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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现象功能的含义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法的现象功能的含义在现时的法学研究中,法的现象的功能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学者们的关注。法的现象的功能所说明的是由法的结构所决定的,法产生作用的方向和能力。而法的作用,是法对对象的实际影响。比如,伯尔曼等人写道:“法律的社会功能意味着法律着力于维持社会秩序的趋向。”[2]“使用‘法律社会功能’的表述方式,不仅包含了法律的目的,还包含了法律产生非预期结果的重要趋向。”

一、法的现象功能的含义

在现时的法学研究中,法的现象的功能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学者们的关注。“功能”本不是法学学科的术语,而是其他学科的术语,法学借用这一术语是为了表达法律的一种特别属性。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在其与其他学者合编的《法的本质与功能》一书中曾解释道:“我们从生物学中借用‘功能’一词,而不借用数学或其他普遍用语,在这里使用该词是表达多方面考虑到的生命的或有机的过程,在这些过程中有机体得以维持。”[1]伯尔曼等学者在法学中借用这一术语,是因为他们认为社会是一个有机的组织,法律是这个有机组织的一部分,它的一个重要属性是能够恢复、维持和创造社会秩序,而只有借用“功能”一词才能表达出这种有机组织的属性。

法的现象的功能是一个与法的作用相近而不等同的概念。法的现象的功能所说明的是由法的结构所决定的,法产生作用的方向和能力。而法的作用,是法对对象的实际影响。比如,伯尔曼等人写道:“法律的社会功能意味着法律着力于维持社会秩序的趋向。”[2]“使用‘法律社会功能’的表述方式,不仅包含了法律的目的,还包含了法律产生非预期结果的重要趋向。”[3]俄罗斯法学家拉扎列夫认为,“法的职能就是由法的本质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社会意义所决定的,对社会关系所施加的法律影响的主要导向。”[4]法的现象的功能决定于法的结构。法的作用,是法的现象的功能的外化和现实化,是对社会生活产生的实际影响,它既决定于法的结构,也受制于法的作用对象。值得提出的是,这两个术语并不是法律体系构成中的严格术语,所以,在研究中我们也没有必要刻意去对两者作出区分。功能或作用这两个概念,只是我们分析和认识法与社会的一个方面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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