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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认识到司法是社会秩序构成的重要基础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当前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中国人享受着他们在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广阔的自由行动空间,但任何自由都是有法律限度的,在现实性上,人们的行为界限受制于司法的社会控制功能。这也就是说,当今的中国社会人们最直接地体悟到的国家权力不仅是行政权,更主要的是司法权。由此看来,如果说法律缺少权威是影响当前中国社会稳定的一个主要因素的话,那么形成这一主要因素的深刻背景则是司法功能的弱化乃至紊乱。

历史上,人类的社会生活与司法现象是直接地结合在一起的。换句话说,司法现象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部分。也正是基于这一历史逻辑,黑格尔在他的《法哲学原理》中将司法归于市民社会之列,认为它不属于政治国家。[14]

【《左传》春秋、左丘明】俭,德之共也;侈,恶之大也。

【译文】节俭,是德行中的大德;奢侈,是邪恶中的大恶。

司法现象的普遍性是因为它与社会秩序存在着内在关联。司法在功能上主要与社会秩序相关,它必须以与社会秩序相契合的方式来发挥作用。虽然在一般的意义上政治系统的各个部分均与社会秩序相关,但司法与社会秩序的联系是最为直接的。“所谓社会秩序,在本质上便意味着个人的行动是由成功的预见所指导的。”[15]司法活动正是这种可预见性生成的渊源,也就是说,司法的可预见性可以最大程度地转化为普遍的行为可预见性。“一项司法行为之所以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是因为它通过对法律的保障来保证了社会秩序,这也许是其他任何行为都无法与之比拟的。”[16]在社会秩序的有机构成中,尽管司法、道德、宗教等诸要素是互动的,但其功能和地位则是不平衡的。司法在社会秩序构成序列中具有特殊功能——人们寻求公正的最后制度化途径。表现为社会对秩序的保障和人们对权利和公正的最后诉求都只有也必然指向司法,而一旦超出现存的司法领域,那必将产生无序的恶果。从历史上看,凡是社会秩序混乱的时代或国家,毫无例外地都缺少一个有效的、具有适应性的司法系统。[17]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深入发展,社会风尚的改观,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一个良性的司法系统。因此执政党一直以来强调的司法改革无疑是诉诸于“源头”的改革策略。

通过向社会拓展正义是司法发挥秩序作用的核心机制。司法同公平、公正、正义、人权这些价值存在着“与生俱来”的联系。与这些价值的内在联系决定了司法作用于社会的方式有:(1)制度和程序正义,包括制度相对诉讼主体的中立性、制度的开放性、制度与社会较强的亲和度、程序的公平、程序的周延及可操作性等;(2)角色正义,包括司法角色的理性人格、法律至上的精神、专业化的知识水平等;(3)实体的正义,包括法庭认定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之间距离的最小化、法律实体规范与“事实”契合的合理化、裁判还原为利益的有效化等。这三种正义形式相互间形成一个系统,其中制度和程序正义具有基础地位。它主要是通过其运行过程中的控制张力和社会化过程来向社会拓展正义;与此相比,角色正义主要是通过法官、检察官等司法角色的行为模式、理性人格来影响社会的,在司法系统中,如果角色的实际行为与社会期待的行为模式相距遥远,那将极大地降低人们的行为预期,从而严重地影响司法的社会秩序功能;而实体正义主要是通过权利的补偿和利益的还原方式来作用于社会。如果权利的补偿欠公平或人们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不能还原,那将是对社会秩序的直接打击。

如果说一个社会缺少自觉的规则,也许对这个社会是无妨的,因为人们仍然有自然所成之习惯可采用,但是,如果社会缺少对规则的“判断”和维护的结构,那么它就失去了社会秩序构成的基本条件。因此,司法系统在本来意义上就是与社会秩序亲和在一起的。在现代社会,司法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凸显,这是因为法律的实现、进而社会秩序的生成和变迁都愈来愈依赖于司法对社会的有效张力。在现实性上,司法与社会每个主体的直接联系是不可想象的,也就是说,法律对社会的实际影响只有通过基于司法所产生的社会张力才能起作用。没有这个张力,或缺乏有效的张力度,法律、社会秩序值都是苍白的。

【《左传》春秋、左丘明】人臣而侈,国家弗堪,亡之道也。

【译文】做臣子的骄奢,国家的财政无法承受,这是一条亡国之路啊。

维护社会稳定是司法发挥秩序作用的基本特征。第一,法律权威是社会稳定的基石,而法律权威的生成则依赖于正常的司法功能。在任何社会,法律权威都可以被看作是司法发挥作用的一个结果。在当前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中国人享受着他们在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广阔的自由行动空间,但任何自由都是有法律限度的,在现实性上,人们的行为界限受制于司法的社会控制功能。这也就是说,当今的中国社会人们最直接地体悟到的国家权力不仅是行政权,更主要的是司法权。司法功能在更为广阔的领域深入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人们的行为形成了种种联系。因此,对现实社会的每一个行为主体来说,司法的功能状态直接体现着政府的能力,而就司法在更为根本的意义上代表了法律而言,它还体现着法律的权威。如果司法的功能状态良好,抽象的政府能力和法律权威就会获得现实性的品格,从而社会稳定就有了一个实在的基础。由此看来,如果说法律缺少权威是影响当前中国社会稳定的一个主要因素的话,那么形成这一主要因素的深刻背景则是司法功能的弱化乃至紊乱。第二,司法是消除社会不平和不满的常规性机制。一般来说,不稳定根源于现实社会存在的各种不平现象和人们由此产生的不满心态。一个功能正常的司法系统,应该能够将种种不平和不满所导致的冲突、矛盾等引起社会混乱的因素转换成秩序状态,为这些冲突和矛盾的解决提供常规的制度化的缓释机制和途径。因此,对社会稳定来说,司法具有“安全阀”的作用。

【《左传》春秋·左丘明】利过则为败。吾不敢贪多,所谓幅也。

【译文】私利过了头就要败坏,我不敢贪多,就像布匹需要有“幅”一样讲分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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