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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印第安人政策的强制同化时期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摘要]“第二代民族政策”论者将美国印第安人政策视为其所总结的成功的“美国经验”中的例外,但实际上,在超过半个世纪的时间里,美国政府曾经正是试图按照他们总结的这种“美国经验”来解决印第安人问题的。

王坚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博士后)

[摘要]“第二代民族政策”论者将美国印第安人政策视为其所总结的成功的“美国经验”中的例外,但实际上,在超过半个世纪的时间里,美国政府曾经正是试图按照他们总结的这种“美国经验”来解决印第安人问题的。本文通过详细分析这一时期美国政府对印第安人出台强制同化政策的重大举措、主要原因及其悲剧性后果与事后调整,不仅质疑了“第二代民族政策”论中的印第安人政策例外论,也质疑了其“美国经验”及在此基础上给中国作出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美国印第安人 强制同化 “第二代民族政策” “美国经验”

“第二代民族政策”或类似政策论者常常将美国解决民族(种族)问题的经验视为成功的典范及中国未来民族政策调整的重要参考。不过,在他们那里,美国治理印第安人的相关政策与实践却不能算入这种美国经验。最有力的理由是他们认为美国印第安人政策只是“有所例外”[2]

一、美国印第安人政策是例外吗?

“第二代民族政策”论者这样总结美国经验:

在美国……政府不对族群(种族)实体进行法律、政治等实体方面的认可和标识,不给予族群(种族)集团以法律上的承认,只在社会生活中可把国内具有不同国家或地域来源、不同语言、不同宗教等特点的群体称为“族群”(ethnicgroups),特别是不容许任何一个族群生活在一块属于自己的历史疆域内,而是千方百计通过国籍法、移民法、英语教育、立法、司法、行政、传媒等公共政策和法律,着力构建一个不分来源、不分族群、不分宗教的统一的美利坚民族(Americannation)和美国人(American)身份,美国任何族群的成员(印第安人有所例外)都只能是一个公民,不得以种族身份为理由在政治任命、选举、教育、工作机会等方面给任何人以优待或歧视,绝不允许“种族(民族)自治”;美国公民的身份证明中也没有“民族”(种族、族群)的内容;不管人们原来属于哪个国家、哪个民族,只要加入美国国籍,就成为且只能成为美国人和美利坚民族的一员。[3]

这样的概括是否正确容后商量,但殊不知,它正是历史上美国政府治理印第安人问题的一种源远流长并且曾经大力付诸实践的政策思路。甚至在长达60余年的时间内(1871—1934),美国政府几乎完全按照这种强制同化的思路,试图毕其功于一役,一举解决印第安人问题的。

虽然在美国历史上,试图同化印第安人的思潮与行为可以追溯至很早,并且一直不绝如缕,但美国政府方面出台系统的强制同化政策,却是比较晚的事。1871年,国会在给内政部(该部负责印第安人事务)的拨款法案中加入一条“附则”(“rider”):“今后,美国境内所有印第安人民族(nation)或部落,均不得被承认或认为是独立的民族(nation)、部落或国家(power),合众国不再与之以条约形式建立关系。”[4]这是对印第安人已经只能在名义上享有的部落主权的最终否定。从此,美国政府与印第安人部落的关系由外交或准外交问题彻底演变成为内政或准内政问题,这就为前者对后者出台系统有力的同化政策扫清了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障碍。和之前零星、不稳定、居于附属地位的同化政策不同,此后60余年,美国政府推出了系统、稳定的强制同化政策,它取代迁移、隔离等等,成为美国政府处理印第安人问题主要甚至是唯一重要的措施。

强制同化政策的核心目标,在于破除印第安人原有的群体依托、族群身份及部落认同,并将其改造为单一个体的、具有美国公民身份和公民意识并认同美国主流价值观的美国公民。为了达到这个目标,美国政府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可以概括如下:

(一)美国政府逐步并最终全面剥夺了印第安人部落的主权和自治权

在1871年被美国政府彻底剥夺前,印第安人部落的主权经历了一个由完全独立到逐步遭遇侵吞的漫长过程。从殖民地到建国早期,美国都承认部落拥有主权,不仅较大的部落被称为nation,而且处理双边关系时,还如政府对政府一样采用签订条约的形式。华盛顿政府的战争部长亨利·诺克斯说印第安人部落“应该被认为如外国一样,而非任何一州的臣民”。这样的言论不光有代表性,并且有宪法依据。[5]不过,部落主权的这种独立性与完整性,很快就受到了威胁。早在1778年美国与印第安人部落(特拉华部落)之间签订的第一个条约中,即明显地透露出将部落置于联邦之下的同化意图。该条约在重申友谊与和平的同时,不仅承诺为印第安人学会“文明”的技巧提供帮助,而且提出一种设立印第安州加入美国国会的可能。[6]1812年战争前后,印第安人以泛印第安人联盟建立自己统一的民族国家的努力宣告失败,并且永久地失去了与美国的外敌结盟以自保的机会。于是在约翰·马歇尔时代,最高法院通过“切罗基族诉佐治亚州”(CherokeeNationv.Georgia,1831)与“伍斯特诉佐治亚州”(Worcesterv.Georgia,1832)两案,树立了两条处理印第安人事务的新原则:(1)印第安人部落不具有像外国一样的完全主权,它们是美国的“国内附属民族(domesticdependentnations)……他们与合众国的关系与被监护人与监护人类似”;(2)印第安人部落仍然保留其原始自然权利,是独立、自治的政治团体,各州不得将司法管辖权延伸到印第安人领土范围内。[7]实质上,这已经将原来享有平等主权地位的部落降格为美国的附属与被监护人。接下来在1849年,印第安人事务管理局划归内政部,就反映出部落主权的这种变化。这个被赋予管理印第安人的权威与责任的部门成立于1824年,原来一直隶属于美国战争部。

1871年既是原来的延续,又是一个新的开始。马歇尔最高法院虽然提出“监护论”,但并没有取消部落主权尤其是自治权。这时美国与印第安人部落的关woodPress,1982,p.50;Duane Champagne(ed.)Chronology of Native NorthAmerican History,Detroit,MI:Gale ResearchInc.,1994,p.150,154.系,仍相当于国际法中保护国与同盟之间的关系。[8]而1871年“附则”的定义,则已将印第安人贬低为不能自治的孩子或不能自理的精神不健全者;从此,美国与部落之间的关系,自然也就不再是政府对政府那样了。美国政府宣布不再与印第安人签订条约,原因即在于此。自这年起,美国政府政策“就变为以立法形式来处置印第安人事务,而不是谈判,甚至常常不再征询他们的意见,无论出台的法律将对印第安人的公民权与财产权产生何种影响”[9]。虽然这种调整和下面大部分政策一样,完全是美国政府自作主张、自我授权的行为,但它对美国印第安人部落主权的剥夺,却成为事实。

1871年部落主权的被完全剥夺,意味着部落的自治权也陷入岌岌可危的状态。如其中关键的部落司法权,后来果然遭到逐步剥夺。1885年,国会制定《印第安人重罪法》(Indian Major CrimesAct),将七种重罪(后来增加为十种,再到十四种)划归联邦法院管辖,并准许联邦官员在保留地逮捕犯有这些罪状的印第安人。法案还将下列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划归州法院:印第安人在某一州(不在保留地境内)境内相互伤害的案件,非印第安人在保留地发生侵害的案件,以及有公民资格的印第安人在保留地犯罪的案件。[10]国会这种干预实际上已经推翻了马歇尔时代定义的印第安人部落独立司法权。而这种做法又在次年的“合众国诉卡加玛”(UnitedStates v.Kagama)一案中,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支持。它裁决国会不仅有权力,而且有责任以它认为合适的方式行使权力,以照顾被其监护者(即印第安人)的福利;[11]从中发展出一种国会对部落有所谓“立法的任意权力”(plenary poweroflegislation),后来成为美国政府处理印第安人事务的又一大原则。接下来1898年的《同化犯罪法》又规定,印第安人不但要服从联邦法律,也要受所在州法律的支配。这年6月通过的《科蒂斯法》(CurtisAct)还废除了部落法庭,并禁止部落法适用于联邦法庭。至此,部落司法权已被剥夺殆尽。其实,随着与此同时美国政府一系列强力措施的出台,连部落亦是自身难保,部落司法权及其他自治权,当然也就只能落得毛将焉附。“第二代民族政策”论者说美国政府“不对族群(种族)实体进行法律、政治等实体方面的认可和标识,不给予族群(种族)集团以法律上的承认”,并且千方百计通过种种“公共政策和法律”,以达到“绝不允许‘种族(民族)自治’”的目的。这完全符合其时美国政府剥夺印第安人部落主权和自治权的实际。

