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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平等原则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权利平等原则权利平等是指法律上的平等,也就是法律必须平等、普遍地适用于每一个人,它是实现“公平审判”的先决条件。程序性的权利平等是指的享有同样的法律程序,适用同样法定手续的权利平等。由于司法程序实际上具有权利救济程序的性质,由当事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提出控告与起诉而发动,因此,程序性权利平等,首先体现在寻求对权利给予司法救济的控告与起诉制度方面。

三、权利平等原则

权利平等是指法律上的平等,也就是法律必须平等、普遍地适用于每一个人,它是实现“公平审判”的先决条件。

作为司法原则的权利平等,是指公民个人享有的程序性权利而言的,并不包括实质性权利在内,实质权利的平等与否以及实现的程度如何,主要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解决。程序性的权利平等是指的享有同样的法律程序,适用同样法定手续的权利平等。根据英美等国法律的规定及实践,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出庭的权利;公正审判的权利;陪审的权利;父母犯罪子女不受株连的权利;一人不得因一罪而受多次审判的权利;被告不得自我作证以陷害自己的权利;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剥夺的权利等。在一切的刑事案件中,都应当将诉讼的事由通知被告,使被告与对方的证人对质,使被告有辩护的权利;被告人享有沉默的权利,法院及法官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这些程序性的权利,应适用于一切的人,不能因他们在身份、民族、种族、财产等状况方面存在不同而给予差别对待,甚或给予歧视。

由于司法程序实际上具有权利救济程序的性质,由当事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提出控告与起诉而发动,因此,程序性权利平等,首先体现在寻求对权利给予司法救济的控告与起诉制度方面。当今各国,向法院提出控告与起诉的主体除了个人之外,还包括团体和政党。个人的权利受到其他公民、法人或国家机关的侵害时,根据受侵害权利的性质可以分别提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宪法诉讼,也就是无论个人权利的性质如何,都一律受到法院的平等保护。团体为其成员的利益或集体的利益向法院提出控告,是法律的价值由个人本位向团体本位、社会本位渗透的产物。其中最典型的是经济组织中的工会,不少国家的法律赋予其享有签订集体合同之权及以劳工的名义进行诉讼的行为能力。在法国,行政法院通过其活动也逐渐承认,如一项行政规程或决定涉及一个团体的利益,该团体便可以照顾其利益为目的,向行政法院提出撤销该规程或命令的控诉。政党为维护其平等权利向法院提出控告,则是政党政治发展和完善的产物,更是民主政治不可缺少的因素。法院对政党的控告,也应当像公民个人的控告那样给予平等的对待。

【注释】

[1][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5页。

[2][日]宫泽俊义著:《日本国宪法精神》,董燔舆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第517页。

[3]沈宗灵:《比较宪法——对八国宪法的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8页。

[4]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编译:《司法制度和律师制度》,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1页。

[5][美]埃尔曼:《比较法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171~172页。

[6][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82页。

[7]林良光:《印度政治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5页。

[8][美]查尔斯·A.比尔德:《美国政府与政治》(下),朱曾文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36~138页。

[9][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136~138页。

[10]需要指出的是,英国最高法院职权并非仅仅由上议院单独行使,英国的枢密院(Privy Council of the United Kingdom)也行使部分最高法院职权。

[11]如2005年的《宪政改革法》(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的出台,政府对裁判所的运作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参见[英]彼得·莱兰、戈登·安东尼:《英国行政法教科书》,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英文版序言部分。另外,根据《宪政改革法》的规定,新成立的联合王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将接收上议院高等法官们的司法职责。

[12][英]彼得·莱兰、戈登·安东尼:《英国行政法教科书》,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79~580页。

[13]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01页。

[14]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494页。

[1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81页。

[16][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1页。

[17][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1~395页。

[18][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1~395页。

[19][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6~397页。

[20]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编译:《法学流派与法学家》,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39页。

[21][英]彼德·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7页。

[22][美]戈尔丁:《法律哲学》,齐海滨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240~241页。

[23][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美国宪法概论》,刘瑞祥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4~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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