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缓刑犯社区矫正的执行

缓刑犯社区矫正的执行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一些发达国家中,缓刑毫无疑问是最重要的社区矫正形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相互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缓刑犯社区矫正执行的长效机制。对于社区矫正机构报送的缓刑犯违反禁止令的行为,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缓刑犯对禁止令的遵守情况,也是其社区矫正期间应当予以监督管理的内容之一。

缓刑是产生最早的刑罚制度之一,也是最典型的社区矫正种类之一,还是当代很多国家使用得最多的刑事案件处置方式之一。在一些发达国家中,缓刑毫无疑问是最重要的社区矫正形式。

在我国,虽然缓刑的适用率一直没有发达国家那样高,但它也是社区矫正的最主要的形式。因此,深入研究缓刑制度,对于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是非常重要的。本章主要论述缓刑的整体概况、缓刑适用、缓刑犯的社区矫正这三个领域的问题,其中涉及缓刑的历史沿革、缓刑的特点、缓刑的量刑前调查、缓刑犯禁止令的适用以及对缓刑犯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等具体内容。这些方面的分析和介绍,对于合理认识缓刑制度的特点、发挥缓刑制度的优势、提高缓刑的适用率、保证缓刑的社区矫正效果等,都具有积极意义。

对缓刑犯进行社区矫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此外,如果发生了法定的缓刑撤销事由,则应当撤销缓刑,根据相关原则实行数罪并罚或执行原判刑罚。

一、监督管理

对缓刑犯的监督管理,是指根据缓刑犯的服刑活动进行的行为监督和行政管理工作。在对缓刑犯的监督管理中,要特别重视根据缓刑犯的不同犯罪类型和风险等级,对缓刑犯实行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

在对缓刑犯进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在监督管理方面,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各机关相互配合,完善监督管理体制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相互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缓刑犯社区矫正执行的长效机制。司法行政机关下属的司法所负责对缓刑犯的具体执行,负责日常的监管工作;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的整个执行环节有法律监督的权利,发现有违法情况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确保社区矫正的顺利执行;公安机关对脱管、漏管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缓刑犯,可以采取惩戒措施。对于社区矫正机构报送的缓刑犯违反禁止令的行为,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此外,我国已有个别地方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专门出台了对缓刑犯和管制犯的监管规定,这是对罪犯监管措施从法律上进行的细化,为促进对缓刑犯和管制犯的监督管理工作,奠定了制度化基础。

“缓刑犯必须参加公益劳动;缓刑期间表现好的有望减刑”,“不服监管”的将被依法收监”,这是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正式出台的《关于被判处缓刑、管制人员考察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核心内容。

据悉,这一对缓刑人员加强监管的《办法》,在我国尚属首例。它是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缓刑、管制人员监管措施从法律上进行的细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明则称,这一新措施的出台,是人民法院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益探索,它对完善法律制度、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借鉴意义。

据介绍,缓刑和管制刑是我国刑罚的重要措施。但由于当前一部分农村基层组织相对减弱,部分企事业单位关、停、并、转以及人口流动性加大,因此,强化对缓刑、管制人员的考察管理已逐步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课题。

根据新出台的《办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将联合对缓刑犯、管制犯进行“跟踪”式管理。《办法》要求公安派出所要与基层组织或有关单位成立帮教小组,组织缓刑、管制人员学习或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并进行“跟踪”管理,填表归档备案。

同时,《办法》明确要求缓刑犯、管制犯必须参加公益劳动,规定了缓刑犯、管制犯最低公益劳动时间以及缓刑犯、管制犯每月必须有不低于8小时的集中活动时间。

《办法》规定,对在缓刑、管制期间表现好的缓刑犯、管制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由公安机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减刑建议,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作出决定;对于不服从民警监管,再次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人员,将依法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撤销缓刑,收入监狱并予以严惩。

(二)重视对缓刑犯的分类管理

不同的缓刑犯之间,存在着主观罪过和恶习程度的差别,对他们的管理和教育也应由此不同。为此,可以参照监狱行刑制度中对服刑人员的分类管理和改造模式,对缓刑犯实行分类管理和监督改造。可以将缓刑犯分为三个不同的管理类别:从严管理、普通管理和从宽管理。

在缓刑执行的最初阶段,一般对缓刑犯实施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督促其尽快进人角色,接受管理和矫正教育,积极履行各项义务。经过一定时期以后,根据对缓刑犯监督考察结果的综合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缓刑犯再分别进行普通管理或者从宽管理。以后在缓刑执行过程中,根据监督管理的结果,依分类标准的规定,可以调整对他们的管理类别。

