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假释犯社区矫正的执行

假释犯社区矫正的执行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节主要是围绕假释犯社区矫正执行的特殊性展开论述的。据此,假释犯社区矫正的时间最长达10年。在这种情况下,为及早解除社区矫正状态,假释犯社区服刑人员特别关注社区矫正奖惩,特别是司法奖惩。同时,可以通过一些真实的案例,教育假释犯自觉遵守社区矫正期间的相关监督管理规定,从而避免发生被撤销假释甚至数罪并罚的不利后果。

假释犯是社区服刑人员的五种主要类型之一。

对于不同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往往既具有很多的共同性,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节主要是围绕假释犯社区矫正执行的特殊性展开论述的。

一、监督管理

对假释犯的监督管理,是指根据假释犯的服刑活动进行的行为监督和行政管理工作。在对假释犯的监督管理中,要特别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视进行分类管理

假释犯并不是一个完全同质的群体,在假释犯群体内部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而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应当重视进行分类管理。例如,从所判处的刑期上看,假释犯内部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从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的刑期跨度是很大的,相应地,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和其人身危险性也是存在差异的;从所执行的刑期上看,假释犯内部同样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相应地,其重新回归社会后的适应能力也存在着差异。

因此,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接收假释犯之后,重视对影响他们人身危险性的因素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他们进行适当分类,然后对不同类型的假释犯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从而使他们都能够受到相应有效的监督管理。

例如,一般来说,根据所处社区矫正阶段的不同,社区矫正机构应适时调整对假释犯的监督管理强度:对于处于社区矫正初期的假释犯,应对其保持较高强度的监督管理,以促成他们从监禁状态顺利过度到社区矫正状态;对于处于社区矫正中期的假释犯,应对其保持一般强度的监督管理;对于处于社区矫正后期的假释犯,应对其保持较低强度的监督管理,以促成他们从社区矫正状态顺利过渡到完全自由状态。

(二)重视进行适时奖惩

在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中,根据考核结果对假释犯进行适时奖惩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与其他类型的社区服刑人员相比,假释犯不仅有较长时间在监所服刑的痛苦经历,而且还要在社区中接受较长时间的社区矫正。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据此,假释犯社区矫正的时间最长达10年。在这种情况下,为及早解除社区矫正状态,假释犯社区服刑人员特别关注社区矫正奖惩,特别是司法奖惩。因此,在对假释犯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应当重视进行适时奖惩,对表现好的假释犯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适时奖励,对表现差的假释犯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适时惩罚,从而调动他们接受社区矫正的积极性,增强社区矫正的效果。

(三)重视发挥家庭作用

家庭在假释犯的监督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早日与家人团聚是大多数犯罪人积极表现、争取获得假释的重要精神动力。

由于假释犯长期在监所服刑,与家庭相脱离,因而他们在假释后特别希望能够重建家庭关系,享受家庭的温暖。对经过监所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假释犯,家庭成员应当谅解并接纳他们。如果家庭成员对其不管不问,甚至断绝家庭关系,就有可能激起他们“破罐子破摔”的绝望情绪,并很可能在这种情绪的影响下进行激情性的违法犯罪行为。

实践表明,假释犯的社区服刑表现与其亲属的态度有密切关系,亲属对假释犯所受到的刑罚惩罚持有正确的认识,并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教育管理,则假释犯的社区服刑表现就比较好,反之,则社区服刑表现就会差一些。因此,最大限度地发挥家庭的积极作用是假释犯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内容。

基于此,社区矫正工作者要重视发挥家庭在假释犯社区矫正中的积极作用,说服、动员、鼓励假释犯的家庭成员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假释犯的监督管理工作,监察、督促假释犯遵纪守法,顺利渡过社区矫正期间。在此,基于对假释犯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的困难性考虑,在将来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时,可以建立假释保证金和保证人制度,强化家庭成员等对假释犯的监督管理责任,保证假释犯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假释犯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

(四)重视创新监管手段

监管手段对于监管成效具有重要影响,对于假释犯的监督管理来说,应特别重视创新监管手段。随着社区矫正的发展,可以预见的是,假释犯在社区服刑人员中所占的比例将会不断提高。传统的定期汇报、见面、走访等监管手段已经无法满足对假释犯的监管要求,特别是假释犯在社区矫正期间,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县、市或迁居,由于假释犯回归社会后面临着生活、就业等各方面的压力,外出打工谋生的现象较为普遍,而此时传统的监管模式恐怕难以发挥作用。因此,有必要探索运用信息通讯等技术手段,创新对假释犯的监管方法,提高矫正工作的科技含量。随着社区矫正的深入,有些地方进行了这方面的尝试。例如,“司法e通”社区矫正管理系统在江苏、四川等省份被广泛地运用。

