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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促进发展的规制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前所言,美国政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基本上都属于国会授权性立法。美国对政府促进发展的规制主要分为法律规制和司法审查两个方面。一是《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制。美国政府促进发展的正式行政行为一直受到司法的严格控制。自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法院开始对原先被认为不符合复审条件的非正式行政行为,也纳入司法复审和救济的范围,也即非正式行政行为也是行政法的调整和救济对象。

(三)对政府促进发展的规制

如前所言,美国政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基本上都属于国会授权性立法。“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促使政府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实现社会财富的均衡分配,又要符合权力分立制衡及其行使正当性的基本法治理念。”(18)美国对政府促进发展的规制主要分为法律规制和司法审查两个方面。

一是《联邦行政程序法》(19)的规制。在美国行政法上,政府促进发展的法律(促进法)主要可以分为立法性法规、解释性法规和行政裁决性解释。立法性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守《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向公众公开,并负有解释义务,立法性法规具有类似法律的效力,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解释性法规对行政机关没有约束力,则无须遵守第553条的规定,而适用《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2条的规定,同时必须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上公布,否则没有约束力;正式的行政裁决解释则必须遵守《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4—557条的规定,行政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20)

二是司法审查。美国政府促进发展的正式行政行为一直受到司法的严格控制。自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法院开始对原先被认为不符合复审条件的非正式行政行为(有些属于促进性的指导行为),也纳入司法复审和救济的范围,也即非正式行政行为也是行政法的调整和救济对象。此外,《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4条规定,那些初步的、服务性的或尚属中间阶段的行政行为和非正式行为(如政府为企业免费提供统计、商贸、投资等官方消息,以及授予荣誉头衔、功勋奖章等精神性表彰等),在必要情形下也应该接受司法复审。(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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