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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法条文与促进法规范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认为,受传统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的影响,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不能一一对应,一个法条可以包含数个法律规范,一个法律规范也可以体现在几个法条中。

(二)促进法条文与促进法规范

芬兰哲学家冯·赖特(Georg Henrik Von Wright,1916—)曾指出,人们借助概念来认识世界,并将认识结论表达为语句,根据认识世界具体事物的不同属性,可以把语句分为“陈述性语句”和“规范性语句”。(11)前者是对客观世界的描述,后者则是对应然世界的判断。法律规范就是通过“规范性语句”来表达的,“规范性语句”也构成了法律条文的主体,而法律条文正是法律规范的外在形式。当然,在促进法律条文中,仍然有“陈述性语句”,它并非法律规范,有可能成为法律规范的前提条件,主要用来描述法律目的、概念及法律生效时间等,如《就业促进法》第1条关于立法目的规定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第2条关于中小企业界定的规定等。法律条文不同于法律规范,前者是后者的表现形式,而后者是前者的体系存在;前者是一种法律性的语言,以特定体系加以排列,而后者构成法的秩序,蕴含着一种内在精神。一般认为,受传统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的影响,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不能一一对应,一个法条可以包含数个法律规范,一个法律规范也可以体现在几个法条中。就促进法而言,由于其产生较晚且体系不健全,促进法条文需要结合本法的其他条文甚至是其他法的条文才能形成适用,特别体现在其有紧密联系的法律的衔接上,如《农业技术推广法》之于《农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之于《教育法》以及整体促进法之于民事法、行政法刑法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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