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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组成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五名至九名组成人员,职数配置的依据是辖区面积大小和人数的多少,一般根据每三百户配备一名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标准确定。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一)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组成人数

村(居)民委员会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完成村(居)民自治任务,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人至七人或五人至九人组成。之所以要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数量作出弹性规定,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村、社区的自然条件及村(居)民的人口数量、居住状况差别也很大,相应地,村(居)民委员会所承担的工作量也就不同。实践中,村(居)民委员会究竟由多少人组成比较合适,主要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便于自治,能够完成各项任务;二是要尽量减轻农(居)民的负担。一般来说,人口多,居住分散,村(居)民委员会承担任务重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多一些;人口少,居住集中,村(居)民委员会承担任务轻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少一些。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便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一般应为单数。

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五名至九名组成人员,职数配置的依据是辖区面积大小和人数的多少,一般根据每三百户配备一名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标准确定。从辖区总人数看,居民委员会要多于村民委员会。这主要是考虑城市人口相对集中,城市社区中单位面积人口数远远高于农村,而且城市社区中除了常住人口外,还有大量的外来人口、流动人口居住,社会管理相对于农村更为复杂。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的负责人可以由社区居民推选产生,也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经过民主程序兼任,同时鼓励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适当增加若干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其配备比例、招聘办法及专业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市(地)级人民政府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实践中,鼓励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经过民主选举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组成结构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各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等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人员构成作出了规定,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落实宪法关于保障少数民族以及妇女等特定主体权利的规定。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要办理村(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并协助基层人民政府进行工作,行使一定的社会事务的管理权,这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我国法律对保障少数民族以及妇女的权利都有特殊规定。宪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这一规定是对宪法等有关规定的具体化。

二是考虑村(居)民自治的实际需求。在我国,多民族居住的村、社区有相当数量。一个村、社区有几个民族的村(居)民居住,各民族的习惯和利益存在一定差异。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如果没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就不便于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不便于村(居)民实行自治。当然,“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以及“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的规定,既包括在汉族占多数的村、社区中应该有少数民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也包括在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的村、社区中,应该有人数较少的汉族或其他民族的村(居)民担任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三)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组成人员的基本要求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根据上述规定,基层组织组成人员应该做到:

1.遵纪守法。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不仅自己要带头学法守法,而且应当组织村(居)民学法守法,遵守并组织实施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居)民委员会作为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必须执行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接受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向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2.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办事公道,就是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办理村(居)民自治事务时要做到合法、合理。合法,就是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合理,就是要讲道理,要符合公认的道德标准。廉洁奉公,就是要做到公私分明,不徇私情,不以公谋私,真正以村(居)民的最大利益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到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一要正确处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二要坚持原则,善于做说服教育工作。

3.热心为村(居)民服务。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任务繁多,但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数量、时间以及精力都有限,因此,从事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必须具备奉献精神。村(居)委会成员热心为村(居)民服务的同时,要有务实的精神,做到一切从本村、本社区实际出发,头脑冷静、脚踏实地,不能光凭热情、好高骛远。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热心为村(居)民服务,需要注意工作方法,做到深入群众,认真了解村(居)民的思想状况和实际需要,还要注意团结群众、依靠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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