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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平等属不属于公民平等权利

时间:2022-02-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公民权利平等化主要体现为城乡公民权利平等化发展。法定权利平等主要强调公民在法律规定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二是公民权利平等化主要体现为应然权利的平等,实然权利还难以真正达到平等。
公民权利平等化发展_边缘化郊区到现代化城区——以浦东基层社会治理探索为视角

随着人类社会现代化发展,各个国家的公民自我意识、权利意识都在增强,公民权利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公民权利平等化成为必然的趋势。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发展过程,也同样表现了平等化的发展趋势。我国公民权利平等化主要体现为城乡公民权利平等化发展。[48]

1.公民权利

据现有可查阅的文字资料记载,西方的“公民”概念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奴隶制城邦国家之中,亚里士多德是记载这一概念的重要人物。“城邦正是若干公民的组合”,“凡是有权参加议事和审批职能的人,我们就可以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49]现代意义的公民权利概念出现较晚。“真正明确提出公民身份(公民权利)概念并有意识对它加以研究,则肇始于英国著名社会学家T.H.马歇尔。”[50]马克斯·韦伯等人认为只有在西方才能找到公民的概念,因为只有在西方才具有特定意义的城市或城邦国家。[51]尽管如此,我们看到公民和公民权利等概念还是在世界上被广泛传播和运用。

20世纪初期中国一些学者开始翻译引进国外理论,公民和公民权利概念开始出现在一些翻译的文献中。[52]在正式文件中出现公民一词直到1935年,国民政府《选举法》中规定“选举人资格以曾经举行公民宣誓为限”。[53]新中国成立后正式使用“公民”概念的法律文件为1953年《选举法》,1954年《宪法》以专章加以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内对权利概念的阐释较多,有人将这些不同的界定归纳为“七种”。[54]人们在翻译和使用中往往按照自己的理解或者完全按照西方概念来使用这个词,造成了概念理解上的差异。“我国大部分学者使用‘公民权利’指的就是‘公民的权利’”,“因此,大部分对公民权利的探讨实际上是对公民资格权利进行的整体性思考”。[55]这指出了公民权利概念不断发展的现实状况。

东西方之间历史文化发展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公民权利内涵和分类也不完全一致。[56]中国公民权利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享有的各项权利。由于国情和经济的发展水平不同,中西方公民权利分类具有一定的差异(见表4-1)。西方的市民权利中的大部分自由权利在中国属于政治权利;参与权利也应归为政治权利(西方的参与权利在我国还没有发展成为权利类别中的大类);而西方市民权利中的财产权和劳动权在中国属于公民的经济权利。人身权是随着现代化过程中逐步对人的重视而渐进形成的独立的公民权利,包括生存权、生命权、人格尊严权、身份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等,[57]但人身权是否能够成为独立的权利还存在争议,因此本文仍将人身自由权利归为政治权利范畴之中。

表5-3 中西方公民权利分类对比

资料来源: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柯雄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0页。
*序号为西方公民权利分类,中西分类相同则没有标出。
**文化权利主要参照万鄂湘、毛俊响:《文化权利内涵刍议》,《法学杂志》2009年第8期。

2.公民权利平等化

新中国成立以来,公民权利变化和发展最基本的特征表现为城乡公民权利地位关系结构的变化。中国公民权利发展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公民权利拥有多少即公民权利差距和不平等地位关系主要体现在城乡之间,是以城乡为界、以户籍不同依据。也因而导致了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公民权利发展主要体现在市民的公民权利发展或者说是农民公民权利限制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权利发展主要体现在农民公民权利的发展和变化方面。

平等有两个基本的含义:一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同的待遇,没有特权;二是泛指地位平等。我们一般将平等分为起点平等、过程平等和结果平等。平等在本书中主要指过程的平等即机会平等。机会平等指所有人不分高低贵贱、贫富美丑,只要满足相应条件,达到规定标准,就有同样机会来赢得一个社会职位或取得相同报酬。[58]“化”也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过程;二是指状态即某一过程的结果状态。城乡公民权利平等化或城乡公民权利平等主要体现为城乡公民权利方面的机会平等或机会平等发展过程,并不特别强调城乡公民权利在起点或在结果方面需要完全平等,因为城乡之间还是具有自然和社会方面的差异,特别是自然差异是永远存在的。

城乡公民权利平等化在现实中主要有法定权利平等和实然权利平等。法定权利平等主要强调公民在法律规定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就城乡公民来说,主要是法律对市民和对农民完全相同。但当前我国很多法律和政策针对市民和农民的权利保障是不同的,社会生活中城乡公民实际上享有的权利地位也不平等,从法定权利到实然权利平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需要更多的努力,不可能一蹴而就。

3.我国公民权利平等化发展的特征

中国公民权利不平等最大的特征就是城乡公民之间公民权利的巨大鸿沟。从市场经济发展中开始的公民权利平等化也主要体现在城乡公民权利逐步缩小的过程。中国城乡公民权利发展的特征:

一是我国公民权利平等化主要体现为城乡公民之间权利平等化。由于计划经济时期人为的二元城乡分割体制,城乡公民权利不平等被以1958年户籍制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所固化。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中国城乡之间的公民权利平等化发展。经济权利的平等化发展主要表现为农民自由居住权、择业权、同工同酬等方面;政治权利主要体现为城乡居民按照1∶1比例选举代表;社会权利主要体现为公民公共服务和享有福利权利的平等化。当然,这种平等化还远远没有达到一样或者一致。

二是公民权利平等化主要体现为应然权利的平等,实然权利还难以真正达到平等。应然权利就是人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我们当前所讲的公民权利平等,主要是从应然权利来看的。由于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人的素质差距等多方面的差距的存在,公民实然权利的平等还需很长一段时间的努力。

三是公民权利中的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容易做到平等,但是社会权利的平等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是因为从一般来说,公民权利的发展都是从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开始的,或者说这些都是市民权利。按照英国社会学者托马斯·雅诺斯基所分析的公民权利成长路径,社会权利是最近才成为公民权利的一部分。[59]公民权利这种成长的路径是同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比如,公民的福利权利,只有当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较高了,经济发展为社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公民的福利权利才能够真正得到实现。这就是我国当前农村的社会保障、医疗保险、教育权利都不如城市居民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所以,这是符合规律的公民权利成长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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