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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就业工作体系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四、促进就业工作体系

1.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这使公共就业服务的发展有了制度保障。

2.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制度

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劳动预备制度。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培训。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3.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居住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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