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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执法司法问题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业已形成,总体上解决了主要领域有法可依问题。人民法院每年受理大批行政案件,客观形成了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司法监督。人民法院每年办理各类诉讼案件已超过1000万件,而且以10%的速度逐年上升。司法权威缺失,社会难以和谐稳定,而且严重损害、直接矮化执政党的形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业已形成,总体上解决了主要领域有法可依问题。相应地,法律实施的压力更大了,要求更迫切了。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诸多方面,特别是其中的执法和司法,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所在,更是重点、难点所在。几乎每起影响和谐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引发社会诟病的司法个案,都明显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违法不究等情况。解决执法司法问题,除了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司法队伍素质能力,加强宣传思想教育、提高公民遵纪守法自觉性外,最要紧的在于把握有利契机,下决心改革完善有关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以开创执法和司法新局面。

在执法方面,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责任定位,建立执法工作报告制度,探索政府绩效考评新机制,强化司法监督。

执法一般用来指行政执法,即政府实施法律的活动。我国现有236件法律、690件行政法规、8600件地方性法规,绝大部分都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执法活动门类众多,范围广泛,从摇篮到坟墓,无所不涉。一个人一生可以不和司法机关打交道,但不能不和行政机关打交道。目前,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一是存在着部门分割、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法出多门的实际情况,在具体执法实践中衍生出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扯皮执法等现象;二是传统工作方式起着较大作用,如习惯于采用具有临时性、突击性的运动式、会战式的方式方法搞行政执法,忽视行政执法的规范性,程序性,主观随意性大;三是在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领域违法行政相当突出。在建设项目、土地管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管、城镇房屋拆迁等领域,经常暴露出一系列令人触目惊心的问题。

【《老子》春秋·李耳】圣人去甚,去奢,去泰。

【译文】圣人不可偏激,不慕奢侈,不求舒适。

解决这些问题,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依法行政原则,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特别要在体制机制的创新上下功夫:进一步明确政府是法律实施的责任主体。不要一说到执法活动,似乎仅仅是基层执法机关的事情。各级政府除了直接负责法律实施,还担负着为司法机关提供人财物支持保障的职责,在法律实施方面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建立政府执法工作报告制度。各级政府负应当向同级人大报告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执行情况。对一年来执法情况,可以采取专题报告的方式,也可作为年度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进行报告;探索建立衡量政府绩效的法治新机制。及时总结提炼一些地方试行的法治指数或法治指标等作法,实行法治“GDP”,把法律实施情况作为衡量、评判政府绩效的重要标尺;发挥司法监督的特殊作用。人民法院每年受理大批行政案件,客观形成了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司法监督。政府行政机关应当正视并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并从行政诉讼中发现执法薄弱之处,有针对性地予以改正。

在司法方面,要尊重司法规律,通过创新制度措施来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我国正在进入诉讼社会,司法审判对社会关系发挥着日益广泛深入的调整作用。人民法院每年办理各类诉讼案件已超过1000万件,而且以10%的速度逐年上升。在社会对司法寄予更多期待和依赖的同时,司法方面暴露出不少问题,时常成为群众不满、社会热议的焦点。一是司法不公。从刑事司法过程看,司法不公现象存在于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各个阶段。如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该诉不诉或乱诉,滥用自由裁量权、量刑畸轻畸重,不按规定执行假释、减刑和保外就医等。从民商事司法过程看,司法不公现象存在于法院审判和执行诸环节中,如案件质量有瑕疵,违反程序,久拖不决,还有枉法裁判等。二是司法权威不彰。社会上缺乏对司法的必要尊重,不少人包括一些领导干部不相信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一时间涉诉信访堆积如山,而执行难更是一个久治不愈的顽症。三是司法环境不佳。有些当事人通过无理上访给司法机关施压,有的公然威胁、抗拒案件审理和执行,个别人铤而走险。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直接干预司法,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依然严重。

【《周易》】君子以俭德辟难,不可荣以禄。

【译文】君子以节俭为德而避开危难,不可显耀他的禄位。

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大力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高度重视司法在实现依法治国过程中的特殊重要价值。解决好司法公正问题,关键在于尊重司法规律、突出司法特性,落实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办好各类案件。一方面要大力提升司法人员素质能力,另一方面要提供必要且合理的人财物保障;完善涉诉信访案件司法终结机制。将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权赋予司法机关,使之真正发挥定纷止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只要是依法成立的诉讼案件,就要通过诉讼程序去解决,原则上不宜再回流出去解决;探索建立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新路子。对涉及公共资金、财政资金等案件的执行,应当与现行财政体制结合起来进行,可考虑通过资金下拨、上解环节直接从中扣除执行款项。对确属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困难的,则通过普遍建立执行救助基金适当解决之;引导社会成员理解、信任司法;进而尊重司法权威。司法权威就是法律权威,是执政党的权威。司法权威缺失,社会难以和谐稳定,而且严重损害、直接矮化执政党的形象。对司法的态度如何,实际上是法治思维之有无或强弱的试金石。在很大程度上看,司法是法治思维养成的增长点。一些人包括领导干部对司法裁决抱有不必要的猜疑、误解,其实多为不了解、不理解司法活动的实情及其特点所致。这几年平均下来,不服法院一审判决上诉率为10%、申诉再审率不到2%、信访率1%,这表明司法的基本面是良好的、正常的。有关方面应当注意改善、优化司法环境,营造信任司法机关、维护司法权威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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