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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里犯人如何犯罪

时间:2022-07-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犯罪学的核心是道法律。--我指的是犯罪现象背后的哲学之根。野生动物世界没有犯罪一说。不,不是犯罪行为。这样的拷问已经闯进了“犯罪学的哲学王国”。庄子对狮、虎、狼的行为是赞同的,说这是顺天地之理,万物之情,不是犯罪行为。深层动机却不便说:探索犯罪学与人性;犯罪学与人脑;犯罪学的哲学原理或哲学基础。少年犯罪历来是世界普遍现象,属于“犯罪及其原因”这个大范畴。该原因是古今中外具有传统的犯罪性质。

本书稿的起源有很明确的时间和地点:1993年9月,德国莱茵河畔的波恩。

当时我得到艾伯特基金会的奖学金,要在德国访问半年。波恩的基金会总部有座图书馆,我常泡在一堆书中。那里有一整个书架的有关“犯罪学”的专著,虽然与我的访问主题关系不大,但我出于好奇心,还是浏览了其中40多部“犯罪学”论著。我特别关注以下课题(即便是书名,也深深触动了我):

进入21世纪,我给自己的定位是:作为一位哲学工作者,我是山村一头拉磨的毛驴。我碾碎的不是黄豆和玉米,而是深深打动我的一些世界性课题,有关犯罪学和哲学便是其中一个。严格来说,不是我写它,是这个普遍世界的大课题塑造我,拔高我,提升我。该课题体现了人间的“社会秩序”,即人类社会最高的道理:“道主统,理主分。”犯罪行为破坏了秩序,搞乱了人类社会的最高道理,于是人类社会的哲学基础被动摇了,最后是崩溃,坍塌。

《月夜有狼群闯进了羊圈》,法国杰出插图画家多莱(G. Dor,1832-1883)作。在我们所处的这个星球上,狼吃羊是“造物主上帝”的设计、安排和布局,恰如雷鸣闪电那样自然,天经地义。若是原野上有个牧童被雷击中身亡,我们能指责老天爷犯了谋杀罪吗?能把风雨雷电告上法庭吗?有这样的法庭吗?有这样的法律吗?庄子说:“道者,德之钦也。”钦,即管理、主宰。天道、圣道、大道管人道,主宰德。天道为第一位,人道(德)为第二位。但不矛盾。合起来为“道德”。人因道德而存在。犯罪学的核心是道法律。--这触及了犯罪的根(The roots of crime)。

1. 犯罪学的哲学原理或犯罪学的哲学基础。

2. 犯罪学与精神病学(比如病态人格--Psychopathic Personalities)。探讨该课题,可以把我对两门学科的兴趣糅合在一起。

3. 犯罪学的心理学(Criminal Psychology)。

4. 犯罪学与人脑

5. 犯罪的原因:新的生物学探求。

6. 犯罪学的进化(The evolution of criminology)。

7. 犯罪与人性(crime and human nature)。

8. 犯罪学的历史(history of criminology)。

9. 我们变化社会的犯罪。

10. 犯罪学的先驱们(pioneers in criminology)。

从基金会图书馆出来,步行5分钟便是莱茵河。为了咀嚼我从书本上得来的信息,我多次沿着河岸散步,走很长很长的路。周遭的景物和漫步的节奏,助我对犯罪现象作些哲学思考。我关注的焦点是:犯罪与人性;犯罪与人脑。我有必要阅读犯罪学的进化论,包括古典犯罪学学派主要思想家们和现代犯罪生物学理论。总之,犯罪学是一座富矿,含金量很高。哲学工作者理应成为一身兼矿主和下井矿工进行作业的人。或者用我的比喻,我是山村一头拉磨的毛驴,试图把世界范围(古今中外)的犯罪现象碾碎,流出的应是犯罪学的哲学原理。

自1993年之后,我又多次访问过欧洲。有时无意经过比利时或法国的某监狱,看着高高的墙和电网,它们对我是个符号:透过这个符号,我想揭示符号背后的惊心动魄的有关人性或人脑的世界。--我指的是犯罪现象背后的哲学之根。非常深奥,幽深,广远,迷远。

野生动物世界没有犯罪一说。没有!狼闯进羊圈吃羊,是犯罪吗?不,不是犯罪行为。自然选择是天经地义。雄鹰盘空,俯冲而下,抓走野兔,同样是理所当然,没有罪一说。--电视栏目“人与自然”的主题一再说明“自然选择”的正当性。

