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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法”兼顾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时间:2022-07-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送法下乡与能动司法:“情法”兼顾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正如我们已经分析了的那样,与多数内地乡村不同的是,南海农村的现代化程度较高,可以说已经逐渐告别了“乡土社会”,进入了“后乡土社会”,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动取向也逐渐从“义务本位”迈向了“权利本位”。

三、送法下乡与能动司法:“情法”兼顾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正如我们已经分析了的那样,与多数内地乡村不同的是,南海农村的现代化程度较高,可以说已经逐渐告别了“乡土社会”,进入了“后乡土社会”,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动取向也逐渐从“义务本位”迈向了“权利本位”。针对这种现实,南海区在基层治理中特别强调法律的作用,开展了种种形式的“送法下乡”活动,试图推进基层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然而,与西方占据法治话语霸权的法律形式主义主张不同的是,南海区在纠纷解决实践中强调法律的能动性,特别是情理法的兼顾,致力于构建一种兼顾“情理法”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一)法律与乡村:从“拒斥”到“选择性亲和”

按照费孝通的说法,传统的乡村社会既不是法治社会,也不是人治社会,而是礼治社会,即依靠一套习以为常的道德伦理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而对法律持一种“拒斥”的态度,主张“无讼”,认为“打官司成了一件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够”。[44]这种观念植根于古老的儒家文化及乡土社会的社会结构。孔子有一句名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鲜明地表达了儒家息讼止争、追求无讼的主张。而且,这种无讼的理想还是以乡绅、族长等民间权威的存在为制度保障的,也是以国家司法系统对于民间调解的鼓励为基础的[45]。在传统社会中,国家正式权力只延伸到县,县以下的区域基本靠自治,地方治安、微罪处罚、民事争执等,大都由地方自治或“调处”解决。[46]历史学家秦晖将其概括为“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47]

近代以来,在现代化、法治化等口号的推动下,国家法律逐渐进入乡村,于是就出现了乡土社会与现代法律的紧张关系。在过去的一个世纪中,二者的冲突一直是乡村秩序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费孝通所说的,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没有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48]的状况成为乡村秩序的一个常态。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启动了大规模的法律移植和法律下乡活动,现代法律与乡土社会的矛盾空前尖锐,以至于不少学者开始重新反思和批评我国的简单移植西方法律,然后把这些移植的法律强制推向中国社会的法治化道路。如以苏力为代表的本土资源派提倡我国法治化过程中要善于发现了利用我国的本土资源[49],以梁治平为代表的法律文化派主张法治化过程中要注意中国自身的法律文化传统[50]。一时间,乡村对法律的排斥成为法律与乡村关系的主流话语。

近年来,有学者对这一主流话语发起了挑战,认为现在的乡村已经不再是费孝通所说的“乡土社会”,而是现代社会,因此,乡村与法律的关系,不仅不是相互排斥的,而且现代乡村对法律有着非常强的需求,二者一拍即合,乡村正“张开双臂‘迎法下乡’”。[51]笔者认为无论是“拒斥说”还是“迎法下乡说”,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不完全符合当前我国农村与法律关系的事实。现代法律和乡村社会既有亲和的一面,但仍然存在大量离散的一面,二者的关系是有保留的亲和、不得以的需求和策略性的利用,即“选择性亲和”(elective affinity)。[52]南海的现状进一步印证了这一判断。一方面,在南海,费孝通所指的熟人社会和民间权威已经基本解体,乡村重新处于“原子化”的状态,乡村秩序要靠“礼”、长老、乡绅等非国家力量来维持很难行得通,当发生大的纠纷时,必须需要国家的“出场”。但是,另一方面,农民的传统观念仍然比较顽固地存在着,他们有着自己的正义观,当国家法律提供的正义观与其传统观念相冲突时,他们就拒斥国家法律,甚至用非常极端的方式对抗国家法律。如在“出嫁女”股权纠纷中,他们认同的正义是“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祖祖辈辈的观念都是如此,但现代法律认同的正义则是“男女平等”。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农民坚持捍卫自己的正义观,坚决抵制国家法律的执行,如有村庄集体冲击镇政府,反对官方采取强制手段维护“出嫁女”的合法权益。“出嫁女”股权纠纷之所以如此尖锐,成为长期困扰南海稳定和谐的难题,就在于这两种正义观的尖锐对立。

