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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公民的平等权利

时间:2022-03-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分配正义的首要问题是认真对待公民权利,这是社会公正的一个基本出发点。革命理论家关注人们之间的权利平等,反对人为的歧视。平等主义通常是指有关平等对待的主张,但平等对待既可以是基本权利和起点的平等对待,也可以是经济收入的结果的拉平。作为一名多元主义者,伯林认为平等必须与其他价值观相权衡。保留了某种对自由重要性的信念的平等主义者对于仅仅依靠政治控制来决定个人价值的集权体制持相当的怀疑态度。
认真对待公民的平等权利_转型中国的正义研究

分配正义的首要问题是认真对待公民权利,这是社会公正的一个基本出发点。不能平等地对待公民权利,用各种主观方式将人划分成等级,随意区别对待,是人治的主要手段,也是根本性的政治不公。在保障和捍卫公民权利方面,有必要进行透彻的理论阐述和认真的实践改进。

权利是一个政治法律术语,通常是个人宣称对其对象所拥有的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置的地位或能力。物权即是个人、法人或团体对物的排他的所有权,包括处置权,而人权则是指个人在政治参与、言论、结社、迁居、不受专横逮捕和随意限制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权利。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关于自然权利的论述源远流长。理论家们认为,人们对于自己的生命、财产所有权、表达、结社等自由权利不是哪个世俗的权威所赐予的,而是与生俱来的、先验的、神圣的。这种自然法基础上的权利理论从英国传播到法国和美国,体现在《人权宣言》和《独立宣言》所宣告的普遍人权理论和口号中,这种权利理论体现于1948年所签署的,至今仍然普遍有效的联合国《国际人权宣言》中,几乎成了世界各国有知识和文明的社会成员所共同持有的根本政治原则和信念。

人的权利中最重要的显然是平等权利,这是个人作为人而不是作为社会实践的成员所拥有的最基本的道义权利。尽管在实践中对于平等有许多特殊的情境,需要一一进行考量,但从康德所提出的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一原则出发,人在人格和道义上的平等却是天经地义的,非功利的权衡所能动摇。自然权利的提倡者们还反复论证了权利的普遍道义特性,将之与人的尊严、自尊联系起来。他们强调,权利是一种根本性的道义产物,因为权利使人作为自尊的人站立起来。“用眼睛正视他人,以根本性的方式看待人们间的平等。把自己当作权利的持有者,这不是不应有的骄傲,而是恰如其分的自豪,具有这种最低程度的自尊,对于热爱并尊重他人也是必要的。”[2]任何人如缺乏自己作为权利持有人的观念,便难以意识到人的尊严的基本因素,也就难以把自己和他人当作目的而不只是手段。当考虑人的行为合理性时,如果不把人当作权利的持有人,则对人的尊重就成了一句空话,人的尊严便成了无本之木。

就其本来意义而言,平等是指人与人关系上的同等对待,比如不允许在身份、资格认定和性别等方面的歧视。把人分为三六九等区别对待,是明显的不平等。西方社会自文艺复兴以来的最大进步便是对人的平等权利的认同和追求,从中世纪的等级制身份社会向市民社会的转变,一个重要的标志便是平等的发展。革命理论家关注人们之间的权利平等,反对人为的歧视。但在近代早期的洛克等人更强调财产权,通过劳动获得财富的平等权利,至于市场竞争的经济结果导致人们实际收入、社会地位的差别则基本不在古典自由主义者平等权利讨论的范围,因为他们强调的是人们之间竞争起点平等的重要性。

但是,平等主义是一个颇有争议的概念,因为其含义并不十分清楚和明确。平等主义通常是指有关平等对待的主张,但平等对待既可以是基本权利和起点的平等对待,也可以是经济收入的结果的拉平。前者一般用平等主义或平等论来表示,后者则指平均主义。因此,关于平等的一个重要认识分歧是结果平等与起点平等。自近代以来关于平等的争议即围绕着结果平等还是起点平等而展开。前者追求的是经济与社会的结果平等(属于平均主义的范畴),后者强调的是基本权利和竞争起点条件上的同等对待。如果把平等理解为前者,并且把社会正义理解为后者(特别是以应得为基础的正义),则这两者有可能发生冲突。平等的要求不是消除某些未经论证的不平等举措的隐蔽的要求,从而使得所有社会或经济的不平等都有了理性的基础,而是就事物性质本身而言的根本性的要求。例如,平等的政治和宪法权利要求民主制度下平等的投票权本身便是一种根本性的要求,就像法律禁止性别和种族歧视一样。