上/《狼装扮成羊》,多莱作。狼用服装(包括帽子)遮住自己的真相,欺骗善良、天真的羊群,然后杀害之。--这是犯罪吗?这里有善恶问题吗?这样的拷问已经闯进了“犯罪学的哲学王国”。

下/《狮》,多莱作。荒原山谷有头雄狮,周围是它吃剩下的野生动物尸骨。凄清的月从云层中探出了头,目睹了山谷中的一切。月默认了。这是在“替天行道”,为的是达到生态平衡。庄子对狮、虎、狼的行为是赞同的,说这是顺天地之理,万物之情,不是犯罪行为。鲨鱼吞食冲浪者也不是犯罪。而中国人在宴会上大吃鱼翅则是犯罪,对大自然母亲犯下了天大的罪!这是“伤天害理”的罪。

那么,狼吃小孩呢?同样不是犯罪,就像暴雨和泥石流使25人丧生一样。我们能指责这是老天爷犯下了杀人罪吗?在上万、十多万年进化历史上,人类发展出了一系列道德直觉(moral intuition),人类作出上述判断是理所当然、毋庸置疑的。

2004年9月,我作为柏林“尤利西斯国际报告文学奖评委”成员,顺便造访了巴黎和柏林。每个评委有机会参观一处独特的地方,评委会会出面作出适当安排。我选择考察德国一座监狱。德国人对我的愿望十分惊讶!

我有两个理由:德国监狱的现状与人道主义是第一个。这个表层动机是我可以说出的。深层动机却不便说:探索犯罪学与人性;犯罪学与人脑;犯罪学的哲学原理或哲学基础。

我的愿望终于实现了。2004年9月21日,我走进德国南部的西格堡(Siegburg)监狱,由钟克尔(Zunker)警官全程陪同。成年监狱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少年监狱则相当新。我重点考察了后者。首先有个特点映入我的眼帘:监狱院墙内的所有大小窗户一律装上了铁栅栏,且无一例外!再就是要走进一道道上了锁的门。这便是一个失去自由的建筑空间符号。人是善于创造各种符号的动物。人同动物是通过许多符号区别开来的。监狱作为一种建筑符号是很独特的一种。--这是我有生以来第一次考察监狱,印象和思绪既深刻又活跃,终生不忘!

少年犯罪历来是世界普遍现象,属于“犯罪及其原因”这个大范畴。当时德国西格堡监狱关押有青少年犯近百人,其中60%为德国人,40%为土耳其人、俄罗斯人、乌克兰人、东欧人和黑人。没有中国人。

前苏联解释,政治和社会秩序发生大变化是犯罪的直接原因。该原因是古今中外具有传统的犯罪性质。很遗憾,德国监狱有规定,参观者不可同犯人交谈,这很不利于我获得较多的犯罪学信息。我只能通过眼睛去看,再就是事后阅读各种报告。

西格堡监狱的建筑较新,不会超过20年,其结构是放射状,多排监舍从中心塔向四周延伸。--这是西方监狱较科学,也较典型和合理的牢房建筑。整个监狱不像我们在电影、电视里看到的那样,或在19世纪法国和俄罗斯小说里所描写的那么可怕:阴森、恐怖、潮湿、破败和令人毛骨悚然!但西格堡监狱的一切布局和整个氛围又保持着一种法律的威严。监狱建筑不可给罪犯们半点轻松、明朗和爽快的感觉,这样的监狱建筑空间是失败的。监狱建筑设计思想理应是犯罪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也是一种绝妙的符号。

上 / 德国西格堡监狱大楼,楼外是足球场,犯人可在这里锻炼比赛。摄于2004年9月。

中 / 监狱大楼的每扇窗(不论大小)都装有铁栅栏,给囚犯“法律的威严感”。铁栅栏这个符号在说:“因为你触犯了庄严的法律,所以你才失去了自由。”--这是个因果关联句子,犯人都能听懂。

下 / 西格堡监狱大楼监舍,宽敞,明亮,没有传统的阴森、恐怖和压迫感,给了我深刻印象。监狱建筑空间应体现犯罪学的哲学;应是该哲学的建筑空间化,体现法律的威严和神圣是该建筑的第一要义。

