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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关的职权

时间:2022-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是议会在立法过程中的核心职权。在一些总统制国家,议会的立法权容易受到行政机关和国家元首的侵占。质询权是指议会成员按照法定程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特定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提出询问,要求其作出解释和答复并可据此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力。调查权是指议会对政府行为进行调查并获取相关证言、记录的权力。

4.2.3 立法机关的职权

世界各国立法机关的职权因各国具体国情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本书中我们仍然分成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国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两大类进行分别阐述。

一般而言,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或国会主要享有以下职权:

1.立法权

议会(国会)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其基本职权就是立法权,包括制定、修改和废止国家法律的权力。立法过程通常要经过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公布法案四个阶段,在此过程中,除了公布法案的权力由国家元首行使,其他三个立法阶段都需要议会的着重参与。现今各国国家立法的提案权,都可以由议会和议员、国家元首、政府和政府首脑等行使,但由政府和政府首脑以及兼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于一身的总统提出的法案比较容易通过。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是议会在立法过程中的核心职权。其中议会审议法案一般要经过“三读”程序。以英国为例:第一读是宣布法案的名称或要点,以决定该项法案能否进入议事日程;第二读是宣读法案的全文,由议会决定该项法案能否成为法律;第三读是对法案进行文字修改和表决。议会通过法案的表决方式有呼声表决、起立表决、举手表决、唱名表决、点票表决、秘密投票表决(按键表决)。

议会(国会)立法权的实质效力和范围,往往取决于该国的政府体制和议会(国会)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在一些总统制国家,议会的立法权容易受到行政机关和国家元首的侵占。

2.财政权

财政权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一项古老的传统权力,也正是财政权的发展推动了议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在议会制的诞生之地——英国,财政权问题就一直是国王和议会较量的焦点之所在,王室收入和国家收入无法统一,国家财政制度呈现二元结构。直至1697年,英国议会通过《国王年金法》,授予国王每年70万镑的年金以供终身享用,同时承诺由下议院批准给王室一定数额的固定年度拨款,以迫使国王放弃由王室征收的那部分财政收入。至此,英国议会控制了全部财政收入。

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国会)的财政权主要包括:议会通过听取财政大臣的预算演说、接受征税动议、审议财政法案等方式掌握政府征税和举借国债问题的决定权;议会享有预算决定权和决算审查权,政府每年的总收入和总开支、政府收入和开支的细目都必须经过议会的审议和同意。

3.监督权

监督权是议会(国会)制约其他国家机关、主要以制约行政机关为主的重要权力,一般包括质询权、倒阁权、调查权和弹劾权等。质询权是指议会成员按照法定程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特定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提出询问,要求其作出解释和答复并可据此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力。倒阁权,也被称做不信任投票权或通过谴责案权,是指议会不同意政府的政策或施政纲领或者认为政府部分或全体成员有违法失职现象时,可以通过投不信任票的方式迫使政府辞职的权力。而若政府坚持不辞职并报请国家元首重组议会,则由新的议会决定政府的去留。这种监督途径在议会内阁制国家通行。调查权是指议会对政府行为(包括行政立法、选举、国家机关侵犯公民权利等问题)进行调查并获取相关证言、记录的权力。弹劾权是指议会针对严重违法失职的行政首脑、高级行政官员或高级司法官员等国家公职人员,进行控告、制裁、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4.批准条约权

批准条约权是指一国议会对该国拟对外缔结的条约进行审查和批准的权力。在外交领域,多数国家都采取由议会行使一定的外交监督职能与政府共享外交权的模式,政府对外缔结的条约必须经过议会的批准后方可生效。

5.提名和批准人事任命权

提名和批准人事任命权是指一国议会有权对该国高级公务人员的任命进行提名和批准的权力。世界各国对此制定的具体措施不同:有些国家由议会直接选举和任命官员,有些国家由国家元首根据议会的提名任命官员,有些国家则由议会批准政府对官员的任命。

我国作为当今世界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表,宪法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如下:

(1)修宪权和宪法监督权。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共同监督宪法的实施。

(2)国家立法权。我国宪法第62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任免权。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的范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即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和罢免的范围是: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即副主席和委员)。

(4)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等。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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