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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时间:2022-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的中国海权,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中国海权的概念应当包括从中国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海洋权利”和实现与维护这种权利的“海上力量”两个部分,只是不包括西方霸权国家普遍攫夺的“海洋权力”。前者包括国际海洋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和国际法认可的主权国家享有的各项海洋权利。这是中国海权与世界其他国家海权实践的共性方面。

一、中国海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既然人类生活在这个地球上,那么,从理论上说,人类中的个体或群体都有共享包括大气层内外的所有地球资源的权利。海洋是地球上除陆地资源外的最重要的资源,这样就引申出“海洋权利”(sea right)的概念;当主权国家出现后,“海洋权利”就成了“国家主权”概念内涵的自然延伸。但是,权利永远是要有力量来捍卫的,这样便从主权的“自卫权”概念中引申出具有自卫性质的“海上力量”(sea power)的概念。随着联合国的建立和发展,在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条件下,联合国在有限的范围内被赋予了一定的国际权力。这样海权便发生了奇妙的变化:国际法赋予主权国家享有海上权利,主权国家又让渡出部分主权利益以形成联合国具有强制力的海上权力(sea power),而在没有联合国授权的情形下的“海上权力”则是海上霸权,使用这种力量的国家,则是霸权国家,这时霸权国家的“海上力量”便因失去自卫性质而异化为追求海上霸权的工具。

但“海权”概念却是与现代国家主权而非与古代王朝皇权相联系的概念,属法权而非皇权范畴。古代国家是王朝国家,王朝国家之间的关系更多的还是依据血缘关系建立并以皇权维系的关系,而不是依据“权利-义务”(right & obligation)体系建立并以国际法维系的主权间的法权关系。如果将古代的“海上力量”(sea power)表述为“海权”,这在汉语词义上并没有错,但它与我们所说的基于主权的海权(sea right)却不是一回事。所以,就其科学性而言,“海权”的概念一定要纳入主权和国际法范畴来讨论,而不能仅仅纳入“海上力量”(sea power)范畴来讨论,更不能与“海上力量”混同使用。

中国海权随中国主权同生,而中国意识到并力求捍卫、强化中国海权的努力却起步不久。中国目前的海权实践远没有达到追求“海洋权力”(sea power)的阶段,而只是处在捍卫其合法的海洋权利(sea right)的阶段。比如中国统一台湾地区和中国海区其他属于中国主权范围的岛屿,这是中国海权实践的重要内容,但这只是维护中国的主权及其相关海洋权利(sea right),建设对这些地区的海上利益的海上保护力量(sea power)的实践,而不是追求霸权意义的海洋权力(sea power)的实践。而美国在台湾海峡的海军活动及对中国台湾地区的军事插手活动,则是一种霸权意义上的海权即“海上权力”实践。从这些意义上看,中国的海上力量(sea power),属于国家主权中的自卫权的范畴,而美国在中国台湾地区的海上军事介入,则是一种为实现其海上“权力”(sea power)的海洋霸权行为。如果我们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将“sea power”的这两种语义转译为“海权”,而不是将“sea power”与“sea right”相区分,这会使周边地区和国家对中国的现代化实践及相关的海权诉求造成大的误解。

中国海权,是一种隶属于中国主权的海洋权利而非海洋权力,更非海上霸权。“但在当今的世界上,光有法律而没有力量就得不到公正”,要使法理上属于中国的海洋权利事实上属于中国,中国就必须拥有强大的海上力量(sea power)。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的中国海权,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中国海权的概念应当包括从中国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海洋权利”和实现与维护这种权利的“海上力量”两个部分,只是不包括西方霸权国家普遍攫夺的“海洋权力”。中国海权,就其“权利”部分而言,包括实现中国“海洋权利”和“海洋权益”两部分。前者包括国际海洋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和国际法认可的主权国家享有的各项海洋权利。这部分权利随国际海洋法的变化而缓慢演化,比较确定。后者包括由海洋权利产生的各种经济政治文化利益,这部分权利随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变化而变化,属于海权中变化较大的部分。不同的国家依据国际海洋法享受着同种的海洋权利,但具有同一海洋权利的主权国家由于其经济、政治和文化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而得到的海洋权益却不同。除此之外,还有“海洋利益”,它是比海洋权益更广泛的中性概念。它既可能是来自海洋权利的合法的海洋利益,也可能为霸权需要而产生的非法的海洋利益。由于中国目前的海权实现能力尚未“溢出”其主权范围,所以中国的海权与海上霸权无缘,中国的海洋利益,更多地属于有待于争取和实现的合法海洋权益的范畴。