法律与乡村的“选择性亲和”,对我国基层秩序的构建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农村需要法律,基层治理需要向法治化转型;另一方面,不能机械地执行法律,特别是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更不能把法律“教条化”,而要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在实践中兼顾“情理法”,建立起以法律为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二)送法下乡与基层治理的法治化转型

与其他治理方式相比,法治最大的优点就是其原则的普遍性、规则的公开性、结果的大致可预期性。客观地说,当前我国基层治理的法治化程度还有待提高,基层政府因害怕“出事”而不敢使用法律手段,因法律意识不强而忽视使用法律手段,因法律水平不够而不善于使用法律手段等种种情况都大量存在。正如广东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朱明国所分析的那样:一些干部在应对矛盾纠纷时,特别是应对群体性事件时,“要么乱扣帽子、加剧冲突,要么丧失原则、一味妥协”;还有“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信奉‘能压下就有两下、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妥协就是和谐’、‘花钱买平安’的治理方式”。这些维稳行为方式尽管也可能奏一时之效,但治标不治本,而且助长了“信访不信法”风气,强化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预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动摇了党的执政基础。[53]从长远来看,基层治理的法治化趋势不可避免,基层工作者要像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副书记、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所要求的那样“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思考处理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54]。南海区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1.法律宣传下乡,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

要实现基层治理的法治化,首要工作就是逐渐提高基层群众的法治意识,使他们懂法、遵法、用法。只有他们对法律有了正确的认识,对法治理念形成了一致的认同,政府的依法治理行为才能得到他们的支持。为此,南海区开展了一系列法律宣传下乡活动,如“五五”普法和“法治城市、法治社区”创建,先后被广东省授予首批“广东省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和“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南海还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通过组织学法考试、法律知识竞赛、派送《人民调解法》、《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读本》以及印有普法警句的宣传水杯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此外,南海还开展了“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到2010年11月下旬,全区共有209个村(社区)创建为“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达标率达93.3%,较好地完成了南海区规定的目标任务(90%)。

2.法律服务下乡,让农民共享法治进步的文明成果

随着农村利益关系的复杂化,农民的法治需求越来越高,但相对于城市来说,农村的法治资源很少。为了更好地引导村民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从2010年9月起,南海区开展了以“统筹城乡,法律同行”为主题的全区“法律服务三下乡”活动。南海区在全区全面推开了“法律服务三下乡活动”,把律师法律服务、公证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三项法律服务工作覆盖到了全区每一个乡村,每一个社区,让基层群众享受便利的法律服务。

(1)“律师进村居”。按照佛山市《关于佛山市律师法律服务村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南海区为每个村居均要配备一名律师。律师进村居的主要工作包括,参与村居常年法律咨询活动,为村居组织及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村居组织决策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等。按照规定,律师在接到村居具体法律服务需求后,2个工作日内要予以受理,并提出法律意见;律师随时接受村居组织和群众的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法律咨询并及时予以答复。参与村居法律服务的律师应做好工作日志,做到一村一卷、一事一记、一次一记。此外,律师每周还需定期到村居工作半天,为村居提供法律咨询,每月至少在村居或学校举办一次法治讲座,对村居各种组织和居民进行法律培训。[55]

(2)“送公证下乡”。南海公证处不断完善主动服务体系,以里水镇为试点开展“送公证下乡”服务,在大沥镇开展“我在家门口办公证”系列活动,为基层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公证服务。

(3)“法律援助下乡”。虽然,南海农村地区普遍比较富裕,但仍然存在部分困难群众,“法律援助下乡”使他们使用法律手段争取自己合法权益变为现实。

3.基层行政的法治化

南海区的基层行政中,特别强调依法行政。如在处理“出嫁女”股权纠纷时,尽管相当多村庄在开始时都不认同,但他们坚持按照法律的原则,采取强制性手段维护“出嫁女”的合法权益,对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按“同籍、同权、同龄、同股、同利”(简称“五同”,即户籍性质相同的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相同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年龄相同的股东享有同等数目股数和股份分红)原则进行股权配置,具体依照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章程规定执行,毫不含糊。南海区还特别注重邀请公职律师参与解决纠纷,如在“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保障、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C区建设、丹灶镇政府诉广东天已集团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案件中,政府都请专职律师作为代理人。据统计,仅2010年一年,全区法律服务所参与镇(街道)重大中心工作116项,提供法律咨询2279条,起草法律文书323份,审查各类合同471份,派出工作人员924人次。[56]

