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就业工作的地位

就业工作的地位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一、就业工作的地位

1.突出就业工作地位,明确政府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进行考核和监督。

2.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确定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具体分工。

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3.建立政府财政投入的保障机制

为了保证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规范就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并对公共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的资金安排使用提出要求。

在财政投入的保障机制方面,法律提出了以项目带动就业,设立就业专项资金,发展县域经济、引导农业富裕劳动力转移就业等。

以项目带动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设立就业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发展县域经济,引导农业富裕劳动力转移就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4.形成国家促进就业的综合政策支持,确立了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

(1)鼓励各类企业通过兴办产业、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对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的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2)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3)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4)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5)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