在社区矫正实践中,我国已有不少地方对缓刑犯等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对缓刑犯遵守服刑义务情况的监督

社区矫正机构要加强对缓刑犯遵守服刑义务情况的监督。《刑法》第75条所规定的缓刑犯应当遵守的四项规定,是对缓刑犯的法律约束,是缓刑犯在社区矫正中必须履行的服刑义务。社区矫正机构如果能监管到位,切实保证缓刑犯履行服刑义务,那么,必然会增进缓刑的刑罚执行效果。例如,在会客方面,应对缓刑犯交往人员的范围作出限制,不允许其与有劣迹的人(如同案犯、同类犯罪行为人)进行接触;会客的时间、场所也应有所限定,如不允许其在酒吧、迪厅等娱乐场所进行会客,不允许其在夜间进行会客等。又如,在迁居或者外出方面,应向司法所提出申请,说明外出的理由、时间、地点。对于短暂外出的,告之其在外出期间应定期以电话、书面等方式汇报自己的相关情况;对于长期外出的,可以委托到达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缓刑犯在其辖区内的监督考察工作,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如果是迁居,应该报告迁人的地点、迁居的理由以及有关的房屋状况等,并将执行档案一并转移到迁入地的社区矫正机构,以保证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四)强化对缓刑犯遵守禁止令情况的监督

禁止令是为了保证管制、缓刑的刑罚执行效果,而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宣告的一个决定,它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缓刑犯对禁止令的遵守情况,也是其社区矫正期间应当予以监督管理的内容之一。目前我国个别地方已经把对禁止令的遵守情况纳入到对缓刑犯的监督管理范围之内,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成效。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云南省禄劝司法局为确保禁止令这项新制度得到正确适用和执行,组织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的司法干警加强对禁止令的学习、掌握,以便对新形势下的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更好的教育和监管。

近日,云南省禄劝弈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三名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首次使用了禁止令。其中,李某被判处贪污罪,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李某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中从事经济管理及与财会相关的职务活动。另有同一案件宣判了两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他们被禁止接触同案犯和进入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针对禁止令的首次实行,禄劝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将三名社区矫正对象列为重点矫正对象,且当即制定并发放三份《社区矫正对象禁止令》,详细告知了其权利、义务及违反相关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名社区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基层司法所对其依法监督管理,并告知两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让其参与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教育和监管。同时,禄劝司法局分管领导陈副局长还要求两名未成年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的两个司法所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及时报告两名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落实好禁止令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缓刑犯,应当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依法正确适用禁止令,切实保障和强化管制、缓刑的适用效果,对于进一步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充分发挥非监禁性刑罚在避免交叉感染、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积极、重要、独特功能,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健全奖惩机制,提高监督管理的科技含量

奖惩机制具体包括奖励和惩罚两个方面。奖励分为刑事奖励和行政奖励,惩罚包括刑事惩罚和行政惩罚。健全的、科学的奖惩机制,对于调动缓刑犯接受社区矫正改造的积极性、提高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杜绝人为操控甚至司法腐败,都具有重要的价值。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的近十年间,我国已有不少地方出台了奖惩考核办法,并对奖惩的程序和审批等事项作出了详尽的规定,有力地推动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运作和规范化管理。

此外,在对缓刑犯的监督管理过程中,还应该注重运用科技手段,以提高监管的效率,提升监管的效果,减少甚至杜绝脱管和漏管现象的发生。

二、教育矫正

教育矫正,是指利用各种方法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发生积极转变的工作。在对缓刑犯进行社区矫正过程中,在教育矫正方面,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加强对缓刑犯的教育

在对缓刑犯进行教育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开展下列方面的教育:

1.法制教育。

开展法制教育,是对缓刑犯进行教育矫正的主要内容。通过法制教育,使缓刑犯了解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树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形成依法办事的态度,防止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法制教育的形式不一定局限于讲授,还可以通过组织参观、实地考察等方式,使缓刑犯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

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不少地方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对缓刑犯开展了内容多样、形式灵活、各具特色的法制教育活动,成效显著。

2010年两会期间,为确保辖区内安全稳定,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三项工作重点,刽新监外执行犯监管制度,组织辖区内81名缓刑犯到县看守所接受警示教育。

一是参观监区。

县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与县公安局驻看守所监管大队联合组织81名缓刑犯分批次到监区内参观,深入到在押人员生活、学习、改造三大现场,以监管场所客观真实的情况警示监外执行缓刑犯。

