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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清政府认为外夷“自戕同类”,与中国并无损害,因此常放弃管辖权,或者有时也依中国法律判决,但实际上仍令外国人“自行处治”。李浩培先生对此问题的客观记述和评析应促使我们不断对中国所面临的国际法问题进行理性的反思和客观的研究。

四、其他法律问题

李浩培先生除有大量学术著述外,还有不少文章虽非国际法专业之作,但与国际法有关。在这些文章中,有一篇《在华领事裁判权发生之原因》,探讨中国昔日不平等的治外法权制度的来由,今天读来仍具启发意义。

根据李浩培先生的研究,在鸦片战争之前,外国人在华的主要是两种人,即商人和船员。在中外商人之间,虽然也有债务纠葛,但在当时并不引起国际管辖权纠纷,因为这种纠葛一般交由商会公断,并不经过官府,而清政府对此类纠纷也没有什么干预的兴趣。但在外国船员和当地百姓之间却屡有刑事纠纷,由于这事关当地治安、国际争议,清政府不能不加以处理。李浩培先生对当时的刑事案件和法权纠纷的史料进行了研究,通过其中11个案件的分析得出了一些结论[33]:

1.民事方面

中外并无法权(即管辖权)纠纷,原因在于上述。

2.刑事方面

可分为三种情况:

(1)外国人为被害人而中国人为被告的案件。清政府认为这事关国体,常对被告严格执行法律,外国人也觉得非常满意。例如1828年发生的福建厦门船主吴滚等人为谋财杀害雇船运输的法国人案件,清廷严令缉拿法办,处理过程迅速公正,东印度公司也表示“值得最高之赞扬”。

(2)被害人和被告均为外国人的案件。清政府认为外夷“自戕同类”,与中国并无损害,因此常放弃管辖权,或者有时也依中国法律判决,但实际上仍令外国人“自行处治”。如1754年发生的英国水手枪杀法国水手一案,英国人要求清政府严惩凶手,而清政府则劝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遭到拒绝后才被迫行使管辖权,而罪犯并未被严惩,次年即获释放。

(3)中国人为被害人而外国人为被告的案件。如果案件并不重大,则清政府也常放弃管辖权,如1820年的英国水手放枪致中国人死伤案件,对被告6人判决杖80,但实际上交由英人处置,并未执行刑罚,也可视为放弃管辖。而如果清政府认为案情重大,如有人命丧失,则会行使管辖权,引发中外争执。

3.中外法权纠纷案件,大多与人命有关,对此被告常被处绞刑。

4.外国人抗拒中国法权的借口,一般是中国法律不良,审判不公,疑犯一旦交出,无一例外地被处绞刑。

从李浩培先生的叙述可以看出,当时的清政府并无国家主权和公共秩序观念,因此对于放弃管辖权也未感不妥。这种情况的发生与中国在近代以前所处的国际环境有很大关系,当时的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不是一种现代意义上的国际关系,而是所谓的天朝朝贡体系。而主权观念的产生则需要以近代欧洲那种平等的民族国家体系为基础,所以放弃管辖权并不被认为是损害本国的司法主权,而行使管辖权同样也不是为了维护主权,在更大程度上是出于天朝体面的需要。

另一方面,从李浩培先生所引案例也可以看出,外国人对当时中国法律不良、审判不公的指责也并非没有道理。古代中国的司法和行政不分,与欧洲传统有很大差异,而轻视程序、轻视疑犯权利、刑罚严酷甚至官吏贪渎糊涂更加深了西方人对中国法律和司法的不信任。

一方对司法主权态度漠然,另一方对中国法律和司法不信任,两者结合在一起自然造就了近代中国治外法权的产生。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够因为其关乎民族独立尊严而只从政治角度谴责西方列强的恃强凌弱,而应该从法律和司法的角度更理性全面地看待这一问题。要知道日本即使在日俄战争后仍维持了西方的治外法权很长一段时间,这个问题除与国家实力相关外,的确还与本身的法律观念和制度密切相关。李浩培先生对此问题的客观记述和评析应促使我们不断对中国所面临的国际法问题进行理性的反思和客观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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