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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基金扶持政策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第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第四节 专项资金基金扶持政策

关于开展2010年度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

(2)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项目的直接建设者或产权拥有者,而非项目的中介机构。

(3)企业作为申报单位时,必须具有相应的项目建设和投资能力,且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4)每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对已获专项资金支持但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单位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

(5)同一项目已获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6)对已由有关部门预算或市建设财力安排的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

1.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本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本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3)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本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4)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本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5)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本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2.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3.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4.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或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本特色产业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200万元以内。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1.资金来源与用途

(1)创新资金来源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专项资金。

(2)创新资金按种子资金、融资辅助资金、匹配资金三种类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增强其创新能力。

2.支持对象与支持方式

(1)创新资金面向在本市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也支持科技人员(包括外省市、海外留学人员)带技术(成果)在沪创办科技型企业。支持的基本条件如下:

①申请项目需符合国家、本市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

②申请企业需在本市注册,具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持有科技经营证书;

③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包括外省市、海外留学人员)须有合法身份的相关证明及学历、专业工作简历,并须具备创新项目的实施能力;

④创新资金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项目,转制研究所项目,高新技术园区、各类孵化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创业项目。

(2)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资金分别以种子资金、融资辅助资金、匹配资金三种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关于种子资金(实施细则另订):

①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和高经济增长性的产品研发、中试项目。

②支持经费一般项目不超过3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1万元。

③探索有偿资助或投转股的项目投入机制。

关于融资辅助资金(实施细则另订):

①旨在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遇到的贷款难矛盾,与银行联手运作。

②单个项目贷款数额原则上下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两倍,贷款期限一般为两年。

关于匹配资金(实施细则另订):

凡列入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原则上按国家资助资金的10%~20%比例给予无偿匹配资助。

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2.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00万元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10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累计5000万元以上;

(4)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5)有至少3个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6)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8)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3.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2条第(1)、第(4)、第(5)、第(6)、第(7)项条件;

(2)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万元以上;

(3)管理的创业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

4.本办法所称的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指主要从事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服务和融资服务,且具有投资能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2条第(5)、第(6)、第(7)项条件;

(2)具有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

(3)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4)正在辅导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50家(以签订《服务协议》为准);

(5)能够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固定的经营场地;

(6)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或委托管理的投资累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5.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享受引导基金支持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

(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的补助方式。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非粮引导奖励资金,具体包括:

(1)建设期贴息。经审核达到标准的示范项目,对其放大生产或技术创新项目的贷款,在建设周期内给予全额财政贴息。

(2)竣工投产后奖励。在示范项目投产后,经验收评估,放大生产后各项指标达到或优于“标准”规定的中试水平,打通工业化生产流程;或在优化生产工艺方面实现突破,达到“标准”规定者,财政将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原则上控制在企业因放大生产或优化工艺所增加投入的20%~40%。

(3)贴息和奖励的项目评审操作办法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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