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又俗称“口供”,一般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司法机关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供述、申辩和解释。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因其诉讼地位和复杂的心理活动的影响而呈现真真假假、虚虚实实的情况,所以办案人员对口供应有不可不信、不可全信的心理准备,强化对其他证据的收集。在刑事诉讼中,口供经常出现反复或翻供的情况。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又俗称“口供”,一般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司法机关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供述、申辩和解释。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供认犯罪事实的陈述;二是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主要特征是:

1.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面性、直接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案件事实的直接当事人,如果是他实施了犯罪行为,他就是最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他对于自己是否实施犯罪,以及犯罪的具体情节,比任何人都清楚、详细、全面。反之,他对于冤捕、冤诉、冤审和冤判的情况心里也最明白,他所作的无罪的申辩和解释,也会有助于办案人员进一步收集证据,查清案件真相。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办案人员认识案件事实的原貌,把握案件事实的细节,正确地认识案件性质是十分重要的。这体现了口供具有极大的证明价值的特点,尤其对于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明往往是其他的证据所不能比拟的。

2.口供内容的虚假性

任何一种证据都存在虚假的可能性,但口供内容的虚假性却是相伴而生的一大特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处于被追诉的极为不利的特殊地位,决定这一特点产生的规律性。一般而言,逃避或减轻处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本能反应,他们为了自己或同伙逃避制裁或企图减轻处罚,往往会以各种手段和方式作虚伪的陈述,或进行顽固抵赖,或作避重就轻的供述。此外,还有出于哥们义气而大包大揽,掩护他人,或虚假地夸大供述自己的罪行,以表示自己“真诚坦白”,或嫁祸于人,虚假检举,等等。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因其诉讼地位和复杂的心理活动的影响而呈现真真假假、虚虚实实的情况,所以办案人员对口供应有不可不信、不可全信的心理准备,强化对其他证据的收集。

3.口供的易变性

在刑事诉讼中,口供经常出现反复或翻供的情况。口供易变的原因复杂,有的是受羁押场所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唆或影响而翻供;有的是获悉其亲友等迫使、收买某些被害人或证人改变陈述或证言的消息后而翻供;有的是迫于讯问的压力甚至遭受刑讯逼供而作的口供,在审判时翻供;等等。对此,办案人员收集口供时,应当注意收集程序的合法化,同时注重对口供合理性的全面分析,找出翻供或可能翻供的原因,并特别注意对口供以外的证据的收集,运用其他证据来分析判断口供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运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法律要求

由于口供在刑事诉讼中是一种重要的证据来源,又因其主体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可能被科刑的特殊地位,从而决定了口供内容的真假相掺性。对此,司法人员不能盲目相信,当然也不能简单否定,而应当以辩证和客观的态度来分析和判断,决不能将口供作为定案的唯一有效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第1款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条规定,是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在我国证据问题上的集中体现,是司法人员在诉讼中正确对待口供判定案件的重要规则。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收集和保全

收集口供必须严格依照我国法定的讯问程序和手段进行,讯问中严禁刑讯逼供、诱供和骗供。讯问中要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合理的辩解。

保全口供的常见方法有笔录法、亲笔供词法和录音录像法。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

口供所具有的特点决定了审查判断口供的重要价值。对口供一般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判断:

(1)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以及讯问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2)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

(3)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4)被告人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5)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随案移送。

(6)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

(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必要时,可以调取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并结合录音录像、记录、笔录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2)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3)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2)讯问人没有签名的;(3)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