二是在押人员典型发言。

在押人员田某结合自己的犯罪事实、看守所羁押生活等方面作发言,言语中透露出对自由的期许和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悔恨,给缓刑犯以深刻反思。

三是监管大队长进行警示训导。

县公安局驻看守所监管大队大队长殷某某结合自己的监管工作、监外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对81名缓刑犯进行警示训导。

本次警示教育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81名缓刑犯均表示:一定珍惜自己监外执行的改造机会,认真遵守监外执行各项法律规定,悔过自新,积极工作,努力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

江苏省沛县司法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学习《刑法修正案(八)》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对社区矫正的新规定,通过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制订详细的教育纲要,利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达到加强宣传、突出落实的目的。

1.制订教育计划。

针对社区矫正人员较为分散的特点,在各个乡镇的指定地点,进行集中讲解;针对社区矫正人员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的情形,要求讲解人员利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法言法语结合实务案情,使得社区矫正人员听得懂、记得清、做得到;同时,要求讲解人员制订详细的教育提纲。

2.突出学习重点。

结合《刑法修正案(八)》,详细讲解由谁执法、为谁执法、执法内容、违法后果。对于其中的“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重点解读,这样社区矫正人员就能够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3.注重教育效果。

进行“新法”教育的目的是及时宣传了解“新法”,加强对管制犯、缓刑犯等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通过做到宣传得力、教育到位,力促社区矫正人员了解到遵守“新法”利己利人,从而达到管理、教育、预防的目的。

教育社区矫正对象。

2011年10月14日下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新村司法所组织辖区内全体矫正对象进行集中教育学习。将矫正对象许某某因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而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件进行通报,以现实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许某某入矫以来屡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在受到二次警告、一次记过、一次治安处罚后再次吸食毒品,属于典型的不思悔改,最终被依法收监执行。全体社区矫正对象接受教育后,纷纷表示将以许某某为前车之鉴,今后一定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司法所所长在会上对全体社区矫正对象提出三点要求:

一是要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学法、守法意识,时刻牢记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

三是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期间的思想汇报、公益劳动、外出请销假等监管规定,切勿以身试法。

教育会上,司法所工作人员还组织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学习了《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并对其中与社区矫正对象生产、生活相关的条文进行了细致讲解。

1.思想教育。

思想教育,是指对缓刑犯进行的以转变错误认识和增进道德修养为主要目的的教育。

思想教育包括观念教育、道德教育和前途教育等内容。通过思想教育,使还缓刑犯转变错误认识,增进道德修养,形成遵守道德规范的习惯,提高遵守道德规范自觉性。

2.职业技术教育

职业技术教育,是指以帮助缓刑犯掌握必要的职业技术、知识、技能为目标的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包括职业规划教育、技术培养教育和技能训练教育等内容。通过职业技术教育,使缓刑犯掌握从事一定职业所必需的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再次融入社会打下基础。

3.生活教育。

生活教育,是指以帮助缓刑犯掌握必要的生活技能和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为目标的教育。生活教育包括人际关系教育、个人理财教育等内容。通过生活教育,使缓刑犯掌握必要的生活知识技能,养成良好的生活方式,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从而达到预防再次犯罪的目的。

(二)组织缓刑犯参加公益劳动

组织参加公益劳动是对缓刑犯进行教育矫正的一个重要方面,可以体现其对社会的积极补偿,提高其社会责任感,增强其悔罪意识,达到矫正其不良心理、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同时,参加公益劳动,也是补偿缓刑犯对社会和所在社区所造成的损害的一个有益途径,可以争取社区对其犯罪行为的谅解,为早日回归社会创造条件。从已有的社区矫正实践来看,公益劳动在教育矫正缓刑犯、预防其重新犯罪方面的作用还是很明显的

“现在后悔也已经晚了,我只有用一点一滴的实际行动来洗刷自己的过错。”在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的宁红爱心阳光家园残疾人托养中心,正在埋头翻整菜地的缓刑人员李某诚恳地告诉记者,自己要积极参加公益劳动,以实际行动向社会赎罪。

2011年3月,26岁的李某因为交通肇事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期1年执行。为了帮助缓刑人员改过自新,金凤区人民法院近日组织了“与爱同行”帮教活动,包括李某在内的19名缓刑人员来到宁红爱心阳光家园残疾人托养中心,看望这里的老人和残疾人,并帮忙打扫卫生、整修园圃。