(三)诉前联调与能动司法

对法治的强调,并不是单纯强调机械依照法条的判决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从解决纠纷的角度来看,司法的能动性即能动司法非常重要。“能动司法”这一理念来源于20世纪50年代诞生于美国的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曾说:“我们所讲的能动司法,简而言之,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是能动司法的三个显著特征。”[57]他还进一步概括了能动司法的特点:“从司法性质上,强调司法的主动性,有别于原来强调司法的中立和被动性。从司法队伍建设上,在强调法官业务素质的同时,更加强调政治素质。从司法工作方式上,从强调过去的法庭庭审、坐堂审案,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到现在强调高度重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并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58]苏力则认为:“在当代中国语境中,所谓能动司法,大致是指,法官不应仅仅消极被动地坐堂办案,不顾后果地刻板适用法律;在尚处于形成进程中的中国司法制度限制内,法官可以并应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智慧,通过审判以及司法主导的各种替代纠纷解决方法,有效解决社会各种复杂的纠纷和案件,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59]南海区率先探索后在广东全省推广的“诉前联调”就是能动司法理念的一个典型实践。

所谓诉前联解,是指社会矛盾纠纷进入法院时,法院先引导当事人前往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或非诉讼调处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进入法院诉前联调工作室,由法院联合公安、检察、司法、国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联合调解。近年来,南海通过构建“诉前联调”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与区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诉前调解工作联动,在法院立案大厅和人民法庭设立导诉员,指引前来准备立案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先行选择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同时,针对社会矛盾高发的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领域,在法院立案大厅搭建“诉前联调”工作平台,有针对性地邀请劳动、交警、工商联(商会)等部门或组织协助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化解基层纠纷,探索建立起“多部门联动、多途径选择、多手段参与”的“诉前联调”工作机制,快速化解基层纠纷。

制约调解功能发挥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调解的效率问题,南海区通过建立完善的“诉调对接”机制,实行“诉前调解—司法确认—主动执行”相衔接,大大提高了诉前调解的效果。在这一流程中,冲突各方通过诉前调解平息纠纷,通过司法确认固化调解成果,通过主动执行实现群众合法权益。自“诉前联动”机制实施以后,南海各类纠纷解决效果呈现“准”、“早”、“快”、“了”的特点。一是实现了工作联动,对基层矛盾纠纷的信息掌握更加准确;二是实现了就近解决,基层矛盾纠纷的介入与解决更加提早;三是实现了工作衔接,基层矛盾纠纷的消除化解更加快速;四是实现了案结事了,基层矛盾纠纷的调处效果更好。[60]

(四)“大调解”与调解制度的合法性重塑

注重调解的理念植根于中国传统的“和合”文化中,是实体主义的传统中华法系的重要表征,其与西方形式主义法律中“以法律为准绳”、“捍卫每一寸权利”的理念是截然不同的[61]。但自清末以来历次以法律移植为主要特征的“变法”中,调解都顽强的存活下来并得到了新的发展;而且,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这一古老的传统竟然在法治主义一统天下的西方社会能够勃然兴起,并逐渐形成一种ADR(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运动。然而,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是在90年代,人民调解制度在中国却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人们纷纷将解决纠纷的希望寄托于“法律的武器”而抛弃传统的调解。

从社会学的视角来看,人民调解制度所面临的这一尴尬局面是有深刻的结构性背景的,这主要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首先,中国社会从传统的自然经济或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其次,中国基层的社会关系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正是这两方面的结构性巨变,使得这一制度立足的社会基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继而面临着继续存在的正当性诘难,也即哈贝马斯所说的合法性危机。[62]

