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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权利》

时间:2023-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 本书精要罗纳德·德沃金所著的《认真对待权利》是自H·L·A·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以来,法理学领域最重要的著作。继《认真对待权利》之后,德沃金又相继出版了《原则论》、《自由论》、《法律的帝国》和《自由的法》等一系列著作和论文。

罗纳德·德沃金:

《认真对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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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精要

罗纳德·德沃金所著的《认真对待权利》是自H·L·A·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以来,法理学领域最重要的著作。至少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此书是美国学者对这一领域最为重要的贡献。

——马歇尔·科恩《纽约书评》

■ 作者简介

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1931—)是美国当代著名的法学家,也是西方最负盛名的法律哲学家之一。他1957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曾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汉德的秘书,做过律师。1962年起任耶鲁大学、纽约大学、普林斯顿大学、西北大学以及哈佛大学等的法学或哲学教授。1969年,接替哈特(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1907—1992)担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在长期的学术研究生涯中,德沃金结合美国实际,发表了一系列才华横溢的法学论著,成为当代美国最著名、最活跃的法理学家之一。其最著名的代表作是1977年出版的论文集《认真对待权利》(Taking Rights Seriously,1978年修订),该书在出版的当年就曾三次再版,被认为是“自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一书以来法理学中最重要的著作,至少从哲学的观点看,是美国学者对这一学科所作的深奥的贡献”。该书从规则、原则、疑难案件、善良违法等各种不同的角度,系统地阐述了他的理论核心——权利论。正因为如此,德沃金的学说被人贴上“权利论法学”的标签。

继《认真对待权利》之后,德沃金又相继出版了《原则论》、《自由论》、《法律的帝国》和《自由的法》等一系列著作和论文。其中,《原则论》把美国法律制度既作为个人权利的保护神,又作为促进公共福利的机器体提出来加以评说。《法律的帝国》则总结了作者1977年到1986年这10年间的思想,是对《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提出的法律思想的发展和深入系统的阐述。《自由的法》一书,收集了德沃金发表的若干探讨宪法问题的论文。这些论文对美国近20年中几乎所有重大的宪法问题,如堕胎、赞助性行动、色情作品、种族、同性恋、安乐死等都做了讨论,其目标在于阐述一种解读和贯彻宪法的政治层面的特定方法,即道德解读(moral reading)。可以清楚地看出,《自由的法》一书表达了德沃金对法律、权利、道德原则以及诸多司法实践问题的进一步思考。

在德沃金的法学理论中,权利论无疑是其核心。有学者认为,德沃金的权利论实际上是指导美国《独立宣言》、《美国宪法》以及法国《人权宣言》的古典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学说的现代表述。它要通过批判长期支配英美法理学的法律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为曾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传统核心,但却日益丧失魅力的自由主义即关于个人权利的思想辩护。【1】

■ 内容概述

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主要由导论和13章组成,除导论和附录外,主要是作者自1966年至1977年发表的13篇重要的法理学论文。第一章“法理学”主要阐述法律的概念问题;第二章和第三章在批评法律实证主义的基础上,提出了最著名的“原则—规则—政策”模式;第四章“疑难案件”提出了一个司法的规范理论,这一理论强调原则与政策观点的区别,并为基于原则观点的司法决定与民主原则一致的理论辩护;第五章将司法的规范理论适用于最核心、最重要的宪法判决;第六章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出发,讨论了立法上的权利理论的基础,即平等关怀与尊重的权利;第七章和第八章论述了公民反抗政府的权利以及善良违法问题;第九章阐述了如何用平等的观念解释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第十章及以后各章主要论述了自由权与平等权等问题,其中第二、四、六、七章是重点部分。以下从五个方面对该书的内容进行阐述。

一、权利论与法律解释

“权利论”是德沃金法学思想的核心。在该书中,他首先指出,他要提出并为之辩护的也是一种自由主义的法律学说,即关于个人权利的传统思想。同时,他要批判另一种也被公认为是自由主义的法律理论,它是在英美等国长期流行并占支配地位的法律理论,这一理论包括法律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法学。德沃金认为,法律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法学在个人权利问题上的看法与他本人不同:法律实证主义是关于法律实际上是什么的理论,它主要探讨使法律命题成其为真的充分必要条件。功利主义法学则是关于法律应该是什么的理论,认为法律和法律制度只应服务于总的社会福利。德沃金对两者都持批判态度。

