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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平等原则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代的国际关系应以公认“主权平等”为基础。国家与国家相互之间是平等的,所有国家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主权平等”含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每个国家都享有平等主权,不受他人侵犯;另一方面,每个国家都有尊重别国主权的义务,不得借口行使自己的主权而侵犯他国的主权。“主权平等”既然是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作为国际交往中的一种行为规范的现代国际礼仪,当然也必须遵循这一准则。

现代国际关系应以公认“主权平等”为基础。国家不论大小,都应当具有独立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主权。国家与国家相互之间是平等的,所有国家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主权平等”含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每个国家都享有平等主权,不受他人侵犯;另一方面,每个国家都有尊重别国主权的义务,不得借口行使自己的主权而侵犯他国的主权。

“主权平等”既然是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作为国际交往中的一种行为规范的现代国际礼仪,当然也必须遵循这一准则。如果在相互交往中,损害他国主权,当然也就谈不上什么遵守国际礼仪通用规则了。

“主权平等”的原则在国际礼仪的实践中,常常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国家尊严受到尊重;国家元首、国旗、国徽不受侮辱。这里说的“国家尊严”一词虽然比较抽象,但在礼仪活动中却十分重要。礼仪活动有不少为了表现有关各方的友好关系。如果有一方的尊严受到损害,丢了面子,甚至感到难堪,就必然会损害相互关系。对于国家元首、国旗、国徽等国家主权的代表或象征,不但不应当受到侮辱(这是最起码的要求),而且应当表现出应有的尊敬。所以,在一切正式场合如果遇到升国旗、奏国歌时,都就当肃穆致敬。

(二)国家的外交代表,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这种外交特权和豁免,不但是工作上的需要,而且也体现相互的尊重。所以,有关各方既不应当滥用外交特权,也不应当侵犯外交特权,而应当遵照有关的国际公约的规定,享用外交特权和豁免。

(三)不以任何方式强制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不以任何借口,干涉别国的内部事务,既不要强加于人,也要避免“强人所难”。不论是“客随主便”,还是“主随客便”,实际上都是要尊重对方的风俗习惯。社会政治制度的选择,是各国人民自己的事;宗教信仰也有各自的自由,都不应当加以干涉。对于宗教习俗更应尊重。

(四)在相互交往中,实行“对等”和大体上的“平衡”。所谓“对等”实际上就是“礼尚往来”。所谓“平衡”,也可以理解为“一视同仁”或“不歧视”的原则。

但是,所谓“对等”“平衡”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在国际交往中,在礼仪上给予“破格接待”的,也有诸多先例。各国为了体现自己的外交政策,往往打破对“对等”“平衡”的机械理解,做出一些特殊的安排。例如,1984年,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来华访问,中央双方达成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公报,在她访华的短短36个小时中,中方为她安排了14场活动。邓小平、胡耀邦、李先念等国家领导人在同一天会见了她,被认为是一次“破格”的接待。可见,礼仪规则不应当是机械的条条框框,其巧妙应用还在于结合实际情况善于安排。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礼仪程序的运用也是一种外交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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