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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发达国家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及启示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深入分析和比较发达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及其走势, 将为我国中小企业产业政策提供经验借鉴。1953年, 美国 《小企业法》 出台。从财税扶持政策上看, 美国政府通过财政专项补贴、 税收优惠和政府采购三个方面对小企业予以支持。在世界发达国家当中, 日本的中小企业政策堪称最主动、 最稳定、 最完善, 具有鲜明的特点, 值得深入探究。日本重视通过制定完备的产业政策对经济发展进行强力引导,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也不例外。

近些年来, 中小企业在拉动经济增长、 促进就业、 减少贫困、推动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作用, 日渐凸显了其在全球各个经济体中的地位, 证明了它的不可替代性。 作为新兴经济体中最有动力、 最有可能形成比较优势和高附加值的企业群体, 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着诸多经济、 法律以及制度的障碍。 以美国、 日本和德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 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系统协调的扶持政策, 为中小企业发展打造了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 极大地增进了中小企业发展的动力。 深入分析和比较发达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及其走势, 将为我国中小企业产业政策提供经验借鉴。

一、 市场主导型代表国家美国的做法

自20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演变与发展,美国形成了包括法律法规、 行政管理体制、 财税和融资政策、 技术创新、 培训咨询和社会化服务在内的周全的小企业扶持政策体系。这些覆盖广泛、 积极有效的扶持政策体系, 有力地促进了广大小企业的发展。

(一) 完备的小企业法律体系夯实了美国小企业繁荣的制度基础

1953年, 美国 《小企业法》 出台。 随后, 美国相继颁布了《机会均等法》 《联邦政府采购法》 《小企业投资法》 等多部法律,旨在扶持小企业增强技术创新和解决就业的能力, 持续优化小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2010年9月, 为促进经济增长、 增加就业, 美国国会通过了 《小企业就业法案》, 对小企业新增140亿美元的减税、 信贷和其他刺激措施。 美国在漫长的经济发展过程中,通过不断地调整和充实完善, 动态地建立起扶持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体系。

 (二) 健全的行政管理体系保证美国小企业扶持政策得以有效执行

成立于1953年的小企业管理局, 具有重要的沟通协调功能。它既可以制定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又能帮助小企业提高获得资金的机会, 包括提供贷款担保、 风险投资项目等; 它还向小企业提供信息、 教育与培训等方面的帮助; 助力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获得产品或劳务方面的合同。 值得关注的是, 该局还能通过在联邦政府内游说并影响政府决策的方式, 保护小企业的权益。 总之, 小企业管理局提供大多数小企业所需的、 几乎所有方面的服务。 另外,美国还有两个小企业管理系统, 一个是隶属于白宫的小企业会议,一个是隶属于国会的小企业委员会。 包括白宫小企业会议、 国会小企业委员会在内的其他组织和机构, 很多都是通过与小企业管理局合作, 协同发挥作用, 共同为小企业提供服务。

(三) 完善有效的财税与金融支持体系是美国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有力支撑

从财税扶持政策上看, 美国政府通过财政专项补贴、 税收优惠和政府采购三个方面对小企业予以支持。 美国政府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企业, 按照一定比例对其创新发展计划提供资金补助。 如美国国会于1982年批准实施的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 (SBIR), 就让接下来20年时间里的7.6万多个小企业项目受益。1993年批准的小企业技术转让计划 (STTR) 也规定, 联邦部门需拿出0.3%的研发经费, 资助小企业与非营利研究机构的技术转让项目。 美国政府对小企业采取的减少新投资税收、 降低公司所得税率、 加速折旧和科技税收优惠等措施, 也都旨在激励小企业增加科技投入。 美国小企业政策的亮点之一, 就是通过立法规定联邦政府采购应给予小企业23%的合同份额, 并要求大企业将所得政府采购20%的合同份额转包给小企业。 在操作过程中, 小企业管理局会通过 “搁置购买”“拆散购买” 和提供 “能力认证证书” 等手段, 帮助小企业从联邦政府采购计划中争取应有的商品和劳务合同份额。 从融资支持来看, 联邦小企业管理局发挥了主要职能。 它通过担保贷款、 组合贷款、 小额贷款、 创业引导资金和赈灾贷款这五种主要途径, 对中小企业提供资助。

