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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合理的道德原则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其三,道德是满足人需求的工具,合理的道德原则应该具有以人为本的本质特征,属于人本道德原则。由于合理的道德原则需将个人目标和社会目标统一于己身,可知由合理道德原则所体现的至善,应该既是社会的终极价值,也是个人的终极价值。而达不到这种要求的道德原则,也注定不会是合理的道德原则。

第二节 确立合理的道德原则

既然各种既有道德原则都不能令我们满意,那就只有另行设计。从人类以往在这方面的所有经验看,设计或提出一个道德原则并不难,难的是如何让它经得起推敲,能被普遍承认,具有毋庸置疑的合理性。这就启示我们,只有先探讨合理性道德原则须满足的条件,才有可能设计出合理的道德原则。

一、合理道德原则的必备条件

根据本书道德本体论部分对道德本质、道德演化、道德社会功能及道德原则特点的揭示,一个具有合理性的道德原则应该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其一,道德原则是最基本的道德规范表明,合理的道德原则应该是一个社会的道德规范系统中的唯一的一级原则,即除它之外再不能有第二个一级原则。否则,就会因基本价值的多元或不一致而导致整个道德规范系统内部矛盾重生,失去其必不可少的价值一律性。

其二,道德是善的为人处事方式,道德原则是对人的根本道德要求。一个具有唯一性的合理道德原则,从其对人的根本要求出发,应该既能得到如何做人的答案,也能得到如何做事的答案,并能够由此引衍出做人做事的其他具体规范。反过来说,如果一个所谓的“道德原则”,或者只能告诉我们如何做事,或者只能告诉我们如何做人,或者只能派生各种具体行为规范,或者只能派生各种具体品质规范,那它就注定只能是一个不完整的、片面的道德原则,而不可能是真正的道德原则。

其三,道德是满足人需求的工具,合理的道德原则应该具有以人为本的本质特征,属于人本道德原则。“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主体、以人为中心、以人为根本、以人为目的。其中,以人为主体,是指把人作为道德的主人;以人为中心,是指道德要围绕着人来旋转、运行、改变;以人为根本,是指道德要把人作为价值之根、价值之源;以人为目的,是指道德要把人始终作为最高的唯一目的来永远追求。这就是说,凡是偏离了人的需求,不以人为本,却以其他东西为本的道德原则,统统称不上合理的道德原则。

其四,人有个人与社会这两种基本形态,因而道德作为人的工具,既是服务于个人的工具,也是服务于社会的工具,对道德本质和道德社会功能的揭示也证明了这一点。这就说明,合理的道德原则应该是个人与社会的共同工具,能将个人目标和社会目标统一于一身,从而使该道德原则的实行,既有利于个人目标的实现,也有利于社会目标的实现。相反,不能做到这一点的道德原则,也不会是合理的道德原则。

其五,既然合理的道德原则也应是社会的工具,也要实现社会目标,那么,这种道德原则也应同时是社会所要遵循的基本规范,它对人所提出的根本道德要求中,也应蕴含有要求社会的内容,可以由此引申出社会的“善的为人处事方式”,让社会知道自己应该成为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应该为此做些什么。这就意味着,合理的道德原则不能是未含有要求社会应该怎么做的内容的原则,不能对社会无任何规范。

其六,道德原则不仅是道德规范系统的基本规范,能派生其他一切更具体的行为规范与品质规范,同时也是判断决定世界上各种具体的既有道德规范和任何一种新的具体道德规范是否合理和何去何从的最终价值标准。具体价值标准是高于价值的东西,最终价值标准又是高于一切具体价值标准的东西。因此,道德原则作为基本规范虽处于整个道德规范系统的最基层,但作为最终价值标准,在价值等级上却处于最高层,是最高价值的体现。鉴于人类社会和整个文化的价值是由事关人事的道德文化体现的,而道德规范系统又是决定道德文化之价值诉求的核心子系统,且道德原则又是该核心子系统的最高价值,这就启示我们,合理的道德原则应该是与终极价值即最高等级的价值即至善相一致的东西。也就是说,它应该体现至善。由于合理的道德原则需将个人目标和社会目标统一于己身,可知由合理道德原则所体现的至善,应该既是社会的终极价值,也是个人的终极价值。而个人终极价值,其实也就是个人幸福之所在。因而一个体现至善的道德原则,应该既有利于社会终极价值的实现,也有利于个人的幸福的实现。而达不到这种要求的道德原则,也注定不会是合理的道德原则。