理论界对平等达到多大程度存在分歧,但如果说可以将平等主义原则简化为清除一切人为的差别的政策,那是对平等原则的误解。伯林对此作了清晰的阐述,他在论述平等时指出:“就像人们所有的目的一样,它是不能靠别的东西来获得证明的,因为它本身是证明其他行为的东西……”[3]平等无需其他价值来证明,而是证明其他行为的价值。作为一名多元主义者,伯林认为平等必须与其他价值观相权衡。人们尽管接受了平等作为一种政治原则的独立地位,但不应当说像平等和自由这样的“目的”是不可证成的。保留了某种对自由重要性的信念的平等主义者对于仅仅依靠政治控制来决定个人价值的集权体制持相当的怀疑态度。

平均主义者认为,人人得到相同的份额这样的社会正义是天经地义的,因而不必考虑做出很少努力的人之所得究竟是否应得;而自由放任主义者则认为,在一个自由的市场下有些人致富、有些人赤贫同样是自然的,也不必考虑是否应当如此。可见平均主义是一种不问道德应得的极端学说。这种理论曾经被当作一种乌托邦理想吸引了许多人,也是一些社会革命的口号和旗帜。19世纪中叶中国的太平天国农民起义即在其政治纲领《天朝田亩制度》中提出“有饭同吃,有衣同穿,有田同耕,有钱同使;无处不保暖,无处不均匀”的平均主义理想,然而即使在其革命的时期,也没有做到这样的平均分配。

与对道德应得的轻视相反,平均主义者把人的需求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因为他们认为正是人的需求决定了平均分配的必要性。可是,这里最重要的是如何决定以及由谁来决定人们各自的需要及其满足方式。不错,衣食住行乃人人所必需,但很难论证每人的需要都是一样的,更难保证一个专门来论证各人需要的机构不会成为最大的特权持有者。这也就是所谓万能的官僚机构设置的通向奴役之路。哈耶克等自由主义者对这种建立在乌托邦式的需求理论基础上的平均主义的批评和担忧正在于:如何对人们之间的需求平等或差别及其满足方式作出令人信服的证明。正因如此,除了对最不利者和弱势者的某些人道主义的同情以外,自由主义者一般不赞成以虚无缥缈的“人的需求”来决定资源的分配。

“一切人生而平等”,这一写于美国《独立宣言》的名言基本上不是描述一个事实,而是代表了一种理想和规范理论。平等主义者知道以人的本性来证明人间的平等是相当无力的,因而看到了在“事实是”与“应当是”之间的鸿沟。但确实有一些平等主义者作这样的推论:人们在某些方面是平等的,由此推导出人们在其他方面也应该是平等的,进而是所有人在任何时候和方面都应当得到平等对待。[4]

与平等主义相反,公开的不平等主义者从人们事实上的不平等推导出应当允许对不同的人区别对待,容许特权的存在。一些心理学家甚至从实验数据上得出不同的种族以至性别在智商、情商上的差别,从而得出需要区别对待的结论。比如有人认为,某些种族由于智商较低,因而不应该得到同等的教育补助,因为同样的资源如果用于智商较高的种族的教育,便可收到更大的社会成效。这种观点当然受到了当今大部分人的反对。在现代自由主义的思想史上,密尔等功利主义者曾经主张自由优先于平等。在政治决定权上,密尔甚至认为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应当在选举中一人多票。这一主张本想强调人们的政治判断力与其受教育程度有关,为了防止广泛平庸的政治结果而设计出这样的方案,但却缺少更为严谨的证明。尤其是在20世纪,普选制中的一人一票成了基本的政治权利平等的标志之一。