(四) 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美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最强大的保障

广泛的社会参与性, 使得美国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具备全方位、 多层次、 多角度的特征。 包括政府机构在内的各种服务提供者各司其职、 各尽所能、 相辅相成, 共同构成了一个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互有机结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创业类服务机构包括企业和行业自发组织的各类商会、 协会等。 这些以提供灵活、 适用的信息和咨询服务为特长的机构, 如小企业发展中心 (SBDC)、 妇女企业中心 (WBC)、 退休经理服务团 (SCORE) 等, 克服了行政机构服务固有的体制僵化带来的缺陷, 每年都能为超过100万个小企业提供帮助。 技术服务机构以推动创新技术开发利用、 创新成果转化和转让为专长, 为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根据美国 《技术创新法》, 联邦政府商务部设置联邦技术利用中心, 各国家实验室设置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 向小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服务。 为推动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各州政府还建有科技工业园与企业孵化器, 通过提供场所、 资金和服务, 支持创业阶段的小企业及科技人员。[1]

二、 政府主导型代表国家日本的做法

中小企业对战后日本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这与日本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植和支持是分不开的。 在世界发达国家当中, 日本的中小企业政策堪称最主动、 最稳定、 最完善, 具有鲜明的特点, 值得深入探究。

(一) 日本是全球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立法最完善的国家

日本重视通过制定完备的产业政策对经济发展进行强力引导,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也不例外。 在1963年出台的中小企业纲领性法规 《中小企业基本法》 基础上, 先后出台涵盖金融、 技术创新、 税收、 公平竞争、 行业调整和破产防范等在内的中小企业法律法规三十多部, 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2]值得关注的是,日本政府有针对性地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制定合适的中小企业政策, 并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二) 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协调配合的中小企业行政管理体系

日本政府在通产省设置中小企业厅, 为中小企业发展提出方针政策性意见, 组织中小企业联合、 改组、 发展专业协作, 调查与指导企业经营管理, 帮其解决融资难题, 指导企业诊断并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现代化。 地方在商工科下设中小企业指导科, 还设有专家和官员组成的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 他们的主要职能是推动中小企业技术开发, 帮助其开展经营诊断, 促进中小企业之间的联合。[3]

(三) 政府重视通过税收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科技投入

对那些试验研究费用超过其销售额3%或者创业尚不满5年的中小企业, 日本政府给予减免6%法人税或所得税的优惠; 对中小企业用于新技术的投资, 扣除相当于购置价7%的法人税额; 对那些重视节约能源、 利用新能源及回收利用的中小企业, 为其设备折旧提供优惠政策等。 在金融扶持方面, 针对资本市场不尽完善, 中小企业难以从资本市场或风险投资公司获得资金的情况, 日本政府成立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 这其中有包括中小企业金融公库、 国民金融公库、 工商组合中央公库等在内的五家金融公库,和包括互助银行、 信用组合、 信用公库在内的民间中小企业金融机构等。[4]经由这些金融公库, 日本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和保险担保, 为新设立、 经营困难或20人以下的小企业提供无抵押、 无担保小额贷款, 通过发行贴现、 带息或一次性付清利息的金融债券等方式, 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和资金支持。

(四) 日本高度重视加强中小企业人才培养

人才匮乏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之一, 日本政府对此极为重视。 日本主要通过三个方面工作加强中小企业人才培养。 一是奉行中小企业诊断指导制度, 即通过在都道府县的政府机关成立中小企业指导机构, 接受中小企业经营者的申请, 由专业的、 国家承认资格的中小企业诊断人士, 对中小企业进行经营管理诊断, 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是由政府出资创办中小企业大学, 采取非学历教育的方式, 专门为创业者、 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 各地政府机关中的中小企业指导人员、 中小企业团体成员等提供相关培训。 三是重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 如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 商工会、 中小企业协会和中小企业事业团等, 为中小企业培养适用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

(五) 加强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建设

为服务中小企业, 日本建立了相对较为完善的官方、 半官方和民间的社会服务体系。 包括全国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 各都道府的中小企业工会、 联合会、 事业合作社等在内的民间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与中央的中小企业厅一起, 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细致入微的政策咨询、 诊断、 建议、 技术开发等服务和支持。