总之,是唯一的一级原则、是以人为本、是与至善一致、是个人目标与社会目标的统一、能够同时提供为人处事的品质规范与行为规范、也能够为社会提供“善的为人处事方式”这六项条件,全都是一个合理道德原则所应该具备的条件。反之,不论缺乏其中的哪一条,都会使其丧失合理性。从这个意义上说,这六项条件,实际上也是一个合理的道德原则所必须符合的指标。

二、人本道德原则的合理性

现在的问题是,让一种道德原则必须同时符合上述六项指标才能称之为合理,这样的设想是否过于严苛?是否具有现实性?对于这个问题,其实不需要争辩,只需由事实裁决。如果事实是我们连一个符合六项指标的道德原则都提不出来,就可以说明这样的设想的确是过于严苛而不现实的;相反,如果事实是我们至少能够提出或找到一个符合六项指标的道德原则,就足以说明这样的设想并不是过于严苛而不现实的。

那么,事实究竟会给我们什么样的回答呢?

事实是现在这里就可以给出一个符合上述所有指标的道德原则。这个道德原则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一贯性价值诉求设计的,而且其表述也是以他们的两句相关名言为基础构造的。该道德原则共由两个命题构成,这就是: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至善,以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其他一切人全面自由发展的条件。

其中,前一个命题依据的是《资本论》中的一段话,即未来社会是“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8);后一个命题依据的是《共产党宣言》中的一段话:“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9)

在这个道德原则中,由第一个命题表述的“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至善”,就是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终极价值、终极目的,从而也就是让道德以人为主体、以人为一切事务的中心、以人为评判一切是非善恶的最高价值标准。这就表明,这个道德原则是一个旗帜鲜明的以人为本的道德原则或“人本道德原则”。同时,由于命题所强调的“人”既是指“每个人”即个体之人,也是指“一切人”即整体之人,而不是纯粹的“个人”或纯粹的“整体”,这就使它既超越了只以“个人”或“自己”这种“个体之人”为本位的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之褊狭,又超越了只以“社会”或“集体”或“社群”这种“整体之人”为本位的整体主义或集体主义或社群主义之局限,成为有史以来最为完整而全面的真正的人本道德原则。

这个人本道德原则对人提出的根本道德要求或最基本的善的为人处事方式,同样包含在构成该道德原则的两个命题之中。为人或做人,由第一个命题指明,就是每个人都要追求自由全面的发展这种自我实现或自我完善,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全面自由发展的人;处事即处理人际关系,则由第二个命题指明,就是每个人都要把全面自由发展自己的活动,变成也让一切人全面自由发展的条件。既然人本道德原则既包含有做人的基本规定,也包含有做事的基本规定,那再进一步从中引衍出做人所不可或缺的具体品质规范和做事所不可或缺的具体行为规范,自然也不会是难事。

前面说过,这个人本道德原则中的“每个人”也包含所有个人,即“一切人”或整体之人,因而“以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至善”,就不仅只是个人的终极价值或终极目的,而且也是社会的终极价值或终极目的。这就说明,这种人本道德原则已经完美地将个人目标和社会目标统一于一身,从而使该原则在社会中的普遍实行,既是对个人目标即个人幸福的追求,也是对社会目标即理想社会的追求。

既然“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同样是社会要追求的终极目的,那么,对社会而言的最基本的“善的为人处事方式”就应该是:要成为有利于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家园,要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提供各种有益的条件,做一切有利于每个人全面自由发展之事。而这,也就是人本道德原则所蕴含的对社会的根本性道德要求。

