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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保护原则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平等保护原则是指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司法领域,它是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有获得平等保护的权利,并可以通过控诉制度请求法院排除侵害,予以保障。这个原则既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又是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佩雷尔曼还认为,在以上六种最流行的正义概念中,仅第一种是唯一平等的概念,等于形式正义。

四、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司法领域,它是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有获得平等保护的权利,并可以通过控诉制度请求法院排除侵害,予以保障。这个原则既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又是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

早在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就对这个原则予以确认。该宣言第1条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公民的荣誉只能建立在公共事业的基础上。”第6条进一步规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施行保护还是实施处罚,法律对全体公民一视同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可以按他们各自的能力相应地获得一切荣誉、职位和工作,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不应有任何其他差别。”《人权宣言》的上述规定,成为以后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的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的范本。在我国每一历史时期的宪法、法院组织法以及各类诉讼法,甚至司法职业规范中,都反复确认了这一基本原则。

【阅读材料】7.4 “正义”概念的分析

提示:在本节中,我们使用了几个十分近似的概念:公平、正义、公正、平等,这些概念用在以上不同原则的叙述时,确有其特定的含义,但相互之间也存在关联和重叠的意义。由于它们代表着人类的理想和价值,加之文化、语言、历史和政治等方面的因素,其含义如希腊神话中普洛透斯(Proteus)的脸,难以把握。比利时法哲学家佩雷尔曼认为可以运用新修辞学的方法来分析这些概念。他侧重对正义这个最为崇高但又十分混乱的概念作了解析:

佩雷尔曼认为,正义是人类最宝贵的价值;在一个多元的世界中,必然存在着无数不同的正义概念;作为对话和辩论的技术,新修辞学需要澄清人们在正义问题上的争论,找出其中的共同思想和存在的分歧。他认为正义概念可归纳为以下六种:

第一,对每人一样对待。即凡要考虑的一切人,不论有任何差别,都一视同仁。

第二,对每人根据优点的对待。这一正义概念已不再要求普遍平等,而只要求和人的优点、一种内在品质成比例的对待。但问题是什么是优点?评定不同人优缺点的共同标准是什么?是否应考虑人们行为的动机、后果或为此作出的牺牲?同时,根据优点的对待,不仅指凡具有优点之人应同样对待,而且指具有同等程度优点。奖赏和优点相称;惩罚和缺点相称;奖赏和惩罚也应相称。

第三,对每人根据劳动的对待。这一正义概念也只要求按比例的对待。但这里的标准已不是伦理的,已不再考虑行为的动机或作出的牺牲,而仅考虑行为的结果。从伦理角度说,这种准则是不能令人满意的,但是应用起来却相当便利,因为它所考虑的因素基本上是可计算的。计算工资、考试评分等都是以这一正义概念为基础的。不管每人如何努力,只看结果如何。

第四,对每人根据需要的对待。这一正义概念不考虑人们的优点或产品,它首先要求减轻人们因自己无法满足基本需要而造成的痛苦。所以这一正义概念最接近慈善的概念。在社会上适用这种正义概念,当然不能依每人爱好而定。所以“根据每人需要”只能是“根据每人基本需要”以至“每人最低限度基本需要”。但什么是“基本需要”或“最低限度基本需要”,仍会引起激烈争论。现代社会立法,如保护劳工,最低限度工资,限制最长工时,提供失业、疾病、老年保险和家庭津贴等方面的法律,就是这种正义观念的体现。

第五,对每人根据身份的对待。这是贵族政治的正义概念。与其他正义概念不同,这一正义概念不是普适的,它将人归为不同范畴区别对待。因此根据这种正义概念所产生的要求总要由居于上等人地位的既得利益者以强力加以保护。

第六,对每人根据法律权利的对待。这意味着:一个法官在审理同样案件中运用同样法律是公正的。公正就是适用国家的法律。与以上几种正义概念不同,它并不对法律进行评价,而仅适用法律。这也意味着,不同法律制度具有各自不同的正义,在这一制度下是正义的行为,在另一制度下可能是不正义的。所以有人认为,这种概念是“静态正义”,它以维护现存秩序为基础,在本质上是保守的,其他正义概念却是“动态”的,它们能对现行秩序进行改造。同时,就适用这一正义概念的人来说,他必须服从这一概念,而不能自由地选择他所相信的其他正义概念。这也表明了法律正义和道德正义之间的一个重大区别。

佩雷尔曼认为,以上六种最流行的正义概念说明了正义问题的复杂性,它们往往是相互冲突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设法力求从不同的正义概念中找出共同的思想。

他又认为,从古至今哲学家、法学家都认为正义概念意味着某种平等的思想。所以,人们都同意平等地对待人是正义的。但困难和争论随之而来:平等对待人是否指对任何一个人都一样对待,或者应有所区别?如果区别,又如何区别?对这一问题,每个人就可能会作出不同回答:有人主张应考虑各人优点,有人主张应考虑各人需要,也有人认为不能忽视出身、身份,等等。但无论如何,人们都会同意一点:对于从某一特殊观点看来是平等的人,即属于同一“主要范畴”的人,应加以同样对待,这是公正的。

这一点就是各种不同正义概念中的共同思想。它可以称为形式正义或抽象正义。形式正义或抽象正义可解释为一种行为原则,根据该原则,凡属于同一主要范畴的人或事应予一样对待。要应用形式正义,首先就要确定“主要范畴”,这就涉及价值判断、价值准则的问题,也即世界观的问题。它可称为特殊正义或具体正义。每一特殊正义就构成形式正义的一种价值。人们通常所讲的不同正义概念就是特殊正义。

佩雷尔曼还认为,在以上六种最流行的正义概念中,仅第一种是唯一平等的概念,等于形式正义。其他五种正义概念都属于特殊正义。形式正义之所以能为一切人所接受,因为它来源于人们的惯性倾向,一种普遍性或近乎普遍性的心理特征。特殊正义则是人们在不同社会条件下形成的,因而人们在为某一特殊正义概念进行辩论时,必须要考虑到不同听众(读者)的感受。这种辩论必须符合新修辞学,而不是形式逻辑的原则[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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