自2008年以来,金凤区人民法院经过不断探索、总结和完善,建立了社区评价、帮教回访等17项缓刑帮教运行机制,并且每年定期组织缓刑人员参与社会公益劳动,帮助缓刑人员树立公德意识。3年来,金凤区人民法院运用缓刑帮教运行机制宣告缓刑186人,已有86人考验期满,且无一人重新犯罪。

三、帮困扶助

帮困扶助,是指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生产、生活与发展问题和困难的工作。对缓刑犯进行社区矫正过程中,实行帮困扶助,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做好缓刑犯的社会保障工作

帮助符合条件的缓刑犯解决社会保障,是社区矫正机构的重要职能。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协调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缓刑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籍缓刑犯落实责任田。这样,可以有效缓解缓刑犯的经济压力,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并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对于促进他们遵守法律、服从管理、预防重新犯罪,都具有积极的效果。

(二)帮助缓刑犯解决就业问题

帮助缓刑犯解决就业问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内容。很多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工作,在社会上闲荡,久而久之容易再次走上犯罪道路。他们如果能实现就业,走上工作岗位,则可以很好地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因此,有必要帮助缓刑犯解决就业问题。帮助缓刑犯解决就业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

(1)提供就业信息。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加强与劳动、人事等部门的联系,并与相关用人企业建立长期合作的关系,及时向缓刑犯发布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并为那些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缓刑犯推荐就业单位。

(2)创业资金支持。

为那些具有创业意识、具有一技之长的缓刑犯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就业帮助,社区矫正机构可以联系银行、工商等部门,为创业的缓刑犯提供必要的贷款发放、执照办理等方面的便利。

(3)职业技能培训。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对缓刑犯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掌握有市场竞争力的职业技能,提高其就业谋生的能力,以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三)帮助缓刑犯解决其他困难

切实帮助缓刑犯解决各种生活困难,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方面。缓刑犯在社区矫正期间,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生活困难,有的是暂时的生活困难,有的则是长期性的生活困境。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帮助解决就业问题,实际上都是解决缓刑犯生活困难的重要途径。此外,还应帮助缓刑犯建立、维持甚至恢复正常的家庭生活关系,力所能及地解决他们日常生活中的困难,使他们感受到政府的温暖,树立生活的信心,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矫正对象黄某某因组织偷渡罪被判缓刑,无业。他本人离异,两个双胞胎孩子正在求学,家庭生活极其困难。同属该街的矫正对象赵某某和王某某因病生活不能自理,无生活来源。派驻司法所工作人员刘某某了解到他们的实际困难后,及时向司法所所长汇报并和街道取得联系,得到街道和司法所领导的高度重视。在所长带领下,通过不懈努力,经过多方协调配合,最终为黄某某申请了6个月的困难救助,还为其子女办理了低保;为赵某某和王某某二人申请了救济金,并为王某某落实了户口,切实为他们解决了生活困难。三名社区服刑人员非常感谢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他们的关心和帮助,当他们接过救济款时激动地说:“感谢政府,感谢司法所的全体干警,请你们放心,我们一定积极改造,好好接受教育,接受司法所的监督管理,争取做对社会有用的人。”

河西区越秀路街矫正对象马某被法院判处缓刑,他几次找工作碰壁,产生了不稳定情绪。派驻工作人员李某某及司法所其他工作人员发现问题后及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并广泛联系工作信息,根据他的实际情况,为其办理一次性低保补贴1200元,并且多方协调,帮助马某开办了一个酒业批发供应站,为附近大小饭店供应酒水。有了工作和收入的马某重新树立了生活的信心,他表示感谢党和政府对他的关怀,感谢司法所干警对他的帮助,今后一定积极接受社区矫正,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河西区大营门街矫正对象徐某单亲、无业,生活非常困难。派驻工作人员杨某某及司法所其他工作人员了解这一情况后,一方面经过多方配合给他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并为其父亲也办理了低保,另一方面千方百计帮助他找工作,经过多方协调和努力,为徐某找到了一份在超市做理货员的工作。重拾生活信心的他感激地说:“只有踏实做事,本分做人,才能对得起政府和社会对自己的真心帮助。”

南开区学府街矫正对象金某某年龄较大,丧失工作能力,无经济来源。派驻工作人员高某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在司法所所长的带领下多方联系,使她与辖区内某单位结成帮扶对子,该单位经常不定期地给她送一些生活用品,帮助她解决了一些生活上的困难。为了能长期解决其生活困难问题,高某与街道有关部门联合帮助其申请低保待遇,通过不懈努力,金某某拿到了低保证。她激动万分地说:“还是共产党好,我虽然犯过罪,但是政府没有抛弃我,你们没有抛弃我,我非常感谢你们,感谢所有帮助我的人。”