三、 市场与政府平衡型代表国家德国的做法

德国政府将中小企业视为 “市场经济的心脏、 增长与就业的发动机”, 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工作。 德国长期采取 “限大促小” 政策, 通过加强立法、 严格行政机构管理、 加大财税融资政策力度、建立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措施, 极大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这种政府管理者发挥调控作用与市场化运作紧密结合的中小企业政策成效卓著, 使得中小企业在德国经济体系中的支柱性作用,远比美国和日本等国更为突出。

(一) 德国中小企业立法重在支持中小企业发挥自身优势

德国先后出台了 《中小企业组织原则》 《反对限制竞争法》《反垄断法》 等法规, 维护中小企业在与大公司的市场竞争中发展自身权益和维护其市场地位。 德国立法重视给中小企业找到 “组织”, 如德国的 《公法》 明确规定, 所有企业在申请开业之时, 都必须加入一个商会。 德国政府极其重视职业培训, 《职工技术培训法》 就规定青年人必须参加技术培训, 企业有义务为青年工人提供技术培训岗位。 同时, 拥有灵活制法权的各州市都制定了 《中小企业促进法》 或 《中小企业增加就业法》, 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夯实了法律基础。

(二) 德国重视通过行政机构有效管理确保中小企业法律法规落实到位

成立于1958年的联邦卡特尔局, 是德国扶持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关键机构。 其主旨就是 “限大促小”, 即严格监督禁止大企业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 采取压价或提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打击限制中小企业, 以及禁止大企业的合并和对中小企业的兼并。 德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成立了专门指导中小企业的业务职能部门, 其他有关经济部门也都设置了负责中小企业的机构, 承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任务。 如德国经济技术部的八个业务职能局中, 就包括中小企业局; 成立于1951年的联邦外贸经济信息处, 从事信息搜集、 分析加工和传导, 其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 成立于1999年年底的项目小组, 专为减轻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繁琐手续, 研究如何建立更加高效的系统与程序。

(三) 中小企业财税金融支持政策有较强的高科技和市场导向作用

针对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资金难题, 德国政府采取了一般性财政援助、 促进研发贷款、 改善地区经济结构补贴、 改善环境优惠政策、 职业教育资助贷款、 促进咨询补贴和新建企业资助等七大类财政金融政策。 德国对中小企业的财政金融支持, 有三个做法比较突出: 一是对中小企业融资发挥重要主导作用的担保贴息政策。 德国两大政策性银行, 对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给予幅度为2%—3%之间的利息补贴, 同时政府还为这些银行贷款提供承保损失可达60%的担保。 二是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 德国政府针对中小企业的创业资助力度最大, 一个新创企业经过审查, 一般均可得到企业投资总额18%的政府资助。 待企业投入正常运转, 还能再得到投资总额15%的资助。 联邦政府还设立创新基金 (ERP) 以支持自有资金不足者的创业实践, 并在发生创业风险时由ERP承担80%、 银行承担20%的损失。 三是鼓励中小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的参展支持政策。 德国政府每年拨专款7000万马克, 资助企业参加各类展会以开拓市场,99%的经费都用在中小企业上。 德国政府经济部还雇用专业展览公司帮助小企业布展, 指定德国经济出口管理处负责相关工作的检查落实。 另外, 从税收扶持政策来看, 德国政府于1998年出台了中小企业减税计划, 以保证其拥有更多的自由发展资金。[5]

(四) 德国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十分庞大

德国全国拥有200多家科技服务中心, 另有许多创业中心、 工商联合会、 投资促进会等。 德国共有150多个不同的商会、 协会,他们围绕中小企业需求, 开展各类服务活动。 经过多年努力, 德国逐步形成了以政府部门为龙头、 半官方服务机构为骨架、 各类商会和协会为桥梁、 社会中介机构为依托, 颇具特色的社会化中小企业服务架构体系和网络。