二、教育矫正

教育矫正,是指利用各种方法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发生积极转变的工作。在对假释犯的教育矫正中,要特别重视下列方面:

(一)重视开展道德法制教育

开展道德法制教育,是对假释犯进行教育矫正时需要重视的内容之一。由于假释犯长期与社会脱离,道德意识弱化,法制观念淡薄,因而需要社区矫正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法制教育。一方面,应重视开展道德教育,不仅要让假释犯了解道德规范(特别是道德新规)的内容,而且要教育他们形成自觉遵守道德规范的态度和习惯;另一方面,应重视开展法制教育,不仅要让假释犯了解法律(特别是新颁布的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和保护性规定,而且要让他们深刻认识到所犯罪行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教育他们形成守法观念和依法办事的态度。同时,可以通过一些真实的案例,教育假释犯自觉遵守社区矫正期间的相关监督管理规定,从而避免发生被撤销假释甚至数罪并罚的不利后果。

(二)重视进行文化技术教育

进行文化技术教育,是对假释犯进行教育矫正时需要重视的内容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力就业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而就业市场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文化技术的竞争,没有文化技术或没有一定文化技术的人在当今社会中往往很难立足。

由于假释犯普遍存在文化素质不高、职业技能水平低下的问题,因而需要社区矫正机构有针对性地进行文化技术教育。一方面,应重视进行文化教育,让假释犯(特别是那些经历了长期监狱服刑生活的假释犯)学习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新颖的文化知识,如新的经济形势的知识,从“司法e通”产品是中国电信在3G无线网络和GPSone定位技术的基础上为司法系统量身定做的一套行业信息化解决方案。它结合了定位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满足司法矫正工作的信息化需求。“司法e通”推出的抽查人机分离的功能,在确保矫正人员和被定位手机不分离的前提下,对矫正人员的手持终端进行定位和互发短信,方便了矫正工作者对矫正人员的实时位置查询和信息交互,实现对矫正人员的有效的区域监管、越界告警、越界惩罚等,区域监管范围实现室内和室外的全覆盖,区域监管情况自动纳入考核管理,并提供考核依据。

结合社区矫正的特点,将繁琐的社区矫正工作文档进行电子管理,推出了安置帮教、思想汇报、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等功能,实现便利的档案管理和报表管理,有效提升工作效率。实现了对矫正人员的集中学习、公益劳动、思想汇报、奖惩登记、请假登记、警示告知等情况进行自动评分、累计统计,并可以通过平台下发教育文件、教育通知、劳动通知、心理咨询等。

而使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应重视进行技术教育,帮助他们掌握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新颖的技能,如使用计算机和网络的技能,提高他们自主就业的能力,使他们能够依靠自己的技术在劳动力市场上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业。

(三)重视加强心理矫正工作

加强心理矫正工作,是对假释犯进行教育矫正时需要重视的内容之一。由于假释犯长期在监所服刑,个性心理和社会心理等的正常发展受到阻碍,假释犯中存在消极自卑、沟通障碍等心理问题的现象较为普遍。其中,犯罪标签的负面效应是导致假释犯出现这些心理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犯罪标签理论是西方犯罪学中的一种理论,该理论认为,越轨并不是个人行为的固有性质,而是他人运用法律规则惩罚越轨者的结果,所谓的越轨者只不过是一个被贴上犯罪标签的人,越轨行为也只不过是被他人如此标定的行为。

对于假释人员来说,“假释犯”这种称呼本身就是一种标签,包含着隔离和排斥的情绪,说明假释人员仍在服刑期内,其罪犯的身份并没有改变。假释犯在犯罪标签负面效应的作用下,不仅会产生消极自卑等不良情绪,而且还可能会产生对负面形象的自我认同,从而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此外,假释犯在假释出狱后,还可能面临着家庭变故、经济困难等不利的生活环境,这对他们的心理也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需要社区矫正机构重视加强心理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利用社区矫正非监禁性的优势,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调动周围高等学校、医疗机构等资源,帮助开展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通过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假释犯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从而促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

城东司法所助136名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后,社区矫正工作从单一的行为矫正拓展到心理矫正。目前已有136名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

