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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约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保障所确立的原则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这些准则分别从审前羁押程序上的人权保障和羁押期间应享有的人权待遇两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国际条约对此都作了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者监禁的人的原则》等

三、国际公约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保障所确立的原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联合国大会相继通过了一系列有关人权保障的世界公约,涉及审前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公约有:1948年12月10日宣布的《世界人权宣言》;1976年3月2日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79年12月17日通过的《执法人员行为守则》;1984年12月10日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8年12月9日通过的《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者监禁的人的原则》;1990年12月14日通过的《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另外,联合国多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一些国际公约也反映了有关的内容,如1955年8月30日第一届大会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标准规则》、1990年9月7日第八届大会通过的《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和《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上述公约原则上规定了保障人们免受酷刑、任意逮捕和享受公正审判以及在被提起诉讼时被推定为无罪的国际标准。

这些准则分别从审前羁押程序上的人权保障和羁押期间应享有的人权待遇两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例如:

(一)审前羁押程序方面的有关规定

1.禁止任意和非法的羁押

这体现在《世界人权宣言》第9条和《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者监禁的人的原则》等一些国际条约中。这些条约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应受到任意的逮捕和羁押。即逮捕和羁押必须有理由,而不应该是不恰当、不公正和缺乏预测性的因素,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2)同时有权实施逮捕、羁押的机构和人员必须是法律授权的机构和人员,以防任意侵犯人权和权力使用的无序。(3)

2.享有知情权

多数国际条约都明确了这一原则,即被羁押的人有权在被羁押后获知被羁押的理由和不利于他们的任何指控。这种告之应以被羁押者能理解的语言进行,并且应告之作出这种决定的法律和事实根据,以使被羁押者能自行判断这种羁押是否合理及采取相应的行动保护自己。

《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者监禁的人的原则》还要求告之被羁押者:(1)逮捕的时间、地点;(2)第一次被带到法官、司法机关的信息;(3)向被羁押者解释他所享有的权利,如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及如何利用这些权利等。(4)

3.司法审查权

联合国的多数国际条约确立了被羁押者享有被及时带到法官或其他被授权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机关面前,以使这些机关对羁押的合法性及在此期间被羁押者是否受到合法待遇等进行司法审查。这一方面使得羁押机关及人员的行为受到监督,同时也使被羁押者得以有机会与外界接触,对诸如在羁押阶段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及羁押机关的滥用职权和非法行为有一个提出控告的机会。

4.保释权

联合国多数人权条约都明确规定了对受指控的人进行审前羁押应是一种例外而不应是当然的措施。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3款规定:“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者监禁的人的原则》原则39规定:“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外,以刑事罪名被拘留的人应有权利在审判期间按照法律可能规定的条件获释,除非司法当局或其他当局为了执法的利益而另有规定。这种当局应对拘留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5.在合理时间内接受审判的权利

这被视为保障公正审判的最低要求,即被羁押者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接受审判或释放的权利(5)

6.对羁押提出异议

这是授予被拘禁者寻求外界保护的权利之一。国际条约要求建立相应的监督、审查制度,而且它应该是中立的,而不是由实施羁押的机关自我进行审查。任何被羁押的人应该享有自我判断权,从而寻求中立的监督机构对自认为不合理的羁押提出要求审查的权利。

7.对非法羁押提出赔偿的权利

联合国的相关条约同时规定了对于任何受到非法拘禁的人都有权提出因此而造成的人权侵害的赔偿,若其为国家官员的职业行为所致,则国家应给予赔偿。(6)

(二)审前羁押中的权利保障

1.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在所有的国际条约中,获得律师帮助都被视为公正审判的标准之一。国际条约中有关这一权利的内容大致可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这一权利的享有并不仅仅表现在审判阶段,从某种意义上讲在羁押的早期阶段获得此帮助权更为重要,因为它能够对司法机关的滥用职权形成制约;能防止被羁押者遭受人身伤害;同时也利于及时采取有关的法律措施来对抗任意的拘禁。(7)

律师帮助权要求签约国政府采取有力的措施保障其实现,如建立相应的制度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享有律师帮助的权利、有足够的时间和有效的手段准备这一权利实现的相应制度。(8)享有律师帮助的权利在方式上应该是多元的、自由的,如通信、会见等。这种权利在行使中不应该受到监视或窃听,而且因此而获得的内容不得作为指控被监禁者不利的证据。(9)

2.享有申请司法审查权

即任何被羁押的人都应享有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是否合法以及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以行使此权而获得人身保护令。(10)

3.反对与外界的隔绝,享有与家人和其他人接触的权利

被羁押者与外界联系的隔绝被视为是不人道的和残酷的,也被视为是滋生刑讯逼供的原因之一。在被实施羁押后迅速通知其家人,能有效地防止失踪,并能使其亲属帮助聘请律师,获得法律援助。国际条约对此都作了规定。例如,《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者监禁的人的原则》明确规定:被羁押者有权接触律师和家庭成员,而且这种与外界的接触不应被拒绝超过若干天;被羁押者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在其逮捕后迅速通知其家人或他所选择的其他人;告之他们被拘禁的地点;若被转移,则及时通告;被羁押者有权会见家人并与家人保持必要的通讯联系;这种与外界的联系,应发生在被监禁的早期阶段。(11)

4.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待遇

刑讯逼供和非法待遇一直被国际条约视为不人道、残忍和应严禁的行为。国际条约在这方面的进步及价值不仅体现在理念上的确认,更重要的是提出了具体的措施来防止或杜绝它的发生。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者监禁的人的原则》等国际条约都明确规定绝对禁止对任何个人进行刑讯和其他残酷、不人道待遇或惩罚。(12)

为有效地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国际条约从体制上规定了如下具体的措施:禁止使用任何刑讯得到的陈述作为证据使用;禁止以将被羁押者置于不利情形下,来强迫其供述和自我归罪、做不利于他们的证言;禁止使用损害其决定或判断能力的武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进行讯问;对申诉者进行医学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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