四、 主要发达国家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共同之处

(一) 正视中小企业市场地位, 建立完备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

发达国家重视通过法律来确定中小企业基本政策方向与政府管理原则。 在很多发达国家, 都有一部扶持中小企业的 “圣经” 式法典。 以这样一部中小企业基本法为基础, 各国逐步出台各种或旨在扶持中小企业参与公平竞争, 或激励中小企业从事创业创新与成果转化活动, 或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等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并最终形成一整套完善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 这些中小企业法律主要分三个层次: 一是反垄断和限制大企业对小企业进行排挤与打击的法律。 如美国出台的 《克莱顿反托拉斯法》、 日本颁布的 《独占竞争法》、 德国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等。 二是保护中小企业参与自由竞争并鼓励扶助其自主性的法律。 如美国的 《小企业法》、 德国的 《反对限制竞争法》、 日本和韩国各自的 《中小企业基本法》等。 三是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区域性或专业性法规。 如美国的 《机会均等法》 (1964)、 日本的 《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 法国的 《研究与技术开发指导与规则法》 等。[6]

(二) 重视法律法规落实, 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行政管理机构体系

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 是发达国家和经济体共有的做法。 美国的中小企业管理局是政府独立机构, 在立法、 融资、 技术、 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对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日本通产省设有中小企业厅; 英国在贸工部设有中小企业管理局; 德国联邦政府经济事务部下设中小企业局; 西班牙、 葡萄牙和爱尔兰等国也设有中小企业专职机构; 香港在生产力促进局设有中小企业中心;我国台湾有中小企业辅导处。 这些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包括: 制定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 提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策略等的咨询服务; 传递国内外市场变化和先进技术的信息; 提供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技术培训等服务; 助力小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诸多困难等。 在很多发达国家, 中小企业的申办手续非常简单, 如美国无需审批备案即可, 个人业主制企业的开办甚至无需备案。 德国、法国等对新开办的小企业还提供数额可观的资助。 在对小企业的行政和税收管理手续上, 法国和巴西较为突出。 巴西针对中小企业推出 “方便计划”, 联邦、 州和市三级政府的中小企业服务办事处统一办公, 业主于一天之内即可完成工商、 税务、 环保、 卫生和消防等几十个部门的手续。[7]

(三) 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制定全面的财税金融扶持政策

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瓶颈是一项世界性课题。 从发达国家的做法来看, 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主要包括税收优惠、 财政补贴、 贷款援助和开辟直接融资渠道等手段, 辅之以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制度, 增强企业致力于积累和长期发展的努力。 税收优惠通过向中小企业直接提供资金援助, 扶持中小企业累积自有资金。 许多国家都向中小企业提供比普通税率低5—15个百分点之间的优惠税率,对中小企业创建初期和其产品与服务的出口进行税收减免。 提高税收起征点和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也是常用的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的有效手段。 财政补贴主要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 鼓励中小企业出口和吸纳就业等。 各国对中小企业的财政补贴有限, 并不像税收优惠那样是普惠的, 它的获得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重在发挥引导功能。 贷款援助是政府针对中小企业最需要资金的时期, 如企业初创立时资金不足、 企业技术改造升级资金缺口、 企业出口信贷需求等。 贷款是中小企业获得外部资金最主要的方式。 鼓励中小企业赴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是少数国家, 如美国、 法国等, 探索开辟股票市场 “第二版块”, 为中小企业, 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开辟渠道。

(四) 协同社会力量, 构建全方位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既量大面广又势单力薄的中小企业, 对社会化服务有着既广泛又具体的需求。 从各种政策、 法律、 信息的咨询, 到人才培养、 投融资服务、 资信评估, 再到市场开发、 国内外技术交流等, 中小企业庞杂的需求仅靠政府机构提供是远远不够的。 许多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各种社会力量的参与, 鼓励他们与政府机构协同促进中小企业服务工作。 美国形成了一个以小企业发展中心、 退休经理服务团、 开发公司、 小企业投资公司及小企业研究所等构成的小企业支持系统; 另外, 美国还有60多个妇女企业中心、17个美国出口援助中心、13个 “一站式资本店” 等, 也为不同领域的小企业提供服务。 日本形成了由国家、 都道府县、 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 商工会、 商工会议所、 中小企业团体会等组成的全方位社会服务体系,可为中小企业提供包括经营诊断、 技术指导、 人才培养和市场信息等诸多服务。[8]另外, 日本还有很多官助或官办民营的中小企业协会组织, 是协助各级官方机构贯彻实施中小企业政策法令、 指导扶持中小企业的重要力量。

五、 主要发达国家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走向

重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成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奉行的一个国家战略。 主要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 一直都在跟随时代和各自经济状况的不同而发生改变。 深入分析这些扶持政策的变化和走势, 极具启发意义。

