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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现状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我国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现状上文已经从理论基础、传统资源、域外经验三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下面主要就中国目前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问题和社会需求进行考察。行政调解属于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附带的纠纷解决功能,有助于行政机关积极主动行政。

一、我国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现状

上文已经从理论基础、传统资源、域外经验三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下面主要就中国目前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问题和社会需求进行考察。由于诉讼手段在纠纷解决中的明显不足,为应对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纠纷,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成为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界的共识,并且从立法、政策、实践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许多具有一定成效的改革和试验。我国目前初步形成了以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司法诉讼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除司法诉讼之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社会性或民间性ADR

第一,人民调解,即通过各种形式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主要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这种多层次的人民调解网络,在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维护社会和谐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

第二,仲裁、公证、律师事务所、社区基层法律服务所等依法设立的自律性机构。近年来一些乡镇、街道、社区成立的由政府或司法行政机关主持或由其资助的专业化司法调解中心或类似机构大量出现,具有一定的纠纷解决功能和价值。[49]

第三,一部分附属于行政机关的社会团体或机构,具有纠纷解决的专业化功能。尽管它们的经费依赖于政府拨款,甚至工作人员可能也属于公务员系列,但在工作职能和法律地位上仍属于社会团体,如消费者协会和劳动仲裁机构等,在实践中其纠纷解决具有较强的权威性,社会认可度较高。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这些专业化纠纷解决机构将会脱离行政机关,成为更加中立性和自律性的专业化纠纷解决机构。

第四,行业性ADR。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行业自治能力的提高,许多行业领域如律师、会计师、医师、金融、房地产、家电、建筑、旅游等行业正逐步建立起行业自治组织,制定或正在制定行业规范,并开始建立起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但是我国的行业自治正处于起步阶段,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过大,真正的行业自律和纠纷解决机制获得认可还需时日。

(二)行政ADR

第一,行政调解。行政调解属于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附带的纠纷解决功能,有助于行政机关积极主动行政。如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过程中对于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赔偿问题的调解。对于处理结果一般采取调解协议的形式,行政机关既是调解人也是见证人,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这种调解在化解纠纷方面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社会认可度,对于纠纷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的裁判权,具有准司法的性质。随着行政法治程度的提高,这种行政裁决逐步被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或直接并入诉讼程序,失去终局性和强制执行效力,但仍然保留一些作为司法诉讼的前置程序,如土地权属纠纷、专利和商标纠纷等。

第三,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具有准司法的性质。行政复议不收费,以书面审查为主,程序简单,具有便民性。行政复议的结论具有一定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但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另外,信访制度也是行政ADR的一种重要形式。

(三)司法ADR

司法ADR也称法院附设ADR,是指在司法机关(法院)主导下的非诉讼解决方式。它是我国司法的优良传统,也是传统诉讼方式的适应现代纠纷解决需要变革的产物,具有争议解决程序的法定性、裁决结果具有强制约束力等特征,是推动社会矛盾解决资源的优化配置的积极选择。国外实践中的司法ADR主要包括诉讼中调解和独立的司法ADR两种形式,我国司法ADR主要表现为行之多年的诉讼中的调解,而独立的司法ADR尚在探索之中。

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审判原则和基本制度,诉讼中调解机制在化解民事纠纷过程中一直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各级法院在实践中开始尝试以多种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诉讼调解,如在法院开设人民调解窗口,法院委托人们调解员、人民陪审员或其它社会组织协助调解等。[50]目前,法院系统正在探讨通过繁简分流和诉讼程序改革,建立立案前调解、审前调解、支持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等一系列制度化措施,形成以诉讼为核心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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