同时,由于这个人本道德原则有关于至善的规定,即“以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至善”,而至善又是终极价值和最高价值的判断标准,这就又告诉我们,这里提出的人本道德原则作为原则,只可能是整个道德规范系统中的独一无二的一级道德原则。

经过以上分析可知,人本道德原则已经全部满足了合理道德原则必然需要具备的六个条件或指标,完全称得上是一个合理的道德原则。

三、人本道德原则对至善之规定的普遍合理性

人本道德原则是通过规定至善而与至善取得一致的,但如此规定至善是否有道理?如果如此规定至善是没有道理的,那么即便是人本道德原则已经符合合理道德原则的所有六项指标,仍不能说它就是合理的。因为在人本道德原则中,至善的规定代表该原则的价值取向,若这个规定不成立,整个道德原则也难以成立。

对用“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规定至善的合理性,会存在两个具体的质疑。其一是说马克思所说的“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乃是未来社会的“社会形式”,既如此,现在就把“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拿出来作为至善追求是否合适?其二是说自古以来人们有关至善的说法多种多样,反映出人们在终极价值上存在不同偏好,而且这些不同偏好迄今未能取得统一,在这种背景下,人本道德原则对至善的规定又是否能被人们普遍认可?如果不能,它就最多只能是对部分人具有合理性,而不可能是对所有人具有合理性。

马克思的确是把“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作为未来社会的“基本原则”。但这个未来社会其实并不是一个十分遥远的社会,而就是资本主义社会之后的“一个更高级的……社会形式”。有关这一点,只要查看一下马克思在《资本论》的完整论述就可弄清。根据《共产党宣言》的说法也可知道,这个未来社会就是“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新社会,这个新社会是“自由人的联合体”。为什么“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可以是资本主义社会之后的社会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个社会已经不存在阶级与阶级的对立或对抗。而同时“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旧社会之所以不能将“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作为至善或基本原则,就是因为这样做会对占社会统治地位、靠剥削劳动阶级来满足自己需求的剥削阶级非常不利。也就是说,仅仅是由于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不愿意。这就说明,任何一个非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或由人民当家做主的人人平等的民主社会,都完全可以也有条件把“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立即写在自己的旗帜上作为至善来追求。

许多人认为,“更高级的……社会形式”不是指代替旧社会的新社会伊始,而是指新社会的高级阶段,即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能为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提供全部的物质条件和其他各种条件的共产主义社会,这个社会显然还要靠很多代人的共同奋斗才能到来。然而,如果新社会的非高级阶段不以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至善,那个未来的高级阶段的新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又如何知道该为此准备哪些条件?难道这些条件竟会在遥远未来的某一个早上忽然自动降临?何况,如果未来终于实现的共产主义社会已经是能为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提供所有条件的社会,那对它来说,又何须仍将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奉为至善来追求?实际上,共产主义首先是运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说得明白:“共产主义对我们来说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我们所称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10)所有的运动都有自己的目的,所以他们还明确告诉我们:“共产主义是用实际手段来追求实际目的的最实际的运动”。(11)而这个“实际目的”不但指“消除剥削阶级”这种阶段性的目标,更指“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这种贯穿现实运动全过程的价值指向。因此,一个运动一旦把“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作为“实际目的”,它就是共产主义运动;一个社会一旦把“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它就是共产主义社会。既然如此,代替资本主义社会的那个新社会,自然是越早把这个“实际目的”写在自己的旗帜上越好。

接下来再来看这个由共产党人提出的“实际目的”能否成为所有人都认可的至善。

一种至善作为终极价值和终极目的,要想被人们普遍接受,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要具有普适性。它是指追求这一至善可以给所有人而不仅仅是部分人甚或绝大多数人带来好处。换言之,追求这一至善所产生的社会效用,将不会因个人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果不是这样,它作为终极价值和终极目的就缺乏公正性,就不能得到最广泛的认同。

二是要具有综合性。它是指被认作至善的东西,应是一种最综合的善,能够涵括各种各样的具体价值。因而对它的追求,就同时是对所有具体善的追求。如果不是这样,它就只是一种片面之善。而任何片面之善,都不可能是有最多包容性的至善。

