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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构成之基础

时间:2022-03-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社会构成之基础吾人假定社会为一种建筑物。此等根本关系之错综复合,构成社会生活之全部。故社会如建筑物然,此等关系皆为建筑之材料,就其本末轻重言,则经济关系为构成社会之基础,政治法律科学艺术道德宗教哲学等为社会之上层建筑,兹逐一说明之。两者互相调和,则社会之基础安定;两者不相调和,则社会之基础动摇。
社会构成之基础_现代社会学

第一节 社会构成之基础

吾人假定社会为一种建筑物。研究建筑物之构造时,可分建筑物为基础及上层建筑两部,先研究其基础之构成方法,次研究其立于此基础上之上层建筑,最后研究其基础与上层建筑之相互关系及其作用。惟建筑物之基础为地面,其上层建筑为木材砖瓦等项,地内之地力苟有变动,地壳即不免有塌陷之虞,则建筑物之基础势必改造,因而其上层亦必改造。研究社会之构造亦犹是也。社会之基础为经济关系,其上层建筑为政治法制及其意识形态,经济关系中之生产力苟有变动,则经济关系势必改造,因而政治法制及其意识形态亦必改造。兹本此理说明社会之构造于下。

人类相互之关系,由三种根本要素而成。第一为人与社会之关系,第二为人与共同团体之关系,第三为人与人,共同团体与共同团体,共同团体与社会,社会与社会之关系。自其性质而类别之,可分为物质关系及精神关系两类。物质关系即经济关系,精神关系即政治法律科学艺术道德宗教哲学等关系。此等根本关系之错综复合,构成社会生活之全部。故社会如建筑物然,此等关系皆为建筑之材料,就其本末轻重言,则经济关系为构成社会之基础,政治法律科学艺术道德宗教哲学等为社会之上层建筑,兹逐一说明之。

人类之生存及活动,以一定物质之存在为前提,为条件,故人于营政治法律科学艺术道德宗教哲学等生活之前,必先获得衣食住之物质资料。且人之生存,不仅衣食住为必要,即在从事精神活动时,亦必需种种物质条件之充实。故经济为社会基础,其理至浅,无俟多赘。兹更进而言社会基础构成之原理。

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吾人欲取得生活资料必从事生产,生产须就自然物加工,又必须互相工作,故各个人必依一定之方法,被分配于劳动历程中,使用一定之劳动器具,共同操作,并互相交换其劳动。因此,各个人遂互相联络而发生一定之关系。惟其有此联络与关系,然后生产物始能完成,始能借交通机关分配于社会,供给社会消费。故生产关系实包含交通交换分配等一切经济关系,此等生产关系之总和,其成为法律的形式表现而出者,即财产关系是也。

生产关系之成立,必与社会的生产力(以下仅为生产力)相适应。两者互有密切之关系,如气候之于吾人体温者然。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适应,则生产力能在生产关系中发展,倘生产力继续发展至一定程度以上,而生产关系阻碍其发展时,当时之生产关系势必改造,生产力始有发展之余地。故两者之关系可分为两种形态:其一为两者互相调和之形态,其二为两者不相调和之形态。两者互相调和,则社会之基础安定;两者不相调和,则社会之基础动摇。

生产力即生活资料之产出力,即制造物质资料之可能性。生产力发展,与生产方法之进步为比例,而生产方法之进步,又与劳动手段或劳动方法之变化,或与两者同时发生之变化为比例。例如某织匠使用一定之机子,每日作工十小时,能织布五丈。今欲令其以同一时间织布十丈,则彼之劳动生产力势必加倍。生产力加倍,则彼之劳动手段或劳动方法势必发生变化,或两者同时发生变化。是此时彼之劳动生产条件必生变革,换言之,即彼之生产方法,彼之劳动历程必生变革是也。故劳动手段之变化,与劳动方法之变化,有因果之关系。假令劳动手段不起显然之变化,则劳动方法不能单独变化。所谓“劳动手段为劳动生产力之尺码,又为生产力或生产关系之指示器”者即此意也。

综合以上所述,生产关系之成立,必适应于生产力,而生产力之发展必以劳动手段之变化为依归。人类一旦发明新劳动手段,即能获得新生产力,一旦获得新生产力,则必改造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改造,即社会基础之改造,则社会之全部建筑随而根本改造,此社会基础构成之原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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