为了重塑人民调解制度的合法性,南海区人民法院通过建立和完善调解“四项机制”,妥善处理和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收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第一,建立调解激励促进机制。该院以完善案件审判质量效率体系为契机,建立调解工作激励机制,将案件调解、撤诉情况作为评价法官办案质量的一项重要标准。积极开展调解竞赛活动,采取将调解业绩和全年岗位责任目标、年终评先评优挂钩等方法,对调解能手予以奖励。第二,建立全程调解机制。除了注重在审理阶段进行调解外,在立案阶段,该院推行“快捷、灵活、便民、省时”的庭前办案模式,把庭前调解贯穿于送达、保全、开庭前半小时等各个环节中。2007年4月,该院专门出台了《南海法院立案调解规程》,并在立案大楼设置了立案调解室。第三,建立多元调解机制。为建立多渠道的调解网络,该院不断加强与工会、妇联、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部门的联系,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各界人士参加调解。第四,创新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对接机制,各人民法庭积极加强与镇、街人民调解组织的联系,构建高效联动的调解网络,提高调解成功率。

【注释】

[1]郑杭生:《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2007 走向更加有序的社会:快速转型期社会矛盾及其治理》,第7~8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实践结构论的理论视角主张从“二维视野”来对当前中国社会实践所发生的巨大的结构性变化进行“双侧分析”:其一,以现代性的长趋势和大尺度的历史视野,探查和追踪这一历史进程的持续经久、连绵不断的稳定性变化;其二,通过本土社会变迁的具体视阈,把握转型过程中以快波频率交替进行的社会变动,这类变动往往显隐不能却能引发较大的社会震荡。参见郑杭生、杨敏:《中国社会转型与社区制度创新——实践结构论及其运用》,第4~7页,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3]《广东南海新探索:农村土地股份固化分红》,载《第一财经日报》,2011年12月29日。

[4]《广东南海农村综合体制改革 城里人哭着喊着要去农村》,载《中国青年报》,2012年3月8日。

[5]我们在调查过程中,经常听到这样的感慨。

[6]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第4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7]对这一过程的系统分析参见黄家亮:《新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秩序重建——以华北米村为例》,中国人民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亦可参见陆益龙:《乡土中国的转型与后乡土性特征的生成》,载《人文杂志》2010年第5期。

[8]周大鸣:《告别乡土社会——广东改革开放30年的思考》,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4)。

[9]周大鸣:《告别乡土社会——广东改革开放30年的思考》,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4)。

[10]陆益龙,《农民中国——后乡土社会与新农村建设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11]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一卷),第659页,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

[12]阎云翔对这一过程有非常精彩的分析。参见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

[13]黄宗智在《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169~187页)一书中对此类纠纷进行过深入系统的研究。

[14]《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两确权”,落实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的意见》。

[15]贺雪峰:《论熟人社会的竞选——以广东L镇调查为例》,载《广东社会科学》,2011(5)。

[16]如有群众以现在的征地政策比对历史的做法,上访反映征地手续不完备、征地补偿款较低等问题。

[17]郑杭生:《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2007 走向更加有序的社会:快速转型期社会矛盾及其治理》,第19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8]马克思:《雇用劳动与资本》,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9]《佛山市委书记陈云贤谈南海本田事件 劳资矛盾凸显为社会主要矛盾》,载《南方都市报》,2010年7月7日。

[20]佛山市中院法律研究室:《南海法院分析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并提出建议》,载佛山法院网,http://www.fszjfy.gov.cn/program/article.jsp?ID=11952。

[21]《广东南海警方拘捕百余借医疗纠纷闹事者》,载《广州日报》,2007年7月26日,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showtopic=237376。

[22]金明钦:《关于医疗纠纷的几点看法》,载医药卫生网,http://yx.yywsb.com/yx_list_sub.asp?id=853832。

[23]郑杭生:《走向有序与活力兼具的社会》,载《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

[24]郑杭生:《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的新特点及其正确处理》,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6(4)。

[25]周永康:《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 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载《求是》,2010(4)。

[26]裴智勇:《中央政法委要求严肃处理非法代理上访牟利行为》,载《人民日报》2009年8月19日;田先红:《当前农村牟利型上访凸显的原因及对策分析——基于湖北省江华市桥镇的调查研究》,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

[27]贺雪峰:《乡村的去政治化及其后果》,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

[28]郑杭生:《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的新特点及其正确处理》,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6(4)。

