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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决机制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互不侵犯是国际法一项公认的基本原则,即在国际关系中,任何国家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以及以任何借口,侵犯他国。从国际法的观点来看,霸权主义是对国家主权及其基本权利的严重践踏,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严重破坏。国际司法解决,是由国际法院依照国际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之一是审理国与国之间的争议案件,即诉讼管辖。国际法有助于国际行为的规范化,有助于全球秩序的法制化,它通过国际条约

三、法律解决机制

当代,以《联合国宪章》为代表的一系列重要国际文件,规定和强化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奠定了当代国际法的基础。

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最主要、最核心的原则,从中引申出其他基本原则,后者是主权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主权平等原则的要点是:各国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各国均享有主权的固有权利;各国均有义务尊重他国的国际人格;各国的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受侵犯;各国均有权利选择其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各国均有责任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共处。

互不侵犯是国际法一项公认的基本原则,即在国际关系中,任何国家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以及以任何借口,侵犯他国。

互不干涉内政是国际法公认的基本原则。从历史上的不干涉原则到当代的互不干涉原则,是这一原则的重大发展。它是主权平等原则的引申,因为干涉别国内政,就是不尊重别国主权;要互相尊重主权,真正实行主权平等,就必须互不干涉内政。霸权国家经常利用各种借口,包括利用本国法律,采用各种方式,干涉别国内政。

平等权是主权的主要表现之一,现在进一步向前发展,与互利结合起来,使平等互利成为一项新的基本原则,这是国际法上平等原则的发展。国家间只有讲平等,才能谈得上互利;只有实现互利,才算真正平等。平等互利原则的真正意义,就在于强调国家间的关系,不仅应在形式上平等,而且更重要的是应在实质上平等,尤其在大小、强弱、贫富及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间的平等。这对于经济全球化的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尊重主权平等原则,就必须和平共处,承认发展水平、社会制度、文化传统有差异的国家共存共荣,互尊互利,友好合作,和平相处,以和平方式解决相互间的一切争端,这既是主权国家正常交往的需要,也是维护国际和平、促进世界发展的需要。

反对霸权主义是国际法的一项新的基本准则。从国际法的观点来看,霸权主义是对国家主权及其基本权利的严重践踏,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严重破坏。它造成国际局势的紧张和动荡,威胁世界和地区和平、各国安全与稳定,妨碍了全球公共问题的治理。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国家间发生纠纷或争端时,争议各方均负有用和平方法予以解决的义务,不应诉诸武力和战争。国际争端是国际间涉及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或起因于政治利益与事实的争执,因此,法律解决方式,成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办法之一,它包括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解决。

国际仲裁,也叫公断,是争端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与其选定的仲裁人或仲裁机构裁决的一种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有关各方事先同意接受仲裁决定。国际仲裁是一种自愿的管辖,其性质属于一种准司法行为。仲裁的裁决,属终审性质,对当事国具有法律约束力,争端当事国必须善意执行,但仲裁不具有法律制裁的性质。正因为仲裁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所以,许多国际条约都强调法律性质的国际争端,适用仲裁方式,使之成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重要方式。

国际司法解决,是由国际法院依照国际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这是当今国际上主要的法律解决方式。它也以自愿接受管辖为基础,其判决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与国际仲裁制度不同的是,国际司法机构是常设的,且自愿接受管辖方式有所不同。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之一是审理国与国之间的争议案件,即诉讼管辖。这种管辖权可具体分为自愿管辖、协定管辖和任择强制管辖。自愿管辖是指,当事国就某争端签订特别协定,自愿接受管辖。协定管辖是根据多边公约或就某事件达成的双边协定进行管辖,任择强制管辖,即任意选择的强制管辖,是指曾经声明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国家间发生争端,若一方起诉,另一方必须应诉,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之二是咨询管辖,即应联合国大会,安理会或联合国其他专门机构的请求,提供法律咨询意见。这种咨询意见有权威性,无法律约束力。联合国国际法院由于其本身原因及其他客观原因,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只发挥了有限的作用。此外,欧盟中美洲等设有地区性国际法院,以解决地区性的国际争端。

在微观层次上,联合国主持下缔结的一批多边条约,构成了当代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具体领域的国际规范,维持着国际间最低限度的、正常国际生活必不可少的、有秩序的和平交往,避免大量国际矛盾、冲突的产生和激化,使日常的国际和平生活得以维护。

国际法在安全问题上的作用,除了禁止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外,还表现为战争法对国际战争的限制,即在人道主义基础上限制战争残酷性。战争法是经过各国协议或承认,以条约和惯例的形式,规定交战国之间、交战国同中立国之间关系的原则、制度和规则。战争法规对于战时保护中立国和非交战国的合法权益,实行人道主义和追究战争罪犯的国际责任,有重要作用。全球所有194个国家全部签署加入规范人类战争行为的《日内瓦公约》。这项公约成为现代史上第一个为所有国家接受的条约。《日内瓦公约》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由四部分构成,涵盖战争和占领方方面面的问题,对“战时维护人类尊严和保持人道”作出重大贡献。当代,通过了一系列关于战争法规的条约,就战争行为的道德限制达成下列共识:(1)只有出于联合国宪章所指的“自卫”原则和“集体安全”原则而进行的战争才是正义的;(2)作为战争规范的基础的是,不给他国人民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和死亡,具体表现为战时对平民的保护,不以他们为攻击目标;(3)保护战俘和失去战斗能力的战斗人员,给予人道主义待遇,给予敌方的伤、病人员以某种特殊照顾,在实际战争结束后,战俘应即释放并遣返其本国;(4)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极度残酷的武器,其中包括开花弹、杀伤人员地雷、凝固汽油弹,以及集束炸弹和空气炸弹等,禁止使用有毒、化学和细菌武器,永远禁止各国生产、发展、储备此类武器;(5)禁止核试验;(6)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表达了禁止环境战的意旨。国际法关于战争罪犯个人的国际责任制度,则明确规定了战争罪犯个人责任的原则,以及构成战争罪犯的三种罪行: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

国际法有助于国际行为的规范化,有助于全球秩序的法制化,它通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使各国行为有了是非标准和基本准则,使国际交往在法律框架内正常地进行,并提供一定保障。但是,“与发展比较完善的国内法体系相比,国际法体系仍是一种初级的法律体系。其制定、裁判和实施,都还只有初级的程序和机制。”[4]它主要依赖于自愿遵守。在目前以及未来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国际法并不具有完全的约束力。虽然世界各国都声称按照国际法行事,但是有少数国家,特别是霸权国家,在国际实践中并不严格遵守国际法,有时甚至恣意践踏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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