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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公民权与性别平等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女性公民权与性别平等美国的妇女尽管与奴隶和印第安人不同,在建国初期就被作为美国公民对待,但她们并不享有公民权,特别是白人男性公民享有的选举权。1868年生效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2款明确将选举权的享有者限定为男性公民,广大的妇女被排除在外。在1874年的Minor v.Happesett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承认妇女是合众国的公民,但却一致裁定选举权不属于合众国公民身份蕴含的特权或豁免权。

五、女性公民权与性别平等

美国的妇女尽管与奴隶和印第安人不同,在建国初期就被作为美国公民对待,但她们并不享有公民权,特别是白人男性公民享有的选举权。1868年生效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2款明确将选举权的享有者限定为男性公民,广大的妇女被排除在外。

在1874年的Minor v.Happesett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承认妇女是合众国的公民,但却一致裁定选举权不属于合众国公民身份蕴含的特权或豁免权。争取妇女普选权的运动在20世纪20年代取得了胜利,标志就是1920年生效的宪法第十九修正案明确规定:“合众国或其任何一州不得因性别关系而取消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投票权。”

在女权主义思想和女权运动的影响下,20世纪60年代以后,美国最高法院对依据性别的分类的法律在进行审查时态度慢慢开始改变,其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判决是1971年的Reed v.Reed案。[5]该案中,最高法院运用最低限度的合理性标准,废除了爱德华州的一项法律,该法规定,在男女同样有资格管理一份产业的情况下,应选用男性。在1973年的Frontiero v.Richardson案中[6],联邦最高法院的布伦南、道格拉斯、怀特和马歇尔四位大法官明确提出,性别分类从来就是值得怀疑的。该案中,弗朗蒂洛(Frontiero)起诉以后,阿拉巴马中区一个三人组成的地区法院裁判该制定法基于性别所作的区分合乎宪法。作出这一裁判的多数意见猜测,从经验上看,丈夫在我们这个社会中一般担负着养家糊口的责任,而妻子则为典型的处于受扶养地位的伴侣,让女性承担认定其丈夫事实上的受扶养地位的举证责任,将会是成本低廉且容易操作的,因此,国会这样做是有理由的。布伦南大法官宣布的法院判决指出:性别就像种族和民族血统一样,完全是由出生这一偶然事件决定的不可改变的特征,因性别而对某一人施加特殊的资格限制,违背了我们制度的基本理念,那就是法律责任与个人责任存在某种联系。使性别区别于诸如智力或身体残疾等无可争议的类别并将性别与公认的可疑标准联系起来的东西,乃在于性别特征与个人干一番事业或为社会做贡献的能力往往无关。对两性实行差别待遇的法规常常带来有害的后果,它把整个妇女阶层贬低到社会底层,而无视个人的实际能力。因此,以性别为依据的分类像种族、外侨身份或民族血统的分类一样有其内在的可疑之处,必须付诸严格的司法审查。

在1975年的Weinberger v.Wiesenfield案中,最高法院废除了社会保障法的“母亲保险受益”条款。该条款规定的受益人是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寡妇而不是鳏夫。政府提出,这一分类“属于合理的设计,用以补偿作为群体的女性受益人,使试图自食其力并养家糊口的女人得以摆脱她们依旧面临的经济困境”。布伦南大法官指出,这一方案贬低了“参加工作且其收入对养家糊口大有裨益的女人所出的力”。

在1977年的Califano v.Goldfarb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废除了一项社会保障法的规定:寡妇可依据亡夫的投保范围获得幸存者保险金,而不考虑依赖性;但鳏夫仅当从亡妻那里取得至少一半生活来源时才有资格成为受益人。布伦南大法官在分析该条款时指出:“把妻子具有依赖性的推定写进法规,其唯一可想象的理由是,这样一个假定:干脆把保险金给予所有的寡妇,而不要求证明男性还是女性有依赖性,这样就可以为政府节省时间、金钱、功夫——这一假定并未得到政府的证明……而只是一句‘过时的、过于宽泛的’笼统表述。……这样的假定不足以成为分配与就业有关的保险金时实行性别歧视的理由。”[7]

在1979年的Califano v.Mathews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废除了社会保障法中的一个条款,因为该条款提供“待抚养子女家庭津贴”用以资助期待抚养子女但因父亲(而非母亲)失业而得不到供养的家庭。法院认为该法歧视其收入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的母亲。法院的意见书认为,“这一分类是‘性别成见的包裹’的一部分,这一成见推定父亲‘承担养家糊口的主要责任’,而母亲则是‘家庭生活的核心’。除了这样的推定之外别无依据的立法,不能通过以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为依据的审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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