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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点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村(居)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村(居)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具有基层性的特点,是基层政府联系广大居民和社区单位的桥梁和纽带。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村(居)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从组织体制上,村(居)民委员会具有组织独立性,由村(居)民选举产生,其权力来源于村(居)民的授权,受村(居)民委托并代表村(居)民行使自治权,接受村(居)民监督。村(居)民委员会既不是国家机关的下级组织,也不是它们的派出机构;与村(社区)内部的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也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问题。在职责权限上,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与本村(社区)村(居)民有关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主要包括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治安维护、民事纠纷调解等。村(居)民委员会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有协助基层政府开展工作的义务,也有权向基层政府反映村(居)民的利益诉求。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委托,可以办理一定的行政事项,但这不属于村(居)民自治的范畴。在权利行使方式上,村(居)民委员会作为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最终目标是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这就决定了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主要是说服教育、正面引导、民主协商等,其作出的决定虽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是不具有强制性。如果村(居)民委员会作出了违背村(居)民意愿的决定,侵犯了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村(居)民就有权通过法定程序撤销村(居)民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第二,村(居)民委员会是群众组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具有很强的群众性。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来自本村或本社区的居民,并由村(居)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受基层政府的任命、委派和指定。村(居)民委员会代表村(居)民行使自治权利,必须维护村(居)民利益,并向基层政府反映村(居)民的意见、诉求和提出工作建议。二是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走群众路线。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只能通过说服教育、民主协商等方式,而不能强迫、命令。遇到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时,村(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不得擅自拍板决定。三是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必须坚持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对村(居)民负责,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三,村(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村、社区层面设立,不存在上级组织,更不存在地区性或全国性的统一组织,它所办理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仅限于本村、本社区范围内,不涉及其他地区。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村(居)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具有基层性的特点,是基层政府联系广大居民和社区单位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村(居)民委员会是服务组织。主要任务是实现城市和农村社区的有序管理,为村民或社区成员服务。村(居)民委员会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村民或社区居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村(居)民的服务需求作为第一信号,把村(居)民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真正把加强和改进工作变成服务村(居)民、造福村(居)民的民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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