[29]汪洋:《以法为纲化解社会矛盾 处理好维稳维权关系》,载《南方日报》,2011年11月8日。

[30]谭海波、蔡立辉:《论“碎片化”政府管理模式及其改革路径——“整体型政府”的分析视角》,载《社会科学》,2010(8)。

[31]参见:谭海波、蔡立辉:《论“碎片化”政府管理模式及其改革路径——“整体型政府”的分析视角》,载《社会科学》,2010(8)。

[32]韩志明:《公民抗争行动与治理体系的碎片化——对于闹大现象的描述与解释》,载《人文杂志》,2012(3)。

[33]周耀虹:《合作共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载《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11(3)。

[34]Christoppher Pollit:Joined-up Government:a survey,Political Studies Review,2003(1)。

[35]《南海年鉴2011》,第180页,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1。

[36]谭海波、蔡立辉:《论“碎片化”政府管理模式及其改革路径——“整体型政府”的分析视角》,载《社会科学》,2010(8)。

[37]Tom Ling:Delivering Joined-up Government in the UK Dimensions,Issues and Problems,Public Administration,2002(4)。

[38]张学伟、邓少君:《创新基层社会管理和维稳体制机制 构筑大综治大调解格局——广东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综治委副主任梁伟发接受中国平安网专访谈广东省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载中国平安网http://www.chinapeace.org.cn/paft/2009-11/02/content_87604.htm。

[39]谭海波、蔡立辉:《论“碎片化”政府管理模式及其改革路径——“整体型政府”的分析视角》,载《社会科学》,2010(8)。

[40]张学伟、邓少君:《创新基层社会管理和维稳体制机制 构筑大综治大调解格局——广东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综治委副主任梁伟发接受中国平安网专访谈广东省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载中国平安网http://www.chinapeace.org.cn/paft/2009-11/02/content_87604.htm。

[41]谭海波、蔡立辉:《论“碎片化”政府管理模式及其改革路径——“整体型政府”的分析视角》,载《社会科学》,2010(8)。

[42]李淦、王凯:《拆围墙 聚合力 综治信访维稳开辟新格局》,载广东政法网http://www.gdzf.org.cn/gdsgzdt/fs/201003/t20100322_83778.htm。

[43]张学伟、邓少君:《创新基层社会管理和维稳体制机制 构筑大综治大调解格局——广东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综治委副主任梁伟发接受中国平安网专访谈广东省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载于中国平安网http://www.chinapeace.org.cn/paft/2009-11/02/content_87604.htm。

[44]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第56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45]日本著名学者滋贺秀三的研究表明,即使纠纷到了法院,法官判决的准则还是总综和考虑情、理、法的因素,而不仅仅是法律条文,这就使得法院的判决与民间的调解具有了某种共同性,也就是说,即使闹到了法院,最终得到的判决结果很大程度上还是与民间调解的结果是一样的,但是与民间调解相比较,诉讼当事人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经济、心理上的代价,还要被衙役压榨剥夺,最后还要受到县官的责骂甚至体罚。这就大大降低了人们兴讼的热情。参见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以诉讼的形态为题材》,载王亚新和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判决与民间契约》,第1~1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46]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社会学视点的探索》,第361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7]秦晖:《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与其变革》,第3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48]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第59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49]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50]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51]董磊明、陈柏峰、聂良波,“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河南宋村法律实践的解读”,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5);应星:《“迎法下乡“与”接近正义”》,载《政法论坛》,2007(1)。

[52]黄家亮:《新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秩序重建——以华北米村为例》,中国人民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

[53]朱国明:《莫让权利维稳变成权力维稳》,载《人民日报》,2012年7月18日。

[54]《善于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化解矛盾——孟建柱在全国新任市县公安局长第二期专题培训班结业仪式上的讲话》,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2-07/18/c_112471418.htm。

[55]《南海年鉴2011》,第191~193页,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1。

[56]《南海年鉴2011》,第194页,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1。

[57]公丕祥:《能动司法: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取向》,载《光明日报》,2010年6月14日。

[58]陈宝成:《法院改革进入“王胜俊时代”》,载《南方都市报》,2009年3月11日。

[59]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载《中国法学》,2010(1)。

[60]《广东南海“诉前联调”模式便民利民受关注》,载广东新闻网,http://www.gd.chinanews.com.cn。

[61]关于法律的实体主义与形式主义的界分,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第138页,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62]参见郑杭生、黄家亮:《论现代社会中人民调解制度的合法性危机及其重塑——基于深圳市城市社区实地调查的社会学分析》,载《思想战线》,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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