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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在中央立法机关内部的配置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立法权在中央立法机关内部的配置在两院制议会中,国家立法权首先在议会两院之间进行配置。在1982年宪法体制下,国家立法权不仅有中央和地方之分,也有人大立法与行政立法之别,更为重要的是还有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的分工与协作问题。

(二)立法权在中央立法机关内部的配置

在两院制议会中,国家立法权首先在议会两院之间进行配置。如美国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院由各州选出的两名代表组成,共100人,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1/3;众议院在各州按比例代表制选出,由于各州人数不等,选出的议员人数也不等,目前总数共435人,任期两年,届满全部改选。美国宪法在其第1条第1款开宗明义地规定:“本宪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根据宪法第1条第8款的规定,国会的立法权主要包括:课征税金、关税、输入税;借款;管制同外国、各州间的通商;制定归化法和破产法;铸造货币、规定其价值及伪造货币的罚则;规定度量衡的标准;设立邮局和建立邮政道路;向发明家和作者颁发专利证和版权证;设立低于最高法院的法院;确定和惩罚在公海上所犯的海盗罪以及违反国际法的犯罪;宣战;招募和保持陆军和海军,制定统辖陆海军的条例;成立民兵;对于联邦政府所在地行使专有立法权,对合众国购置用于修建要塞、武器库、兵工厂和海军造船厂以及其他必须的建筑物的地方行使同样的权力——这些为宪法所明确列举的权力通常称为“授予的权力”。此外,宪法第1条第8款最后1项规定:国会有权“为了行使上述各项权力,以及行使本宪法赋予合众国政府或其各部门或其官员的种种权力,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此即所谓“默示的权力”。(5)

根据宪法的规定,参众两院的地位和权力基本是相等的:立法权由两院共同行使,任何一院通过的法案必须送交另一院通过,任何一院对另一院通过的法案拥有绝对的否决权。两院通过的文本如发生分歧,只能通过协商,由两院同等数量的议员组成协商委员会,提出妥协方案经两院通过;但两院在某些方面有所分工:众议院有提出财政议案的优先权,参议院有权批准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同意总统提名的高级官员;当发生弹劾时,由众议院提出弹劾,由参议院审判。如果总统选举中没有候选人获得选举人团多数,由众议院选举总统,由参议院选举副总统。

长期以来,社会主义国家立法理论和立法实践都坚持认为立法权只能由最高权力机关一个机关来行使。如前苏联1936年宪法第32条规定:“最高苏维埃是行使苏联立法权的唯一机关。”斯大林在《论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认为:“立法权在苏联只应当有一个机关,即由苏联最高苏维埃来行使,不由某一机关而由许多机关立法的情形必须铲除才是。”在这种理论指导之下,新中国成立之初,在1954年宪法中确立了类似的立法体制,是一种典型的集权模式,即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所垄断,全国人大是国家的唯一立法机关,作为常设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立法权,因此,也就无所谓立法权在立法机关内部之间的配置问题。

以1982年宪法为分水岭,我国立法权配置模式实现了由集权型向分权型转化的历程。在1982年宪法体制下,国家立法权不仅有中央和地方之分,也有人大立法与行政立法之别,更为重要的是还有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的分工与协作问题。就中央层次的代议机关内部分权形式而言,我国最高立法权的行使是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进行分配的,二者权力范围分别由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明文规定,(6)其中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但是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除了对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的内容作了转述之外,并没有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作分别列举,而是采用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范围笼统列举的立法体例,这实际上是对两院制议会法的某种程度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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