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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法与“激励法”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显然,本书所言的促进法与倪先生的激励法有共同之处,如两者都是建立在客观存在的法律基础上的;都具有激发、鼓励人们从事一定的行为,以实现、满足一定的需要或愿望的功能等。

(一)促进法与“激励法”(42)

倪正茂先生是国内最先提出“激励法”的学者。他认为,所谓激励法,就是“对人的特定行为实施激励的法律”。显然,本书所言的促进法与倪先生的激励法有共同之处,如两者都是建立在客观存在的法律基础上的;都具有激发、鼓励人们从事一定的行为,以实现、满足一定的需要或愿望的功能等。但是,促进法与激励法的区别也十分明显:其一,从法律主体看,激励法针对是“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社团”,可对发出激励的主体如政府未加考虑;而促进法的主体,不仅包括“人”,还包括促进主体如行政机关等,另外,即使是促进法上的“人”也不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社团,还包括特殊地区、特殊群体,甚至特定的民族。其二,从方式上看,“激励法的激励性,只能论定在‘正激励’的范围内”“负强化”的激励不属于激励法的范畴;而促进法的方式虽然以“正面促进”为主,但认同“负面促进”的功能,即承认“挫折激励功能”(43)和“负强化手段”(44)在促进法中的作用。其三,从价值追求看,激励法只是一种激励行为意义上的构建,无法意指到这种法律的价值或目的层面,研究者也只能停留在“识别”、认可存在或呼吁关注上;而促进法不仅蕴含着行为意义,而且还意指制度意义,本身蕴含着“促进”的价值追求和目的指向。其四,从类型学的角度看,倪先生以法的功能为标准,将法分为“组织管理类法、惩戒类法与激励类法”,这种分类并未建立在历史发展模式的基础上,从倪先生的论述看,他倾向于一种绝对的、严格的、静态的划分;而本书对法律的分类建立在历史发展模式基础上,这种划分是一种相对的、融合的、动态性的分类。其五,从表现形式看,激励法是一个“抽象概念”(倪先生语),目前还没有出台一部名为“激励法”的激励法;而促进法是一个现实的法律概念,据初步统计,目前从中央到地方、从法律到规范性文件等各层次,以“促进法”命名的促进法的数量多达300余部。其六,从语词学或学科分类看,“激励法”已经是心理学、思想政治教育等学科中成熟的概念和方法名称,即指“用来激励的方法”(45),将其直接借来冠以法律类名,极易产生混淆;而“促进法”还未被其他学科广泛使用,加之众多法律名称冠以“促进法”,因此“促进法”基本上已是一个法学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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