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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型法律功能的含义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认为,法律功能中的功能来源于社会学研究。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促进型法律功能应该是指,促进型法律作为一种特定系统或部分,在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自身法律系统相互协调以及对社会建设和发展的引导、规范过程中,通过对人的行为及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所体现出的对整个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

一、促进型法律功能的含义

在一定程度上,法学的发达程度往往取决于其基本概念的精确程度,法学研究应该从最基本的法律概念的正确分析着手,而后才能着手构建理论体系,阐释某些基本法理。(1)就一般法理学而言,对法律功能这一基本概念在法解释学的意义上作出精确诠释是十分必要的。“对一个概念下定义的任何企图,必须要将表示该概念的这个词的通常用法当作它的出发点。”(2)因此,语义分析是认识法律功能概念的起点。《现代汉语词典》把“功能”解释为功效,效能,是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在古汉语中,功能一词含义较多。《管子·乘马》曰,“工,治容貌功能,日至於市”,这里是指技能。曹操在《论吏士行能令》一文指出,“太平尚德行,有事赏功能”,这里是指有才能的人。《汉书·宣帝纪》记载,“五日一听事,自丞相以下各奉职奏事,以傅奏其言,考试功能”。这可能是最早的“功能”与现代汉语的意义相同的文献。《牛津英语大辞典》将功能(function)解释为“发挥的作用或履行的职责”。一般认为,法律功能中的功能来源于社会学研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功能主义社会学理论,它将科学系统理论应于社会研究并且认为,整个社会系统存在一种功能上的统一,各个部分都以一定程度的内在一致性而共同发挥作用。“功能概念是指属于总体活动一部分的某种活动对总体活动所作的贡献。一种活动之所以持续下来,是因为它对整体生存是必要的。”(3)

功能概念进入法学视野以来,法律功能就一直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范畴。学界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但一直未对法律功能概念达成共识。在此,我们简要梳理之。(4)西方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或论述主要有:结构功能主义创始人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1902—1979)认为,任何行动体系都可以由四个功能类型或四种功能子系统来进行分析,法律功能也不例外。他把法律功能概括为模式维持功能、整合功能、求达目的功能和适应调节功能。社会学法学理论认为,法学的功能不仅是对法律现象进行认识,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应就法律对社会、对人自身的意义进行评价,以便对法律的功能进行调整,达到不仅制约社会,而且社会也能科学地利用和控制法律的目的。现实主义法学代表人卢埃林(Karl N.Llewellyn,1893—1962)着眼于法律行为的过程,他认为法律功能就是法律工作。法律要实现良好目标,就要保持社会和集体继续生存的最低限度的条件以及实现法律机制的有效性。社会法学家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认为,应从法律的作用任务上研究法律功能问题,他指出法律的任务或作用,并不是创造利益,而只是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德国系统论社会法学家卢曼(Luhmann,1927—1998)从社会功能性分化的角度,把社会分为政治系统、法律系统和经济系统。他认为,一切集体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由法律构成,法律是社会条件的一个基本和无所不在的事实,是社会系统的一种结构,其功能在于调节社会系统的复杂性。此外,当代西方许多法学流派都对法律功能有过直接或间接的论述。

中国法学界对法律功能的研究,是在借鉴西方社会学法学的分析思路和吸取中国词源学营养的基础上展开的。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法律功能的认识始终与法律作用的概念纠结在一起,这种意识形态气息的背后,也暴露出了功利主义的色彩。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或描述主要有:一是功能和作用等同说。这种观点影响很大。孙国华教授认为,“作用和职能所表述的意思十分相近,都说明被研究对象的活动、运作和它对外界的影响。”(5)张文显教授认为,“法的功能即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6)二是功能和作用区别说。卢云教授认为,“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和实效。在一定意义上说,法的作用是法的功能的外化或现实化。”(7)文正邦教授认为,“狭义的法的功能的概念相同于法的作用的概念,广义的法的功能的概念包含着并大于法的作用的概念。”(8)三是法与社会关系说。赵震江教授认为,“法律作为体系或部分,在一定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的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位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造成一定客观后果,并利于实现法律价值,从而体现出自身在社会中的实际特殊地位的关系。”(9)我们认为,法的作用和法的功能是不同的概念。法的作用由法的属性引起和规定,是法的属性在影响社会中的动态表现;而法的功能与法的价值和结构及其变化紧密相联,是法作为系统整体影响和作用于社会的表现。因此,法的功能比法的作用内涵更深刻,其外延也大于法的作用。在本质上讲,功能是一个表示事物之间关系的范畴。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曾指出,“应当从社会现象对社会环境的关系来评价社会现象的有用价值,即我们所说的社会现象的功能。在社会环境引起的变化中,只有适合社会环境所处的状况的变化才是有用的,因为社会环境是集体生存的根本条例。”(10)法律功能体现的是法与社会的关系,即法律存在于社会中,对社会整体发挥着功能。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促进型法律功能应该是指,促进型法律作为一种特定系统或部分,在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依法发展)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自身法律系统相互协调以及对社会建设和发展的引导、规范过程中,通过对人的行为及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所体现出的对整个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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