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社区公共秩序的生成机制及影响因素

社区公共秩序的生成机制及影响因素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哈耶克将社会秩序分为“内生秩序”和“外生秩序”,并对内生秩序作了有力的论证,认为社会秩序“是许多人行动的产物,而不是人之设计的结果”[24]。哈耶克对内生秩序的阐释成为社会秩序演化的经典论证。

一、社区公共秩序的生成机制

(一)自发秩序的演进

哈耶克将社会秩序分为“内生秩序”和“外生秩序”,并对内生秩序作了有力的论证,认为社会秩序“是许多人行动的产物,而不是人之设计的结果”[24]。哈耶克对内生秩序的阐释成为社会秩序演化的经典论证。哈耶克之后的很多学者,都以哈耶克的经典论述为基点研究内在秩序的生成。而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自组织理论为自发秩序的生成过程提供了认知的全新方法,认为自组织的过程是最初缺乏组织的系统在复杂环境中作为经济主体自发相互作用的结果,在没有任何主体控制或任何系统外控制力量的情况下,实现日益增加的自我控制,形成自我维持的复杂秩序。

从社区公共秩序的规则体系的组成来看,其中非正式规则被定义为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的规则,是在交往过程中社会成员自生自发形成的、用于指导人类行动的抽象规则的总和,具体包含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它通常在分散的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相互作用过程中自发形成。社会成员在内部规则的指导下会形成各种互动关系,而这些关系的宏观表现就是社区公共秩序。由内部规则所促成的自生秩序的特征是局部性、自利性、排他性、非协调性、非组织性,目的在于形成与己有利的环境,或者是为了维护团体的利益、加强群体的联系等。社区非正式规则的形成过程,就是社区自组织的过程,也是社区自发秩序的演进过程。

(二)人为秩序的建构

霍布斯则从建构论的角度提出了著名的秩序解说。他认为社会秩序源于人类的理性思考以及经由社会契约所进行的规划与设计,秩序不是神造的,而是人类理性计划的结果。建构主义强调,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必然存在,单个社会个体不可能处理好竞争与合作的关系,不可避免地产生“囚徒困境”“搭便车”,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失效。这都需要正式规则来消除环境的不确定性。

正式规则又称外部规则、外在制度,被定义为外在地设计出来并靠政治行动由上而下强加于社会的规则,主要包括政府的各项规章制度,含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组织内部规章等。由外部规则所促成的建构秩序具有整体性、前瞻性、非排他性和协调性,旨在维护全局的秩序,防止整体性的社会失范。由于有组织权威做后盾,所以建构秩序往往是刚性化的。

从秩序生成机理来看,正式规则是一个宏观的国家政治系统的生成机理,但是考察社区公共秩序的生成,必须要把社区放置于中国改革开放带来的社会转型这一大背景下,分析社区生存和发展的制度环境。

(三)完整秩序的生成

完整意义上的社区规则体系是非正式规则和正式规则的集合,完整意义上的社区公共秩序也是自发秩序与建构秩序的总和。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来讲的话,它们是辩证统一关系,自发秩序强调的是社区秩序生成的内在动力,是自下而上的力量,是一种自发状态,建构秩序强调的是社区秩序生成的外在动力,是自上而下的力量,是一种自觉状态。两者一个是“内”,一个是“外”,一个是“下”,一个是“上”,这两者之间既有不同,又有联系;它们既对立,又统一。建构和演进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社区大多数人福祉的社区公共秩序。

“秩序并非仅仅是单个意向的加和,而且还是非线性相互作用的集体后果。”[25]然而,社区系统的有机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实现自发秩序和建构秩序的两种机制在运作时并不能仅仅是简单的叠加,而应是有机的互动耦合。两种秩序机制的互动耦合及完整秩序的实现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两种机制的互动,包括用法律、制度及社会机制来保障诱导社会系统进行自主演化所需要的必备环境的可行性与有效性;以社会信仰、文化力量、社会舆论等为工具促进相关法律、制度及社会机制的推行;第二层含义是两种机制在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化。一方面,在发展主题的实现过程中,不断将社会系统所演化出的行为路径逐渐趋于可规定程度的要素及因果链逐渐趋于清晰的关系纳入政府的设计规划职能范畴之内;另一方面,使国家法律、政策取向及相关机制、制度深入人心,并逐渐成为社会的普遍观念和自发意识以诱导社会成员进行良性的自主演化;第三层含义是两种机制的有机整合。注重相关法律、制度及机制与社会文化、社会道德、社会信仰的同步完善与建设;同时,发挥法律、制度及机制的强制力量和社会文化、社会道德、社会信仰等的诱导效用,使两种机制在职能上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于社会系统的演进和良好社会秩序的达成[26]