(二)美国政府以土地分配的形式摧毁了印第安人保留地

对印第安人部落更为致命的打击,是1887年的《道斯法案》(TheGeneralAllotmentActorTheDawesAct)。法案规定,将部落共有的土地(保留地)以份地的形式分配给印第安人个人,分配后“剩余”的土地将出售给白人。为慎重起见(防止印第安人把到手的土地很快卖掉),它还规定了一个25年的土地托管期。这项措施有着明显的战略意图,一方面,它试图通过土地分配和私有化来摧毁印第安人部落所依托的保留地,以达到彻底打破部落关系,瓦解其群体的目的;另一方面,它还希望分得土地的印第安人习惯定居的农业生活,接受“文明社会”的私有制观念,最终同化为一个放弃部落生活方式、改按白人方式生活的美国人。西奥多·罗斯福将法案称为“一部打碎部落整体的强大粉碎机”[12],形象而准确。而俄亥俄州参议员彭德尔顿为法案辩护:“(印第安人)要么改变他们的生活方式,要么死路一条……为了使他们得以改变生活方式,我们必须改变政策……我们必须在他们当中最大程度地激发住所、家庭和财产的观念。这才是文明的寄托;所有种族的文明均肇始于这些观念的开始植入人心,这些印第安人也不例外”[13]则深刻地揭示了它最终的同化意图。

虽然在整个强制同化时期,美国政府始终没有以任何一条法案明文规定让印第安人部落退出历史舞台,但通过剥夺其主权与自治权,打破保留地,美国政府仍然收到了兵不血刃的效果。当然,限于历史条件和国情,美国政府不便像“第二代民族政策”论者所主张的那样“特别是不容许”印第安人等“任何一个族群生活在一块属于自己的历史疆域内”,但是,通过法律鼓励印第安人从破碎的保留地迁往其他地方(如明尼苏达,南、北达科他,华盛顿及俄克拉荷马等州的城市),并终止印第安人父母的权利,鼓励且支持印第安人儿童走出保留地,到“文明的中心”(如东部寄宿学校)去接受教化,则是当时美国官方和民间一种共同的意愿与努力。[14]

(三)美国政府逐步但最终全面赋予了印第安人美国公民身份

剥夺部落主权和自治权,摧毁保留地,是为了扫清过去的障碍。实际上,为同化印第安人,美国政府所做的远远不止于除旧。它在布新方面的首要工作,就是逐步赋予印第安人美国公民权。为此,《道斯法案》开启了渐次将全部印第安人吸纳为美国公民的正式进程。法案将土地分配与美国公民身份的赋予捆绑在一起,规定经过25年的土地托管期后,只要印第安人土地接管者及其后裔能在白人社会里担起地主的责任,或是被认为配享有公民资格,就能在得到土地完全权利的同时,成为一个美国公民。这个法案又为1906年国会通过的《伯克法案》(BurkeAct)所修正。后者授予内政部长一种便宜行事的权力,使他可以提前终了25年的份地托管期限;在此之前,分得土地的印第安人就可以归化为美国公民,遵守美国的民法与刑法[15]这不但加快了土地私有化的步骤,也进一步削弱了印第安人部落,推进了同化进程。

1901年,《五大文明部落公民权法案》(FiveCivilizedTribesCitizenshipAct)将被《道斯法案》排除在外的五大文明部落(约占美国印第安人口总数三分之一)也纳入公民权授予范围。1907年,随着俄克拉荷马州加入美国,该州所有其他印第安人也都归化为美国籍。1919年,在美国境内所有为“一战”服务过的印第安人一律获得美国公民权。最后,国会于1924年赋予所有生长于美国境内的印第安人美国公民权,从而完成了这一进程。

尽管在1916年“合众国诉赖斯”(UnitedStatesv.Nice)一案中,最高法院以“公民权与监护人职责未必不相容”为由,裁决印第安人事务管理局仍然可以监护获得公民权的印第安人,[16]但美国政府试图将印第安人置于宪法之下,成为普通个体公民的最终用意,则一目了然。印第安人事务管理局局长摩根就宣称,保留地废止,印第安人“分得土地而成为公民后,必须准备彻底摧毁部族关系;印第安人必须个体化(individualized),必须把他们当作个人而不是整体来对待”;他们被纳入美国后,就不再是印第安人,而是一个“印第安裔美国人”,必须“遵从白人的方式,如果他们愿意,就会相安无事,一旦势非得已,就只有强迫……”[17]显然,正如“第二代民族政策”提出者所总结的:“美国任何族群的成员都只能是一个公民……不管人们原来属于哪个国家、哪个民族,只要加入美国国籍,就成为且只能成为美国人和美利坚民族的一员。”强制同化时期美国政府对印第安人问题的处理,正是要达到这个目标,而非让其“有所例外”。

(四)美国政府还与民间互动合作,通过教育、语言、文化、宗教等措施及一系列社会政策,试图根除印第安人的族群意识和部落认同,培养其公民意识与美国认同

这是美国政府在布新方面的配套工程。如果说剥夺部落主权与自治权、废除保留地和赋予公民权是一种硬性措施的话,那么培养公民意识与新的国家认同就是一种软硬兼施、以软为主的柔性政策了。美国政府深知,印第安人的真正归化绝非打破部落制、赋予公民权那么简单,其中关键,还是要使印第安人“文明开化”,最终在经济独立的同时,能够合格地行使公民权利,承担作为一个美国人的责任与义务。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官方与民间(如改革家、慈善家、传教士及宗教团体等等)以互动、合作的形式来完成。这就凸显了我国“第二代民族政策”论者所谓美国政府“千方百计通过国籍法、移民法、英语教育、立法、司法、行政、传媒等公共政策和法律,着力构建一个不分来源、不分族群、不分宗教的统一的美利坚民族和美国人身份”的重要性。强制同化时期的美国政府,常常是带着一种使命感和责任感来推行此类政策的。

教育被美国朝野间视为“文明开化”印第安人的“首要”工作。[18]美国政府首先增设了学校,并增加了投入。内战后,一种为便利同化印第安人的种族融合的义务教育系统——保留地以外的寄宿学校发展起来。印第安人学生被分配到附近社区或乡村做家政,由此熟悉保留地以外白人的生活方式。《道斯法案》公布后,对印第安人儿童的“教化”驶入快车道。世纪之交,印第安人事务管理局不但通过与公立学校签订合同的形式为印第安人提供教育,而且响应白人的呼吁,开始强制入学。搜捕抗拒受教育的印第安孩子成了保留地警察的一项任务,措施不外是处罚不合作的父母,以及严密看管在校学生(有的学校规定印第安学生放假不许回家,还有的把窗户钉死,以防学生逃跑)。到1900年代,在保留地大多数中心地带,都设立了寄宿学校。1930年代大多数保留地又设立了走读学校。[19]与此同时,相应拨款也有大幅提升。1877年,政府的印第安人教育拨款仅约20,000美元,1890年就涨到了1,364,568美元,1929年则为4,922,325美元。[20]