李某,1988年因流氓、强奸罪被判死缓,1993年改为无期徒刑。经过反省,在1995年减为有期徒刑18年,之后又先后减刑3年1个月,2008年被转为假释。在他重新鼓起勇气去面对生活的时候,弟弟被查出患有尿毒症。当他想帮助弟弟捐出自己的一个肾时,又查出自己有肝病。这一切让李某心灰意冷,丧失了生活的热情。针对李某的这一心态,心理老师在谈话中运用支持、直接影响和探索—描述—宣泄等直接治疗技巧,为李某提供必要的情绪宣泄的机会,以减轻李某内心的冲突;充分尊重李某,使李某觉得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想法及感受;动员他的家人配合做好其心理转化工作,又从生活上给予帮助。渐渐地,李某的心情开朗起来。如今已在驾校学习了驾驶技术,准备跑出租。虽然还有很多的困难要面对,但李某脸上有了笑容。当有人问起他对社区矫正的看法时,李某深有感触地说:“我要感谢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像我这样的人在社会上别人都看不起,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没有嫌弃我,还给了我生活的勇气和信心。我要用自己的双手创建美好生活,遵纪守法、远离犯罪。”这只是海陵司法局城东司法所开展心理矫正工作的一个方面。

现在,海陵司法局城东司法所聘请了泰州职业技术学院的倪亚兰、吴煜辉和吴歌三位心理咨询师,采取个体辅导和集体辅导,电话预约与定期活动的方式,对40多名社区矫正志愿者进行辅导。同时,注重个案心理矫正,通过一对一沟通、心理测试、向矫正对象周围的人了解矫正对象心理,制订心理矫正方案。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情况,配之以管理矫正和劳动矫正等教育手段,把因触犯刑法而获刑的人员教育、改造成为能积极为社会服务的有用之人。

(四)重视组织社区公益劳动

组织社区公益劳动,也是对假释犯进行教育矫正时需要重视的内容之一。相对于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而言,假释犯的犯罪行为往往给社会带来了更为严重的危害,他们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为了体现社区矫正应有的惩罚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假释犯参加公益劳动,并保持一定的劳动强度,让他们在公益劳动中增强认罪悔罪意识,补偿给社会造成的损失。

三、帮困扶助

帮困扶助,是指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生产、生活与发展问题和困难的工作。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困扶助中,对假释犯的帮困扶助显得尤为重要。从监狱释放的最初阶段,是一个各种问题和困难交织在一起,短时间内全部涌向假释犯的困难阶段。这是因为,在监狱服刑期间,犯罪人的吃、穿、住、行等事务,都由监狱负责,犯罪人自己只要遵守监狱规章和监狱工作人员的指示,就可以“衣食无忧”,除了没有行动自由外,他们不用考虑其他的生活事务。但是,在出狱后的最初阶段,不仅他们自己的吃、穿、住、行等事务需要他们自己解决,而且还要重建家庭关系、社会关系和谋求就业,对于假释犯而言,其中的每一方面事务都不容易处理,都有可能面临极大的困难。

因此,需要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对假释犯的帮困扶助工作。

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对假释犯的帮困扶助工作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重视消除负面定型

消除负面定型,是对假释犯进行帮困扶助时需要重视的内容之一。

所谓负面定型,是指一个群体成员对另一个群体成员的不好的、刻板的印象。这里具体是指社会公众对假释犯群体的不好的、刻板的印象。与其他类型的社区服刑人员相比,假释犯的负面定型问题更加严重。

一方面,从社会公众的角度看,人们习惯于将假释犯曾经的犯罪行为归结于其恶劣的品行和道德,虽然他们已受到了惩罚,但是人们却不容易接纳他们,社会对假释犯的歧视心理仍大量存在,很多人不愿意从事假释犯的安置帮教工作。

另一方面,犯罪标签强化了假释犯的负面定型。从假释犯自身的角度分析,当假释犯被贴上含有负面印象的标签后,假释犯会逐渐产生对标签的认同,会产生标签所包含的负面印象的自我图像。假释犯通常是在其原居住地或者工作、劳动地的基层组织接受监督改造,熟人社会的这种排斥和抵触情绪极易使假释犯产生自暴自弃之感,从而使他们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因此,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对假释犯进行心理矫正的同时,积极引导社区居民消除对假释犯的负面定型,从而为他们顺利回归并适应社会排除心理障碍。