在本书第一章,德沃金安排了这样一个题目——“法理学”。他指出:法理学的核心问题是道德原则问题,而不是法律事实或战术问题。根据他的权利论,在对个人希望或有希望做的事情上,集体目标已不足以成为否认理由时,或对个人所加的损害上,集体目标也不足以成为支持的理由时,个人就有权利。当然,在这里他所提的个人权利不仅是指法律上规定的权利,而且也是指道德上的权利。同样,他在批判法律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法学时所强调的原则,也是指一般的道德原则。因此,德沃金的法律思想具有价值论法学的一个共同特征,即强调法律和特定价值的密切联系。道德原则和技术问题之间的紧张而又微妙的关系正是在这样的逼问中凸显出来。

在德沃金看来,法律实证主义和法律实用主义的实质,实际上是将法律职业中普遍存在的道德原则问题通过技术化处理而回避了。这种技术化处理正如德沃金所概括的“他们只是建议将问题中与这些技术相一致的方面挑出来,对其他方面则置之不理”。具体说来,他们使用的是三种技术“他们接受过分析法规和司法意见的训练,可以从这些官方渊源中精练出法律原则。他们也接受过分析复杂事实情况的训练,从对事实的分析中准确地总结出基本事实。他们还接受过用战术词汇思考、设计法规和法律制度,以使它们能够带来预先确定的特定的社会变化”。德沃金认为,这种把法理学问题技术化的态度实质上是从法理学问题的核心中排除道德原则问题,这种做法“只能产生进步的幻觉,而法律中的那些真正重要的原则问题并未受到触动”【2】。由此,德沃金总结道,无论是实证分析法学还是实用主义法学,都忽视了法官判决的正当理由问题。

德沃金指出,在普通法系国家,一个传统的说法是法官应该适用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不应该制定新法。但这只是一个理想,因为,法律规则有时不十分明确,在适用时必须加以解释。在法官论证他所作的司法判决时,基于政策的论据是要论证该判决之所以合理是因为提高和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基于原则的论据是要论证该判决的合理性在于他尊重和保护个人或集团的权利,是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他认为,在民事案件中,甚至在疑难案件中,司法判决是,而且应该是基于原则而不是基于政策。同时,个人具有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是法律规定的,而且是先于法律规定而存在的。这些个人权利或自然权利,首先表现为政治权利,他们是个人手中的政治武器,可以消灭集体的目标。而平等是一个最重要的概念,政府应该平等地关怀和尊重每一个人,他认为在最高法院反对种族歧视的重大判决中,都是基于个人平等的关怀和尊重的权利,使少数人的利益得到保护的。可见,德沃金的权利论代表了带有平等趋向的、保护社会地位低下的人的利益的自由主义。

二、平等关怀与尊重的权利

平等关怀与尊重的权利是德沃金权利论的核心内容,也是该书的主要内容之一。关于原则与规则、原则与政策以及守法与违法等一系列问题的论述,都是围绕着这一核心思想而展开的。作者从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分析出发,通过对平衡的技术、社会契约、原初状态本身以及各种相似的哲学原则或他们所表达的立场的分析,提出了“平等关怀与尊重的权利”。他认为:“政府必须以关怀和尊重的态度对待其统治下的人民。所谓关怀,就是说把人民当做会遭受痛苦和挫折的人;所谓尊重,则是将人民看做是能够根据自然的生活观念行动的人。政府不仅要关怀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关怀和尊重。这意味着政府绝不能以某些公民更值得关怀而有权获得更多的理由来分配各种利益或机会,也不能以某一团体中某些公民的美好生活概念比他人优越或高贵而限制自由权。”【3】因此,德沃金以平等、关怀与尊重的权利作为其权利论的核心,在纷繁复杂的权利现象中,为各种宪法性权利以及其他经济权利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

此外,德沃金还进一步分析了平等关怀与尊重的权利所包含的平等含义。他认为:在抽象的平等关怀与尊重的权利中有两种含义:第一,公民有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如选举中的一人一票原则。第二,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被对待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指公民在如何分配利益和机会的政治决定中受到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对此,作者指出:作为公平的正义是建筑在一个自然权利的假设之上的,这个权利就是所有的男人和女人享有平等的关心和尊重的权利,这个权利的享有不是由于出生,不是由于与众不同,不是由于能力,不是由于他的杰出,而是由于他是一个有能力作出计划并且给予正义的人。另外,通过强调实质上的平等,德沃金试图协调和缓解另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矛盾:个人权利与一般利益的矛盾。这样一来,平等关怀与尊重的权利也就具有了更为深刻的内涵:不仅充分地强调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平等关怀和尊重,也包含一种对整个社会状态改善的积极关注,而这种关注仍以“平等”为理论依据。