(一) 从对中小企业的自由放任, 转向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和积极促进

回顾市场经济发展轨迹, 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态度一直在变化, 总体上沿着日益重视的主线一路走来。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各国对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几乎所有企业, 都没有特别的扶持或限制, 任其自由发展。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为防止大企业形成市场垄断, 美国出台了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1890) 和《克拉顿法》 (1914), 这时还没有专门扶持小企业的政策。 经过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 资本主义国家开始认识到中小企业对于吸纳就业、 稳定经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尤其是二战后, 许多国家开始制定中小企业法律法规并成立专门机构, 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和管理。 如美国1953年颁布了 《小企业法》, 成立小企业管理局。 联邦德国也于50年代末开始保护中小企业, 以促进公平竞争市场格局的形成。 二战后的日本更是制定一系列法律并成立中小企业厅, 积极实施针对中小企业的保护政策。20世纪7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危机, 使得各国对中小企业在技术进步和创新上的优势有了全新的认识, 开始更为积极主动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这一阶段的西方主要发达国家, 如美国、 德国和日本, 都相继持续出台了许多扶持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 由此开始, 主要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的认识迈入了全新的时代。

(二) 由片面扶持大企业或小企业发展, 转向重视企业间分工协作、 共同发展

随着各国对中小企业重要性的认识逐步深化, 如何让大、 中、小企业在相互配合中协调共存, 成为各国日益重视的一个发展方向。 主要发达国家不再片面强调大企业或小企业发展, 而是向着重视大小企业合理分工、 协同发展方向转变, 引导并促进中小企业联合, 支持中小企业从技术上融入其所在产业的生产价值链或经营价值链, 与大企业形成高效的分工体系。 如美国大企业就在小企业服务体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很多大企业对小企业的研究和创新活动给予资助, 甚至大企业自身就成立风险投资部门向小企业投资。在美国小企业管理局中, 有来自大企业的在职高级主管, 专门为小企业提供免费的管理咨询。 二战后的日本, 一方面, 采取措施保护扶持中小企业, 并促使其尽快实现现代化, 另一方面, 也加紧促成大中小企业的紧密合作。 进入21世纪前后, 日本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开始自主经营、 独立发展, 并在发展中逐步结成新的联合体。日本政府为加强中小企业横向联系、 鼓励技术创新, 开始将中小企业支持政策从缩小其与大企业生产率差距, 转向支持创新和新创企业, 鼓励中小企业多样化和增强活力。

(三) 由提供直接的政策支持, 转向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

中小企业自诞生之时就存在诸多限制与不足, 需要的社会服务必然也更为广泛而庞杂。 对中小企业发展来说, 政府的政策支持十分必要。 但是全球各国政府都日渐认识到, 在经济和社会事务日益膨胀的当今, 社会力量的参与和贡献, 同样是中小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关键。 当前, 在中小企业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 如美国、 日本、 德国和韩国等, 都在政府的政策支持与引导下, 建立起了包括专门性的政府机构、 各类组织、 社会中介机构和民间自助组织建立的服务机构在内, 以全社会广泛参与为基础, 完善的中小企业服务网络体系。 各服务提供方与政府一道, 相互融合、 有机协调, 为中小企业提供从创业、 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资助, 到各类信息和咨询培训服务等在内, 全面、 灵活并实用的支持, 为中小企业更好地促进经济增长、 吸纳就业、 推动产业技术创新、 消除贫困、 平衡地区经济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四) 由单纯拉动经济发展, 转向更加重视发挥中小企业社会作用

各国政府早期注意到并开始扶持中小企业, 更多的是关注其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 但随着形势的变化, 各国开始日益重视中小企业的社会作用, 并逐步将各自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结合起来。 如德国联邦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 对中小企业就从过去以经济政策为主, 过渡到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并重。 在支持中小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同时, 为实现建立社会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一系列目标, 德国政府还制定了一些社会发展政策。 这些政策与中小企业经营紧密相关, 旨在保证中小企业开业自由、 就业自由、 工资自决, 以及确保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落实、 完善企业委员会组织等。[9]进入90年代以来, 德国更加重视中小企业政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 强调通过中小企业政策的实施推动地区发展、 结构转型、 引领创新和增加就业等。 而美国政府近年来对弱势群体, 如妇女创办小企业, 和少数民族、 贫困落后地区的小企业, 给予了更多的关注, 促进了这些人群和地区就业的改善。