(二)帮助重建家庭关系

重建家庭关系,是对假释犯进行帮困扶助时需要重视的内容之一。

假释犯与其他一直没有离开家庭和社区的社区服刑人员不同,假释犯离开家庭到监狱中服刑的经历,使他们在一定时间内离开了正常的家庭生活,造成正常家庭生活的中断。当他们走出监狱时,就面临着重新适应家庭生活的问题。此时,家庭成员的态度对于假释犯社区矫正的效果具有重要影响,尤其是在假释犯面临来自社会方面的排斥、歧视等压力的情况下,这种影响更为明显。

对于很多假释犯而言,有无正常的家庭关系和家庭生活,往往是决定他们是否再次违法犯罪的关键因素。特别是对于长期服刑之后假释的老年犯罪人而言,建立和维护适当的家庭关系,对于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如果有一个正常的家庭环境和家庭生活,他们就可能在家庭中过守法的生活,服从社区矫正机关的管理。相反,如果没有一个起码的家庭环境,没有正常的家庭关系,他们难以得到家庭的温暖,他们就有可能在绝望的情绪下,进行新的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对假释犯的家庭成员进行适当地教育、引导,帮助假释犯重新建立适当的家庭关系。

(三)重视解决社会保障

解决社会保障,是对假释犯进行帮困扶助时需要重视的内容之一。许多假释犯由于长期在监所服刑,与社会隔离,导致社会适应能力低下,假释出狱后往往难以及时找到工作以维持生计。特别是对于那些老弱病残假释犯,由于没有家属或者虽有家属但家属因不愿承担医疗费用或因所犯罪行恶劣而不愿接收等原因,出狱后往往生活无着落。应当看到的是,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关注。

针对退休人员被判刑后假释的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文件中进行了明确,即退休人员被判刑后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此外,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1月5日公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5条规定,失业登记的范围也包括“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

不过,总体来说,假释犯总是被人为和刻意地安排在社会保障体制的最边缘,在他们假释出狱之后所应该延续和恢复的保障权利总是未被有效地保护。因此,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重视解决假释犯的社会保障问题,积极协调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假释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为特别困难的假释犯提供临时救助和生活帮扶,从而帮助他们维持基本的生活条件。

赖某,是广东省增城市朱村街某村村民,1989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然而,出狱后赖某仍劣性未改,重蹈覆辙,1994年又再次触犯盗窃罪,枝人民法院从重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赖某这回“二进宫”,且从第一次犯罪判4年枝刑,到第二次判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对赖某的心灵来说无疑是重锤一击,也使他对法律之剑的敬畏之情油然而生。在第二次服刑期间,赖某真正端正态度,枳极改造,努力赎罪。在监狱服刑的六七年中,他表现较为出色,共获得表扬8次,23次被评为监区“月度改造积极分子”,曾两次获得减刑。鉴于他诚心改造的现实表现,终于在2010年12月17日被人民法院批准假释,成为朱村街一名社区服刑人员。

赖某假释出狱后,街道社区矫正工作者发现他身体状况欠佳,叮嘱其家人陪同他到广州医院接受全面体检。经医院诊断证实,赖某患有癫痫症,且有脑部萎缩病症,因而听力及视力均受到损害。街道社区矫正工作者除了关切地叮咛赖某注意保重身体之外,更本着社会主义的人道精神,考虑其未成家且身体有病,迫在眉睫的事是解决其生计问题。司法所打算协助赖某申办低保,多次找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民政等部门和村委干部反映、磋商,东奔西跑替赖某申请残疾鉴定。司法所为赖某所做的一切,赖某看在眼里,暖在心头,深知国家对罪犯在采取改造挽救的同时,施以更多的是以人为本的关爱。在司法所的协助下,赖某通过专北鉴定,残疾属智障4级,领取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此后,司法所尽力为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在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关怀和教育下,赖某每次到司法所报到显得更主动,每次向社区矫正工作部门汇报思想情况显得更积极,能敞开心扉与社区矫正工作者分享自己的进步。当赖某知道司法所准备协助他申办低保时,想到以前自己靠盗窃谋财是一种犯罪,如今获得假释返回社会接受社区矫正,理应对人民政府挽救罪犯的良苦用心心存感恩,自己虽然身体有些残疾,但不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仍可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于是,他决心靠劳动谋生养活自己。他的想法得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鼓励和支持。在司法所的大力推荐下,2011年春节后赖某到附近的一间纸箱加工厂当杂工,工厂除付钱外还包伙食。有了一份可以劳动谋生的职业,赖某表现得很勤快,经常早出晚归,且与工友们相处得开心融洽。