西格堡监狱有许多清规戒律。没有它,就不叫监狱。不准拍照,尤其不许用镜头对着犯人。警官不带枪,这给了我深刻印象。犯人不剃光头,不穿囚服,钟克尔警官对我说,这个目的是为了减少心理压力,更人道,最终目的是有利于改造。少数表现好的,一年有12天的假,可以同家人团聚。这里很重视职业培训,包括文化课,为的是在犯人被释放后,有一技之长,找到职业,融入社会,为社会接受,不再是反社会的分子。

1 / 145号监舍,单间。我有意请钟克尔警官把我关进去一分钟。当“咔嚓”一声上锁的时候,我的心没有紧张,我试图体验坐牢、失去自由的心理实验失败了!我这一生经历过不少,唯独没有真正作为犯人进过监狱。如果我坐过一年牢,我会把这本书稿写得更到位。当然,人生本身原就是坐牢,这又是另一个层面的意思,这是存在主义哲学的监狱。

2 / 145号单间卫生设备。吃喝拉撒睡全在一间牢房内。

3 / 145号单间内部,约7平方米,窗外是足球场。

4 / 培养犯人掌握汽车发动机的运作原理,将来成为一名合格的汽车修理工是社会秩序需要的,欢迎的。合理、健全的社会秩序应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5 / 木工培训班是监狱的组成部分。监狱的目的是让犯人在刑满释放后成为健全社会的自食其力者。贫困,没有温饱,在街头流浪,永远是犯罪的根源之一。--这是犯罪学的常识。

6 / 监狱教学用(技术培训班)的机床,培养青少年犯人有一技之长,使之刑满释放后可以融进社会,过正常人的生活。

中饭,应我的要求,在监狱食堂进膳,但与犯人分开。菜谱是:面条,肉末甜酱,蔬菜沙拉,最后是冰淇淋(这顿午餐,我免费)。钟克尔警官告诉我,每个犯人每月的全部费用是950欧元,当时折合人民币约9500元。“尤利西斯国际报告文学奖”评委会付给我(评委)的报酬为5000欧元。

1 / 监狱医务所。如果犯人得重病,即可转入大医院。

2 / 监狱图书室之一角。德国警官告诉我,青少年犯人不爱读书

3 / 监狱大教室。这里也请城市室内乐团来演奏,丰富囚犯的文艺生活。

4 / 犯人的绘画作品。监狱开了多个艺术班,绘画班是其中一个。德国警官告诉我,这些年从西格堡监狱的确走出了三四个以绘画为职业的原囚犯。犯人在狱中爱上了绘画,发现了自己。

5 / 给犯人上文化课的小教室。提高青少年犯罪人的文化素质是重要任务之一。

6 / 青少年犯人上文化课的黑板。教员在黑板上写了“宇航员”(德文)。德国警官告诉我,犯人对航天事业和成就,以及对“宇航员”特别着迷、向往、崇拜。

我想对失去自由的犯人来说,遨游太空的壮举具有无限的吸引力,是幻想性质的吸引力。它属于“白日梦”。

告别西格堡监狱,我的头脑里就冒出了这个问题:“为什么动物不会犯罪?犯罪学的哲学原理或哲学基础是什么?”

2012年10月,我在我国北方多座高等院校讲课,并得着机会踏察了一座监狱(有关方面应我的要求)。我的目的有多个:

1. 为探讨犯罪学获得更多感性知识。

2. 深入“犯罪及其原因”的探究。

3. 理解犯罪(understanding crime)。

4. 走近新的犯罪学,或努力获得犯罪学的新视野。

5. 我国是5000年文明古国,有没有中国犯罪思想史?中国哲学史很发达,那么,犯罪思想史呢?

我是怀着多个课题走进我国北方那座监狱的。但很遗憾,那里没有给我留下特别深刻的印象。只是一进门,左右两大间展览室(正面教育和反面教材),反面教材室有原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刘金宝的像片(很大)。早已听说他坐了牢,罪名是贪污,在香港出的事。约1997年,我同他在上海见过几次面,还一起吃过饭,不久他调去香港,为大陆派去的金融界首脑。犯罪事实就发生在我身边,令我吃惊!