六、 主要发达国家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启示

针对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 “强位弱势” 的事实, 我国于2002年出台 《中小企业促进法》, 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一套政策扶持体系。 各省和地区也根据这部法律, 纷纷出台了促进中小企业的政策、 措施、 发展计划等。 实践表明, 这些政策的出台取得的成效千差万别。 究其原因, 受中小企业相关政策设计理念、 原则、 方法及政策运作机理不够成熟所限, 很多省份和地区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远未达到预期效果。

(一) 理顺并落实各类中小企业扶持和管制法规措施, 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随着中小企业的重要经济和社会作用日益受到重视, 全球经济体均各展所长, 历经半个多世纪的时间, 制定了纷繁复杂的中小企业扶持法律法规。 所有法律法规的目的, 无外乎都是要实现对中小企业高效管理、 促进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实际难题、 为中小企业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等。 然而,任何形式的政府政策出台, 都可能造成小企业沉重的政策负担。 一方面, 对于任何一项政策法规, 小企业通过学习了解并建立法规要求的系统, 都会耗费大量固定成本, 小微企业负担自然更重; 另一方面, 在缺乏专业人才条件下, 小企业管理者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以满足法规要求, 必然要影响其投入企业经营的时间和精力。 这样的情况在许多发达国家同样存在。2000年前后, 在社会各界为小企业减负的呼声下, 美、 英等国政府均从彻查政府职能、 简化报告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入手, 实施了如美国管制灵活法案 (RFA)、小企业管制促进与公平法案 (SBREFA) 等。 但即便如此, 联邦政府不遵守管制法案的情况仍然十分严重。[10]从政府的各类管制政策来看, 许多国家市场准入成本非常高, 这些严格的准入管制并没有必然带来更优质的产出、 更低的污染和更优质的商品。 相反, 这些措施带来更大程度的腐败和更高比例的非正式经济, 各种管制尤其是市场进入壁垒与投资呈负相关。[11]因此, 对于许多转型国家来说,改善政治经济环境, 给予小企业公平待遇, 是促进其发展的关键。[12]多国实践表明, 现代政府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过程中, 往往不是缺少法律法规可供参照和遵循, 而是没有理顺和落实现有中小企业法律法规: 本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而出台的支持政策, 反过来给小企业造成了额外的政策负担; 该进一步予以放宽的各种市场准入,始终被政府看作是保护市场秩序的法宝和利器, 甚至反而因此滋生腐败; 应该加强的环保与安全监管, 被视作妨碍经济繁荣的绊脚石。 加上该落到中小企业身上的扶持政策因种种体制和机制的原因而无法落实到位, 万众期待的支持政策本该发挥的效用就只能大打折扣。 因此对我国来说, 理顺和落实现有的中小企业法律法规, 对那些不具有操作性的支持政策予以清理, 进一步放宽市场进入标准, 加大环保和安全监管, 保证市场竞争公平, 持续改善国内政治经济环境, 不断完善基础设施, 真正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才是更为明智的选择。

(二) 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方式, 增强资金支持的绩效和导向作用

作为世界性的中小企业难题, 融资难一直是困扰吉林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 各类贴息贷款、 专项基金、 税收减免等措施都比较全面。 其中, 美国政府采购向小企业倾斜、 鼓励高科技中小企业赴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等, 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借鉴。 全球化条件下,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加深, 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采购的范围和领域也将逐步向世界放开。 在国际竞争压力不断增强的形势下,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争取政府采购份额的各项政策, 是未来我们应着力解决的问题。 同时, 抓紧完成多个配套领域的工作, 支持中小企业赴资本市场融资, 也是未来我国应该努力的重要方向。 另外, 为高科技中小企业提供更有针对性和引导性的资金支持, 是发达国家中小企业政策一个较为明显的趋势, 这也应成为未来全国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政策的方向,以切实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 提升全国经济创新力。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 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 各类中小企业直接支持计划与政策存在严重的绩效不良。 究其原因, 在于支持项目的设计, 没有做到尽可能利用政府手中有限的资源投入, 以使更多小企业获得成功。 因此, 小企业项目不能设在投资环境较差的地区; 计划应仔细考察现有市场, 靠市场机制驱动, 分辨市场失灵的根源;对外部性较强的企业研发和培训等行为进行补贴时, 应严格透明操作并与结果挂钩。 总之, 政府应着力打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 逐渐避免直接支持对私人产品产生挤出效应, 同时对政策绩效予以系统监控, 以确保控制成本、 发挥效益。

