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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住房保障制度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应当看到,目前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尚存在以下问题: 保障房建设力度不够,政府对保障房建设的重视程度不高。完善公共住房保障制度,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将保障水平与保障能力结合起来,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了促进我国住房保障建设的顺利进行,应加快相应的立法工作,以法律形式将住房保障制度作为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制度固定下来。 完善住房政策制定。

我国在探索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四个基本方面:一是住房公积金制度;二是针对中低收入群体的半市场化保障制度;三是针对困难群体的非市场化保障制度;四是针对无力支付租金的特困群体的救济保障制度。近年来,政府积极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安居房到公共租赁房、限价房,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日益完善,城乡人居环境大大改善,人们的住房水平不断提高。但应当看到,目前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尚存在以下问题:

(1) 保障房建设力度不够,政府对保障房建设的重视程度不高。主要表现:一是政府投入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资金投入不足,二是政府投向保障性住房的土地放量过少。因此造成保障性住房的市场供应严重不足,特别是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廉租房建设无法满足众多特别困难的家庭需要。

(2) 保障房分配公平性缺位。住房保障政策本应体现为中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家庭的倾斜和支持,但在实施过程中,政策保障对象发生了偏离,导致了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在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具体实施中,则出现“富人买经济房”现象。不排除保障房还是解决了一批生活非常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但大量保障性住房被高收入家庭或已有一套或多套住房的家庭所租用或购买,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公共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是由制度体系、供应体系、金融体系以及监管体系构成的复杂系统,涉及内容多、范围广。完善公共住房保障制度,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将保障水平与保障能力结合起来,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 加强法律体系建设。目前,我国政府把公共住房保障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并积极探索发展完善公共住房保障的途径。为了促进我国住房保障建设的顺利进行,应加快相应的立法工作,以法律形式将住房保障制度作为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制度固定下来。

(2) 引导多渠道资金投入。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时期,单纯依靠政府的财政资金无法完全解决住房保障问题。因此,政府一方面应大力推动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的发展,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努力提高公共住房保障水平;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政策手段,引导、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比如,建立健全社会资金投入住房保障的政策体系,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手段,鼓励增量和存量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加强金融创新,建立健全各种担保制度,通过住房贷款、农信社和联保贷款等多种形式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购房能力;等等。

(3) 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在公共住房保障中,必须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保证政府信息公开质量,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充分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特别应将监督贯穿到决策、执行等政府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并在每一个环节实施事前、事中、事后三位一体的监督;改变当前偏重于惩罚性的事后监督,重视预防性的事前监督和过程性的事中监督,以促进政府有效履行职能。

(4) 完善住房政策制定。住房问题关系民生,因此住房政策的制定与人民群众,尤其是低收入人群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住房政策的制定应该多倾听低收入者的声音,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群众路线、实事求是、通盘考虑”等原则。制定住房政策也应遵守一定的程序,比如制定政策的准备阶段(包括调研、专家论证等)、政策的形成阶段(包括政策方案的提出、讨论、表决通过、发布等)、政策的完善阶段(包括修改补充、解释、废止等)。相对于法律而言,政策具有灵活性,但在法律尚处于空白的领域,政策其实起到法律规范调整的作用。所以,政策的制定也应考虑其客观性、科学性和合法性。

(5) 加大监督审查力度。公平分配是住房保障工作的“生命线”,关系到这项民生工程的成败。要做到公平公正,关键是把好“入口”和“出口”。必须规范准入审核,合理确定并公布保障对象准入条件,完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将不该享受保障者拒之门外;完善纠错退出机制,对骗购骗租者,一经查实立即清退,对不再符合条件者,按规定程序实施退出。同时,坚持分配政策、程序、房源、对象、过程、结果、投诉处理全程公开,接受群众、社会和媒体全方位监督。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 同时,配套设施建设将被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更加强调保障房信息公开,同时地级以上城市要把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与2011年重点考核开工率,2012年强调竣工率不同的是,入住率将成为2013年各地保障房建设任务的一个新的考核标准。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做到配套设施与保障房工程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能尽早投入使用成为住建部2013年确定的年度重要任务之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筹措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做好财政资金筹措与保障工作。通知提出了六大保障举措,强调首先要严格按照规定渠道筹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明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从公共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政府债券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等需要政府支持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通知指出,将采取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继续落实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土地出让收入)与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费用。此外,通知强调,要严格按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不久前举行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强调,2013年要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央财政将继续大力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增加相关基础设施配套投入,实施相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并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支持方式,引导银行贷款、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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