至于教育的目标与内容,1887年,印第安人事务管理局局长阿特金斯(J.D.C. Atkins)发布的报告指出:教育印第安人的主要目标,就是要使他们能以英语阅读、写作、说话,以便能与说英语的人办事。报告还说,只有通过英语媒介,才能让印第安人熟悉宪法和法律,明白他们的权利与义务,“没有比语言更能确定而完美地将一种国族特性(anational characteristic)牢固植入一个个体的了……除非使他们说同样的语言,在此基础上灌输与此相关的责任意识,否则,就不能在不同的人们(peoples)之间建立起共同体或集体的情感”。为此,报告重申保留地的各类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此前发布的各项政令。其中,1887年2月2日的政令堪称典型:“此规定适用于印第安人保留地所有学校,无论其为公立或是教会学校。印第安人土语教育不仅对他们毫无裨益,而且将损害他们的教育和文明。保留地各校只能以英语施教,不得采用印第安人土语。”当然,为了便利基督教的传播,报告郑重其事地额外声明:以土语向印第安人传播福音,当不在禁止之列。这种种主张、规定,得到了各学校的热烈响应。它们采取了更多更为花样翻新的同化措施,如给学生取英文名,以替代老师难于拼读的印第安名;规定学生所有正式和临时谈话都必须使用英语;强迫学生接受传教并服从基督教安息日等。课堂引导印第安人学生熟悉美国宪法及白人国父们的历史是当然的事,为吸引年轻的学生,还引进了垒球、多米诺游戏等白人青年喜欢体育竞赛项目。[21]

教育是强制同化政策的集中体现,其他各方面措施与相关社会政策还应有尽有。如创办印第安人杂志,鼓励成立印第安人权利组织,禁止并革新部落的渔猎生活,加强补助和社会保障等。甚至还推出了禁止印第安人保持原有“野蛮习俗”及节日、舞蹈,颁发“剪发令”,鼓励穿“公民服装”之类的名目。限于篇幅,本文不再一一列举。[22]而上述事实已经可以充分证明,这一时期美国政府对印第安人实施的同化政策,不仅是要打破其旧的部落及其认同,而且是要赋予其新的公民身份并建立认同;不仅注重于在政策上解决障碍或寻求突破,而且致力于从内在意识上培养其为新公民;推出的措施不仅系统全面,而且带有明显的强制性。1890年,一位印第安人事务管理局官员很好地概括为:“政府的既定政策就是拆分保留地,毁灭部落关系,使印第安人定居在他们的份地上,将他们吸纳进入国民生活,不再拿他们当国家(nations)、部落或帮派对待,而是视其为个体化的公民。”[23]

因此,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就是,从历史上看,美国印第安人政策根本不能算是所谓“美国经验”中的例外。“第二代民族政策”论者的美国印第安人政策例外论,是经不起推敲的。

二、强制同化政策出台的原因

或许由于强制同化政策最终遭遇惨败,且加重了印第安人悲惨命运的缘故,很多人包括有些专业研究者,往往倾向于从动机上就对当时的美国朝野予以否定。于是白人的贪婪一再成为众矢之的。似乎强制同化政策一开始就只是邪恶用心的产物,而印第安人成为牺牲品则是既定目标的实现。这种由猜测而来的愤怒虽然高尚,却不完全符合事实。实际上,强制同化政策的出台既受偏执的自大与邪恶的现实利益驱使,也是无知的教条主义和盲目的同情心一起作用的结果。在美国,自有对印第安人的同化思潮及行为那一天起,情形就是这样的。

强制同化政策的出台,既有深刻而久远的历史原因,也有紧迫而不可回避的现实原因。其中,现实原因往往是历史原因积累与激化的结果:

根深蒂固的盎格鲁种族、文化优越感是同化思潮与行动出现和兴起的第一位原因。从殖民地时期起,美国人就从母国那里继承了种族和文化上的优越感。从17到18世纪美利坚早期定居者的盎格鲁-新教文化那里,发展出所谓“美国信念”,内容包括“英语;基督教;宗教义务;英式法治理念,统治者责任理念和个人权利理念;对天主教持异议的新教的价值观,包括个人主义,工作道德,以及相信人有能力、有义务创建尘世天堂”等。[24]美国人相信这些信念使他们自由,并且成为历史上的例外——自由是所有不列颠及其后裔的共同传统,只有他们的国家才是“世界上的自由储藏地”,而世界上几乎所有其他国家都处于被奴役的状态——“不是为教皇、暴君,就是为野蛮所统治”[25]。这种优越感使得将印第安人视为与自己界限分明的野蛮人、生番,成为美国白人社会普遍的观念。他们与印第安人的通婚率及通婚意愿远远不及拉美的白人殖民者,以致两地两者的历史融合度不可同日而语,就包含这个原因在内。这种从优越感中滋生出来的自大观念,甚至还使有些白人视印第安人如动物,认为他们虽有人的外形,却近乎魔鬼,根本无法救药,对待他们,轻则应予迁移、隔离,重则要予以灭绝,甚至说“只有死了的印第安人才是好的印第安人”[26]

不过,也有白人从文化进化论出发,提出同化印第安人的设想。它的早期代表人物之一杰斐逊就认为,印第安人有着和白人一样的天然禀赋与自然权利,应对之实施教育与宗教劝导的人道政策,以使其从“野蛮状态”过渡到“文明开化状态”,最后逐步进入主流社会,成为美利坚民族中的一部分。[27]他真诚地相信将印第安人同化于更高文明层次的美国社会,同时也符合印第安人自己的利益。于是他为官方没有鼓励两个种族通婚以促进同化而深感惋惜,[28]希望印第安人自行放弃“可能会失败”的部落生活方式,改宗白人文明的生活方式,[29]甚至提出可以考虑以武力和高压的方式来促进同化。[30]出于人道主义情怀和普世自由主义思想,杰斐逊不像后来流行于美国的“天定命运论”者和社会达尔文主义者一样,赤裸裸地宣扬物竞天择、优胜劣汰的道理,并从中衍生出一种将冷漠和残忍正当化,将野蛮手段的运用视为文明战胜野蛮之责任与必需的奇怪心理,[31]但在他们的背后,那种根深蒂固的盎格鲁种族、文化优越感,以及对异质文明的傲慢与偏见,则有类似之处。强制同化时期,这种自大心理所包含的人道与残忍两种倾向均有极致的表现。多数人像杰斐逊一样主张为了印第安人的利益而改造印第安人,如某苏族部落的代理人在1877年年度报告中所说:“只要印第安人住在村子里,就会保持他们很多古老而有害的习俗。持续不断的节日与走访,异教徒的仪式与舞蹈,这些都会继续……我相信总有一年他们将全部被安置在私人的土地或农庄里。从那天起,他们将迎来真正而持续的发展。”[32]但也不乏主张以暴力和高压解决问题者。西奥多·罗斯福评价保留地的土地分配和向白人开放时说:“这将使白人和印第安人发生密切的联系。当然,在接着发生的斗争和竞争中,许多印第安人将一败涂地,那时,幸存者将成为美国公民。”可谓典型代表。[33]由禁止印第安人宗教、文化引起的1890年温迪德尼屠杀,更是白人优越感在强制同化时期一次最暴烈的释放,同时也是对它的极大讽刺。

白人的实力优势是同化思潮兴起和同化政策出台的强大后盾。白人与印第安人之间的实力对比,有一个消长变化的过程。白人刚到北美大陆时,双方实力相差不大,而且白人常常需要印第安人的友谊与帮助,甚至白人之间(如英、法殖民者)还要通过竞争才能获得这种友谊与帮助,所以总体上双方尚能平等友好相处。而对印第安人独立的部落主权,英国殖民当局也常常予以尊重和承认。这种情况下,当然不可能出台同化政策。随着白人社会的扩展,尤其是联邦成立后,双方力量对比差距日渐加大,就再也难以维持旧局了。白人的实力优势不仅成为其优越感的凭证和来源,也使得他们有条件任意处置印第安人及其部落,而不必征询其意愿。无论是白人对印第安人部落采取灭绝还是迁移、隔离政策,背后都是以雄厚的实力作为保证的。同化思潮由一种设想变为逐渐落实甚至强制执行的政策,同样如此。门罗总统早就说,印第安人应该为具有更大能力的文明人让路,如果美国完全控制印第安人,那么就能更顺利地将他们由狩猎状态转向文明生活,斩断了部落纽带的印第安人个体也就容易获得美国公民的新品格。[34]这种设想在强制同化时期全部成为真实执行的政策,因为这个时候双方实力对比已经发生决定性的变化。印第安人及其保留地,就像印第安人权利协会的执行秘书韦尔什1892年说的那样,已经成为“一些孤岛,正在不断地受到文明生活海洋浪涛的冲击”[35],而美国则已具备“完全控制”他们的力量。

