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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立法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69年,联邦德国颁布《就业促进法》,该法对职业培训及保留工作岗位的促进构成了德国社会调控政策的首要措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主要促进措施包括:一是劳动市场研究、职业咨询和职业介绍。《就业促进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邦德国政府经济和社会管理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

(二)就业促进立法

德国一直以社会福利国家著称。促进就业一直是德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46)1969年,联邦德国颁布《就业促进法》,该法对职业培训及保留工作岗位的促进构成了德国社会调控政策的首要措施。《就业促进法》的主要目的是“在整个经济、社会政策的范围内争取达到、保持较高的就业水平,不断改善就业结构,以避免、减轻或消除因失业给国民经济及个人利益带来的不利影响”。(47)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要求“政府必须肩负秩序政策的责任”,而“国家为了防止繁荣转变为萧条,要负责实现宏观经济目标”。(48)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联邦和各州的各级劳动局应当将就业促进作为首要任务,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下列目标:既要避免失业、低劣性就业,又要防止劳动力短缺;保障、改善从业人员的职业流动;防止、减轻或消除因技术发展或经济结构变化给从业人员带来的不良影响;促进身体、精神或心理残疾人员的职业安置;取缔带有性别特征的培训岗位和劳动市场,促进在普通劳动市场条件下难以安置的妇女的职业安置;促进中老年雇员或其他在普通劳动市场条件下难以安置的人员的职业安置;改善地区和经济行业的就业结构;杜绝非法就业,维护劳动市场秩序。(49)从这个目标体系可知,在促进社会就业过程中,德国政府采取的“维护和扩大社会保障以及实现社会公正的措施,并没有妨碍或取消社会机制发挥作用”。(50)

《就业促进法》规定的主要促进措施包括:一是劳动市场研究、职业咨询和职业介绍。联邦和各州的各级劳动局获取劳动市场情况的可靠信息分析、经济结构的转变或新技术的引进动态,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职业咨询和介绍。二是职业培训。在一定情形下,联邦劳动局采取职业培训促进措施时,应保障有关参与人员的必要生活待遇并承担职业培训的必要费用如听课费、交通及住宿费等。三是保持和开发工作岗位。该法针对雇员和雇主规定了很多用以保持和开发工作岗位的促进性措施,主要包括对接受工作岗位的促进、对工作岗位开发的促进、对个别经济行业的促进及对个人自谋职业的促进等。四是发放开工不足补助金。(51)补助金可以给雇员保留工作岗位,也可以给企业保留已能掌握熟练技能的雇员。这种做法既符合社会保障和劳动市场政策的需要,也有利于企业发展和经济稳定。(52)

《就业促进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邦德国政府经济和社会管理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这一时期的政府促进发展的行为,普遍采取一系列“尽可能温和的”非强制性的经济行政调控手段,如行政指导、行政契约、公共服务等,来配合财政、税收、货币等政策和强制性法律进行调控,取得了显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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