失灵,最有可能在短时期内实现快速启动和跨越式发展。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着缺陷。一是价值目标偏离。政府的促进决策主要是根据宏观形势和发展目标制定的,而社会主体乃至全社会的公共需求难以有效表达。囿于偏好和有限理性,政府关注的视线可能会与社会视线偏离,容易陷入“纸上谈兵”的境地,并诱发对法治基本价值的注意力倾斜,最终导致提高促进型法律的实现难度和加快发展的成本。二是欲速则不达。尽管促进型法律以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指导,但由于自上而下的政治权威干预,很容易导致单纯地、片面地甚至政绩性地追求某一领域的超速度发展或急躁冒进,这对欲促进对象稳步、有序、健康地发展是极为不利的,甚至会走向另一个极端。三是公权力危机。在中国当前的语境中,以政府为推动力量的法律促进机制(可以理解为法治的一部分)可会导致“异化”。有学者指出,“原来是法治锋芒所指的对象,竟成为推动法治现代化进程的主导力量,原来是权力受法治限制的政府,凭借所谓的‘正当性’理由,获得了扩大其权力的可能。”(17)如果不能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的规制,那么由政府推动的法律促进机制可能最终只是个“美丽的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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