对土地的贪婪始终是同化思潮和行动出现和兴起的不竭的经济动力。土地矛盾作为利益争端的焦点,贯穿于整个白人与印第安人的关系史。印第安人以渔猎为主的部落文明需要广阔地域的支持才能维持其生存与延续,这自然与白人扩张性的定居文明产生激烈冲突。美国成立初期尚有不少尊重部落土地权利的声音和法令,但随着白人社会日渐发展壮大,尤其是西进潮流的奔涌,政府不但不能再约束白人的贪婪,甚至自己也加入了开疆拓土的行列。白人与印第安人签订欺骗性的条约,乃至对之采取灭绝、迁移及隔离政策,一般都有掠夺土地的动机。同化也是其中一个方法和选项,后来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白人眼中,同化印第安人是比欺骗、武力征服和迁移隔离更经济、更人道的取得土地的方法。它既能使印第安人学会定居生活方式,走向基督教化和“文明化”,顺利融入主流社会,又能为白人腾出足够的土地,可谓两全其美。因此从殖民地时期起,就已经有了通过设置保留地或给个人分配土地以同化印第安人的设想与政策。[36]19世纪后期,西进运动进入尾声,随着移民区的扩展、横贯东西大陆铁路的修筑和白人军队在边疆的出现并壮大,土地矛盾变得更为突出。而由于地理限制、舆论转向等原因,原来的野蛮政策已经难以为继,于是大规模的同化提上日程。1881年,参议员彭德尔顿曾说:“现在,我们的村庄在他们的草原上星罗棋布;我们的城市在他们的平原上兴建起来;我们的矿工在他们的山上攀登,在他们的峡谷里寻找休息的地方;我们的电报、铁路和邮政深入他们的乡土,通向四面八方;他们的森林已被清除,他们的草原正被翻耕,他们的荒地已被开发。印第安人不能捕鱼和打猎。他们要么改变他们的生活方式,要么死亡。这就是他们面临的选择,没有别的路可走。”[37]这代表了当时白人的普遍想法,无论他是为慈善和改革而主张同化,还是纯为土地利益而有此主张。

土地因素对于强制同化政策的重要程度,在《道斯法案》的出台前后体现得淋漓尽致。这个法案是为响应美国朝野的呼声而出台的,它也获得了巨大的舆论支持。这背后,就始终有着土地投机商的身影。不过,法案制定者的初衷倒是值得赞赏。它的推动者和冠名人马萨诸塞州参议员亨利·道斯曾在法案通过前为其辩护,说它纯粹是在贪婪的白人夺去所有土地前,为印第安人挽救一点财产而做的努力。这一说法得到了克利夫兰总统的支持。他在签署法案前称许道斯说:“白人对印第安人土地的饥渴,有如他对正义的饥渴。”[38]然而充满讽刺的是,这个为土地投机商们一致呼唤,却有意于限制土地投机的法案,最后的结果恰恰是为土地投机商大开方便之门。

美国民族主义与同化思潮的高涨,人道主义宣传及改革舆论的兴起,是强制同化政策出台的时代背景。南北战争北方的胜利及其后宪法第十四、十五修正案的通过,在刺激美国人爱国情感的同时,还最少在形式上消除了美国人生活中最不和谐的矛盾;从重建开始,资本主义发展的突飞猛进,既增强了美国人的自信心,又吸引了潮水一样寻找机会的国外移民。在进入新一轮民族主义热潮,而又深恐那些未能认同美国价值观的本土及移民群体冲击“美国信念”的美国朝野间,同化思潮高涨起来。[39]后来发生的“一战”等事件,更是对此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这半个多世纪里,美国对外防范乃至拒斥的心理空前加剧,同时对内也加紧了同化其它族群的步伐。它全面排斥亚裔、限制东南欧移民与强制同化印第安人的政策几乎同时出台,并非巧合。

在这种大气候下,出现了白人社会对印第安人同情心的苏醒与改革呼声的高涨。首先引起关注的是印第安人事务官员权力的绝对化及其从任命到执行权力时的腐败。早在内战时,林肯就为之“深感不安”,计划在战后予以改革。[40]重建时期,格兰特政府尝试在保留地改行一种宗教-国家的双重控制。它以公共财政资助不同教派在其分得的保留地上执行联邦命令,并为印第安居民提供督察、教育、卫生及其他服务。[41]到了强制同化时期,管理方仍然常常成为舆论攻击和要求改革的对象,后来促成了1879年的人事变动。此时出现的大量关于印第安人历史和现状的报告,更触动了美国人的神经。如海伦·杰克逊在《一个耻辱的世纪》等书中,就以近乎刻薄的笔调,前所未有地将白人在印第安人问题上的错误与后果披露于世。人们在这些报告中发现了印第安人的惨状,他们不仅在部落的不断迁移及与白人的战斗中人口急剧减少,而且各方面均与主流社会差距极远。这种印象因为人们耳闻目睹的事实得以加深,而印第安人与白人之间不见缓解的冲突,更是加强了改革弊政的决心。在庞克印第安人(Ponca)未经管理局批准走出保留地而为美国军队所阻这样的事件及其引发的案子里,就是联邦法官,也称它前所未有地“触动了我强烈的同情心”,结果就有了美国历史上的首次宣判印第安人有着和其他美国人一样的个人权利。[42]当时甚有影响的《民族》周刊甚至认为:“我们整个的印第安人政策是处置失当的”,“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弊端。”[43]于是到1880年前后,在白人社会尤其是在远离西部保留地、无须与印第安人产生现实冲突的东部人道主义者那里,对印第安人的同情与对其福利及权利的声援成为一种潮流。这一时期涌现出不少以维护印第安人权利、改革旧制为专门任务的组织。它们往往由东部妇女、人道主义者、改革家倡导成立或主持,或向白人鼓吹宣讲,或向印第安人提供教育、服务,或向华盛顿游说,一时之间颇成气候。

