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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就业概述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促进就业概述(一)促进就业的概念和目标促进就业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保障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违反促进就业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促进就业概述

(一)促进就业的概念和目标

促进就业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它是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职责,包括制定劳动就业方针,确定劳动就业原则,拓宽劳动就业途径,实施劳动就业计划,设置劳动就业基金,提供劳动就业服务,实施失业保护等。

促进就业的目标是实现充分就业。所谓“充分就业”,是指除没有就业愿望以外的绝大多数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能就业。充分就业并不意味消除失业,摩擦性失业、季节性失业、技术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周期性失业、自愿性失业依然存在,只不过是失业率保持在一定幅度内。国际上公认一个国家的失业率能够保持在4%~5%,即为充分就业。

小资料: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2005年至2009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分别为4.2%、4.1%、4.0%、4.2%、4.3%。(二)促进就业内容

1.国家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职责

《就业促进法》对国家在促进就业中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八个方面:(1)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2)制定实施有利于就业的经济和社会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等各项经济和社会政策,多渠道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3)推进公平就业。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证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4)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匹配;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帮助。(5)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并通过制定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鼓励和支持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以及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和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等措施,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6)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7)开展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工作。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以加强就业的基础管理工作。(8)发挥社会各方面促进就业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用人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

2.保障平等就业,反对就业歧视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公平就业权,反对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对公平就业作出了规定,包括八个方面:(1)明确政府维护公平就业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并制定政策和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2)规范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在人力资源市场中,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往往影响和决定着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权利的实现。依法规范他们的行为,对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至关重要。(3)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同时,对用人单位录用的劳动合同内容作了法律规定。(4)保障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5)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6)保障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同时对其不能从事的工作作了法律限制。(7)保障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8)规定了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时的法律救济途径。违反促进就业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保障特殊群体就业

根据《劳动法》第14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的就业,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特殊群体的就业除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外,其他专门法律如有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特别规定。

4.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

为了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就业促进法》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积极的就业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并按照促进就业的工作要求,规定了政策支持的法律内容。包括以下十个方面: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实行区域统筹的就业政策;实行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实行有利于灵活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实行就业援助制度;实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

5.就业服务和管理

《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政府应当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工作,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发展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及规范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

6.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就业促进法》明确了国家、企业、劳动者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的职责及作用,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以适应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从而促进其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包括五个方面:明确了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的总方针;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的职责;规定了企业在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的职责;规定了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在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的职责;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7.就业援助制度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的就业援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之一,充分体现国家政府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关怀。《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包括就业援助的对象、就业援助的措施、对城市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以及对就业压力大的特定地区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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