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的统计立法

我国的统计立法

时间:2022-02-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统计法》对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和责任以及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各项制度作了明确规定。《统计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统计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对于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以及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统计法》进行了再次修订,并于2009年6月27日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我国的统计立法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为适应统计工作的需要,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并于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统计法》对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和责任以及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各项制度作了明确规定。《统计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统计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对于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以及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使《统计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对《统计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统计法》就统计的基本职能和任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统计调查,统计资料,民间统计调查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统计法》进行了再次修订,并于2009年6月27日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公布的《统计法》分别从统计职能、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国的统计工作作了详细的规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