拆散部落和保留地,授予公民权,把印第安人改造为一个按白人方式生活的真正的美国公民,以便让其获得更多机会和更大空间,尽快融入主流社会,成为这些以印第安人之友自居却并不了解印第安人的改革者、慈善家们千篇一律的压倒性声音。军人及其当局早就抱怨保留地被印第安人视为庇护所,因而妨碍了他们执行保护白人居民和移民的任务。在他们看来,之前的条约制度给了印第安人“不需要、也不配给予的特权”,而年金制度则是对好人的“贿赂”和对恶行的“赏赐”,因此亟需废除。这些人执行公务时对印第安人动粗,不免引来东部人道主义者们的谴责;而被谴责者和谴责者一样,都发现并常常震惊于印第安人所遭遇的苦难与不公。[44]保留地因此还被普遍称为亟需打破的“露天集中营”,“乡村贫民窟”。[45]1885年,一位著名改革家在影响盛于一时的莫杭湖会议(LakeMohonkConference)中认为:保留地“阻碍文明并且孤立印第安人,否认正义要求赋予他的所有权利”,因此“是一个毫无希望的错误……它不能修正或纠正……只能从根、枝到叶彻底拔除,代之以一种新的制度”[46]。为了达到目的,这个组织从1883年到1912年每年都举行年会,吸引了政府官员、议员和改革家,它们的提议后来果然成为强制同化时期的主导政策。[47]事实上,这些提议并不新奇,在同时代改革家那里,都有着大同小异的看法。印第安人权利组织的代表J.B.哈里森以为,要使印第安人得到他们现在还不能享有的“机会与安全”,就得取消与印第安人缔结的条约,并对部落生活采取严厉措施,不但要监督、管制好印第安人,而且要拆分保留地,把部分土地出售给白人,不论印第安人是否愿意。[48]一些慈善改革机构主张更人道地对待印第安人,而立法实现土地分配则是其中一种必需的方式。印第安人权利协会就认为,《道斯法案》的出台正是“根据本协会的计划和目标共同拟定……是本协会摆明事实把整个问题提出来的结果,这样就使议员和选民们相信,公正对待印第安人以及全国白人的利益都要求通过道斯法案”[49]。当然,也有部分改革家不同意那种不顾印第安人教育状况,贸然为印第安人分配土地和授予公民权立法的主张。如R.H.普拉特上尉,他虽然也致力于根除部落和保留地,但相信印第安人的能力与尊严,为了印第安人有更美好的未来,所以和当时的内政部长一样认为白人式的教育应该先行一步。为此,他不但大力鼓吹,而且身体力行,每天与印第安人一起劳动,并创立了卡莱尔印第安人学校。[50]但是争论只限于政策的孰先孰后,而不是其要与不要。以“文明开化”和基督教化印第安人来取代其部落与保留地归属,是大家的共识。

绝大多数印第安人对白人的争论既不知情,也无望在即将发生的决定他们命运的重大政策调整中发出自己的真实声音。这些“沉默的大多数人”的意见,却常常被白人曲解为赞成取消部落政府及按个人分配土地。美国印第安人事务委员会(一个印第安人政策的独立咨询机构)1881年年度报告讨论了按个人分配土地的问题,称:“印第安人自己一直坚决要求这一立法,但议会对他们的呼声充耳不闻。”他们在另一个声明中称“年复一年,本委员会的委员们愈益确信,没有任何一项立法措施能比通过这一法案会使印第安人感到普遍满意,或者产生更好的效果”。这与事实相去甚远,虽然部落观念确实也受到不少自觉或不自觉接受个人主义精神的印第安人首领自己的攻击。[51]

在这个年代里,无论是白人社会里动机高尚的改革家、慈善家,还是卑鄙庸俗的投机客、采矿商,无论是军官、政府官员还是民间人士,无论是印第安人的朋友还是敌人,甚至包括一小部分印第安人在内,都坚信强制同化不仅正确可行,而且是根本解决印第安人问题的灵丹妙药。这些人几乎都自信他们比印第安人自己还要更明白什么才是印第安人真正的利益。由这种自信带来的乐观主义情绪弥漫整个朝野,一劳永逸地达到印第安人问题之根本解决,成为主流声音。[52]这60余年当中,美国人强烈地相信印第安人能像欧洲移民群体一样,经过若干代人就能在“大熔炉”中充分美国化。而公众舆论也已经压倒性地认为,印第安人已经成为一个“消失中的种族”[53]

在这种普遍乐观的情绪中,也有一些悲观或反对的微弱声音,它们主要来自于民族学与人类学界的一些学者。科罗拉多参议员亨利·特勒曾预言,《道斯法案》通过后三四十年内,印第安人就将丧失他们的土地。他因此将法案草案称为“掠夺印第安人土地、使其成为流浪汉的法案”。他还说,如果人们了解印第安人的性格、法律、道德和信仰,那么他们就不会再为这个法案如此卖力。[54]这种看法与不少民族学与人类学学者不谋而合。通过广泛的田野调查与实例研究,这类学者中往往有不少人更能理解印第安人文化及其与白人主流文化之间的差异,因而更易于摆脱教条主义和文化自大感的束缚。人类学的先驱刘易斯·摩尔根就因此而预见到了土地分配政策的后果。《道斯法案》通过前,他建议美国政府不要采用这样的政策,因为它“除了给印第安人部落带来灾难以外,不会有什么好结果”。他以之前分得土地而迅速丧失殆尽的堪萨斯肖尼人为例,预言:在这类事情上,印第安人将在很长时间内都完全不能平等地与白人打交道,他们分得可以出售的土地后,将在一个极短时间内“就会卖掉每一英尺土地,以致无以为生”[55]。另一类人类学家赫伯特·斯平登则在美国赋予印第安人公民权时预言:印第安人只能获得一些“含糊的权利”,而给其他一些人带来“更大的利益”。[56]所有这些,后来均不幸言中。

三、强制同化政策的后果与调整

历史上印第安人的主要谋生之道是渔猎、采集,这也是他们主要的生产、生活方式。习惯于游荡冒险的印第安人,对精细、有规律而且要求定居的农耕生活是缺乏耐心和好感的。在他们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形成的群体(部落)本位传统及财产共有观念,也与美国主流社会流行的个人主义及私有制观念格格不入。而印第安人那种堪比白人的文化优越感和自尊心,及其特有的土地与大自然崇拜,更使得他们无法欣赏并屈从白人的方式。在后者取得决定性的实力优势,其社会扩张日益形成致命威胁的形势下,部落作为印第安人保护者和避风港的意义,也就更为凸显。虽然后来他们被挤压禁锢到狭窄的保留地里,但这一制度也至少还“标志着承认印第安人有权生活,有权保留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和资源”[57],因而还不至于坏到使部落及其成员的生存难以为继的地步。

强制同化政策虽然渐次赋予了印第安人公民权,却强行中断了他们的过去。旧的生活方式失去了部落和根据地的依托,甚至遭到禁止,新的游戏规则又与他们距离遥远,这些形式上成为印第安裔美国人或曰主流社会一分子的印第安人,空前地堕入了茫然无所适从之中。绝大多数印第安人不仅没有顺利地接受白人生活方式,成为自立的公民,反而沦为了美国社会中最失败最底层的无业游民,承受着更严重的剥夺与更悲惨的命运。著名历史学家亨利·斯蒂尔·康马杰等称,在强制同化时期,“美国历史上最卑劣的事情之一……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这也许是印第安人最不幸的阶段”[58]。这样的结局,虽然大大违背人道主义者和改革家们的高尚初衷,却也是他们偏执的教条主义、盲目的同情心和无知的乐观主义所导致的恶果。

强制同化政策的悲剧性后果,早已成为美国朝野公认的事实。它不仅激化了印第安人事务中已有的旧问题与旧矛盾,而且制造了新难题。

强制同化政策造成印第安人经济生活崩溃,土地流失,陷入极度贫困化。失去部落和保留地依托、变成个体公民的印第安人,自然不可能再成规模地延续过去那种以渔猎为主、部落共有的模式,旧的经济生活崩溃了。按《道斯法案》条令,不仅本应出售的“剩余土地”很快被白人抢购一空,就是那些分配给个人的土地,也因为失去部落保护,印第安人普遍不善经营,且没有树立财产私有观念,不少人还染有酗酒恶习等原因,而被大量出售或出租。仅就1907—1908两年得到土地特许证的印第安人中,卖掉土地并将收入挥霍一空的就占了六成。[59]据统计,1887—1930年间,印第安人共损失近三分之二(约9千万英亩)的土地。其中约三分之一,就是法案规定分配给印第安人个人并由政府托管25年的土地(1887—1934年间被白人买走2700万英亩,约占分配土地总额的三分之二)。联邦政府在将土地转给白人时,甚至要求印第安人部落承担丈量和分配的费用。失去了部落和保留地的印第安人又失去了自己的土地,等待他们的自然是至为恶劣而且持续恶化的赤贫状态。甚至于他们的死亡率超过了出生率。虽然推动法案的人道主义者们把这些后果归因于法案的实施不力和西部白人的贪婪,不承认法案本身就是错误的,但由于法案不仅未能同化印第安人,反而使之深受其害,因而仍被称为“公众受骗的里程碑”[60]