三、关于规则—原则—政策理论

德沃金断言,实证主义的法律概念是一种规则模式,他对法律的解释大体可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法律是由规则组成的。一个社会的法律就是这一社会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的一批特殊规则,旨在决定什么行为应由公共权力加以惩罚和强制执行。第二,这样识别出来的规则构成全部法律。在某一案件中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是针对这一案件的,法官就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创制新法,而不是适用法律。第三,法律义务是指一条有效的法律规则要求一个人做或禁止他做某事。【4】

德沃金认为,法律实证主义的上述三方面的思想都是不能成立的。由于哈特的学说是“当代实证主义最强有力的观点”,因此,德沃金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即以哈特的学说作为目标。哈特主张,法律是“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的结合。德沃金对于哈特学说的批判也集中在这一点上。德沃金认为“正当理由问题具有重要的影响,因为它不仅影响司法权力可以延伸多远,而且影响个人遵守法官制定法的政治与道德义务的程度。它也影响一个有争议的观点可能受到的挑战的基础”【5】。在这里,德沃金实际上是从人民对司法权力的预期以及法官角色的预期中提出了正当裁判问题。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对实证分析法学的第一个要点即法律的概念理论提出了批评,指出了法律的概念不仅仅包括规则,也包括原则和政策等。德沃金认为,事实上,法律原则在法律上也是一直存在的。

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德沃金以1889年纽约上诉法院关于里格斯诉帕尔默的判例来加以说明。被告帕尔默是其祖父所立遗嘱指定的财产继承人,因担心其祖父撤销遗嘱和为了及早获得遗产,被告将其祖父毒死。对此,法院必须裁决:帕尔默是否可以根据该项遗嘱继承。法院开始推理时承认:对关于规定遗嘱制作、证明和效力以及财产转移的成文法,若拘泥于字义进行解释,就应当将这种财产给予凶手。但是,法院继续推理:一切法律以及一切合同在执行即其效果上都受普通法的一般的、基本的原则支配。任何人都不得依靠自己的诈骗行为获利,也不得利用自己的错误行为,或者根据自己的不义行为主张任何权利。

德沃金引用的另一个案件,是1960年新泽西州高等法院关于亨宁森诉布洛木菲尔德汽车公司的判例。在分析亨宁森案件的时候,德沃金以下面这段话说明了法律原则事实一直存在于法律概念之中以及这种存在的重要意义:“假设在亨宁森案件中,法官对汽车制造商对他们的用户负有特别责任的原则未作任何考虑,或者,未能考虑法院力求保护那些在交易中处于弱者地位的人们的原则,而是仅仅援引合同自由的原则作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那么,他的批评者绝不会满足于指出他没有考虑别的法官有时注意考虑的事情,大多数批评者们会说,采取这些原则的措施是他的责任,原告人有权要求他这么做。”【6】

以上两个判例表明,在审判过程中,起作用的不仅仅是规则,还有原则和政策。也就是说,法是由规则、原则和政策构成的。在这里,作者把由规则、原则、政策和其他准则组成的现代发达的和复杂的法律制度比作是一张“无缝的网”【7】。每一个案件,不管多么棘手,争议的双方总有一方有权胜诉,即法官总是受法律的拘束,有责任去发现当事人的权利,这就是法官的任务。

通过把法律原则重新引进法律的概念里,德沃金否定了实证分析法学的第二个观点,即在疑难案件中,对具体案件没有明确的规则可以适用的时候,法官存在强势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法官就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官在裁量的时候就是在履行他的法律义务,考虑那些他应该考虑的原则。因此,实证分析法学的第三个要点也遭到了德沃金的否定。

四、对自由裁量权的批判

德沃金认为:关于法律原则的不同观点关系到对什么是法律义务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也涉及在有争议的案件中,法官究竟是有责任实施已经存在的权利义务,还是行使自由裁量权在事后创出新的权利义务,并溯及既往地将其适用于当事人的问题。他指出,人们在使用“自由裁量权”这一概念时有三种含义。一种弱的意义上的用法是指官员在使用准则时不能机械地适用,他必须作出自己的判断。另一种弱的意义上的用法是指一个官员对某一决定有最后的权威,该决定不受其他官员的审查或否决。同时,自由裁量权还有一种强的意义上的用法,即在某些问题上,一个人不受权威指定的准则所拘束。当然这不是放任自流,而是指一个人的决定不受特定准则的控制。而法律实证主义者所说的自由裁量权即是这种强的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8】

