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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律促进机制的模式选择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其二,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市场体系和运行机制正在逐步完善和健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野越来越清晰,社会力量逐渐成为推动法律变革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对应上述思路和步骤,我们认为,当前中国的法治建设在整体上正处在第一阶段,而促进型法律的发展似乎多迈了半步,正处在第一阶段至第二阶段的过渡期。

(四)当前法律促进机制的模式选择

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他们在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22)因此,必须回归到当前中国国情的具体语境上讨论这种促进模式的选择才具有意义。而当前最为重要的具体国情体现在两方面。其一,传统文化中蕴含着的法律促进发展的本土性制度资源较少,直至20世纪90年代末才真正出现国家法意义上的促进型法律。由此,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背景下,便出现了一个真实的悖论,即不得不依赖政府的有力推进却又要承担行政权肆意扩张趋势的风险。其二,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市场体系和运行机制正在逐步完善和健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野越来越清晰,社会力量逐渐成为推动法律变革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基于此,我们认同政府社会互动型的法律促进模式,但是这种模式或者目标的实现不会是直线演进的,更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而应该是一种迂回曲折、间接递进,分步骤、分阶段的路径。具体地说,第一阶段启动法律促进机制时,相关领域的私人效率低于社会效率,主要借助于政府的力量,从宏观上设定促进的目标和方向,完善配套相关法律制度和基础设施,从而培养一种氛围,带动、引导社会主体的关注和参与。第二阶段在营造好利益驱使和格局氛围后,政府的注意力应该逐渐退出制度本身,不直接参与市场行为,而是侧重于调动各种资源,为社会力量的发展提供制度性安排,使后者走上舞台承担使命。第三阶段在政府力量和社会力量大体均衡时,社会的利益诉求和国家的战略吻合,形成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对应上述思路和步骤,我们认为,当前中国的法治建设在整体上正处在第一阶段,而促进型法律的发展似乎多迈了半步,正处在第一阶段至第二阶段的过渡期。现有的立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此加以佐证。促进型法律明确了政府的主导作用,社会其他团体以及公众在这些领域的普遍参与亦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被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定,通过加强社会力量的参与,以寻求政府有效干预与全民参与的有机配合与协调。(23)促进型法律把公众和社会定位于实质性参与主体的位置上,把鼓励和促进公众与社会参与作为法律调控目标能够实现的重要途径。社会主体由过去的“被管理者”转变成“参与者”和“被服务者”,这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促进型立法是一种鼓励公众和社会参与的立法,“从这一点来看,我们如果把促进型立法的出现看作是一场法律革命,也是不为过的。”(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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