进入市场经济的中国已成为与世界发生广泛联系的国家,其海洋权益泛布于世界并随中国经济总量的扩大而持续扩大;与此同时,中国实现其海权的内部需求动力和外部压力也在同时增大。这是中国海权与世界其他国家海权实践的共性方面。

但是,中国海权不可能不具有中国的个性。那么,中国海权个性特征何在?

1.国家统一进程与国家海权的实现进程相一致。目前的中国是一个尚未完全实现统一的国家,而这些尚未统一的地区又多集中在东部中国海区。这些地区既是中国领土,又是在实现中国海权中具有战略意义的海上支点。实现中国对台湾地区、南沙部分岛屿的主权,既是中国实现统一的正义事业,又是关系到能否实现中国海权的关键步骤。实现国家统一进程与实现国家海权进程的统一,这既是中国海权的特点,也是中国海权的优点,它决定中国海权实践的正当性和正义性,也排除了中国的海权实践转向海上霸权的可能性。从这个意义上说,认为中国为实现其海权利益而发展海军是“中国威胁”和认为中国不应当发展海军的看法,都是不对的、没有道理和不符合逻辑的。

2.特殊的地缘政治条件决定了中国海权属有限海权的特点。与法国的情形相似,而与美英两国不同,中国是一个陆海兼容型的国家。英美国家属两洋夹护中的国家。这种海上安全的特点迫使英美两国必须将实现海权和扩张海洋利益放在第一位,以至它们最终异化为世界性的海上霸权国家。中国地理上则是一面环海、三面临陆的国家。由于三面陆上的安全压力使中国在长期的历史中发展出了强大的陆军而非海军力量。同样,这种地缘政治的特点和上述中国海权的特点,又决定了中国的海权———即使拥有与英美国家同样的财力———在实践中也不需要追求世界性的海上权力。从20世纪末以来,中国东部面临的安全压力,特别是捍卫台湾地区、南沙地区中国主权的安全压力日益严重,而中国应付这些压力的手段恰在这一时期却严重不足。正是在这样的特殊历史条件下,才特别强调捍卫海权,特别呼吁全力发展中国海上军事力量。但这并不表明中国要走英美式的,尤其是苏联式的无限海权和海上霸权的道路。中国海权应是有限海权,其特点是它基本不出主权和国际海洋法确定的中国海洋权利范围,海军发展不出自卫范围。

3.中国海上军事力量发展是远期战略的上述有限性与近期策略上的无限性的统一。中国人对海洋战略利益的认识是从鸦片战争、甲午海战失败后开始的,而从经济全球化视角认识海权却是在中国经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进程中开始的。在古代世界,由于不具备远航动力技术,因此东部大海反倒成了保护中国东疆安全的自然屏障。鸦片战争、甲午战争及抗日战争初期的海上失败,也只是使中国人从“边防”的角度认识海权的意义。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到21世纪初的20多年间,中国经济已深深地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并对国际市场和资源产生了日益深厚的依存关系。鉴于此,中国不可能不需要发展在全球范围得以保护其海外利益的海军力量,并随中国海外利益的扩大而扩展。这种扩展进程是无限的,但其性质却不出自卫的限度。

那么,中国海权包含哪些内容和范围呢?

从近中期看,中国面临着统一祖国,收复主权岛屿的严峻任务,这既是中国政府必须肩负的伟大历史使命,又是中国捍卫国家海权的重要内容。因此,在统一台湾地区及周围属于中国主权岛屿的问题上,中国扩大海军的意义十分重大。在维护海外政治经济权利方面,中国海权及其实现力量即中国海军的扩展是有限的。由于在这些领域中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国际海洋法框架中多边协商解决,中国海军的目标只是确保这些多边协商结果的合法执行。从这个角度看,中国海军的建设仅限于自卫性威慑范围。中国海军建设的目标将永远服务于中国以平等之地位独立于世界的要求。“中国永远不称霸”,这不仅是一句口号,它更是中国政治家从世界大国兴衰成败的历史中总结出的成熟的强国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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