作者分析说,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在有争议的案件中,法官不受特定法律的拘束,而行使自由裁量权是由于他们把法律看做由规则组成,义务只由规则产生的缘故。因此,如果我们把原则作为法律的一部分看待,就必须否认自由裁量权学说。因为,一项法律义务不仅可以由一条规则设定,而且可以由一系列原则设定。在我们讨论法律义务时,应该注意区分两个不同的概念,即“应该”(ought)和“义务”(obligation)或“责任”(duty)。法律不仅要求人们应该做什么,还规定他们有义务去做什么。法律不仅要求法官和官员应该作出某种判决,还规定他们有责任确认和实施某项准则。【9】作者认为,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义务是以社会规则的存在为先决条件的观点是错误的,司法责任也不是因为有规则才存在。法官相信他们有义务实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基于政治原则,他们接受这些政治原则是因为这些原则本身是可取的,并不是因为其他法官或官员也接受这些原则。所以,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如果关于义务有争议,就不存在义务,这不能适用于司法责任。

五、关于认真对待权利

在德沃金的学说体系中,与前述平等关怀与尊重的权利相对应的是公民反对政府的权利。德沃金认为:“在一个民主的制度之下,或者在一个至少原则上尊重个人权利的民主制度之下,每个公民都负有必须遵守全部法律的基本的道德义务,即使他可能愿意改革其中某些法律。每个公民都对他的同胞们负有此项义务,这些同胞们服从其不喜欢的法律,这对他们自己也是有利的。但是,这种一般的责任不能够是一项绝对的责任,因为一个社会即使在原则上是公正的,也还可能产生不公平的法律和政策,而一个人除了对国家的责任之外还有其他责任,一个人必须履行对他所信仰的上帝的责任和对自己良心的责任。如果他的这些责任同他对国家的责任发生冲突,那么最后,他有权做自己认为正当的事情。如果他决定自己必须违反法律,那么,在承认他对于他的同胞们的责任虽然很大,但是不能泯灭他的宗教和道德上的责任的情况下,他必须接受国家所作的判决和给予的处罚。”【10】

作者进一步指出:当一个政治社会处于分裂状态时,权利的概念,特别是反对政府的权利的概念就自然大有好处,而呼吁合作,或者呼吁一个共同的目标则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一个承认个人正当权利的政府无需要求公民们永远没有权利违反一项法律,并且一定不要限定公民们的权利,使这些权利由于想象上的公共福利的理由被废除。因此,任何严厉处理善良违法行为或反对口头抵抗运动的政府,其行为都是有悖于他所宣称的真诚对待个人权利的。因为,权利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它代表了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尊严和平等的许诺。当人群中的这种分裂最为严重时,如果必须执行法律,那么这个许诺必须是真诚的。

作者总结说:“如果政府不给予法律获得尊重的权利,他就不能够重建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忽视法律同野蛮命令的区别,他也不能够重建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不认真对待权利,那么他也不能够认真地对待法律。”【11】

除以上内容外,作者在书中还对“善良违法”、“反向歧视”以及“自由与道德”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阐明了自己对这些问题的观点和理论。

■ 简要评价

德沃金被认为是与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富勒(Lon L. Fuller,1902—1978)、罗尔斯(John Rawls,1921年生)齐名的法学家,他的新自然法学(也称“权利论法学”)是当代西方法理学界最重要的学说之一,对西方法理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德沃金敏锐地捕捉到了时代的根本性问题——也就是技术化背景下的价值问题、正义问题。对这些问题,实证主义停止了自己的脚步,而德沃金则试图从实证主义的“规则模式解脱出来”,“去建立一种对我们错综复杂的实践更为真实的模式。”可以说,以德沃金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法学是西方长期以来占主导地位的自然法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续和发展,他代表了当前美国乃至西方法理学发展的一个主流。

(赵立新)

【参考文献】

1.〔美〕罗纳德·德沃金著,信春鹰、吴玉章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

2.徐爱国、李桂林、郭义贵著:《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何勤华著:《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注 释

【1】 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0页。

【2】 〔德〕罗纳德·德沃金著,信春鹰、吴玉章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页。

【3】〔美〕罗纳德·德沃金著,信春鹰、吴玉章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7页。

【4】【5】 〔美〕罗纳德·德沃金著,信春鹰、吴玉章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18页。

【6】【7】【8】 〔美〕罗纳德·德沃金著,信春鹰、吴玉章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56、154—163、51—53页。

【9】【10】 〔美〕罗纳德·德沃金著,信春鹰、吴玉章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73—74、246页。

【11】 〔美〕罗纳德·德沃金著,信春鹰、吴玉章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73—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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