(三) 鼓励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协调配合, 构建合理的企业分工格局

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协调并存, 是现阶段市场经济组织结构的必然和重要特征之一。 以尊重市场选择为前提, 推动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形成各具专长、 协同配合的分工体系, 是各国政府的理智选择。 需防止 “大而全、 小而全” 的盲目建设造成效率低下和资源浪费, 鼓励中小企业发挥 “小而精、 小而专” 灵活应对市场变化和推动创新的专长, 积极寻求与大企业形成合作配套关系。 鼓励大企业突出主业的同时加大外购比重, 培植和扶助与自己配套的小企业, 形成良性互补、 互利关系。 在具体实施中, 政府要做的是防止大企业利用自身在协作关系中的优势地位, 胁迫中小企业接受一些不平等和不公正的合作条件, 以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利益。 在这一点上, 美国政府通过规定大企业必须将所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固定份额转包给小企业, 通过财政金融补助引导科技型小企业发展等措施, 都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我国很多省份和地区, 尤其是正在蓬勃兴起的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 在大中小企业协同配合、 分工协作上, 有很大的文章可以做。 通过制定具有操作性的政策措施,鼓励和保证中小企业参与支柱产业体系与大企业分工协作, 从技术上融入所在产业生产价值链或经营价值链, 才能使各地区经济发展真正焕发活力。

(四) 支持中小企业 “走出去”, 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到来, 信息化席卷全球, 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化, 资本在全球范围内寻求更有效配置。 在这种形势下, 众多市场嗅觉灵敏并拥有创新技术的中小企业, 更有可能走出国门投资海外, 在地区和国际市场开拓中创造利润。 目前我国赴海外投资的中小企业并不多, 未来我们既要重视抓住全球产业转移浪潮吸引外来投资, 更要鼓励自身有创意实力的中小企业走出地区和国门, 开拓更为广阔的区域与国际市场, 为地区和全国经济发展创造崭新的思路。 许多发达国家通过促进中小企业内贸和出口, 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开展进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 鼓励中小企业境外投资、 开拓国外市场。 德国政府在这一点上做得比较突出, 联邦政府重点支持出口企业参加各种展会拓展国外市场。 政府每年拨付资助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的费用, 有99%都花在了中小企业身上。 对资助企业参展, 德国政府有详尽的规定。 一般每个参展企业只需承担每平方米500马克的费用, 其余均由政府补齐。 另外, 政府还支持中小企业在国外设立办事处, 对其在国外办事人员的工资和房租等进行补贴。 参照德国政府的做法, 未来我国除了要继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以创造良好的内部政治和市场环境, 还应重视鼓励中小企业 “走出去”, 通过系统的研究和机制设计, 加大力度扶持有实力的中小企业, 到国内和国际市场上开拓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五) 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逐步完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已经是当今全球各国政府形成的共识。 广泛而多样的中小企业社会需求, 是单靠政府、 企业或社会力量任何一方, 都无法独自完成的复杂任务。 把各种机构、 组织、 团体和协会的力量结合起来, 成为解决中小企业社会需求问题的关键。 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 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的德国和日本等, 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成为各国学习的典范。 我国自2002年 《中小企业促进法》 颁布以来, 各省都采取了很多措施, 加快发展本地区为中小企业提供职业培训、 管理咨询、 信用评价、 创业辅导等服务的各类机构, 积极发挥协会、 商会及工商联等组织的作用。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 各地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仍存在许多有待完善之处, 且远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也仍然任重道远。 必须指出的是, 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的完善, 如同相关法律法规系统的构建一样, 是一个系统、 长期的过程, 同样是“欲速则不达” 的。 只有在整个国家和地区经济政治和市场环境稳步改善,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和实施与反馈机制都得到普遍提升的时候, 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才会 “水涨船高”, 不断完善并发挥应有的服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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