四、缓刑撤销

缓刑撤销,是指由于出现了法定情况,人民法院将原来的缓刑判决予以撤销,从而执行原判刑罚或者依照有关原则实行数罪并罚的刑罚活动。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具有如下四种情形的,应当撤销缓刑:

(1)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

(2)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3)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4)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

对于前两种情形,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对于后两种情形,则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的撤销,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2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上述前两种情形,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如果原来是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宣告缓刑的,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对原审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撤销后,应当通知原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对于后两种情形,根据《关于对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上述最后一种情形,即“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所谓“情节严重”,根据《关于对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是指:

(1)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

(2)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

(3)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缓刑撤销的案例并不罕见。从各地做法来看,撤销缓刑的事由复杂多样,有的是由于犯罪分子违反了社区矫正的监管规定,有的则是由于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等。当发生法定事由后,及时地撤销缓刑,对于维护缓刑制度的法律权威、发挥刑罚的威慑力、确保刑罚执行效果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2009年5月18日,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收到嘉善县公安局的提请建议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依法裁定对钱某某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原判8个月有期徒刑。这是嘉兴市首个社区矫正对象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魏塘镇的社区矫正对象钱某某,于2008年11月因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本来钱某某应吸取教训,在缓刑考验期内好好接受魏塘镇社区矫正办的监管教育。钱某某被纳入社区矫正后,列为严管对象,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虽然每月能够到司法所报到并汇报思想,但是,钱某某在思想上对缓刑的考验抱着无所谓态度,对赌博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还是经常参与聚众赌博。钱某某在2009年5月7日晚再次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鉴于钱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屡次违反社区矫正之规定,继续犯罪的可能性较大,为了防止钱某某再犯新罪,根据《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经县、镇社区矫正办和公安局建议,嘉善县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对钱某某执行收监。

为此,县社区矫正办发出通报,要求从钱某某被执行收监的情况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落实措施,扎实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和教育。严格按照“社区矫正规范落实年”活动的整体部署以及“查摆问题阶段”的具体要求,重点对有再犯罪倾向、有脱漏管行为、有不服从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实行严格管控;同时,落实社区矫正对象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情况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的有关规定,确保各类重要情况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置。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对不服从社区矫正教育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某作出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的裁定。这是清河区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的首例因不服从社区矫正教育管理而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件。

朱某某,女,因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在2010年12月27日被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缓刑考验期自2011年1月9日至2012年1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朱某某于2011年1月18日到淮海街道司法所办理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自入矫以来,朱某某的思想汇报一直不按时递交,自6月起,连续3个月未交思想汇报,不参加街道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与其电话联系,其也一直敷衍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做其思想工作,未见成效。9月1日,区司法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到淮安市看守所参加集中教育活动,司法所于8月25日就明确通知其参加时间、地点、活动行程,朱某某均表示将按时参加,但是在活动当天朱某某仍然缺席集中教育活动。为此,清河区司法局根据《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先后对朱某某给予警告和记过处分。后来朱某某玩失踪,手机关机,家中无人。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与其无法联系的情况下,从健康路派出所社区民警处得知朱某某因吸毒被清河区公安分局治安拘留。

为严肃法纪,清河区司法局根据朱某某的行为和表现,提出了对朱某某收监执行的建议书送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法院裁决。区人民法院根据苏司通〔2008〕9号《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第51条和高检会字〔2009〕3号《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15条第2项、第4项之规定,结合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的违规表现,对朱某某实施撤销缓刑、执行刑罚并收监执行的裁定,目前朱某某已被收监。

同伙偷车,自己在一旁望风,结果同样受到刑罚。日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被告人陈某在此次作案时,正处缓刑考验期,故其原判缓刑部分被撤销,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现年17岁的被告人陈某,万州茨竹乡人。2008年,陈某因犯抢劫罪,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7月10日晚,被告人陈某与丁某、苏某(均另案处理)在万州玩耍时,丁某提议盗窃摩托车,其余人员均表示赞同。随后,被告人一伙来到万州牌楼农业银行宿舍楼,由陈某在楼道望风,丁某等人实施盗窃,将一辆价值1200元的两轮摩托车偷走。当晚,被告人一伙将摩托车骑往万州龙驹镇。途中,因燃油耗尽,被告人一伙将该车丢弃在路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陈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但由于被告人陈某在此次作案时正处缓刑考验期内,故法院决定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