坚持人们权利平等的理论,其立足点大多不是从“是”推出“应当是”,而是基于自然法,或者是基于直觉,或者是基于社会契约论。他们承认人们在事实上的诸多不平等,但并不因此而认为这样的不平等就一定是天经地义的,或者可以任意地扩大或为之辩护。他们论证说,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有关法律规则必须是普遍的和非歧视性的要求,这些是能够保障那些事实上不平等的人们以合理的可预见性和安全性以实现他们自己生活的惟一程序。否则,人们受到十分混乱和荒唐的对待,其生活前景便毫无保障。人们本身事实上的不平等不应当成为政府和法律随意区别对待他们的理由或依据。历史上人们事实上被不平等对待,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人们永远都应当被分成各种等级来区别对待,制造各种人为的歧视。因此,平等的要求基本上是规范性的。

德沃金从法律哲学的角度论述平等的意义。他提出平等的尊重和关怀,理由为,它是一个基本的人权。这要求一种实质的平等,而这种实质的平等被德沃金进一步主张为“资源的平等”。他认为集体目标始终指向社会的整体福利。比如经济效率是一种集体目标,它要求机会和责任的分配能产生最大量的经济利益。为了实现经济效率,政府可以有选择地对某些工业部门实行补贴。而在别的情况下又可惩罚性地征税。平等观念也可以作为一种集体目标。任何一种集体目标都意味着在一定情况下的某种分配,平等作为一个目标,意味着在某种情况下立即和完全的再分配,在另一些情况下则是部分地和有差别的再分配,无论何时,分配原则都应服从总的共同福利的概念。德沃金强调,在所有个人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平等权利,即关怀和尊重的平等权利,尤其是政府应当平等地关怀和尊重人民。德沃金在《原则问题》一书中对平等的抽象原则作了阐述,指出:“这种形式的自由主义坚持政府必须在以下的意义上平等地对待其人民。它不得借助任何公民如不放弃其平等价值便不能接受的理由而牺牲或限制任何公民。”[5]在德沃金看来,不应该将此平等关怀和尊重的原则视为可从罗尔斯所采用的那种契约论证中推导出来,因为罗尔斯的契约预设了平等关怀和尊重的原则,但契约本身并不能证明此原则。在缺少某些实质性道德和政治观的前提下,自由主义的这一构成原则何以得到证明?德沃金对此的回答是:“我认为,这一原则太具有根本性,以致难以接受以通常形式所作的证明。看起来不大可能从得到较广泛接受的更普遍和基本的政治道德原则推导出这一原则。也不能通过政治理论中流行的论证方法来确立此原则,因为这些方法已经预设了某种特定的平等观念。”[6]此外,也不能从人们在资源中应得一份平均的份额的理念中推导出这一平等原则,因为若以此作为基本的论证前提,则在理论上依赖于关于人的个性的实质理论,而自由主义的目的之一便是避免这种理论。这必然要涉及人的道德应得、个人品质等问题,从而使得关于平等的抽象原则无法成立。

平等原则在社会实践中的应用也显示出这个问题上认识的深化。二战以后,西方社会由于受到美国民权运动的影响和冲击,平等、人权和正义等问题变得突出起来。自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引向了若干个方向,并且经常导致某些社会和政治运动的发生。最初的焦点(特别是在美国)集中于种族平等,哲学家和理论家们形成了普遍的共识,认为对黑人的种族歧视是不可接受的。但他们在与此有关的逆向歧视举措上却发生了分歧:是否因为黑人在过去受到过歧视并且在总体上比白人的境况差得多,现在他们在就业和就学上就应该受到特别的优待?或者说,这种逆向歧视也是种族歧视的一种形式,因而也是不可接受的?性别之间的不平等也成了讨论的另一个焦点:这里的平等是否意味着尽可能地消除性别角色上所有可能的差别,或者我们能否让不同的角色具有平等的地位?对此也出现了激烈的辩论。女性主义(或女权主义)思潮应运而生,一直发展到今天,成了女性不懈地追求平等的一种颇有感召力的新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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