说到这里就有一个问题,我们现在很多社区研究者和工作者在讲到社区公共秩序生成机制的时候,往往把社区公共秩序的形成等同于社区公共秩序的建构。对此,我们认为在认识上还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建构秩序只是从外部搭建正式规则体系推动社区秩序,这当然是必需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演进秩序所带来的一种从社区内部非正式规则产生的驱动力。在我们实际生活当中,现在社区公共秩序也确实是比较多地依靠建构方面的力量,也就是说是比较多地依靠外部力量来完成的,它表现在目前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事务的程度比较低,社区文化活动的层次和内涵还比较低,社区自发秩序演进机制还不够成熟。在许多地方的城市,社区秩序的形成在客观上确实是较为依赖于外部力量,但我们在理论认识上不能停留限制在这一点上,我们也要看到社区秩序的形成应该是自发秩序和建构秩序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在肯定建构力量的作用的同时,也要看到社区自发因素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通过承认社区自发秩序发育的作用,来调动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以此来培育和强化社区内部的力量。

二、社区公共秩序的影响因素

(一)行动主体

社区活动的主体是现实的人,即从事着感性物质活动的、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个体,因而从根本上说社会活动是现实的人的活动或人的现实性活动。然而,在具体的社区活动中,人往往以组织或集体成员的角色或身份存在,而组织或集体有其自身的实体特性。因此,社区活动的主体除社会关系中的个体的人以外,还有组织或群体,其中,作为政府派出机构的社区(街道)办事处也成为各方利益角逐中重要的一极。

1.政府及派出机构。在中国强政府模式惯性下,基层政府掌握更多的社区资源,拥有更强的社区事务的话语权。在城市社区,政府权威是通过两条路径来建立合法性的,一条是经过正式权力秩序,即通过超地方的行政网络的构建和完善来促使市民认同其权威,另一条则是通过以居委会以及其他地方性的中介组织构成非正式的行政管理来使政府获得市民支持[27]

2.政党基层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共产党也将会和现代社会里的其他政党一样,将社区作为主要的政治资源之一,从基层社区开始实现党的领导。这决定了垂直到基层的党的组织网络是活跃在社区领域的重要力量之一,其主旨意在通过党组织有效地整合社会并体现社区公益,增强政党的社会基础。

3.社区社会组织。随着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日益推进,社区涌现出大批群众性社团组织,成为将“社会人”“社区人”再“组织化”的重要载体。活跃在社区的社会组织形态各异,大小不一,数量众多,既包括依托社区正式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如志愿者服务组织、公益互助组织、计划生育协会、便民服务站等,也包括社区居民自发成立的草根社区民间组织,如社区居民自发形成的业余体育健身组织、业余文艺组织、武术健身队、文艺表演队等。它们是立足社区,以社区地域为活动范围,以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为目的,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娱乐为主要活动宗旨的群众团体组织,成为整合多元利益、配置社区资源,扩大社会参与、推进基层民主,倡导公共精神、繁荣社区文化的重要力量。

4.社区民众。当代中国城市社区居民在社区公共参与中的角色以及相应的公共意识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形成了高效参与公共事务的社区精英阶层,他们成为影响社区公共秩序的直接力量;另一方面形成了公共参与相对不足的普通居民阶层。其中,社区精英阶层是社区自治的主要力量。一般来说,社区精英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体制内领袖、草根阶层领袖和权力精英。体制内领袖经过选举或任命,担任社区内正式的领导职务;草根领袖则通过个人的性格及能力吸引民众对社区事务发生兴趣;权力精英大多拥有财富、经济实力及由此带来的影响力[28]。由于在社区公共事务参与中的角色不同,其参与意识、参与渠道及参与能力从总体上呈现出阶层分化的趋势。这种阶层分化的趋势对目前的社区公共秩序形成和运行产生了多维度的影响。