强制同化政策使印第安人沦为主流社会的次等公民,拉大了印第安人与白人之间的差距,加重了印第安人对主流社会的疏离、隔阂与不信任感。经济贫困只是印第安人生存状态恶化中最为显而易见的一面。早在1830年代,当托克维尔在美国大陆考察时,就发现“开化”的印第安人正面临着比贫困更严酷的生存困境:

在北美的森林里,自由生活的印第安人的是贫困的,但他们在任何人面前都没有自卑感。自从他们试图进入白人的社会后,他们总是感到自己处于最下层,因为他们在走进一个被知识和财富统治的社会时,自己既无知识又一文不名。……在他们看来,在遭别人白眼的条件下用辛苦的劳动赚钱购买面包糊口,就是他们所赞扬的文明的唯一成果!……印第安人刚刚走出野蛮民族的生活苦海,又陷入了走向开化的民族的更加悲痛的深渊。他们觉得在我们的富裕环境中生活,其困难并不亚于他们在森林里生活时期。[61]

如果说这种情况在托克维尔时代尚是个别、偶然现象的话,那么到了强制同化时期,由于联邦错误的强力政策,它就成为印第安人的普遍命运了。被贸然投撒在主流社会中的印第安人,昔日他引以为傲的传统和能力,如今全变成了沉重的包袱。而对于白人的同化,他们中多数人宁愿退避山林,也不愿接受。1901年,印第安人事务管理局局长W.A.琼斯就已经将强制同化教育政策视为“完全失败的记录”,因为30余年来的高额教育投入,完全没有改变印第安人待在保留地里,其生活和子女教育都像以前一样依赖政府的状况。他们根本没有接受“文明”的生活方式,达到稍稍的自立。[62]绝大多数印第安人既缺乏在新的游戏规则里自我革新的意愿,也缺乏这方面的能力,这使得他们根本无法与白人开展“平等的”竞争,进而也就无法在白人的社会里工作并立足,甚至要抵御那些显而易见的不公与歧视,他们也无能为力。这些可怜的人,无论是在政治地位还是在社会、文化处境上,都被全面地边缘化。从变成印第安裔美国人那一刻起,他们就沦为了主流社会中的次等公民。

人道主义者和改革家预期的目标完全没有实现。他们预言强制同化最终将消灭种族鸿沟,从根本上解决印第安人进入主流社会的问题,他们还承诺此后印第安人将获得更大的空间和更多的机会。结果事实却证明,这不过是美国历史上的又一场恶梦。在历史恩怨之外,印第安人与白人因此而再生一段恩怨。两者之间的差距拉大,而前者对后者的疏离与不信任感又一次达到历史新高。

正是在美国政府系列政策等的刺激下,19世纪末期保留地出现了几种颇具影响的带有印第安民族复兴意识的宗教—社会运动。其中,太阳舞教主要借助于部落的传统仪式,表达他们在白人控制的社会中听天由命的无奈及对社会幸福的向往。另一种鬼神舞教也提出复古的主张,但更寄希望于超自然力量来消灭白人、拯救印第安人。这在有些部落是消极顺从的教义,但在勇悍的苏族人那里,却成为一种积极行动的反抗哲学,最后导致了1890年的暴乱。只有佩奥特信仰提出一种“和解的宗教”,它虽然混合了基督教文化及美国的个人主义等观念,但仍大力鼓吹印第安公有社会的一系列价值观念,以期在一定程度上适应占主导地位的白人文化的同时,又能以与传统不同的形式保持印第安人的信仰与自豪感。所有这些运动的产生与兴起,其实主要都是来自于印第安人在白人社会的压力下处境日益恶化的反应与努力。[63]印第安人不仅没有变成白人,而且竭力地抗拒白人,他们在寄宿学校与部落混合的交流中增强了共同体意识,改变了原先各自为政甚至互为世仇的状况,于是助长了后来泛印第安人运动的兴起。[64]

强制同化政策破坏了印第安人的文化认同,打断了其自然同化进程,加重了印第安人的身份危机与内部分化,使印第安人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化。对于印第安人来说,部落和保留地不仅是避风港与根据地,更是文化认同的标志和载体。强制同化政策剥夺部落主权和自治权、摧毁保留地的措施,正是试图釜底抽薪,打破其认同的做法。鉴于时势,印第安人完全无法抗拒美国政府这两项强硬措施。这当然并不意味着强制同化主义者取得完全胜利,因为这些措施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而且配套措施也都基本上失败了,但它对印第安人原有文化认同的打击,并由此制造出很多的新问题和新矛盾,则是无疑的。即使再努力地拒绝白人的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绝大多数印第安人仍然感觉到了这一点:白人文化已经无远弗届,其影响已由外在延伸至内在。

其实在美国史上,除了强制同化外,还一直存在着印第安人主动融入白人主流社会的自然同化。早在殖民地时期,就有印第安个人或家庭离开部落定居于美国人社区的情况发生。后来甚至出现了一些主动学习白人的部落,如吸纳白人文化以复兴部落的易洛魁人,以及从生活方式到政治组织均模仿白人的切罗基人,等等。[65]19世纪末强制同化政策的出台,彻底地破坏了这一进程。个体自愿的自然同化被政府系统性的强迫同化战略所替代。它虽然希望以人为的方式加快进程,争取印第安人问题之根本解决,但结果却证明这只能适得其反。

本来只是常见于印第安人与白人之间的文化冲突,现在不仅加剧,而且介入了印第安人内部。由于不能像自然同化一样有足够的调试、磨合机会,这种文化冲突也就很难不以粗野甚至暴戾的形式集中释放出来。新的社会处境和生活方式使印第安人感到惶惑,就算是那些接受了主流社会规则的印第安人,也往往因为身负两种文化,既为白人社会所歧视、排挤而不能立足,也不能再度见容于部落,因此成为所谓文化夹缝中的“边缘人”。福克斯人中流传着一个改宗基督教的印第安人的故事,深刻地揭示了这种尴尬。这个人死后,灵魂既不被印第安人所接受,因为他是基督徒;也不为天堂所收留,因为他是印第安人;遭遇这一切后,他复活了,于是发誓永远只做印第安人。[66]故事在结尾达到了和谐,但现实状况却往往是无尽的纷乱。就像故事的主人公一样,印第安人中的确出现了一部分接受主流社会的个人主义、追求利润和私有制等规则的人,但是,他们不仅拒绝像以前一样与其他经营能力欠佳的其他印第安同胞分享劳动果实,而且大多放弃了自己的语言和礼节,不愿意倒退回到以前的部落状态。这些人是后来美国政府调整强制同化政策的主要反对力量。他们还往往聚合成部落的“开化派”,与其中的“保守派”对立。部落内部分裂了,派系之间的争论和矛盾,严重时甚至引发内战。[67]强制同化政策给印第安人造成的身份危机和内部分化,使得印第安人问题的解决更为复杂化。抚平这样的伤痕,需要许多代人的努力。

实践证明,强制同化政策不是减轻而是加重了印第安人的悲惨遭遇,不是缩小而是扩大了印第安人与主流社会的疏离、隔阂与差距,不是消除而是加重了印第安人的身份危机与内部分化。这种全面失败打破了原来的盲目乐观。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经过多方努力,最终推动了联邦政策的改弦更张。

1920年代就有一些印第安人保护组织联合起来,致力于维持残留的印第安人基地,并试图影响政策。这些呼声后来得到来自政府的积极响应。1928年,应内政部长要求提出的梅里亚姆报告(MeriamReport)出版。报告指出大多数印第安人陷入贫困的事实,呼吁保护印第安人的资源,以保证其繁荣幸福。它虽然也赞成将印第安人的同化列入最终目标,但强调只有在长期教育之后目标才能实现。[68]这个报告先后为胡佛总统及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接受,成为其后印第安人政策调整的先声。紧接着,大萧条使得印第安人地区陷入更深重的普遍灾难之中,但由其引起的震动和反思则加速了美国印第安人政策的根本调整。

