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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型法律是立法妥协的产物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促进型法律的用武之地主要是那些基础性、薄弱性或者发展潜力的新领域。因此,立法机关必须正视这一矛盾,从而做出较为平衡的立法决策。在社会发生不可调和的危机时,法律常常会陷于瘫痪,从而为“断裂性调整”让路。这种“断裂性调整”的关键内容就是包括政府——最为重要的主角在内的所有主体可能付出惨重的代价,这是立法者和社会成员都不愿承受的。

(一)促进型法律是立法妥协的产物

促进型法律的用武之地主要是那些基础性、薄弱性或者发展潜力的新领域。而这些领域市场机制往往是失灵的甚至是“负经济”的。在“凯恩斯主义”影响下,政府开始全面干预,并且政府的积极推动与政策引导成为了保障这些领域发展、崛起的关键因素,甚至逐渐演变成最主要的角色。但是,事实表明,上述领域也正是社会变革最为激烈、社会发展力量最为冲突的试验田,政府干预有时会产生消极作用,此时便出现了大量的在经济学上称之为“政府失灵”的现象。因此,立法机关必须正视这一矛盾,从而做出较为平衡的立法决策。无论怎样类型的法律,都会表现出一种保守的倾向。法律的制定会创设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状态,出于自由、安全和预见性的考虑,应当尽可能地避免对该法律进行不断地修改或破坏。但是,“当业已确立的法律同一些易变且重要的社会发展力量相冲突时,法律就必须对这种稳定政策付出代价,因为社会变化,从典型意义讲,要比法律变化更快。”(21)在社会发生不可调和的危机时,法律常常会陷于瘫痪,从而为“断裂性调整”让路。这种“断裂性调整”的关键内容就是包括政府——最为重要的主角在内的所有主体可能付出惨重的代价,这是立法者和社会成员都不愿承受的。无论站在怎样的立场,这些热情开创的主体都不应该为“善意的作为”和“有意义的试验”而承担可能的风险。立法者必须“尽可能地避免对法律进行不断地修改或破坏”,于是便倾向于选择一种带有妥协性的“温和中庸”的法律,这种立法妥协是各种政治集团利益协商平衡的产物,在为促进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的同时,兼顾维护促进主体和各种参与者的积极热情。显然,维护这种热情的一个较为直接、成本较低的办法(虽然不是最好的办法)便是较少甚至不设置法律责任条款,如《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小企业促进法》;或者设置宽容或免责条款,如《科学技术进步法》第56条、《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第47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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