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贪污犯罪是一个新特点,政治犯罪退居到了比较次要的地位。人总是犯罪行为在先,相应的道德和法律在后。在道德和法律产生之前,人的犯罪行为便有了。贪欲是犯罪的根源。哪里有贪欲,哪里便有犯罪发生。

我从《深圳警察》(2012年6月号)杂志读到过一篇报道(类似案件我从其他地方读到过多起):

有这样一个颇具悲剧性色彩的真实故事。故事中的女孩原本有美好的家庭,女孩在当地一所学校上班,一家人平静地生活着。然而,这一切随着一个男人的出现而彻底改变。这个男人是女孩所在学校的一名学员,交往中,男人告诉女孩,自己父母和哥哥都是公务员,自己在做生意,家境不错。随后,他们自然地恋爱了,女孩沉浸在对未来的幸福憧憬中。直到有一天,这个男人把女孩带到自己家中,女孩发现这个男人家中一贫如洗,而且还有一个七八岁的小孩时,她才如梦初醒:自己被骗了!女孩提出了分手。这时,男人露出了狰狞的面目:“不跟我在一起,我就杀死你全家。”女孩成功逃回了家。然而男子也一路追到,并且跟她的父亲说:“她是我的人,不让她跟我走,就杀死你们全家”。懦弱的父亲选择了忍让,眼睁睁地看着女儿瘦小的身躯消失在夜色中。

事情并未就此了结。两个月后,父亲接到了女儿的哭救:“他把我带到了内蒙古一家洗浴中心做按摩小姐!我想回家!”,闻听此讯,父亲彻底被激怒了。他一边打电话让女儿逃回家,一边酝酿着自己的复仇计划。妻子劝他:“我们报警吧,叫警察抓他。”丈夫回答:“抓他有什么用,他出来后犯罪手段更高了,胆子更大了,肯定会杀死我们全家!”

复仇计划逐步进行。父亲将那个男人约了出来,驾车将其撞死,自己也开车一头撞向了路边的电线杆。后来,父亲因为故意杀人罪被逮捕判刑,母亲因为包庇罪也身陷囹圄,回家不久的女儿在案发后不知去向……

读到这个真实的故事,我久久不能平静。当然,你也可以说这是“社会制造了犯罪”。但毕竟这个推论或根源太表层、浅薄。我的思考是引向人性的恶,引向“罪的本身”。我同情女孩和女孩的父亲。我憎恨那个男人。毕竟父亲触犯了法律:“故意杀人罪”。法律是不讲感情的智慧,但今天的法律还不够智慧,因为它没有保护好女孩一家人。这样,我处在矛盾之中--

感情上,我站在女孩的父亲一边;理智上,我赞成法律的判刑。于是我被撕裂成了两个“我”。

关于一些城市的洗浴中心,我作过一点抽样调查。那里的按摩小姐有些是受卖淫团伙控制的,小姐嫌来的钱只有小部分能放进自己的口袋。上述那个男人正式娶了那个女孩也就算了,构不上犯罪。但他把女孩骗至内蒙古一家洗浴中心,却犯有拐卖少女罪。如果父亲报警,即便那男人被判刑,因在狱中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交叉感染,学到了更多、更精的犯罪技能,拥有更强的反侦查能力和手段之后再流入社会,的确有可能把女孩的全家给杀了!

近年来,我国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在15%左右,个别地方高达30%,许多“二进宫”、甚至“三进宫”。其中是否有“生来犯罪人”?比例是多少?

这个真实的故事把女孩一家给毁了,令人扼腕太息!父亲明明知道可以报警,但他不相信法律,不信赖法律的至高无上的威严和全能。他选择了用自己的力量去复仇。

在这个真实的故事中,包容了人类犯罪世界几个主要心理:性的占有欲、威胁、报复……所以,“犯罪与人性”、“犯罪学的心理学”成了我思考的焦点,而我的最终目的是引向“罪的本身”。

这个真实的悲剧再次让我们看到犯罪在先,法律后到。这是一场“犯罪同法律”的格斗。看来,犯罪世界比法律要诡诈、精巧得多!法律疏漏多,漏洞大,犯罪常钻空子,得以逃脱。这是魔高一丈,道高一尺。法律往往不敌犯罪的进攻。它无法全面捕获犯罪。至于法律同“罪的本身”较量,更让我太息(我没有用叹息,而是用太息。叹息属于社会学层面,太息属于形而上〔哲学〕层面。在本书稿中,“太息”将是一以贯之的。“太息”是“无可奈何”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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