美国印第安人政策的根本调整是从1933年约翰·科利尔被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任命为新的印第安人事务管理局局长开始的。次年通过的《印第安人重组法》(Indian Reorganization Act)正式宣布强制同化政策失败的同时,还奠定了新政策的基础。新政策一方面治标,即对印第安人施以更人道的管理、救援与福利,力求缓解印第安人贫困、无知和绝望的紧迫问题;另一方面则致力于治本,包括鼓励印第安儿童就近走读而不是上寄宿学校,促进印第安文化旅游以增加就业,反省强制性的英语教育并尝试替代以双语教育,强调印第安人渐进而“自愿”的同化,尤其是停止对印第安人的“个体化”和土地分配、出售,并援引美国过往法律对主要印第安人部落自治的承认,恢复美国政府与部落之间的“双边契约关系”,同时还赋予部落决定政府形式和成员资格、管理内务等多方面不受美国政府干预的更大自治权,以使其在现代社会中发挥更大作用。尽管这种大刀阔斧的调整承认印第安人已经是美国公民等现状,且增加了不少顺应现代社会的新安排,[69]因此绝非简单意义上的恢复旧观,但在仍然附和摧毁部落、将印第安人个体化的流行舆论看来,它的反其道行之,仍然是一种“倒拨时钟”的行为。不过,正如科利尔的一个印第安人同事为之辩护的:印第安人改组法不是倒退而是进步,它对印第安人部落“自治政府权利”维护,就是对印第安人“将来的权利”的维护。[70]

虽然二战后,由于民族主义新一轮高涨等原因,美国印第安人政策曾有过短暂而很快证明为错误的反复,但强制同化时期结束后,美国政府政策调整的大方向,仍然是越来越强调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多元文化主义”(multiculturalism)理念。这种理念称不上完美,也有不少争议,但因其“具有倡导民族人格平等的思想品质,具有主张保护弱势民族群体权益的高尚道义,具有化解同化主义和分离主义两极化对立的工具作用”,因而成为今天绝大多数国家制定民族政策的基本理念。[71]美国印第安人政策的调整也不例外。[72]这大概是它从强制同化等政策失误中已经得出了教训的结果吧。

结论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未尝不是好事,但我们必须保证借鉴的是真正的而非虚假的、成功的而非失败的、适合中国国情的而非与之南辕北辙的“先进经验”。美国对其它族群的治理是否支持“第二代民族政策”论者总结的“美国经验”及由此得出的政策建议,可以暂且不论(这需要另写文章,非本文所能容纳)[73],但单就其印第安人政策而言,显然:(1)印第安人例外论显然完全站不住脚,强制同化时期美国的印第安人政策和“第二代民族政策”论者总结的“美国经验”,是高度吻合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决非“例外”。(2)从这种并非“例外”的美国印第安人政策来看,“第二代民族政策”论者总结的“美国经验”确实存在,不过却是存在于历史上的已经证明为失败的“美国经验”(准确而言,应是“美国教训”)。多年以前,它就已经为美国自己所反思、抛弃并纠正;而调整后替代试行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思路,才谈得上是今天真正的“美国经验”。(3)从这段失败的历史中还可以得出教训:即使是那些以慈善或改革名义推行的强制同化政策,亦完全不符合道义;而对那些与主流社会文明形态存在系统性差异、且在历史和现实中与主流民族融合度低、又处于相对弱势的少数民族贸然实施强制同化政策,则更容易引发灾难性的后果。总之一句话:“第二代民族政策”论者总结的“美国经验”及以此为基础给中国提供的政策建议,非但在知识上不可靠,并且是一种无效而有害的思路。

【注释】

[1]美国印第安人政策的强制同化时期起止于何时,学术界虽有不同说法,却很少为此争论。关于起始时间,有人从1880年代算起,如〔美〕沃什伯恩著、陆毅译:《美国印第安人》,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54页;有人从1850年代算起,如WilliamT.Hagan,AmericanIndians,Chicago:The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79,p. 121;大多数人只是模糊地提到从19世纪末最后几十年起,如EvonZ.Vogt,The Acculturation of American Indians,inRogerC.Oven,etal.(ed.),The North American Indians:A Sourcebook,Toronto,Ontario:The Macmillan Company,1967,p.636;本文赞同前印第安人事务管理局局长约翰·科利尔(正是在他手上结束的强制同化政策)的说法,以标志性的1871年算起,见JackD.Forbes,ed.,The Indianin American’s Past,Eaglewood Gliffs, N.J.:Prentice-hall,Inc.,1964,p.112。至于结束时间,虽有少数人认为在1920年代,如David E.Willkins& HeidiK.Stark,American Indian Politicsandthe American Political System,Lanham,Maryland:Rowman&Littlefield Publishing Group,Inc.,2011,pp.127-128,但本文从众,以1930年代尤其是标志性的《印第安人重组法》(1934年)出台为结束。

[2]胡鞍钢、胡联合:《第二代民族政策:促进民族交融一体和繁荣一体》,《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3]同上。

[4]JackD.Forbes(ed.)The IndianinAmerican’s Past,EaglewoodGliffs,N.J.:Prentice-hall,Inc.,1964,p.112.

[5]JackD.Forbes(ed.)TheIndianinAmerican’sPast,EaglewoodGliffs,N.J.:Prentice-hall,Inc.,1964, p.99.

[6]Frances Svensson,The Ethnicsin A merican Politics:American Indians,Minneapolis,Minnesota:Burgess Publishing Company,1973,p.15.

[7]JosephS.Roucek&Bernard Eisenberg(ed.)American’s Ethnic Politics,Westport,Connecticut:Green-

[8]参见李剑鸣:《美国土著部落地位的演变与印第安人的公民权问题》,《美国研究》,1994年第2期,第37页。也可参见VineDeloria,Jr.&CliffordM.Lytle,The Nations Within:The Pastand Future of American Indian Sovereignty,New York:PantheonBooks,1984,p.329.

[9]McNickle,The Indian Tribes of the UnitedStates,London:Ox ford University Press,1962,p.44.

[10]W.C.Macleod著,吴泽霖、苏希轼译:《印第安人兴衰史》(The American Indian Frontier),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442页。

[11]Duane Champagne,ed.,Chronology of Native North American History,Detroit,MI:GaleResearchInc.,1994,pp.236-237.

[12]DuaneChampagne(ed.),ChronologyofNativeNorthAmericanHistory,Detroit,MI:GaleResearchInc., 1994,p.237.

[13]D’Arcy McNickle,Indianand European:Indian-White Relations from Discoveryto1887,in RogerC. Oven,etal.(ed.),The North American Indians:A Sourcebook,To ronto,Ontario:The Macmillan Company,1967,p. 635.

[14]详见JackD.Forbes(ed.),The Indianin American’s Past,Eaglewood Gliffs,N.J.:Prentice-hall,Inc., 1964,pp.113-114;JosephS.Roucek&Bernard Eisenberg(ed.),American’s Ethnic Politics,Westport,Connecticut:Greenwood Press,1982,p.50;〔美〕詹姆斯·马丁等著、范道丰等译:《美国史》(上册),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677页。

[15]Duane Champagne(ed.),Chronology of Native North AmericanHistory,Detroit,MI:Gale ResearchInc., 1994,p.259.

[16]Ibid.,p.275.

[17]JackD.Forbes(ed.),The IndianinAmerican’s Past,EaglewoodGliffs,N.J.:Prentice-hall,Inc.,1964, p.114;〔美〕沃什伯恩著、陆毅译:《美国印第安人》,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55页。

[18]〔美〕沃什伯恩著、陆毅译:《美国印第安人》,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54页。

[19]JosephS.Roucek&BernardEisenberg(ed.),American’sEthnicPolitics,Westport,Connecticut:GreenwoodPress,1982,p.58;李剑鸣:《美国印第安人保留地制度的形成与作用》,《历史研究》,1993年第2期。

[20]Henry Dennis,The American Indian(1492-1976),Dobbs Ferry,N.Y.:Oceana Publications,1977,pp. 157-158.