司法所根据赖某的现实表现,采取矫正激励措施,决定对他从原来的“严格管理”调整为“普通管理”,同时热情鼓励赖某在矫正期间继续努力,争取早日顺利融入社会。赖某庆幸自己在社区矫正中得到重生,十分激动而又感慨地说:“感谢党和政府关心我,司法所的同志热情鼓励我。这次得到重生,让我认识到遵纪守法的可贵,是社区矫正改造、挽救了我。我以后要更加老实做人、努力做事,使自己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2011年8月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社区矫正人员王某来到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签字领取失业金,她是全省享受这一社会福利的首位假释人员。从8月起的24个月内,王某每月都能领到670元的失业金了。王某激动地告诉记者:“有了政府的这份保障和关心,我生活就更安心了。”

据悉,王某因为交友不慎走上了贩毒的犯罪道路,被判7年有期徒刑。因为积极改造,于2011年2月15日被假释。王某父母年迈,与丈夫离异,工作又没着落。她的困境引起了“娘家人”桥东区司法局的关注。经过调查,桥东区司法局发现,王某在2005年入狱之前,其单位和王某本人已经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达14年,并缴纳了失业保险。王某究竟属不属于国家允许领取失业保险范围人员,桥东区司法局和就业部门纷纷在各自领域寻找依据。经过4个月的努力,最终双方找到了2007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5条第6项规定,失业登记的范围也包括“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这就意味着,接受社区矫正的假释人员同样也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找到依据后,王某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进入程序。2011年7月14日,《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式发到王某手中。8月2日,她到区就业局办理确认签字手续:她将在未来24个月内,按月领取每月670元的失业金。

(四)重视提供就业帮助

提供就业帮助,也是对假释犯进行帮困扶助时需要重视的内容之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社会的市场化程度会更加深入,人们通过市场活动谋生就业的比例会大为增加,而对于假释犯而言,由于他们长期服刑的经历使他们在从事很多职业方面,都会遇到不同形式和程度的障碍,同时由于他们往往缺乏有竞争力的职业技能,因而与其他类型的社区服刑人员相比,常常更加难以适应日益严峻的社会就业市场需求,自谋职业的难度更大。这就需要社区矫正机构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为有劳动能力的假释犯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帮助,提高其就业谋生的能力,同时进行创业帮扶,积极争取就业机会。国家也可以考虑为假释犯建立一定的劳动就业基地,为他们提供短期的劳动就业机会,以更好地帮助假释犯谋生就业。此外,社区矫正机构还可以加强与监所部门的联系,为拟假释的罪犯提前提供就业帮助,从而为他们在假释初期顺利适应社会创造条件。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吉庆巷社区矫正人员赵某某,从成都市少管所假释出狱接受社区矫正后,生活无着落,居无定所,对未来缺乏生活勇气,在顺庆区司法局中城司法所的耐心帮助和教育引导下,使其重树生活信心,并帮助他找了一份月薪900元的临时工作,维持了他目前的基本生活。

据悉,赵某某,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200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11年7月4日从成都市少管所假释出狱接受社区矫正。据了解,赵某某8岁时父母离异,母亲远离家乡到了香港,自己随父亲和爷爷、奶奶生活,爷爷、奶奶于2000年先后病逝,父亲疏于管教,年少无知的他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假释出狱后,其父亲不接纳,他只好暂住到舅舅家里,生活十分困难,对未来缺乏信心。得知情况后,姚所长对其进行了入矫教育,帮助其重树生活信心。考虑到他的实际困难,姚所长多方协调,最后帮他在办事处城管中队找了一份月薪900元的临时工作,维持了他目前的基本生活。同时,又积极做他舅舅的工作,帮助联系了一家驾校学习驾驶技术,为以后自谋职业打下了竖实基础。

通过姚所长的教育帮助,赵某某表示一定牢记领导和社会对他的帮助和关怀,积极地配合矫正工作,安心改造,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为切实做好服刑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避免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浙江省海盐县兴隆司法所加强与监狱方面的沟通和联系,使服刑人员认真接受改造,早日回归社会。2011年6月9日,对浙江省第二监狱刑罚执行科关于兴隆乡某村服刑人员刘某某拟提请假释征求意见的函,深入某村走访调查。

