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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依据就确立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依据而言,应该说几乎每一部实体法都有相应的纠纷解决的相关规定,按照一个抽象性的标准划分比较困难。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二、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依据

就确立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依据而言,应该说几乎每一部实体法都有相应的纠纷解决的相关规定,按照一个抽象性的标准划分比较困难。本文主要按照纠纷解决主体和纠纷的性质分析涉及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法律依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以法院为主体和中心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目前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以法院为主体和中心的,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第一,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为民事诉讼审判和执行的基本法律依据,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处于核心地位,除审判和执行制度之外,对法院调解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人民调解也有原则性规定。《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16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第八章第八十五条至九十一条对法院调解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文件也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相关纠纷的审判和调解作出了规定。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如200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其中第1条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对法院调解工作就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规范了诸如民事调解的范围、民事调解工作参与人员的范围和民事调解书的效力等;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强调人民法院加强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能作用。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文件。2005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强调要加强和完善诉讼调解制度,重视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活动,并且将建立和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2009年《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了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地基本思路,指出应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扩大调解主体范围,完善调解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之间的有效衔接,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机制,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不断完善解决纠纷的诉讼内多元机制和诉讼外多元机制。尤其对于人民法院从立案审查阶段到诉讼阶段广泛采取各种形式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会建立更为多样化和有效性的机制,而且对于促进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和诉讼的有效衔接也有更为切实有效的制度规范。我们相信,这个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会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大大加快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以解决纠纷的特定领域、专门机构为规范对象的法律依据

第一,仲裁法。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裁决体现了仲裁者的意志,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

第二,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专门对劳动争议从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各种途径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建立了劳动纠纷的全方位、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其他领域的纠纷解决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是我国目前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较为成熟的领域。

第三,规范行政纠纷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信访条例等。如信访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由有关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处理。

(三)从不同侧面确立了特定纠纷的解决机制的规范性文件

比如,司法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其中强调了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提出了要巩固、健全、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并且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协会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的机制的规定;国家赔偿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有关国家机关进行国家赔偿的调处机制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专门法律对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

此外,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方面,很多地方人大、政府、法院等部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也都发布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这些对于化解纠纷、解决社会矛盾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如2005年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51],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协商和解、民间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作出了较为详细和切实可行的规定,并对各级各部门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是一个重大的尝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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