[21]主要参考Camilla Townsend(ed.),American Indian History:A Documentary Reader,The Atrium,Southern Gate,Chichester,WestSussex(UK):Willy-Blackwell,2009,pp.154-166.也参考了WilliamT.Hagan,American Indians,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9,pp.121-150;[美]詹姆斯·马丁等著、范道丰等译:《美国史》(上册),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677页。

[22]〔美〕沃什伯恩著、陆毅译:《美国印第安人》,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39~244页。

[23]HaroldE.Fey&D’ArcyMc Nickle,Indians and Other Americans,NY:Harper and Row,1959,p.75.

[24]〔美〕亨廷顿著、程克雄译:《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新华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25]〔美〕方纳著、王希译:《美国自由的故事》,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6~27页。

[26]Wayne Moquin&Charles Van Doren(eds.),Great Documentsin AmericanIndian History,NewYork: PraegerPublishers,1973,p.106.

[27]BernardW.Sheehan,Seeds of Extinction:JeffersonianPhilanthropyandtheAmericanIndian,NY:Norton &Co.,1973,pp.20-42;Wayne Moquin&Charles Van Doren(ed.),Great Documentsin American Indian History, New York:Praeger Publishers,1973,p.107.

[28]〔美〕沃什伯恩著、陆毅译:《美国印第安人》,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4页。

[29]〔美〕杰斐逊著、朱曾汶译:《杰斐逊选集》,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16页。

[30]FrancisPrucha(ed.),DocumentsofUnitedStatesIndianPolicy,Lincoln:UniversityofNebraska,1990,pp. 22-23.

[31]Richard Hofstadter,Social Darwinismin American Thought,Boston:Beacon Press,1955,pp.170-200.

[32]AngieDebo,AHistory of the Indians of the United States,Norman:University of Oklahoma Press,1970,p. 299.

[33]〔美〕沃什伯恩著、陆毅译:《美国印第安人》,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55页。这方面更多详细分析见Loring B.Priest,The Congressional Decisionto UseForce,in Richard N.Ellis,The Western American Indian: Case Studiesin Tribal History,Lincoln:the University of Nebraska Press,1972,pp.119-133.

[34]JackD.Forbes(ed.),The Indianin American’s Past,Eaglewood Gliffs,N.J.:Prentice-hall,Inc.,1964,p. 103;李剑鸣:《文化的边疆——美国印第安人与白人文化关系史论》,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0页。

[35]〔美〕沃什伯恩著、陆毅译:《美国印第安人》,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45页。

[36]同上,第246~247页。

[37]〔美〕沃什伯恩著、陆毅译:《美国印第安人》,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50~251页。

[38]WilliamT.Hagan,American Indians,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9,pp.141-142.

[39]MiltonM.Gordon,Assimilation in American Life:The Role of Race,Religion,and National Origins,N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4,pp.87-88.

[40]〔美〕沃什伯恩著、陆毅译:《美国印第安人》,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28~230页。

[41]Frances Svensson,The Ethnicsin American Politics:American Indians,Minneapolis,Minnesota:Burgess Publishing Company,1973,p.16.

[42]Duane Champagne(ed.),Chronology of Native NorthAmeri can History,Detroit,MI:Gale ResearchInc., 1994,p.223.

[43]转引自刘绪贻、杨生茂主编,丁则民等著:《美国通史》(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8页。

[44]〔美〕沃什伯恩:《美国印第安人》,陆毅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18~219页。

[45]The odoreW.Taylor,American Indian Policy,Mt.Airy,Maryland:LomondPublications,Inc.,1983,p.3.

[46]JamesS.Olson&Raymond Wilson,Native Americansin the Twentieth Century,Urbanaand Chicago:U-niversityofIllinoisPress,1984,p.64.

[47]WilliamT.Hagan,American Indians,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9,pp.124-125.

[48]〔美〕沃什伯恩:《美国印第安人》,陆毅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51页。

[49]同上,第252页。

[50]同上,第253~254页。

[51]同上,第252、265页。

[52]WilliamT.Hagan,AmericanIndians,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9,p.150.产生于强制同化结束前夕《印第安人兴衰史》(TheAmericanIndianFrontier)一书,仍然很有代表性地透露出这种乐观。见W.C.Macleod:《印第安人兴衰史》,吴泽霖、苏希轼译,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447页。

[53]EvonZ.Vogt,TheAcculturationofAmericanIndians,inRogerC.Oven,etal.(ed.),The North American Indians:ASourcebook,Toronto,Ontario:The Macmillan Company,1967,pp.636-637.

[54]〔美〕沃什伯恩:《美国印第安人》,陆毅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58~259页。

[55]〔美〕摩尔根:《美国土著的房屋和家庭生活》,李培茱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84页。

[56]转引自李剑鸣:《美国土著部落地位的演变与印第安人的公民权问题》,《美国研究》,1994年第2期。

[57]〔美〕沃什伯恩:《美国印第安人》,陆毅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22页。

[58]同上,第2页,“编者导言”。

[59]同上,第259页。

[60]资料来自:D’Arcy McNickle,Indianand European:Indian-White Relations from Discoveryto1887,in RogerC.Oven,etal.,(ed.),The North American Indians:ASourcebook,Toronto,Ontario:The Macmillan Company,1967,p.635;WilliamT.Hagan,AmericanIndians,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9,pp.149-150;〔美〕沃什伯恩:《美国印第安人》,陆毅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43页。

[61]〔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册),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86~387页。

[62]〔美〕沃什伯恩:《美国印第安人》,陆毅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56页。

[63]参见〔美〕沃什伯恩:《美国印第安人》,陆毅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31~239页。

[64]WilliamT.Hagan,American Indians,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9,p.150.

[65]详见EvonZ.Vogt,The Acculturation of American Indians,in RogerC.Oven,etal.,(ed.),The North American Indians:ASourcebook,Toronto,Ontario:The Macmillan Company,1967,pp.637-638;李剑鸣:《文化接触与美国印第安人社会文化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3期。

[66]Peter Nabokov(ed.),Native American Testimony:An Anthology of Indianand WhiteRelations,NY:Harperand Row,1978,p.68.

[67]参见JosephS.Roucek&BernardEisenberg(ed.),American’sEthnicPolitics,Westport,Connecticut: GreenwoodPress,1982,p.53;〔美〕沃什伯恩:《美国印第安人》,陆毅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69~276页;李剑鸣:《文化接触与美国印第安人社会文化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3期。

[68]〔美〕沃什伯恩:《美国印第安人》,陆毅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67页。

[69]如《印第安人重组法》规定多数统治原则适用于印第安人,而不是大多数部落过去习惯的一致同意原则。见CamillaTownsend(ed.),AmericanIndian History:A Documentary Reader,The Atrium,Southern Gate, Chichester,West Sussex(UK):Willy-Blackwell,2009,p.171.

[70]本段材料来自:Frances Svensson,The Ethnicsin American Politics:American Indians,Minneapolis, Minnesota:Burgess Publishing Company,1973,pp.27-28;JackD.Forbes,ed.,The Indianin American’sPast, Eaglewood Gliffs,N.J.:Prentice-hall,Inc.,1964,pp.117-120;〔美〕沃什伯恩著、陆毅译:《美国印第安人》,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68~269页。

[71]朱伦:《民族问题的内涵与民族政策的功能——对“第二代民族政策转型”说的认识论批评》,《世界民族》,2014年第2期。

[72]可以参考金里卡(WillKymlicka)等人编制的《土著民族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指标体系》中美国印第安人部分,见Veldon Coburn,Multiculruralism Policy Index:Indigenous Peoples,School of Policy Studies,Queen’sU-niversityat Kingston,Canada,2011,pp.51-55.

[73]不过读者可以参考郝时远:《美国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榜样吗?——评“第二代民族政策”的“国际经验教训”说》,《世界民族》,2012年第2期,第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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