年仅19岁的刘某某家住某村石简槽社,于2008年12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刘某某认罪服法,在监狱认真改造,遵守监规,表现良好,符合法定假释条件。通过走访其直系亲属和其他村民,向某村两委了解情况,得知刘某某幼年丧父,母亲改嫁,没有父母管教的刘某某年纪轻轻便只身外出到浙江省打工谋生,由于没有技术和学历,举目无亲、孤身一人的刘某某在浙江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又受到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青年的影响和诱惑,触犯法律,犯了抢劫罪。刘某某属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情况,为挽救这一失足青年,司法所与刘某某的爷爷签订了社区矫正担保协议书,某村两委也表示接纳这个失足青年,配合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刘某某假释后没有职业,先安置在村合作社,然后再协调解决生计。司法所提前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准备工作后,复函同意监方面的假释意见,接受刘某某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帮助刘某某洗心革面、改过自新,早日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四、假释撤销

(一)假释撤销的条件

撤销假释,是在对假释犯实行社区矫正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之一。

假释撤销关系到假释犯的切身利益,需要具备法定条件才能进行。我国《刑法》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根据上述规定,撤销假释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只要所犯新罪没有超出追诉时效期限,仍应依法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且尚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尚不构成新的犯罪的,亦应按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在社区矫正中,这种类型的撤销假释可能更为常见。

由于假释期间不到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和汇报思想,拒绝接受社区矫正,2011年9月5日,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曾因在监狱服刑期间表现好而被假释的李某某又重新回到监狱,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据悉,李某某是衢州市柯城区人,2003年4月因合同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李某某因为表现较好,2009年8月被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3月3日。走出监狱后,李某某以为自己从此就可以脱离监管,为所欲为了。他既不按时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和司法所报到,也不主动向监管机关汇报自己活动情况、思想情况,甚至监管机关与他联系时,他关掉手机不予理睬。而且,李某某还多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拒绝接受社区矫正。

从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看,撤销假释的条件一般与撤销缓刑的条件相同。不过,也有一些地区对撤销假释的条件作了专门规定。例如,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会签并于2006年8月16日印发的《关于本市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处置办法(试行)》的规定,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1)受到记过处分后,仍有应当予以记过所列情形之一,视为违反公安机关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予以行政拘留的;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的;

(3)受到警告、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后,仍有应当予以记过所列情形之一的;

(4)擅自脱离监管1个月以上的;

(5)非法持有毒品不构成犯罪的以及吸食毒品或注射毒品的。

有的研究者认为,应当对刑法过于严苛和绝对的假释撤销规定作出修改,主张以假释犯具有相当程度的人身危险性为标准重设假释撤销条件。例如,有些研究者提出了这方面的具体建议:

对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公诉还是自诉犯罪,应当撤销假释的条件为新罪或漏罪被判处拘役以上的监禁刑刑罚。其他情形一般不得撤销假释,确应撤销假释的由人民法院裁量。

对假释考验期内违反假释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撤销假释。情节严重界定为:

第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二,违反《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被劳动教养的;

第三,故意实施一般违法行为3次以上,拒不改正的;第四,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3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其他情形一般不得撤销假释,确应撤销假释的由人民法院裁量。

增加撤销假释的替代措施。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尚不需要撤销假释的,可以确定中间形式的处罚形式,在保留假释的同时,对假释犯给予处罚,提出警告,如罚款、禁闭、拘留、责令积极履行义务、延长假释考验期等。原则上说,假释撤销应与假释裁定一样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这不仅关系到假释犯的切身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假释裁定的权威性以及行刑资源的使用效益等方面的问题,上述建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可以作为今后假释撤销相关条文修正的重要参考。

(二)假释撤销的程序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等的有关规定和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区矫正实践,假释撤销的程序一般是:由司法所对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所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书面意见,经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区)司法局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然后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报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撤销假释。

关于假释撤销的程序,有的研究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假释撤销程序:

(1)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假释撤销由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进行。按照“先审后撤”的原则,对照假释撤销条件决定是否撤销假释。

(2)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间出现违反假释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听证程序决定是否撤销假释。听证程序的当事人一方为社区矫正机构,一方为假释犯。为保障程序公正,应当赋予假释犯举证、辩护、上诉等一系列诉讼权利。

由于假释撤销涉及假释犯的重大利益,因而在假释撤销程序中将假释犯作为一个完全被动的客体,是有失偏颇和公允的。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的推进,被假释的犯罪人的数量会逐步增加,假释犯中进行不同类型假释违规行为的人数也会不断增加。因此,作为对假释犯执法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假释撤销工作,其程序也有必要发展和完善,从而使假释撤销工作做到既能准确地执行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又能恰当地保护假释犯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