(二)权力结构

马克思指出:“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究竟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29]在人们的实践和整个社会活动中,人们结成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发生着复杂的交互作用。西美尔也指出,人们之间的“相互作用使此前虚无的和无价值的空间变为某种对我们来说实在的东西”[30]。人们在社区生活中交互作用的过程,即是社区内社会关系和权力结构的生产过程,也是社区公共秩序的形成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围绕着社区公共事务的处理和资源共享等问题,各个社区个体、群体与组织展开了频繁的互动,各方的主要目标都极为相似,表现为争取自身成为公共事务处理的核心以及资源共享的最大获益者。每个主体都试图成为社区秩序结构中规则的主要建构者。在行政、社团、居民不断参与到社区互动的过程中,社区的权力结构得以重新整合再现。

要观察社区公共秩序的变动过程,必须要深入社区中不同行动主体的互动过程,分析其关系形态(即权力结构)与内在逻辑。从整个中国社区公共秩序治理结构来看,当前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结构改革有两种基本导向:一是行政导向,即强化基层政府功能,主要运用政府及其所控制的资源进行自上而下的社会整合,并形成“新政府社会”,社区资源更多地集中于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府组织,社区只是落实和完成政府任务的基点。最典型的是20世纪90年代上海提出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这一做法为北京、石家庄等地借鉴和引用。二是自治导向,即强化基层社区的功能,主要通过建立社区自治组织进行社会整合,并形成“社区制”社会,最典型的是“沈阳模式”和“江汉模式”[31]

从上海社区基本的关系格局而言,城市基层社会存在“权力的三重组织网络”,即街道办和居委会构成行政权力网络,社会中介组织构成非正式权力网络,街道党工委对上述两重网络渗透构成的党的组织网络[32]。在社区关系组织网络中,具有明显的层次性,执政党在社区公共秩序建构中处于各种治理主体的中心,社区党工委仍是社区秩序的主导力量,并与街道、居委会等行政组织或准行政组织形成权力中心;外围则是以社区自治组织为核心的各种社会组织;社区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精英则属于权力结构的边缘。

(三)文化土壤

从内涵上理解,社区是进行一定社会活动、具有某种互动关系和共同文化维系力的人群的活动区域,文化连接与维系是社区存在的基础和核心。文化是一套共享的理想、价值和行为准则。文化最大的特质,就是具有极强的渗透性、持久性,像空气一样无时不在、无处不在,能够以无形的意识、无形的观念,深刻影响着有形的存在、有形的现实,深刻作用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的生产、生活[33]。文化关系到人们如何看待和解释世界、安排生活、处理事务以及人们进行各种评价与定位的方法。

社区文化是社区公共秩序形成和存续的内在基础,是“内生秩序”成长的社会土壤。社区文化是维系一个社区公共秩序良性运转、社区成员团结和睦的精神力量。恩格斯说过,“文化上的每一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人们需要通过文化来启蒙心智、认识社会、获得思想上的教益,也需要通过文化愉悦身心、陶冶性情、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和依归。社区文化通过社区成员的文化认同内化为其基本的认知方式和行为指向。社区文化认同是社区范围内的文化心态,是一种特殊的心理状态,涂尔干称之为“集体良知”,是一种社区生活共同体内不同个人团结起来的内在凝聚力,是促进和再造社区公共秩序的重要黏合剂。

中国近代社会学史上有很多社会学家立足中国文化特质对社会秩序问题做出了深入研究,例如:梁漱溟认为中国社会是一种“伦理本位”的社会秩序,费孝通认为中国社会具有同西方“团体格局”不同的差序格局,这些观点都是对中国社会秩序特殊性的论述。从这些论述可以看出,他们都高度重视由传统文化积淀而成、持续传承的风俗、习惯和习俗等内在制度在中国社会秩序中的地位与作用,从社会秩序的内在性与外在性的统一中来思考中国社会新秩序的建构问题。