三是要具有可行性。它是指被确定的至善能够被人们在实践中不断地趋近、实现。如果不是这样,它就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即的虚幻之物,完全没有现实意义和任何可行性。

四是要具有无限性。它是指被确定为至善的东西,不应是人和人类社会的阶段性目标,而应是人和人类社会的永久性追求或永无止境的追求。虽然它能在现实中被不断推进、不同程度地实现,却不能被推进到头、彻底实现。否则它就称不上是人和人类社会的终极目的。

而将每个人全面自由发展规定为至善,恰好均具备这些特征。

首先,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作为至善来加以追求,不仅是每个人的幸事,也是有着不同人生追求乃至不同宗教信仰的人都能普遍乐于接受并互不妨碍的状况。因为他们谁也无由反对这个对自己的个性、人生选择、宗教信仰同样给予自由和尊重的原则性规定。所以,它是一种能够超越不同价值偏好、不同宗教信仰的最普遍的善,是能被所有人,确切说是能被所有从公正立场出发的人所共同认可的善的规定。

其次,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也是最综合的善,亦即包容了所有具体之善的善。“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不是任意的发展,用“全面”、“自由”这两个词限定“发展”,表明这种“发展”应该既是“全面的”,也是“自由的”。或者说,既是“全面发展”,也是“自由发展”。人的“全面发展”,包含多层含义,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人对人的本质和人的生命、对象性的人和人的产品的感性的占有”,就是让“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12)再结合马克思的全部人论思想将这一说法展开来说,应该就是让人的本能即人在长期历史进程中进化出的生理机能、心理机能和文化机能,在每个人身上都得到全面提高和均衡发展;就是让构成人的本质的人的社会关系和对象关系在每个人那里都得到全面而丰富的生成与建立;就是让人的类特性即自由自觉的活动能力在每个人那里都得到全面的发展与运用;就是让人的天性即人的各种天赋潜能在每个人那里都得到充分的发掘与发挥。若以一语概之,就是让奠基于人性基础上的人的全部需求之满足,即生存需求、交往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之满足,在每个人那里都得到全面的提升与推进。而人的“自由”发展,应该是指每个人都能自由选择、自主决定自己的具体发展目标、具体发展计划和具体发展方式,有更多“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以及更多可以自由创造的手段,更多可以充分发掘发挥自己天赋潜能的各种机会、可能性与有利条件,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做自己想做的事,能够自由地形成自己的个性和自己喜欢的生活方式。显然,具有以上内涵的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若能在现实中得到不断的推进、实现,从人类个体内在心理体验的角度说,注定会给人带来各个方面的快乐,让人不断获得幸福感,因而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其实也是个人幸福之所在。尽管“幸福”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概念,但关于幸福应该包括所有具体的善,从而也应该包括全方位的快乐的见解,人们还是一致同意的。这也说明,追求自己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确实就是追求自己的幸福。因为要想追求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就必须给人提供所有有利于这一追求的全部条件与资源,也就是要全面满足人的各种需求,因而所有有益于人的具体价值对象或具体之善,都会被统摄于对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的追求之中。

最后,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作为个人企盼的生存发展境况,通过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改善,在历史进程中可以被不断提高却不能被提高到顶,可以被逐渐实现却不能被绝对实现,这就使它既具有了至善所必须具备的可行性特点,又具备了至善所必须具备的永久性特点。这就是说,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作为至善或终极目的,乃是理想与现实的统一、结果与过程的统一、绝对与相对的统一。

综上所论,既然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至善已经全部具备了被人们普遍接受的四个方面的特征,并且其可以在当代就实施的现实性也得到证明,那它自然就是具有普遍合理性的至善。

最后还有必要说明,虽然“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出自马克思之口,但也不是前无古人的思想。实际上,它秉承的是发端于西方古希腊时期的源远流长的人道主义传统,体现的是对不同历史时期人道思想家有关人的发展思想的首肯与新的概括。这一点,也是这个命题能在今天得到人们普遍认同的一个思想历史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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