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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型法律规范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规范一直是法学研究的核心范畴。特别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对法律规范现象所作的本体论研究,不仅形塑了“法律规范”这个意义实体及其效力形态,还使它成为各种智识为掌握法律概念的话语权而较量其中的理论平台。具体到法律规范的研究上,这些“怪癖”表现地更为明显。关于法律规范的含义、分类、结构、表现形式等无不充满争论。本书用语词和统计方法对促进型法律的法律规范做一些简单的尝试。

第五章 促进型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一直是法学研究的核心范畴。特别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对法律规范现象所作的本体论研究,不仅形塑了“法律规范”这个意义实体及其效力形态,还使它成为各种智识为掌握法律概念的话语权而较量其中的理论平台。(1)但是就方法论而言,有一点必须重视,我们习惯的分析实证主义的法律研究,普遍太倾向于对所谓内容的、实质的、内在的、精神的、逻辑的、抽象的研究,借鉴自然法学派的理念后,非要上升到历史的、哲学的、道德的、价值的等层面才够“尽兴”,才够有“高度”,才够有“深度”,我们甚至把这套技术当成是“行业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了我们的“爱好”,形成了我们的学科,成就了我们的“事业”。但是,在我们所谓的“行外人”或者“法外人”的眼光来看待这个“爱好”,也许它有些“怪癖”之嫌。突出的表现在喜好“概念游戏”“文字游戏”;总在自己想象的“逻辑圈”里“创论”“证论”“辩论”,无法形成话语共识;一味地钻在抽象的世界里“发挥”,而对现实的法律世界毫无兴趣等。具体到法律规范的研究上,这些“怪癖”表现地更为明显。关于法律规范的含义、分类、结构、表现形式等无不充满争论。争论本无可厚非,但遗憾的是各路人马各守领地——几乎都是自己划封的领地——摇旗呐喊,虽似“百家争鸣”,但却显“公婆之词,各说各理”之感,而对现实的法律世界却“集体性的麻木”,或仅凭几个“为自己服务”的典型法条就“盲目扩张”,陈辞立论。

笔者认为,在我国特色的法治背景下,对于法律概念采取纯粹的分析实证主义方法研究很难走出“困局”,甚至可能会停在“泥潭里争论”。我们需要一些现实主义的方法,“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2),重新回归到对现实法律(真正的研究对象)的关注,对它们给予一些所谓形式的、具体的、表面的、形象的但却是个性化的、针对性的关注和研究。本书用语词和统计方法对促进型法律的法律规范做一些简单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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