(四)社会环境

社区关系的种种形态往往是秩序变动的部分的、暂时的、因变的结果,它依赖着先期存在的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关系形态及其相应的规则体系背景因素,同时也正改变着这个背景。社区公共秩序在演化过程中,还要受到宏观环境的影响,宏观环境因其对社区秩序的引导推动和控制而成为影响社区公共秩序的外部因素。

首先,社区公共秩序价值导向依赖社会价值观的引导。社区发展如何进行要依靠社会环境的引导,社区的发展方向由于社区本身的种种限制不一定很明确,这就需要社会外部宏观性引导,既然是引导就是通过控制等手段让社区朝着社会环境的要求发展,控制社区成员行动的方向和行动的内容。

其次,社区公共秩序的规则运行依赖宏观制度环境。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例如国家法律和产权规则、规范和社会传统等。社会制度环境是社区发展的宏观制度背景,社区内部规则的制定与运行必须在国家法律和产权规则、规范和社会传统范围内进行,不能与之相违背,否则,将会视为不合法或者无效的规则,没有生存基础。

最后,社区公共秩序的功能要按照社会管理的要求来规划。一般来说,作为城市社会细胞的社区,其发展目标不是靠社区自身可以明确化的,它要按照整个社会管理的要求来规划。城市社区承担着大量的社会管理职能,这并不是社区愿意不愿意的事情,而是整个社会环境要求社区必须要承担起来的。我们去考察一些社区实际的工作和活动内容可以看到,有些内容和小区并没有直接关系的工作,或者和社区工作并没有直接联系、和居民生活并没有直接关联的事情都由社区来承担。

【注释】

[1]高宣扬:《当代社会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38页。

[2][英]F·A·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00页。

[3][英]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页。

[4]Hayek,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0,p.160.

[5][英]F·A·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冯克利、胡晋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6]同上。

[7]《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年版,第353页。

[8]Michael Hechter,Christine Horne,Theories of Social Oder:A Reader,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221.

[9]Hedley Bull,The Anarchical Society:A Study in the Order of World Politics,Palgrave Macmillan,1977,pp.3 4.

[10]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59页。

[11]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1年版,第八卷,第70页。

[12]《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2000年。

[13]朱建刚:“城市街区权力的变迁:强国家与强社会模式——对一个街区权力结构的分析”,《战略与管理》1997年第4期。这一概念最早由华东师范大学刘德君教授提出,这里中国的街区就其区位特征而言类似于西方的城市社区,但组织网络和权力秩序却截然不同。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

[15]王伟光:《利益论》,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4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894页。

[17][英]戴维·米勒等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6页。

[18][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李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90页。

[19][英]戴维·米勒等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6页。

[20][法]孔德:《实证政治体系》第二卷,第3—4页,转引自[法]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葛志强、胡秉诚、王沪宁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66页。

[21][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56页。

[22][美]E·A·罗斯:《社会控制》,秦志勇、毛永政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18—323页。

[23][美]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张明德、夏遇南、彭刚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页。

[24]Hayek,F.A.von,Law,Legislation and Liberty:Rules and Order(I).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3:44.

[25][德]克劳斯·迈因策尔:《复杂性中的思维》,曾国屏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305—306页。

[26]席酉民、王亚刚:“和谐社会秩序形成机制的系统分析:和谐管理理论的启示与价值”,《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3期。

[27]朱建刚:“城市街区的权力变迁:强国家与强社会模式——对一个街区权力结构的分析”,《战略与管理》1997年第4期。

[28]余楠等:“自治与共治:合作主义视角下的社区治理模式”,《理论与改革》2006年第6期。

[2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0页。

[30][德]盖奥尔格·西美尔:《社会学——关于社会化形式的研究》,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461页。

[31]徐勇:“论城市社区建设中的社区居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

[32]朱建刚:“城市街区的权力变迁:强国家与强社会模式——对一个街区权力结构的分析”,《战略与管理》1997年第4期。

[33]云杉:“文化自觉、文化自信、文化自强——对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思考”,《红旗文稿》2010年第17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